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判字第7號
聲請人 即
告 訴 人 新兆宇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澤文
代 理 人 王信雄
律師
被 告 賴亭如
上列
聲請人因告訴被告
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駁回
再議之處分(102年度上聲議字第212號),聲
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
所載。
二、
按告訴人不服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告
訴人於收受處分書後,倘欲聲請交付審判,自應於10日內委
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始為
適法。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以被告賴亭如涉犯侵占等案件,
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
偵查後,認
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
9973號為
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
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102年1月21日
以102年度上聲議字第21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此有上
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各乙份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
揭案卷核閱
無訛。上開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已於102年1月24日
向聲請人陳報之營業所(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1樓
)
送達,並由聲請人之受雇人謝文綺蓋用公司戳章以為收受
,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1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聲議字第212號卷第19頁)
附卷可稽,
足認該處分書已合法送達,聲請人如欲向本院提起交付審判
,則聲請交付審判之10日
期間應自送達
翌日(25日)起算至
102年2月3日屆滿。然因聲請人址設彰化縣彰化市,依法院
訴訟
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2日,是
聲請人至遲應於102年2月5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
審判,惟聲請人遲至102年2月6日始委任律師提出本件聲請
,此有聲請狀之本院收狀章印文
可憑,是本件聲請顯已逾期
。綜上,異議人之
聲明異議顯不合
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
,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異議人之異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