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9879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後,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零二年四月三十
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志豪明知其所受僱之道禾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志彬
,址設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1樓,並領
有彰化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
可證,下稱道禾公司)從事廢棄
物清除業務,業經地方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故其應依該
公司之指示從事廢棄物之清除(
起訴書贅載處理,業經公訴
人當庭更正刪除,以下均更正之)行為,竟為貪圖一時方便
,基於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之犯
意,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凌晨4時30分至5時許(
起訴書誤
認為101年10月24日下午5時許),駕駛道禾公司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號大貨車,未依道禾公司之規定,將公司所合法
清除之事業廢棄物(含生活垃圾、廢紙混合物、廢塑膠混合
物、廢木材棧板)7噸載運到彰化縣溪州焚化廠,反於駕車
行經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第20公墓百姓公廟後產業道路旁時
,見該處空曠欲偷懶,遂擅自將
上揭事業廢棄物,任意傾倒
棄置在該處。
嗣為警發現該廢棄物內有大倡國際商務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大倡公司)之文件,始循線查獲係大倡公司委
託道禾公司處理廢棄物之上情。
旋通知彰化縣環保局人員,
於101年10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到場稽查屬實,並認定黃志
豪所傾倒之物確屬事業廢棄物
無訛。
二、
證據:
㈠被告黃志豪於警詢、
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
自白
。
㈡
證人林志彬、林建宏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現場相片10張、道禾公司設立登記表、彰化縣政府100彰府
廢清字第0250-C02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暨附表、契約書(大
倡公司委託道禾公司清除廢棄物)、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
稽查工作紀錄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
扣案之大倡公司信
封、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對帳清單、大倡公司信件、已
撕毀之確認
通知書、統一發票各1件。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起訴
書誤載為第46條第1項第4款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
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
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
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