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瑋
昶旻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春華
被 告 皇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灯橧
被 告 蕭嘉琳
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秋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01年度偵字第7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立瑋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罪,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嘉琳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昶旻實業有限公司,其公司之
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
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皇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事實欄第4 行部分更正為「彰化
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彰化縣政府購置身心障礙者大型復康巴
士乙輛採購案』公開招標」、第14行部分更正為「會『計』
陳秋雯」、第18行部分更正為「押標金形式不『符』」;證
據欄補充「陳秋雯於警詢時之證述,及無法決標公告1 份」
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陳立瑋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用
他人名義投標罪及同法第6 項、第3 項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未遂罪。被告蕭嘉琳所為,係犯同法第87條第5 項
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又被告陳立
瑋已
著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行,然因昶旻實
業有限公司、皇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附押標金形式不符、
皇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標單及投標廠商聲明書未蓋公司印及
負責人章、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附登記證明文件
等情而
無法決標,而未生
既遂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
第25條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陳立瑋所犯上開2 罪間,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
遂罪
處斷。被告昶旻實業有限公司及皇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因其實際負責人陳立瑋、代表
人蕭嘉琳所犯政府採購法各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
予以處罰。
三、爰
審酌被告陳立瑋、蕭嘉琳之素行、
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及尚未造成實害,與昶旻實業有限公司、皇慶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規模及營收等
一切情狀,就被告陳立瑋、蕭嘉琳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昶旻實業有限公司、皇
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光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科以如主文
所示之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第5 項前段、後
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
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