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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46號                    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四吉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被   告 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代表人  馮啟峰 被   告 馮瓊慧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鄭志誠律師 被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代 表 人 程鯤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律師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 代表人  蔡文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指民國100年12月22日第一次投標 及101年1月3日第二次投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10631號、102年度偵字第814號、3402號、3639號), 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98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被告及檢察官並同意進行認罪協商,本院裁定改依協 商程序,並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四吉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馮啟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捌萬元。 馮瓊慧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程鯤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3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捌萬元。 蔡文瑞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壹拾貳萬元。 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①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②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③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四吉、馮啟峰知悉彰化縣政府將於民國(下同)100年12 月22日舉行「龍騰彰化福運臺灣」燈會環保袋案開標,黃四 吉與馮啟峰已合作要爭取此標案,約定由敞盛國際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敞盛公司)名義出面投標,並由黃四吉先於100 年11月22日起分批匯款至敞盛公司、馮啟峰之土地銀行彰化 分行帳戶,作為萬一落標時保證收購之保證金,並兼供敞盛 公司週轉製造。黃四吉擔心100年12月22日開標時,除馮啟 峰本身有敞盛公司名義投標外,會不會因投標廠商不足3家 而流標,乃由黃四吉與馮啟峰分工,由黃四吉向好友佳和興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和興公司)負責人蔡文瑞邀約遊說, 另由馮啟峰向友人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都納公司) 負責人程鯤邀約遊說,程鯤與蔡文瑞均礙於人情壓力而同意 (程鯤與蔡文瑞,彼此不認識且未見面商議,但仍不妨害黃 四吉、馮啟峰、程鯤、蔡文瑞四人形成共同犯意聯絡)。分 頭商議形成共識後,約定由敞盛公司為最低標,歐都納公司 及佳和興公司陪標,彼此形成圍標之犯意聯絡,約定敞盛公 司、歐都納公司、佳和興公司依序出價為投標價為每只單價 39 、43、41元之方式圍標。計畫已定,蔡文瑞、馮啟峰均 自行持證件及投標書前往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投標,而程鯤 在臺中市○○區○○○路○段○○○號17樓(歐都納實業有限公 司辦公室),將彰化縣政府採購標單、報價清單蓋上歐都納 公司印章與私章,並填載投標單價43元後,連同歐都納公司 401 報表、100萬元押標金支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 行,票號FS0000000號)等證件、資料交予馮啟峰,馮啟峰 再告知其妹妹馮瓊慧遵照計畫辦理,由馮瓊慧於100年12月 21日16時32分許,將歐都納公司前揭投標資料,送抵彰化縣 政府發包中心。嗣於100年12月22日上午,燈會環保袋採購 案開標,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主持開標結果,將上述形式上 有競爭,但實質上無競爭之上述三家廠商圍標結果,載入開 標紀錄內,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另有秉辰實業有限公司 以更低之每只單價38.8元最低標得標)。 ㈡彰化縣政府100年12月28日第2度刊登「龍騰彰化-福運臺灣 」環保袋採購案招標公告後、101年1月3日10時許開標前某 時許,黃四吉又向蔡文瑞借用佳和興公司名義投標(借牌) ,蔡文瑞對該標案本無投標意願,礙於人情而基於容許他人 借用佳和興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出借牌照),指示 不知情之佳和興公司員工購得系爭採購案標單及其妻子購買 押標金支票後,蔡文瑞將蓋好佳和興公司大、小章之彰化縣 政府採購標單、報價清單,連同佳和興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押標金支票等投標資料,送至黃四吉之彰化縣彰化市○○ 里○○路○○○號住處,讓黃四吉決定投標價,以此方式擔任 燈會環保袋標案之陪標廠商。黃四吉乃在佳和興公司投標資 料填妥單價38.2元(高於敞盛公司的37.7元單價)後,蔡文 瑞依照黃四吉指示,於101年1月3日8時45分許,將佳和興公 司前揭投標資料送抵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嗣於101年1月3 日10時0分許,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有敞盛公司、佳和興 公司、薪維有限公司、及通全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 廠商投標,乃由不知情之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主 持前揭標案開標後,由敞盛公司以每只單價37.7元最低價得 標。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四吉、馮啟峰、馮瓊慧、蔡文瑞、程鯤之歷次陳述。 ㈡歐都納公司、佳和興公司、敞盛公司投標資料。 ㈢100年12月22日、101年1月3日二次開標紀錄。 ㈣證人黃莉茵之證述與環保袋支出一覽表影本。 ㈤敞盛公司內帳記載「程鯤匯還保證金999970 元」(偵卷十 第7頁)。 三、本案經被告認罪,且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 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 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五、本判決所為協商判決部分,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 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 ①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 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②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③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④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⑤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 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⑥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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