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泳清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991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
庭
裁定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泳清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伍年,並應依
附件即本院103年司彰調字第296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程序筆錄所
示內容,向被害人葉永銀履行支付之義務。
事 實
一、王泳清(原名「王柏淞」)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間起,
以其父親王福添為負責人(於100年8月13日已歿)之「宏鼎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鼎公司)名義,陸續至址設於
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岳桔有限公司營業處所
,向該公司代表人葉永銀,佯稱以其為五金大賣場及電台節
目之行銷通路為由,購買鍋具等物。其方式係先以小額訂貨
取信於該公司,
迨自同年11、12月某日起,明知其已無付款
能力及意願,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之犯意,
接續向該公司大量訂貨,並交付其自真實
年籍資料不詳之「
正東」公司負責人處所取得如附表所示31張【總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64萬6420元】無法兌現之支票(俗稱「芭樂票
」)予該公司,以充作貨款。
嗣於102年3月間,該公司提示
附表所示支票中之13張支票均遭退票,經調取附表所示支票
發票人之票據信用資料後,始知該等發票人之支票均遭退票
,且各退票數均為百張以上,而發覺受騙。
二、案經岳桔有限公司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被告於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代理
人、
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泳清
所犯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
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王泳清於本院
訊問時
自白不諱,核與
證
人即
告訴人岳桔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葉永銀於偵訊【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991號卷(下稱偵卷)第32
頁】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
記表、變更登記表(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偵卷第81頁)、丹露實業有限公司(岳桔有限公司
)應收帳款明細表【102年度他字第1750號卷(下稱他卷)
第10頁至第13頁】、附表所示31張支票正面影本及退票理由
單13張(他卷第16頁至第37頁)、婇渱有限公司第二類票據
信用資料查覆單(他卷第38頁至第42頁)、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102年8月27日(102)遠銀詢字第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他
卷第152頁至第177頁)、東爵國際有限公司第二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他卷第43頁至第47頁)、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
行102年8月15日彰基隆字第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他卷第
99頁至第118頁)、祥興發有限公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
覆單(他卷第48頁至第52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102年9月3日合金族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他卷
第203頁至第209頁)、麗可成有限公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
查覆單(他卷第53頁至第56頁)、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2年
11月19日玉山個(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偵
卷第86頁至第97頁)、富捷商行吳婍君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
查覆單(他卷第57頁至第60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
行102年10月28日合金前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偵卷第60頁至第67頁)、歐秀美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他卷第61頁至第64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
102年10月23日合金一心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偵卷第73頁至第83頁)、銀發科技有限公司第二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他卷第65頁至第6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02年8月19日國世後埔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他卷
第129頁至第137頁)、三澤企業有限公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
料查覆單(他卷第70頁至第7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
分行102年10月28日合金前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偵卷第38頁至第43頁)、施基美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他卷第74頁至第78頁)、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102年8月
28日北高雄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他卷第140頁
至第150頁)、譁誠實業有限公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他卷第79頁至第83頁)、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102年1
0月17日號函及其附件(偵卷第37頁、第44頁至第57頁)、
品穎企業有限公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他卷第84頁
至第88頁),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南分行102年8月27日兆
銀(102)松南字第27號函及其附件(他卷第179頁至第190
頁)在卷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行事
證明確,應
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上開詐欺
犯行後,刑法第339條
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
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
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
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該條第1項之
法定刑已提高罰金
刑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被告所為上開詐欺犯行,應適用行
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要旨
參照)。本案被告交付空頭支票之詐欺行為,均係
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
告訴人岳桔有限公司之同一法益,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之一
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本案被告所為之詐欺取財行為,
為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
手段獲取財物,竟以上開手法詐取岳桔有限公司之財物,造
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被告犯罪後於本院
已坦承罪行,並與岳桔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永銀達成
和解,而
承諾分期賠償葉永銀9,556,000元,有本院103年司彰調字第
296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
可佐,其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
暨
考量其手段、所得財物之價值、學歷為高職畢業、已婚並育
有3名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
此罪,
犯後並與葉永銀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而岳桔有限公
司代表人葉永銀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因有達成和解,同意
附條件緩刑等語,是被告親歷本案偵審程序,並受本次罪刑
之科處,應已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而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諭知緩刑5年,以
勵自新。另查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
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為能確實督促被告履行其與葉永
銀於103年6月20日在本院所成立之調解內容,爰依上開規定
,
諭知被告應依附件即本院103年司彰調字第296號損害賠償
事件調解程序筆錄
所載被告應履行之給付內容,支付予葉永
銀,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
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
之。
附表:
┌─┬─────┬────┬────┬───────┬─────────┬────┐
│編│票據號碼 │發票人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付款行 │有無退票│
│號│ │ │ (元) │ │ │理由單 │
├─┼─────┼────┼────┼───────┼─────────┼────┤
│1 │CH0000000 │婇渱有限│21萬5800│102年3月12日 │遠東商業銀行新莊富│有 │
│ │ │公司 │ │ │國分行 │ │
├─┼─────┼────┼────┼───────┼─────────┼────┤
│2 │CH0000000 │同上 │38萬1550│102年3月19日 │同上 │無 │
├─┼─────┼────┼────┼───────┼─────────┼────┤
│3 │CH0000000 │同上 │37萬1560│102年4月3日 │同上 │無 │
├─┼─────┼────┼────┼───────┼─────────┼────┤
│4 │CH0000000 │同上 │32萬2660│102年4月26日 │同上 │無 │
├─┼─────┼────┼────┼───────┼─────────┼────┤
│5 │HN0000000 │東爵國際│27萬3450│102年3月15日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有 │
│ │ │有限公司│ │ │行 │ │
├─┼─────┼────┼────┼───────┼─────────┼────┤
│6 │HN0000000 │同上 │31萬2700│102年3月21日 │同上 │無 │
├─┼─────┼────┼────┼───────┼─────────┼────┤
│7 │EC0000000 │祥興發有│42萬1250│102年5月16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有 │
│ │ │限公司 │ │ │族分行 │ │
├─┼─────┼────┼────┼───────┼─────────┼────┤
│8 │EC0000000 │同上 │46萬9250│102年6月19日 │同上 │無 │
├─┼─────┼────┼────┼───────┼─────────┼────┤
│9 │EC0000000 │同上 │36萬7800│102年6月7日 │同上 │無 │
├─┼─────┼────┼────┼───────┼─────────┼────┤
│10│AE0000000 │麗可成有│35萬3000│102年5月14日 │陽信銀行永康分行 │無 │
│ │ │限公司 │ │ │ │ │
├─┼─────┼────┼────┼───────┼─────────┼────┤
│11│PA0000000 │富捷商行│25萬3600│102年6月26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無 │
│ │ │吳婍君 │ │ │金分行 │ │
├─┼─────┼────┼────┼───────┼─────────┼────┤
│12│PA0000000 │同上 │36萬1600│102年5月3日 │同上 │無 │
├─┼─────┼────┼────┼───────┼─────────┼────┤
│13│LR0000000 │歐秀美 │27萬5330│102年3月5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無 │
│ │ │ │ │ │心路分行 │ │
├─┼─────┼────┼────┼───────┼─────────┼────┤
│14│LR0000000 │同上 │32萬6000│102年3月26日 │同上 │無 │
├─┼─────┼────┼────┼───────┼─────────┼────┤
│15│LR0000000 │同上 │31萬5200│102年4月18日 │同上 │無 │
├─┼─────┼────┼────┼───────┼─────────┼────┤
│16│UW0000000 │銀發科技│35萬2500│102年4月9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後│有 │
│ │ │有限公司│ │ │埔分行 │ │
├─┼─────┼────┼────┼───────┼─────────┼────┤
│17│UW0000000 │同上 │35萬6100│102年4月18日 │同上 │有 │
├─┼─────┼────┼────┼───────┼─────────┼────┤
│18│UW0000000 │同上 │37萬7300│102年5月9日 │同上 │有 │
├─┼─────┼────┼────┼───────┼─────────┼────┤
│19│UW0000000 │同上 │43萬5200│102年5月24日 │同上 │有 │
├─┼─────┼────┼────┼───────┼─────────┼────┤
│20│PA0000000 │三澤企業│28萬1650│102年4月23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無 │
│ │ │有限公司│ │ │金分行 │ │
├─┼─────┼────┼────┼───────┼─────────┼────┤
│21│PA0000000 │同上 │45萬9180│102年5月17日 │同上 │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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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AH0000000 │施基美 │18萬7200│102年4月9日 │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有 │
├─┼─────┼────┼────┼───────┼─────────┼────┤
│23│AH0000000 │同上 │23萬9000│102年4月30日 │同上 │有 │
├─┼─────┼────┼────┼───────┼─────────┼────┤
│24│AH0000000 │同上 │27萬8250│102年5月28日 │同上 │有 │
├─┼─────┼────┼────┼───────┼─────────┼────┤
│25│AH0000000 │同上 │39萬6100│102年5月31日 │同上 │有 │
├─┼─────┼────┼────┼───────┼─────────┼────┤
│26│AH0000000 │同上 │45萬6500│102年6月7日 │同上 │有 │
├─┼─────┼────┼────┼───────┼─────────┼────┤
│27│AE0000000 │譁誠實業│34萬7300│102年3月8日 │陽信銀行新埔分行 │無 │
│ │ │有限公司│ │ │ │ │
├─┼─────┼────┼────┼───────┼─────────┼────┤
│28│AE0000000 │同上 │25萬8000│102年3月22日 │同上 │無 │
├─┼─────┼────┼────┼───────┼─────────┼────┤
│29│AE0000000 │同上 │43萬1650│102年4月10日 │同上 │無 │
├─┼─────┼────┼────┼───────┼─────────┼────┤
│30│BK0000000 │品穎企業│33萬7800│102年6月5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有 │
│ │ │有限公司│ │ │南分行 │ │
├─┼─────┼────┼────┼───────┼─────────┼────┤
│31│BK0000000 │同上 │43萬2000│102年6月14日 │同上 │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