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啟峰
馮瓊慧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
律師
鄭志誠律師
被 告 黃四吉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10631號、814號、3402、3639號),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
茲發現有需再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理由一之部分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日上午10時30
分,於本院第九法庭,恢復由
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起訴書第11頁第20頁起訴事實為:
┌───────────────────────────┐
│ ㈡馮啟峰與黃四吉、馮瓊慧共同基於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 │
│ 取不當利益之
犯意聯絡,由馮啟峰於100年12月19日前某時│
│ 許,向友人程鯤商借以其經營之歐都納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
│ ,程鯤對該標案本無投標意願,礙於人情而基於容許他人 │
│ 借用歐都納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在臺中市西屯區 │
│ 台中港路3段107號17樓(歐都納實業有限公司),將彰化 │
│ 縣政府採購標單、報價清單蓋上歐都納公司印章與私章, │
│ 並填載投標單價43元後,連同歐都納公司401報表、100 萬│
│ 元押標金支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票號 │
│ FS0000000號)等證件、資料交予馮啟峰,以此方式擔任燈│
│ 會環保袋標案之陪標廠商,馮瓊慧再依馮啟峰指示,於100│
│ 年12月21日16時32分許,將歐都納公司前揭投標資料,送 │
│ 抵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
嗣於100年12月22日上午,燈會環│
│ 保袋採購案開標,共有敞盛公司、歐都納公司、秉辰實業 │
│ 有限公司(下稱秉辰公司)、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等廠商 │
│ 投標,經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開標結果,由秉 │
│ 辰公司以每只單價38.8元最低標得標,敞盛公司以每只單 │
│ 價39元為次低標。劉益彰當場宣布:如燈會指定款未入庫 │
│ ,得辦理保留決標,俟指定款入庫後,始決標等語。 │
└───────────────────────────┘
二、因檢察官另
追加起訴被告黃四吉,於100年12月22日、101年
1月3日二次縣府開標時,均另向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借牌及
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9840號追加
起訴書、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1246號案件),追加起訴案件與上述案件互相牽連,
。經評議後認為,需與追加起訴部分一併更為妥
適處理,故
裁定再開辯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