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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黃裕仁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 被   告 李利榮       協呈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銀隆 上列被告李利榮因傷害致重傷案件(101年度訴字第945號),經 原告對其及被告協呈企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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