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揚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棍弘
原 告 鄧春月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被 告 余世東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百零一年度易字第七八O號失火燒燬非現住建
築物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