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
代 表 人 Brian Summers
原 告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時屏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
被 告 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相
被 告 楊佳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怡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被
告
訴訟代理人具狀請求
再開辯論,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諭知再
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