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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3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34 號、第2235號、第2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東福為金旺興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 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1, 下稱金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經濟狀況欠佳,公司缺乏 資金,竟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其於民國 92年起已無法支付票款,及其於92年間看中國時報廣告所刊 登販賣空頭支票廣告,以每張新臺幣(下同)5,000元購買 之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為空頭支票(即俗稱之芭樂票)無法兌 現,仍以金旺公司名義為下列詐欺犯行: ㈠於92年初,向欣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緯公司)之負 責人洪永義購買紡織原料,而先以金旺公司名義開立支票支 付貨款後,再以連坤有限公司(下稱連坤公司)開立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之空頭支票持向洪永義更換前揭金旺公司之支 票; ㈡於92年3月間,向被害人義德針織廠(下稱義德公司),之 負責人王振財購買價值400餘萬元之毛巾織布,雙方陸續交 貨及付款,至92年4、5月間,即持連坤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 號2所示之空頭支票支付其餘貨款; ㈢於92年4、5月間,向洋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洋昇公司 )之負責人蔡昇宏購買電腦設備,並持連坤公司所開立如附 表一編號3所示之空頭支票支付貨款; ㈣於92年8月間,向福永成織造有限公司(下稱福永成公司之 負責人張守購買紗料35萬,並以金旺公司名義與福永成公司 簽立買賣契約書,而持鄭石筆所開立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7 所示之空頭支票向福永成公司之負責人張守支付貨款; ㈤於92年9月間某日,向許欽峻借款24萬元,許欽峻陸續交付 謝東福借款,謝東福則持鄭石筆所開立如附表一編號8、9所 示空頭、新昇廣告企業社所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空頭 支票向許欽峻支付借款。 前揭空頭支票均遭退票,洪永義、王振財、蔡昇宏、張守 、許欽峻等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謝東福涉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裁 判上一罪,亦均有其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著 有判例可資參照。而連續犯者,係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 意,於時間、場所密接下連續數行為,觸犯同一之罪名,故 屬裁判上一罪。是以行為人所為連續犯罪,其中部分犯罪業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餘連續犯罪未經審酌部分,凡在確定 判決基準時點(最後事實審判決時)前所犯者,基於既判力 擴張效力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為有罪認定,僅得判決 免訴。 三、次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修正後 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被告謝東福行為後,刑法第56條 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 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應認屬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後,自應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 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四、經查,被告謝東福前曾被訴於91年10月間至92年7月間犯連 續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為「謝東福係金旺興業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號3 樓之1,登記負責人為謝東福之父謝達仁)、東方國際洋行 、是昱企業公司及臺灣凱歐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謝東福 對外均自稱謝東興(為其弟),因無資力,以客票、公司支 票支付貨款之方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1年10月間起 至92年7月間止,連續以上開四家公司名義向吳俊豐購買紗 布,期間謝東福所交付之部分客票會依約兌現,因而使吳俊 豐誤信謝東福係有資力之人,而陷於錯誤,陸續依約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出貨予謝東福或支付調現款等,謝東福於詐 得財物後,變現花用,期間計詐得456萬1,583元。」(下稱 前案)被告所涉前案連續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於101年3月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180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10月,並於101年4月17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前案業經判決 確定之連續詐欺取財犯罪事實與本件犯罪事實,二案之犯罪 時間緊接,手段相若,且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之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 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另本案犯罪時間均在前案宣示判決即101年3月9日之前,依 審判不可分原則,前案判決之效力,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 含本案起訴事實在內),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則依照首開說 明,本案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 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支票號碼 │金額 │ ├──┼─────┼─────┼───┼─────┼────┤ │1 │連坤有限公│臺北市第一│92年5 │LRO339414 │61萬6000│ │ │司、蘇連坤│信用合作社│月31日│ │元 │ │ │ │成功分社 │ │ │ │ ├──┼─────┼─────┼───┼─────┼────┤ │2 │連坤有限公│臺北市第一│92年5 │LRO339413 │67萬元 │ │ │司、蘇連坤│信用合作社│月15日│ │ │ │ │ │成功分社 │ │ │ │ ├──┼─────┼─────┼───┼─────┼────┤ │3 │連坤有限公│臺北市第一│92年5 │LR0000000 │76萬元 │ │ │司、蘇連坤│信用合作社│月19日│ │ │ │ │ │成功分社 │ │ │ │ ├──┼─────┼─────┼───┼─────┼────┤ │4 │鄭石筆 │華南商業銀│92年10│NC0000000 │7萬5000 │ │ │ │行鳳山分行│月20日│ │元 │ ├──┼─────┼─────┼───┼─────┼────┤ │5 │鄭石筆 │華南商業銀│92年10│NC0000000 │10萬元 │ │ │ │行鳳山分行│月20日│ │ │ ├──┼─────┼─────┼───┼─────┼────┤ │6 │鄭石筆 │華南商業銀│92年11│NC0000000 │10萬元 │ │ │ │行鳳山分行│月5日 │ │ │ ├──┼─────┼─────┼───┼─────┼────┤ │7 │鄭石筆 │華南商業銀│92年11│NC0000000 │7萬5000 │ │ │ │行鳳山分行│月5日 │ │元 │ ├──┼─────┼─────┼───┼─────┼────┤ │8 │鄭石筆 │華南商業銀│92年10│NC0000000 │4萬元 │ │ │ │行鳳山分行│月15日│ │ │ ├──┼─────┼─────┼───┼─────┼────┤ │9 │鄭石筆 │華南商業銀│92年10│NC0000000 │8萬元 │ │ │ │行鳳山分行│月25日│ │ │ ├──┼─────┼─────┼───┼─────┼────┤ │10 │新昇廣告企│富邦商業銀│92年11│KN0000000 │12萬元 │ │ │業社 │行雙和分行│月15日│ │ │ └──┴─────┴─────┴───┴─────┴────┘ 附表二: ┌─┬───┬────┬──────┬───┬────┬───┬─────┬────┬─────┬─────┐ │編│ 日期 │客戶名稱│ 品名 │ 單價 │ 件數 │供應商│ 金額 │ 稅 │ 總金額 │ 備註 │ │號│ │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1│911030│ 東方 │ #705 30TR │14,900│ 3.50 │ 韋欣 │ 52,150 │ 2,608│ 54,758 │ │ ├─┼───┼────┼──────┼───┼────┼───┼─────┼────┼─────┼─────┤ │ 2│911121│ 東方 │ 20SP │ 8,550│ 8.75 │ 韋欣 │ 74,813 │ 3,741│ 78,554 │ │ ├─┼───┼────┼──────┼───┼────┼───┼─────┼────┼─────┼─────┤ │ 3│911206│ 東方 │ 20SP │ 8,700│ 30.00 │ 韋欣 │ 261,000 │ 13,050│ 274,050 │ │ ├─┼───┼────┼──────┼───┼────┼───┼─────┼────┼─────┼─────┤ │ 4│911212│ 東方 │ 20SP │ 8,700│ 15.00 │ 韋欣 │ 130,500 │ 6,525│ 137,025 │ │ ├─┼───┼────┼──────┼───┼────┼───┼─────┼────┼─────┼─────┤ │ 5│911219│ 東方 │ 20SP │ 8,700│ 20.00 │ 韋欣 │ 174,000 │ 8,700│ 182,700 │ │ ├─┼───┼────┼──────┼───┼────┼───┼─────┼────┼─────┼─────┤ │ 6│911230│ 東方 │ 20SP │ 8,700│ 12.00 │ 韋欣 │ 104,400 │ 5,220│ 109,620 │ │ ├─┼───┼────┼──────┼───┼────┼───┼─────┼────┼─────┼─────┤ │ 7│920110│ 東方 │ 20SP │ 9,100│ 42.00 │ 韋欣 │ 382,200 │ 19,110│ 401,310 │ │ ├─┼───┼────┼──────┼───┼────┼───┼─────┼────┼─────┼─────┤ │ 8│920115│ 東方 │ #201 20TR│13,200│ 3.25 │ 韋欣 │ 42,900 │ 2,145│ 45,045 │ │ ├─┼───┼────┼──────┼───┼────┼───┼─────┼────┼─────┼─────┤ │ 9│920115│ 東方 │ #205 20SP│12,800│ 3.25 │ 韋欣 │ 41,600 │ 2,080│ 43,680 │ │ ├─┼───┼────┼──────┼───┼────┼───┼─────┼────┼─────┼─────┤ │10│920115│ 東方 │ #705 30SP│13,300│ 1.05 │ 韋欣 │ 19,950 │ 998│ 20,948 │ │ ├─┼───┼────┼──────┼───┼────┼───┼─────┼────┼─────┼─────┤ │11│920127│ 東方 │ #205 20SP│12,600│ 3.25 │ 中興 │ 40,950 │ 2,048│ 42,998 │ │ ├─┼───┼────┼──────┼───┼────┼───┼─────┼────┼─────┼─────┤ │12│920306│ 金旺興 │ 20SP │10,500│ 17.25 │ 住江 │ 181,125 │ 9,056│ 190,181 │ │ ├─┼───┼────┼──────┼───┼────┼───┼─────┼────┼─────┼─────┤ │13│920307│ 金旺興 │ 20SP │10,500│ 24.00 │ 住江 │ 252,000 │ 12,600│ 264,600 │ │ ├─┼───┼────┼──────┼───┼────┼───┼─────┼────┼─────┼─────┤ │14│920311│ 是昱 │ 20SP │10,500│ 41.25 │ 住江 │ 433,125 │ 21,656│ 454,781 │ │ ├─┼───┼────┼──────┼───┼────┼───┼─────┼────┼─────┼─────┤ │15│920313│ 是昱 │ #705 30SP│15,200│ 3.25 │ 韋欣 │ 49,400 │ 2,470│ 51,870 │ │ ├─┼───┼────┼──────┼───┼────┼───┼─────┼────┼─────┼─────┤ │16│920313│ 是昱 │ #2275 30SP│12,900│ 3.25 │ 韋欣 │ 41,925 │ 2,096│ 44,021 │ │ ├─┼───┼────┼──────┼───┼────┼───┼─────┼────┼─────┼─────┤ │17│920519│ 凱歐克 │ 20SP │ 8,700│ 27.00 │ 元邦 │ 234,900 │ 11,745│ 246,645 │ │ ├─┼───┼────┼──────┼───┼────┼───┼─────┼────┼─────┼─────┤ │18│920529│ 凱歐克 │ 20SP │ 8,700│ 4.50 │ 元邦 │ 39,150 │ 1,958│ 41,108 │ │ ├─┼───┼────┼──────┼───┼────┼───┼─────┼────┼─────┼─────┤ │19│920530│ 凱歐克 │ T150/48 │ 36│1254.00 │ 元邦 │ 45,144 │ 2,257│ 47,401 │ │ ├─┼───┼────┼──────┼───┼────┼───┼─────┼────┼─────┼─────┤ │20│920602│ 凱歐克 │ 20SP │ 8,700│ 40.00 │ 元邦 │ 348,000 │ 17,400│ 365,400 │ │ ├─┼───┼────┼──────┼───┼────┼───┼─────┼────┼─────┼─────┤ │21│920609│ 凱歐克 │ 20SP │ 8,700│ 20.00 │ 元邦 │ 174,000 │ 8,700│ 182,700 │ │ ├─┼───┼────┼──────┼───┼────┼───┼─────┼────┼─────┼─────┤ │22│920624│ 凱歐克 │ 20SP │ 8,700│ 32.50 │ 住江 │ 282,750 │ 14,138│ 296,888 │ │ ├─┼───┼────┼──────┼───┼────┼───┼─────┼────┼─────┼─────┤ │23│920708│ 凱歐克 │ 20SP │ 8,900│ 40.00 │ 元邦 │ 356,000 │ 17,800│ 373,800 │ │ ├─┴───┴────┴──────┴───┴────┴───┼─────┼────┼─────┼─────┤ │ 小 計 │3,761,982 │ 188,101│3,950,083 │ │ ├─┬───┬────┬──────┬───┬────┬───┼─────┼────┼─────┼─────┤ │24│ │ 東方 │ 支票調現 │ │ │ │ │ │ 296,500 │另已清償 │ │ │ │ │ │ │ │ │ │ │ │100,000 │ ├─┼───┼────┼──────┼───┼────┼───┼─────┼────┼─────┼─────┤ │25│ │ 東方 │ 借款 │ │ │ │ │ │ 415,000 │ │ ├─┼───┼────┼──────┼───┼────┼───┼─────┼────┼─────┼─────┤ │26│ │ │ 利息及佣金 │ │ │ │ │ │ 200,000 │ │ ├─┼───┼────┼──────┼───┼────┼───┼─────┼────┼─────┼─────┤ │27│ │ │ 清償 │ │ │ │ │ │ -300,000 │已清償 │ │ │ │ │ │ │ │ │ │ │ │(見93發查│ │ │ │ │ │ │ │ │ │ │ │1489號卷P.│ │ │ │ │ │ │ │ │ │ │ │59) │ ├─┴───┴────┴──────┴───┴────┴───┴─────┴────┴─────┴─────┤ │ 合 計 4,561,583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