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黃裕仁
訴訟
代理人 周春霖
律師
被 告 李利榮
協呈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銀隆
上列被告李利榮因傷害致
重傷案件(101年度訴字第945號),經
原告對其及被告協呈企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