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涂煌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意圖出租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共肆罪,各處
罰金新臺
幣貳拾壹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振揚公司)址設嘉義市○
○路○段○○○號1樓,以涂煌輝擔任代表人,以出租電腦伴唱
機、伴唱相關設備並提供伴唱歌曲之出租更新為業。涂煌輝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歌曲,係屬於競爭對手瑞影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簡稱:瑞影公司)被專屬授權
期間內,發行「弘
音精選MIDI」(俗稱A版);或部分歌曲由瑞影公司再以一
般授權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弘音公司)
發行「弘音精選MIDI穩讚」(俗稱B版)。非經瑞影公司之
同意,不得任意重製或出租。涂煌輝執行振揚公司業務,竟
基於四次(即對四家店)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7年12月間至98年7月間,
由涂煌輝取得弘音、瑞影公司發行之新歌補充3.5磁片歌曲
後,將附表一歌曲,非法重製於磁片或CF卡裡後,交付予有
犯意聯絡之彰化縣鹿港鎮彰聯影音社成員陳柏均、許志育、
曾錦元、黃文峰(業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0年度刑智
上訴字
第78號判決有罪,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983號
駁
回上訴確定)與彰化縣溪湖鎮銀河電子科技行人員巫煉基、
楊昭男(楊昭男重製於唱將KTV伴唱機內之案件,經智慧財
產法院以101年刑智上訴字63號判決
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
由彰聯影音社成員、巫煉基、楊昭男等人持以前往彰化縣境
內之「唱將KTV」、「芭樂園KTV」、「姊妹快炒店」、「木
瓜園KTV」等內之KTV伴唱機,接續(指對同一家店接續多次
灌錄)灌錄歌曲
而非法重製之,以供該店家公開演出使用。
嗣瑞影公司對涂煌輝提出
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698、8699、8700、870 1號為
不起
訴處分確定後,瑞影公司聲請
交付審判,經本院以101年度
智訴字第2號判決涂煌輝共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8月。案經瑞影公司告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
偵查起訴。
二、
證據:
(一)被告於四家店出租他人著作侵權之共通證據:
1、
證人即被告之代表人涂煌輝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101年
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審理時之證述。
2、證人陳柏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陳柏均提出向振揚
影音公司承租機台之之租賃契約書。
3、告訴
代理人蔡宜蓁98年8月5日、98年9月22日警訊筆錄。
4、瑞影公司取得附表一所示歌曲專屬授權之授權證明書等。
5、本院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二)四家店之各別證據:
┌─────┬─────────────────────┬───────┐
│店名 │證據 │出處 │
├─────┼─────────────────────┼───────┤
│唱將KTV │①負責人江春泉98年9月22日警訊筆錄。 │員警分偵字第 │
│ │②
搜索扣押筆錄:
扣案金嗓電腦伴唱機一台、點│0000000000號卷│
│ │歌簿二本、遙控器一台。(98保管字第2339號)│內、彰化地檢署│
│ │③唱將KTV蒐證照片。 │98 偵字第8910 │
│ │④唱將KTV於97年底向
告訴人提出之退租確認書 │號卷內 │
│ │。 │ │
├─────┼─────────────────────┼───────┤
│芭樂園KTV │①負責人黃文峰之98年9月22日警訊筆錄。 │員警分偵字第 │
│ │②證人陳維銀之98年9月22日警訊筆錄。 │0000000000號卷│
│ │③搜索扣押筆錄:扣案金嗓電腦伴唱機一台、點│內、彰化地檢署│
│ │歌簿一本、遙控器一台。(98保管字第2340號)│98年度偵字第 │
│ │④芭樂園KTV蒐證照片及報告資料表。 │8912號卷內 │
│ │⑤芭樂園KTV與振揚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租賃契 │ │
│ │約書。 │ │
├─────┼─────────────────────┼───────┤
│姊妹快炒店│①負責人葉慧君之98年8月5日警訊筆錄。 │員警分偵字第 │
│ │②證人巫煉基之98年8月5日警訊筆錄。 │0000000000號卷│
│ │③搜索扣押筆錄:G&V CPX-900媒體電腦伴唱機│內。 │
│ │一台、點歌簿一本、遙控器一個。 │ │
│ │④蒐證照片。 │ │
│ │⑤姊妹快炒店與彰聯影音社之租賃契約書。 │ │
├─────┼─────────────────────┼───────┤
│木瓜園KTV │①負責人蔡嬿蕙之98年8月5日警訊筆錄及本院 │員警分偵字第 │
│ │ 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審理時│0000000000號卷│
│ │ 之證述。 │內、本院101年 │
│ │②搜索扣押筆錄:電腦伴唱機一台、點歌簿一本│度智訴字第2號 │
│ │、遙控器一個。 │本院卷影卷(卷│
│ │③蒐證照片及報告。 │四)。 │
│ │④木瓜園KTV與彰聯影音社之租賃契約書。 │ │
└─────┴─────────────────────┴───────┘
三、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係為保障著作權,就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而為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至第 96 條之行為
時,併處罰其業務主或事業主之兩罰規定,對於從業人員因
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既處罰實際行為之從業人員,並罰其
業務主。業務主為事業之主體者,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
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其業務主,
乃罰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故兩
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亦處罰業務主,無關
責任轉嫁問題,從業人員係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業
務主則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違法行為,負業務主
監督不周之責任,從業人員及業務主就其各自犯罪
構成要件
負其責任。準此,涂煌輝係被告振揚公司之負責人,有法人
登記資料在卷
可考,被告振揚公司因其代表人即涂煌輝執行
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共4罪,均應依同法第
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且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
4號之
犯行,犯意及犯行各別,應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振
揚公司之代表人涂煌輝意圖出租而被查獲擅自重製之音樂著
作之數量、被告振揚公司之獲利程度、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
害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末
按著作權法先後於98年5月13日、99年2月10日
修正部分條文,然與本案所應
適用之法條無涉,無需為新舊
法之比較,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
權法第101條第1項、第9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
條第7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
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
附表一:
┌──┬───────┬───────┬─────────┬─────────┐
│編號│歌曲名稱 │詞曲創作人 │著作財產權人 │瑞影公司專屬授權期│
│ │ │ │ │間 │
│ │ │ │ │ │
├──┼───────┼───────┼─────────┼─────────┤
│ 1 │英雄路 │詞:羅陵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98年3月31日至99年3│
│ │ │曲:阿輪 │有限公司 │月30日 │
│ │ │ │ │ │
├──┼───────┼───────┼─────────┼─────────┤
│ 2 │神州風雲 │詞:蘇玟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98年3月31日至99年3│
│ │ │曲:阿輪 │有限公司 │月30日 │
│ │ │ │ │ │
├──┼───────┼───────┼─────────┼─────────┤
│ 3 │回心轉意 │詞:羅陵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98年3月31日至99年3│
│ │ │曲:荒山亮 │有限公司 │月30日 │
│ │ │ │ │ │
├──┼───────┼───────┼─────────┼─────────┤
│ 4 │今宵 │詞:羅陵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98年3月31日至99年3│
│ │ │曲:荒山亮 │有限公司 │月30日 │
│ │ │ │ │ │
├──┼───────┼───────┼─────────┼─────────┤
│ 5 │轟動江湖黑狗兄│詞:周郎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98年3月31日至99年3│
│ │ │曲:阿輪 │有限公司 │月30日 │
│ │ │ │ │ │
├──┼───────┼───────┼─────────┼─────────┤
│ 6 │酒肉朋友 │詞:黃連煜 │貳樓音樂工作室 │98年1月22日至99年1│
│ │ │曲:黃連煜 │ │月21日 │
│ │ │ │ │ │
├──┼───────┼───────┼─────────┼─────────┤
│ 7 │卡拉OK │詞:黃連煜 │貳樓音樂工作室 │98年2月12日至99年2│
│ │ │曲:黃連煜 │ │月11日 │
│ │ │ │ │ │
├──┼───────┼───────┼─────────┼─────────┤
│ 8 │客家小炒 │詞:黃連煜 │貳樓音樂工作室 │98年2月12日至99年2│
│ │ │曲:黃連煜 │ │月11日 │
│ │ │ │ │ │
├──┼───────┼───────┼─────────┼─────────┤
│ 9 │沙浪嘿 │詞:彭莉 │無非文化有限公司 │97年12月11日至98年│
│ │ │曲:彭莉 │ │12月10日 │
│ │ │ │ │ │
├──┼───────┼───────┼─────────┼─────────┤
│ │愛河邊的咖啡 │詞:黃大軍 │無非文化有限公司 │97年12月11日至98年│
│ │ │ /魏肇新 │ │12月10日 │
│ │ │曲:黃大軍 │ │ │
│ │ │ │ │ │
├──┼───────┼───────┼─────────┼─────────┤
│ │有閒來坐 │詞:康凌芳 │無非文化有限公司 │97年12月11日至98年│
│ │ │曲:黃露儀 │ │12月10日 │
│ │ │ │ │ │
├──┼───────┼───────┼─────────┼─────────┤
│ │女兒紅 │詞:余仙緹 │無非文化有限公司 │97年12月18日至98年│
│ │ │ /郭樹楷 │ │12月10日 │
│ │ │曲:張乃仁 │ │ │
├──┼───────┼───────┼─────────┼─────────┤
│ │打拼 │詞:盧和生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97年3月27日至98年9│
│ │ │ /王宗凱 │司 │月26日 │
│ │ │曲:王宗凱 │ │ │
├──┼───────┼───────┼─────────┼─────────┤
│ │按怎 │詞:陳偉強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97年3月27日至98年9│
│ │ │曲:陳偉強 │司 │月26日 │
│ │ │ │ │ │
├──┼───────┼───────┼─────────┼─────────┤
│ │閃亮舞台 │詞:黃玟瑛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97年3月27日至98年9│
│ │ │曲:羅百吉 │司 │月26日 │
│ │ │ │ │ │
├──┼───────┼───────┼─────────┼─────────┤
│ │女人心 │詞:盧和生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97年6月25日至98年 │
│ │ │ /邱宏瀛 │司 │12月24日 │
│ │ │曲:王尚宏 │ │ │
├──┼───────┼───────┼─────────┼─────────┤
│ │白色的婚紗 │詞:盧和生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97年6月25日至98年 │
│ │ │ /王民泓 │司 │12月24日 │
│ │ │曲:王民泓 │ │ │
├──┼───────┼───────┼─────────┼─────────┤
│ │大樹腳 │詞:盧和生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97年8月27日至99年2│
│ │ │曲:陳偉強 │司 │月26日 │
│ │ │ │ │ │
├──┼───────┼───────┼─────────┼─────────┤
│ │還是英雄 │詞:翁何文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97年8月27日至99年2│
│ │ │曲:翁何文 │司 │月26日 │
│ │ │ │ │ │
├──┼───────┼───────┼─────────┼─────────┤
│ │愛到最後 │詞:陳偉強 │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97年9月4日至99年3 │
│ │ │曲:陳偉強 │司 │月3日 │
│ │ │ │ │ │
└──┴───────┴───────┴─────────┴─────────┘
綜上,20首歌曲出自於
①97年上半年「弘音精選MIDI穩讚(B)」(第13、14、15首)
②97年下半年「弘音精選MIDI穩讚(B)」(第16、17、18、19
、20首)
③98年上半年「弘音精選MIDI」(俗稱A版)(第1、2、3、4、
5、6、7、8 、9、10、11、12首)
附表二:
┌──┬───────────┬───────────┬───────────┐
│編號│ 重製時間 │ 重製地點 │ 重製之歌曲伴唱軟體 │
├──┼───────────┼───────────┼───────────┤
│ 1 │瑞影公司於98年1 月15日│店名:唱將KTV。 │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
│ │、同年5月6日及同年6月3│地址:彰化縣員林鎮員南│歌曲伴唱軟體。 │
│ │日發行右列歌曲伴唱軟體│ 路151之6號。 │(江春泉自98年1月1日起│
│ │後,涂煌輝即透過彰聯影│負責人:江春泉。 │,向楊昭男承租電腦伴唱│
│ │音社人員,擅自將最右列│ │機,並由楊昭男透過彰聯│
│ │之歌曲伴唱軟體重製於右│ │影音社,向涂煌輝取得未│
│ │列店家內之電腦伴唱機內│ │經合法授權之歌曲伴唱軟│
│ │。 │ │體使用)。 │
├──┼───────────┼───────────┼───────────┤
│ 2 │瑞影公司於98年1 月15日│店名:芭樂園KTV。 │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
│ │、同年5月6日及同年6月3│地址:彰化縣員林鎮員南│歌曲伴唱軟體。 │
│ │日發行右列歌曲伴唱軟體│ 路149巷120號。 │(陳維銀自98年1月1日起│
│ │後,涂煌輝即透過彰聯影│負責人:陳維銀。 │,向彰聯影音社承租電腦│
│ │音社人員,擅自將最右列│ │伴唱機,彰聯影音社自同│
│ │之歌曲伴唱軟體重製於右│ │年1月15日起,向涂煌輝 │
│ │列店家內之電腦伴唱機內│ │取得未經合法授權之歌曲│
│ │。 │ │伴唱軟體使用)。 │
│ │ │ │ │
├──┼───────────┼───────────┼───────────┤
│ 3 │巫煉基、陳柏均等人先自│店名:姊妹快炒店。 │如附表一編號8至所示│
│ │98年1月1日起,以新記憶│地址:彰化縣大村鄉中正│歌曲伴唱軟體。 │
│ │卡抽換舊記憶卡方式,擅│ 西路72號。 │(葉慧君自97年12月5 日│
│ │自重製如附表一編號至│負責人:葉慧君。 │起,向巫煉基承租電腦伴│
│ │所示歌曲伴唱軟體於右│ │唱機,巫煉基自98年1月1│
│ │列店家內之電腦伴唱機內│ │日起透過彰聯影音社,向│
│ │; 再於瑞影公司98年1月│ │涂煌輝取得未經合法授權│
│ │15日、同年3月10日、 同│ │之歌曲伴唱軟體使用)。│
│ │年5月6日發行如附表一編│ │ │
│ │號8至所示歌曲伴唱軟│ │ │
│ │體後,以相同方法擅自重│ │ │
│ │製之。 │ │ │
├──┼───────────┼───────────┼───────────┤
│ 4 │涂煌輝於97年12月1 日起│店名:木瓜園KTV。 │如附表一編號7至所示│
│ │,透過彰聯影音社,擅自│地址:彰化縣埔心鄉員鹿│歌曲伴唱軟體。 │
│ │將97年已發行之如附表一│ 路1段430號。 │(蔡嬿蕙於97年12月1 日│
│ │編號至所示歌曲伴唱│負責人:蔡嬿蕙。 │至98年12月30日,向彰聯│
│ │軟體重製於右列店家內之│ │影音社承租電腦伴唱機,│
│ │電腦伴唱機內;再於瑞影│ │彰聯影音社即向涂煌輝取│
│ │公司98年1月15日、同年3│ │得未經合法授權之歌曲伴│
│ │月10日、同年5月6日發行│ │唱軟體使用)。 │
│ │如附表一編號7至所示│ │ │
│ │歌曲伴唱軟體後,以相同│ │ │
│ │方法擅自重製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