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捷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資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7253、7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捷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
第三項之過失輸入偽藥罪,科
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陳資文
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偽藥罪,處
有期徒
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澤
瑪麗亞的愛液」潤滑液共貳拾叁瓶,
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陳資文為址設彰化縣○○鎮○○里○○路○ 段○○○ 巷臨175
號「捷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捷葳公司)」之代表人,
捷葳公司主要經營成人用品零售,陳資文長期在網路上經營
成人情趣用品,本應注意輸入或販售供人體使用具潤滑效果
之物品,其內可能摻雜西藥成分,依其
智識程度、工作經驗
及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向廠商
索取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以確認所購買之潤滑液是否含有西
藥成分,即貿然於民國100 年9 月間,向日本「日幕里」公
司購買「小澤瑪麗亞的愛液」潤滑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誤載為「小澤愛液潤滑液」),並以其擔任負責人之盛振國
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盛振公司;已於101 年3 月29日解散
)名義,透過不知情之「海空國際有限公司」運輸來台,再
委託不知情之「傑美報關行」於同年9 月21日申請報關通行
,以此方式輸入含有Benzyl benzoate 西藥成分、屬於偽藥
之「小澤瑪麗亞的愛液」潤滑液200 毫升12瓶、60毫升24瓶
,輸入後,在上開潤滑液未送檢驗有無含有西藥成分之情形
下,即透過捷葳公司申設之「台灣大盤大情趣用品」、「東
京成人物語情趣用品」等網站,以200 毫升650 元、60毫升
160 元至280 元不等之價格,販售含有Benzyl benzoate 西
藥成分、屬於偽藥之「小澤瑪麗亞的愛液」潤滑液予不特定
人。
嗣經警購得上開潤滑液1 瓶,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轉由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驗,檢出Benzyl benzoate
西藥成分而查悉上情,並於101 年8 月3 日11時50分許,持
搜索票前往上址之捷葳公司執行搜索,扣得陳資文輸入之「
小澤瑪麗亞的愛液」潤滑液共23瓶(200 毫升10瓶、60毫升
13瓶)及非屬陳資文所有之銷售記錄17張、進口報單2 份等
物。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
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陳資文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
訊問時之供述。
㈡盛振公司之轉帳
傳票、進品報單及「台灣大盤大情趣用品」
、「東京成人物語情趣用品」之銷售紀錄、網站列印資料(
偵卷第12至29頁、第32至33頁、第41至44頁、第47至49頁)
。
㈢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1 年6 月1 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100589
00號函及所附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5 月25
日FDA 研字第1010023499號函、檢驗報告書各1 份(偵卷第
53 至55 頁)。
㈣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1 年8 月3 日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偵卷第57至60頁)。
㈤捷葳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 份、盛振公司之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1 紙(偵卷第117 至119 頁)。
㈥扣案之「小澤瑪麗亞的愛液」潤滑液共23瓶(200 毫升10瓶
、60毫升13瓶)。
三、核被告陳資文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因過失輸入
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3 項之因過失販賣偽藥罪。而
按刑事
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成癮性等具有重複特
質之犯罪均屬之。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行為人主觀上須出
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
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
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旨相符。被告陳資文係基
於同一營利之目的,反覆販賣偽藥「小澤瑪麗亞的愛液」潤
滑液之行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因過失販
賣偽藥罪一罪。又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其
低度行為為
高度行為所吸收,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
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自亦當然吸收者而言,輸入與販賣之
各犯罪行為,
彼此程度不相關連,本
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
行為之關係,
而非法輸入,按其性質或結果,又非當然含有
販賣之成分,故兩者之間衹能謂有刑法第55條之
牽連犯關係
,並非販賣行為為輸入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
410 號
判例、75年度臺上字第2284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刑
法廢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對於前以牽連犯
予以處理之案例,
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
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以
想
像競合犯或
數罪併罰予以
處斷。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
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
著手實行階
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
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780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陳資文輸入偽藥「小澤瑪麗亞的愛液
」潤滑液之目的係在販售牟利,被告陳資文一開始就是為了
販賣而向日本廠商購買進而輸入,所犯過失輸入偽藥罪與過
失販賣偽藥罪間,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且其犯罪目的單一
,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之過失輸入偽藥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陳資文過
失販賣行為應為過失輸入行為吸收(本院卷第14頁),尚有
未洽,
附此敘明。
四、被告捷葳公司之代表人陳資文因執行業務,過失輸入偽藥,
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應依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規定論處
該條規定之罰金刑。
五、又按犯罪事實有無
起訴,應以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為準
,而不以所引法條為依據,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已記載:被告陳資文於99年間獲悉日本某不知名廠商生
產之「小澤瑪麗亞的愛液」潤滑液在台銷售狀況甚佳,即主
動與該廠商接洽後,…以盛振公司之名義委託不知情之「海
空國際有限公司」以船舶運輸之方式載運來台,再委託不知
情之「傑美報關行」申請報關通行等語,
堪認就過失輸入偽
藥
犯行已經起訴,檢察官當庭並就被告所犯法條補充藥事法
第82條第3 項過失輸入偽藥罪,及將輸入偽藥的犯罪時間特
定為100 年9 月21日(本院卷第13頁反面、第16頁),併此
敘明。扣案之「小澤瑪麗亞的愛液」潤滑液共23瓶(200 毫
升10瓶、60毫升13瓶)均屬偽藥,原應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沒入銷燬之;惟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係列於
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
」,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
權限,法院不得越權於判決內
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
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小澤瑪麗亞的
愛液」潤滑液共23瓶,均屬被告陳資文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
業據其供明在卷(偵卷第8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2 款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
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83條第3 項、第87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本件係依被告及檢察官具體
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
科刑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
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
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
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