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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98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零二年四月三十 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志豪明知其所受僱之道禾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志彬 ,址設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1樓,並領 有彰化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下稱道禾公司)從事廢棄 物清除業務,業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故其應依該 公司之指示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起訴書贅載處理,業經公訴 人當庭更正刪除,以下均更正之)行為,竟為貪圖一時方便 ,基於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 意,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凌晨4時30分至5時許(起訴書誤 認為101年10月24日下午5時許),駕駛道禾公司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號大貨車,未依道禾公司之規定,將公司所合法 清除之事業廢棄物(含生活垃圾、廢紙混合物、廢塑膠混合 物、廢木材棧板)7噸載運到彰化縣溪州焚化廠,反於駕車 行經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第20公墓百姓公廟後產業道路旁時 ,見該處空曠欲偷懶,遂擅自將上揭事業廢棄物,任意傾倒 棄置在該處。為警發現該廢棄物內有大倡國際商務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倡公司)之文件,始循線查獲係大倡公司委 託道禾公司處理廢棄物之上情。通知彰化縣環保局人員, 於101年10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到場稽查屬實,並認定黃志 豪所傾倒之物確屬事業廢棄物無訛。 二、證據: ㈠被告黃志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 ㈡證人林志彬、林建宏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現場相片10張、道禾公司設立登記表、彰化縣政府100彰府 廢清字第0250-C02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附表、契約書(大 倡公司委託道禾公司清除廢棄物)、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 稽查工作紀錄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扣案之大倡公司信 封、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對帳清單、大倡公司信件、已 撕毀之確認通知書、統一發票各1件。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起訴 書誤載為第46條第1項第4款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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