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佳祥
被 告 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7783號、102 年度偵字第3960號),本院認不
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佳祥係址設彰化縣○○鎮○○路○○
巷○○○○ 號「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泰
公司)銑床課副課長,為建泰公司之受雇人。明知「MASTER
CAM 」(含V9.0銑床中文版3D、V9.0銑床英文版3D、V9.0車
床中文版、V9.0車床英文版、V9.0設計中文版、V9.0英文版
、V9.0線切割中文版、V9.0線切割英文版係美商CNC 軟體公
司所創作供使用者搭配機器設備製作實體模型之電腦程式著
作,於民國91年間創作完成,並於91年3 月11日在美國登記
取得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4 條但書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關於「受保護人」之
規定,於我國均享有著作權。且經專屬授權
告訴人欣昊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昊公司)在臺灣翻譯改作所有「
MASTER CAM 」產品為中文版銷售,欣昊公司就該改作之衍
生著作亦以獨立之著作受保護而享有著作權。
詎被告楊佳祥
為執行其製造腳踏車零件之業務,竟於99年年底某日,在彰
化縣○○鎮○○街○ 號住處,以電腦連上網際網路,在網路
下載重製上開MASTER CAM電腦程式後,再安裝重製在建泰公
司2 部電腦內,供其作為腳踏車零件設計之用。
嗣於101 年
7 月19日下午2 時30分許,欣昊公司人員會同警方前往上址
搜索,當場查獲安裝有多套「MAST ER CAM 」電腦程式之電
腦主機2 部。因認被告等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
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美商CNC 電腦軟體公司及欣昊公司告訴被告楊
佳祥及建泰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等均係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又被告
等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
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在卷
足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