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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 代 表 人 Brian Summers 原   告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時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   告 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建相 被   告 楊佳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被告 訴訟代理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知再 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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