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77號
102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連輝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
被 告 陳瓊森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鍾瑞洲
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律師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郭首位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陳昱彰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朱莉莉
全治國
陳蓓祺
吳曉麗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楊家琪
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律師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涂景翔
指定辯護人 林家進律師
被 告 梁勝凱
陳一男
蔡秉峰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曾玉村
選任辯護人 謝祥揚律師
被 告 楊靜修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高毓儒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姚筱君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王哲釧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吳晉祥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吳豐森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吳忠信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蔡仲尼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周愛湘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楊弘任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
被 告 呂水淵
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陳麗文
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張厚謙
被 告 廖俊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陳隆律師
被 告 王升陽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簡祥紋律師
被 告 江柏輝
選任辯護人 呂紹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6469、8980號)及追加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427、
101年度偵字第1955、6256、10878、10880號),經本院
合併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
徒刑參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連輝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
貳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
教育參場次。
U○○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
教育參場次。
郭首位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
教育參場次。
K○○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
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申○○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
教育參場次。
未○○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
教育參場次。
天○○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
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庚○○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
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癸○○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
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
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N○○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
治教育參場次。
J○○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
治教育參場次。
辰○○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
治教育參場次。
I○○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
治教育參場次。
甲○○犯如附表三編號㈧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㈧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
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
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
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L○○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
治教育參場次。
子○○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
治教育參場次。
戊○○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
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壬○○犯如附表三編號㈦及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
㈦及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
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
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陳瓊森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
沒收。
陳昱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
丙○○、丁○○、K○○、天○○其餘被訴如附表五所示各自部
分無罪。
G○○、乙○○、W○○、玄○○、辛○○、P○○、F○○、
D○○均無罪。
事 實
壹、丙○○、丁○○係夫妻,丁○○為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丙○○則為學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學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二公司實際之
辦公處所、員工及業務人員均相同,並由丙○○負責業務及
丁○○負責財務,而共同經營上開二公司,丁○○及丙○○
並分別為上開二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另天○○、壬○○、J
○○均係國揚、學揚公司業務人員,負責接洽客戶,擔任國
揚、學揚公司與客戶間就產品之規格說明、售價協調或其他
相關事務(例如發票、估價單開立細節)之聯絡橋樑。丁○
○、丙○○以國揚公司、學揚公司經營銷售研究用之儀器設
備及耗材業務,深知各校採購核銷規則,竟仍分別與下列人
員共同為下列違反商業會計法之
犯行:
一、洪連輝任職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彰師大)物理系系
主任
期間,知悉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採購(即
小額採購),因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需求單位(即
各系所)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維修費因非屬固定設備,
不需列入校產登記,並由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惟其所
屬系所並無維修設備之需要,為能使用該筆維修費用以購得
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竟利用上開機會,與丙○○、丁
○○、國揚公司人員郭首位、U○○基於共同
犯意聯絡,明
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㈠編號⒈品名及規格欄所
示之維修服務,卻依洪連輝所請由郭首位請示其主管U○○
,並獲得丙○○及丁○○應允,郭首位即依U○○指示,委
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98年7月間,開立
如附表一、㈠編號⒈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洪連輝指
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持向
彰師大核銷請款,致彰師大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購
買其他之教學研究設備。
二、K○○係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
教授,其夫郭博昭係該研究所所長,其2人常申請研究補助
並共同進行研究計畫,郭博昭負責設計、執行實驗,K○○
負責研究經費之規劃使用,並視情況以郭博昭或K○○之名
義,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助理辦理申購物品之單據文書製作
。K○○利用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於
進行金額10萬元以下之採購(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
招標程序,而可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上開小額採購所購
得之耗材,亦不列入校產登記,並自行經手、驗收。竟利用
此等機會,與丙○○、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下列
犯行:
㈠參與國家衛生研究院所補助陽明大學辦理之「跑步機訓練對
中風病患療效之神經機轉」研究計畫(計畫編號:97-A97T1
30770;計畫主持人:王瑞瑤;全程計畫執行期限:94年1月
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為免依約繳還國家衛生研究院
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⒈品名
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7年11月間,由年
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
附表一、㈡編號⒈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
助理郭惠秋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
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
極充電及購買組織相容黏著劑之研究經費。
㈡參與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委託之「以新一代脈診儀進行陰陽
虛實與心跳血壓變異性之相關分析」研究計畫(計畫編號:
NRICM-9701;計畫主持人:郭博昭;計畫期間:97年2月1日
至97年12月31日),為免依約繳還中國醫藥研究上開研究計
畫之剩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⒉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
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7年12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
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㈡編號
⒉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寅○○製作
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
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之研究經
費。
㈢因其所屬系所並無維護逐次分析儀之需要,為能使用校務基
金之維護費用,購得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明知並未向
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㈡編號⒊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維護
服務,竟於98年11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學揚公司會計人
員開立如附表一、㈠編號⒊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不
知情之研究助理寅○○製作申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持
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學揚公司,而
用以作為購買組織相容黏著劑及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
填充膠之研究經費。
㈣參與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補助之「精神分裂症多層面診
斷技術開發計畫」(計畫編號:98-EC-17-A-19-S2-0103;
執行單位:陽明大學;計畫期間:98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
日),為免依約繳還經濟部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
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⒋、⒌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
際採購,竟分別於98年10月間及99年3月間,由年籍姓名不
詳之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
表一、㈡編號⒋、⒌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
究助理黃裕昌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
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而用
以作為購買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及電極充電研究經費
。
㈤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之「無
○○○區○○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超低功率無線傳輸模組
之研發」(計畫編號:NSC98-2627-B-010-007-)及「無○
○○區○○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智慧型個人健康感測器之
開發」(計畫編號:NSC98-2627-B-010-006-)等研究計畫
,為免依約繳還國科會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
附表一、㈡編號⒍、⒎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
購,竟接續於99年6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及學揚公
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㈡編號⒍、
⒎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寅○○製作
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
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
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膠及人體多頻道生理記
錄儀耗材之研究經費。
㈥參與國科會補助之「無○○○區○○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
超低功率無線傳輸模組之研發」(計畫編號:NSC99-2627-
B-010-006-),為免依約繳還國科會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
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⒏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
未實際採購,竟於附表一、㈡編號⒏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
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
開立附表一、㈡編號⒏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
研究助理寅○○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
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之帳戶內,
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
膠及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之研究經費。
㈦參與風潮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測試之「風潮音樂條理
自律神經失調之效應」計畫(計畫編號:99J016;經濟部補
助案),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⒐、⒑及⒒品名及規格欄所示
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接續於99年7、8月間,由年籍姓名
不詳之國揚及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
附表一、㈡編號⒐、⒑及⒒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
情之研究助理寅○○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
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
,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
充膠及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等物品之研究經費。
三、申○○於99年間任職陽明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所長及醫
學院醫學系生理學科科主任,知悉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
元以下之採購(即小額採購),因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
,由需求單位(即各系所)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維修費
因非屬固定設備,不需列入校產登記,並由需求單位自行經
手、驗收。惟其所屬系所並無維修設備之需要,為能使用該
筆維修費將來用以購得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竟利用上
開機會,與其行政助理未○○、丙○○及丁○○基於共同犯
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㈢編號⒈品名
及規格欄所示之電路板更換服務服務,竟由未○○依申○○
指示,委請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附表一、
㈢編號⒈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一、㈢編號⒈所
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由未○○製作請修單、核銷憑證
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
國揚公司,並將該筆金額計入申○○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帳
戶,以供申○○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四、庚○○任職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生命科學系擔任副
教授時,明知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就
金額10萬元以下採購(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
序,由各請購人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
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
收之機會,竟利用上開機會,與丁○○、丙○○及業務人員
天○○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98年3月間,因進行研究之需要,欲以10萬元以下之校內
經費,向國揚公司採購「小動物呼吸器」,並透過天○○與
國揚公司議定實際售價為15萬8000元,惟同意表面上以9萬8
千元之價格出售,
嗣後再以其他經費補足不足之款項。庚○
○明知附表一、㈣編號⒈所示小動物呼吸器實際售價並非
98000元,亦知悉附表一、㈣編號⒉、⒊所示物品實際上並
未採購,藉著主持國科會補助「神經退化性疾病:第十七型
多麩醯胺小腦萎縮症致病機轉與藥物發展研究-第十七型脊
髓小腦萎縮症:老鼠模式聲門功能異常之研究」及「比較研
究CF-FM型蝙蝠中腦下丘聽覺神經元對超頻回聲刺激的神經
生理特性」等研究計畫之機會,透過天○○委請國揚及學揚
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接續於98年2、3月間
,開立附表一、㈣編號⒈、⒉及⒊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
由不知情之專任助理葉郁伶製作黏貼憑證用紙後,持向臺師
大核銷請款,致臺師大陸續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
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補足購買前揭小動物呼吸器之總
價款。
㈡庚○○另主持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委辦補助之「觀霧山椒魚
(Hynobius fuca)之分布及棲息地的調查」研究計畫,為
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竟與丁
○○、丙○○及天○○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庚○○當
時並未採購附表一、㈣編號⒋、⒌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
,仍透過天○○委請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
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接續於98年2月間,以國揚或學
揚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㈣編號⒋、⒌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
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工友廖淑美或行政助理林睿芝製作
黏貼憑證,持向臺師大核銷請款,致臺師大陸續將上開研究
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
計入庚○○在國揚及學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庚○○未來
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㈢庚○○另於臺師大生命科學系副教授任職期間,主持行政院
農委會林務局委辦補助之「2010環境教育與自然保育種子教
師培訓計畫」等研究計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
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竟與丁○○、丙○○及天○○基於共
同之犯意聯絡,明知庚○○當時並未採購附表一、㈣編號⒍
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仍透過天○○委請年籍姓名不詳
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於99年11月間
,以國揚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㈣編號⒍所示無實際交易之
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行政助理林睿芝製作黏貼憑證,
持向臺師大核銷請款,致臺師大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
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庚○○在國揚及學
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庚○○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五、癸○○任職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成功大學)醫學院生理
學研究副教授時,利用金額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無須經過
公開招標程序,由各請購人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
之小額耗材,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收
之機會,竟與丁○○、丙○○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下列
犯行:
㈠癸○○主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辦補助之「運動對腦功
能改善與保護的機制探討-運動訓練對大白鼠邊緣系統長期
增益現象之增強作用的機制(子計畫二)」研究計畫,為避
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明知並未
採購附表一、㈤編號⒈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仍於97年
5月13日寫信予丙○○,要求國揚公司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
項,而於附表一、㈤編號⒈之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以國揚
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㈤編號⒈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
,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張琦珮製作黏貼憑證,持向成功大學
核銷請款,致成功大學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
予國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癸○○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
帳戶,供癸○○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㈡癸○○主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辦補助之「鈣激活性氯
離子通道在背根神經節細胞的生理功能」等研究計畫,為避
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明知並未
採購附表一、㈤編號⒉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仍於97年
6月27日寫信予丙○○,要求國揚公司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
項,而於附表一、㈤編號⒉之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以國揚
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㈤編號⒉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
,再分別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思懿製作黏貼憑證,持向成功
大學核銷請款,致成功大學陸續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
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癸○○在國揚公司
之預放款帳戶,供癸○○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㈢癸○○為能使用校務基金撥予生理所之管理費,購得將來實
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明知附表一、㈤編號⒊品名及規格
欄所示物品之實際售價僅68000元,竟於100年1月間,將不
實之金額69720元,委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學揚公司會計人員
分別填載在附表一、㈤編號⒊所示發票上,以開立如附表一
、㈤編號⒊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組員王燕
治製作黏貼憑證後,持向成功大學核銷請款,致成功大學如
數撥款予學揚公司,以將附表一、㈤編號⒊所示發票金額逾
68000元部分(即1720元),計入癸○○在國揚公司之預放
款帳戶,供癸○○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㈣癸○○為能使用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款,購得將來
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
一、㈤編號⒋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竟於100年2月間,
將上開未實際購買物品,委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學揚公司會計
人員填載在附表一、㈤編號⒋所示發票上,以開立如附表一
、㈤編號⒋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組員王燕
治及助理趙婉萍製作黏貼憑證後,持向成功大學核銷請款,
致成功大學如數撥款予學揚公司,以將附表一、㈤編號⒋之
發票金額9000元,計入癸○○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
癸○○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六、N○○於98年間任職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虎尾科大
)電子工程學系擔任副教授時,為能使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
畫教育部補助經費,用以購買實際所需之教材,知悉採購金
額10萬元以下即可無須經公開招標程序,而可自行洽熟識廠
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
登記,由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明知N○○當時未向國
揚公司採購附表一、㈥所示之耗材,竟利用上開機會,與丙
○○、丁○○及業務人員J○○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接續
於98年1月間,由J○○提供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或學揚公
司會計人員開立之如附表一、㈥編號⒈、⒉及⒊所示之不實
發票3紙,交由N○○以執行採購教材耗材採購之名義請款
,N○○並將上開發票分別交由不知情之行政助理陳哲彰及
電子工程系行政助理吳念勳填載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
用紙,持向虎尾科大核銷請款,使虎尾科大如數撥款至國揚
公司帳戶內,供N○○用以購買其他所需教材使用。
七、辰○○於96年間任職財團
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院
)疫苗研發中心擔任技術師,I○○時則為同院之助技術師
。辰○○於96年間辦理由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
部)補助經費、預算金額為100萬元之「熱源分析儀」採購
時,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程序相關規
定,需辦理公開招標(採購案號96EC-0036),然多次辦理
招標開標結果,均因廠商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而無法決標。辰
○○為免繳回上開補助經費,並能執行上開補助經費而由國
揚公司順利得標,竟與I○○及國揚公司丙○○、丁○○、
業務人員壬○○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辰○○指示I○○與
壬○○接洽,並透過壬○○與丁○○、丙○○先行議定實際
交易價格為125萬元,由國揚公司得標後,決標金額100萬元
與125萬元間之差價即25萬元,再以未實際交易之不實發票
核銷補足。辰○○並將相關估價單等文件交由I○○辦理採
購程序,I○○則於96年12月26日會同辦理開標,開標結果
確由國揚公司以與底價相同之100萬元取得標案。上開人員
均明知附表一、㈦編號⒈所示熱源分析儀實際售價並非
0000000元,亦知悉附表一、㈦編號⒉、⒊及⒋所示物品實
際上並未採購,竟由壬○○委請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
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接續於97年初,開立附表一
、㈦編號⒈、⒉、⒊及⒋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
之國衛院人員製作請款單,持向國衛院核銷請款,致國衛院
陸續將上開補捐助款如數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補足購
買前揭熱源分析儀之總價款。
八、甲○○於95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森林系擔任副教授(99年
升任教授),並與國立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研院)農生
中心共同合作(非中研院所屬人員),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
元以下採購無須經公開招標程序,可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
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
請購人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為能以附表一、㈧之採購經
費來源欄所示經費,購買進行研究所需之動物軌跡分析儀,
竟與丙○○、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先與國揚及學揚公
司議定上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金為45萬元,並以耗材費用
分2年支付,而為下列犯行:
㈠甲○○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⒈、⒉、⒊及⒋所示4
張發票
所載之耗材,仍由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接續於95
年11、12月間,分別開立如附表一、㈧編號⒈、⒉、⒊及⒋
所示每張均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4紙,再由甲○○
交由不知情之農生中心不具法定職務權限之約僱助理林玫君
,以製作中央研究院採購單及憑證黏存單持以向國立中央研
究院請款,使中央研究院分別依據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
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
款。
㈡甲○○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⒌、⒍及⒎所示3張發
票所載之耗材,仍由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接續於95年7、8月間
,分別開立如附表一、㈧編號⒌、⒍及⒎所示每張均在10萬
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3紙,再由助理溫婷媛製作請購單及
支出憑證黏存單持以向中興大學請款,使中興大學分別依據
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動
物軌跡分析儀之價款。
㈢甲○○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⒏所示發票所載之耗材
,仍由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於96年11月間,開立如附表
一、㈧編號⒏所示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1紙,
再由助理溫婷媛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持以向中興大
學請款,使中興大學依據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
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款。
㈣甲○○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⒐所示發票所載之耗材
,仍由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96年7月間,開立如附表一、㈧
編號⒐所示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1紙,再由助
理溫婷媛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持以向中興大學請款
,使中興大學依據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
以支付購買前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款。
九、戌○○於95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擔任助理教
授,於95年6月2日,因教學研究所需,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
並辦理採購「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PowerLab4/26)」,
戌○○明知上開儀器設備包含所有配件已向申請學校辦理採
購,惟為能立即取得上開儀器以進行研究,竟與國揚公司協
議以價金17萬元購買該儀器,由國揚公司先交付機器,再由
戌○○尋找經費補足價款。嗣戌○○即利用10萬元以下小額
採購可逕洽廠商、自行驗收,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亦不列
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與國揚公司
業務人員亥○○(未提起公訴)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當
時購買之物品及約定之價金並非附表一、㈨編號⒊項目所示
之「數據式示波器」及76000元,以及並未購買附表一、㈨
編號⒈、⒉所示耗材,竟由亥○○委由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接
續於95年7月間,開立附表一、㈨所示不實發票3張,交由戌
○○指示之不知情之臨時工林彥菖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
存單,以執行研究採購之名義,向中興大學核銷請款,致中
興大學,依據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
支付購買前開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之價款(尚欠61000元
部分,嗣中興大學完成採購程序補足後,所餘款項則納入戌
○○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
十、L○○於96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獸醫系擔任副教授,因進
行研究需要購買生理記錄器零組件,惟無得用以購買上開器
材之研究經費,為取得經費,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
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
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
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竟與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
絡,協議以24萬元5000元購買上開器材,由國揚公司先交付
機器,再由L○○尋找經費補足價款。L○○明知當時並未
購買附表一、㈩所示發票之耗材,竟仍委由國揚公司人員黃
○○(此部分未提起公訴)接續於96年底至97年初,開立附
表一、㈩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9紙,交由L○○指示不知情
之研究助理吳昭慧、林怡絹持以製作請購單及國立中興大學
支出憑證黏存單,致中興大學依據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至
國揚公司帳戶內,以支付購買前開生理記錄器零組件之價款
(超過之9600元款項係黃○○所多開,非預放款)。
十一、子○○於99年間任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
所(下稱:藥毒所)擔任副研究員,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
元以下即無須經公開招標採購程序,並由請購單位會同秘
書室驗收之機會,為購買研究所需之顯微鏡頭及數位相機
,明知其並未請購附表一、所示3張發票所載耗材,竟
與丙○○及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年籍姓名不詳之
國揚公司之會計人員,接續於99年5~7月間,開立附表一
、所示之不實發票3張(發票品項均係子○○先前曾購
買之舊藥水),再交由藥毒所秘書室組員李美惠製作黏貼
憑證用紙,使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管之黏貼
憑證用紙上,並以執行研究採購之名義,向藥毒所請款而
行使之,致藥毒所依據上開發票所載之金額如數撥款予國
揚公司,以購買前開顯微鏡頭及數位相機,足以損害藥毒
所核銷經費之正確性。
十二、戊○○於財團法人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下稱:動科所)
應用動物組擔任研究員H○○之研究助理,執行農委會委
託之研究計畫,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
開招標程序,且由請購人自行驗收之機會,明知附表一、
所示耗材或維修並未實際採購,竟利用此等機會,與丙
○○、丁○○及國揚公司業務人員壬○○基於共同犯意聯
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胺基胍提高保育豬抗氧化
緊迫能力之研究」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6農科2.
1.1-牧-U1),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
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⒏、
⒐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接續於96年
6月間,透過壬○○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
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⒏、⒐所示之統一發票後
,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
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戊
○○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㈡參與農委會補助動科所辦理之「人類凝血第九因子/豬乳
鐵蛋白(Hfix/Plf)雙基因轉殖豬隔離田間試驗」研究計畫
(農委會計畫代號:96農科1.2.1-牧-U1),為能留下農
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
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⒈、⒉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
並未實際採購,竟接續於96年8月間,透過壬○○徵得國
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
編號⒈、⒉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
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
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戊○○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
研究需要時使用。
㈢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保育豬抗氧化能力與對實
驗性氧化緊迫反應」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7農科
2.1.1-牧-U1⑴),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
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
⒊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7年12月
間,透過壬○○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
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
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
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戊○○之預
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㈣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保育豬抗氧化能力與對實
驗性氧化緊迫反應」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7農科
2.1.1-牧-U1⑴),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
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
⒋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7年6月
間,透過壬○○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
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
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
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戊○○之預
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㈤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清除病程之動物生理與福
祉評估:⑴血液學與臨床生化的探討」研究計畫(農委會
計畫代號:98農科2.1.1-牧-U1⑴),為能留下農委會上
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
知附表一、編號⒌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
購,竟於98年7月間,透過壬○○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
,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⒌所示之統
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
,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
以納入戊○○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㈥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輔導畜產業產銷轉型升級
計畫」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8農管4.5-牧-08)
,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款項以
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⒎品名及規格欄所
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8年12月間,透過壬○○徵
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
、編號⒎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
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
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戊○○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
研究需要時使用。
㈦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母豬泌乳與仔豬離乳的氧
化迫反應」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9農科2.1.1-牧
-U1),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
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⒍品名及規
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9年8月間,透過壬
○○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
附表一、編號⒍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
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
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戊○○之預放款帳戶並
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貳、陳瓊森於民國98年間擔任彰化師大物理系副教授,陳昱彰則
為宏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宏田公司)之工程師,知悉前
揭小額採購可自行逕洽廠商辦理及由總務處授權驗收之相關
規定,陳瓊森明知應核實申報請款,竟於98年7月間,因知
悉彰師大提供3萬元額度之耗材費可供報銷,竟與陳昱彰基
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宏田公司等採購
如附表二發票品名內容所示之耗材,卻向陳昱彰取得如附表
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6紙,再委請不知情之行政助理謝淑
玲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由陳瓊森在驗收人欄位
用印表示驗收通過,再持向彰化師大核銷請款,使彰化師大
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
陷於錯誤,誤認採購如附表
二發票所載之物品為實,且經陳瓊森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宏
田公司帳戶內,再由陳昱彰交付筆記型電腦(廠牌:ASUS)
1部予陳瓊森,
足以生損害於彰師大會計室核銷經費之正確
性。嗣於本件
偵查中,因陳瓊森將該筆記型電腦送交陳昱彰
維修,由陳昱彰提出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案。
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
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
證據能力部分
㈠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
傳
聞證據,原則上無
證據能力,必須法律有除外規定者,始例
外賦予證據能力。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
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
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
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即為傳聞證據之例外
規定。此例外情形,必其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符合「
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始有其
適用。故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已有其
他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可資替代,而無例外賦予證據能力之
必要者,應不能逕認該警詢中之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541號判決意旨
參照)。
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
證人、
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
。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
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
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第206條
、
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15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8條第2項、
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12條及檢肅流氓條例中有關秘密證人筆錄等多種
刑事訴訟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茲分別針對
上列犯罪事實就此一事項分論之:
⒈犯罪事實壹、一、部分:此部分被告洪連輝之辯護人主張證
人即共同被告郭首位、U○○、陳瓊森、陳昱彰、證人郭西
川、黃湘琪、林燦柱、謝淑玲、涂美君、石豫臺、吳孟芬、
薛士弘於調查站之供述(」本院1377號訴字卷一71頁反面、
第77頁),以及被告U○○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共同被告郭
首位、證人郭西川、黃湘琪、林燦柱、涂美君、吳孟芬、薛
士弘於調查站所為陳述(本院1377號訴字案卷第71~72頁、
第83~85頁),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
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查上開證據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
無誤,復查無上開證據有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且尚有偵
訊筆錄或審判筆錄可資替代,
而非證明被告洪連輝及U○○
之犯行所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前開
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分別就被告洪連輝及U○○等人各自
所涉罪行部分,應無作為實體證據之證據能力。
⒉犯罪事實壹、十一、部分:被告子○○之辯護人主張證人於
調查站之供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上
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7頁、第10頁),
惟並未具體指出何證人於調查站之供述應認為無證據能力,
自無以判斷本案證人於調查站所述證詞與被告子○○犯行之
關連性及證明其犯罪之必要性,尚難據此抽象籠統之主張據
以論斷應排除何證人於調查站證詞之證據能力。
⒊犯罪事實壹、十二、部分:被告戊○○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
共同被告壬○○於調查站所為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而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139號訴字卷
四第121頁反面、第239頁以下)。本院查上開證據性質上屬
於傳聞證據無誤,復查無上開證據有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
,且尚有偵訊筆錄可資替代,而非證明被告戊○○之犯行所
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壬○○於
調查站之證述,就被告戊○○所涉罪行部分,應無作為實體
證據之證據能力。至於被告戊○○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共同
被告壬○○於偵訊中經
具結之證詞,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應認為亦無證據能力。惟查證人即共同被告壬
○○於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且被告戊○○之辯護人
嗣
後另主張不爭執起訴事實並捨棄
傳喚證人壬○○到庭作證(
本院139號訴字卷五第183頁),綜上,自應認為證人壬○○
於偵訊之證詞有證據能力。
⒋犯罪事實貳、部分:
⑴被告陳瓊森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共同被告洪連輝、U○○、
郭首位、陳昱彰、證人郭西川、謝淑玲、黃湘琪、林燦柱、
涂美君、石豫臺、吳孟芬、薛士弘、林建隆之調查筆錄內容
(1377號訴字案卷第71~72頁、第83~85頁),均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
查上開證據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無誤,復查無上開證據有得
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
,前開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分別就被告陳瓊森所涉罪行部
分,應無作為實體證據之證據能力。
⑵此外,被告陳瓊森之辯護人主張被告陳瓊森遭控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重罪,惟卷內查無被告陳瓊森於調查
站及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錄影檔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第2項及第158條之4等規定,無法充分保障被告陳瓊森
之
防禦權,認為被告陳瓊森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無證據
能力。惟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內所載
之被告之陳述與錄音、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
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又同法第158條
之4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
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件雖查無被告
陳瓊森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錄音錄影,惟並無證據顯示
被告之陳述有何與錄音、錄影不符之情形,所指情形即非刑
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所指涉之情況,尚難適用該條
宣
告被告陳瓊森警詢及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又被告陳瓊森既
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後親自於筆錄簽名,且未見有何違背
法定程序,本院所論處被告之罪刑亦非辯護人
所稱之貪污治
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重罪,自亦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規定宣告被告陳瓊森於警詢及偵訊之筆錄無證據能
力。
㈡按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
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戊○○之辯護人另
主張追加起訴
書證據清單編號21所示之國揚公司日記帳、銷
貨憑單、預放款對帳單、客戶交易明細等,均係調查局人員
按其個人主觀意見自行製作之文件,非屬證人依其實際經驗
所為之證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意旨,應認為無
證據能力。惟查:上列文件係依據國揚公司內部之檔案資料
作成,且其內容係記載國揚公司相關之交易資料,性質上應
為國揚公司業務上製成之資料,且並無任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自應認為有證據
能力,而難遽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排除上開文書
之證據能力。
㈢另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均與本案事實
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
偽造
、
變造所取得之情事,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之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等
於審理程序中,對於卷內其餘卷證資料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
,且被告、辯護人等與檢察官對此有何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亦未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再有關本案證人之證
述、文書卷證資料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等對卷附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未
再表示意見,本院審酌相關證
人證述筆錄製成及文書卷證資
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
上揭說
明,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事項
㈠
訊據被告丙○○、丁○○對於上揭事實欄壹、所示全部事實
;被告K○○對於事實欄壹、二、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
字卷三第91頁);被告申○○、未○○對於事實欄壹、三、
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40頁反面、本院139號訴字
卷五第32頁);被告庚○○、天○○對於事實欄壹、四、所
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91頁);被告癸○○對於事
實欄壹、五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31頁);被告
N○○、J○○對於事實欄壹、六、所示事實(本院139號
訴字卷三第209頁反面~第210頁);被告辰○○、I○○、
壬○○對於事實欄壹、七、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四
第113頁、本院139號訴字卷五第32頁反面~第33頁);被告
甲○○對於事實欄壹、八、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四
第256頁);被告戌○○對於事實欄壹、九、所示事實(本
院139號訴字卷四第255頁反面~第256頁);被告L○○對
於事實欄壹、十、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256頁)
;被告子○○對於事實欄壹、十一、所示事實(本院139號
訴字卷四第5頁);被告戊○○、壬○○對於事實欄壹、十
二、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120頁、本院139號訴
字卷五第33頁),於本院
準備程序均
坦承不諱,核分別與附
件一~十一所示證據資料悉相符合,足認上開被告等人之
任
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上開事證均屬明確而
堪認定,應
予
以依法論科。
㈡事實欄壹、一、部份
⒈訊據被告洪連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固陳稱:事實欄壹、一、
部分事實所示之維修費係用以購買60幾樣教具,價錢都幾百
到幾千元,項目很多,所以當初廠商建議開維修費,我也沒
有反對等語,惟辯稱:維修費跟耗材費都是屬於會計科目裡
面的業務費,因為維修費很廣義,所以我當初只有注意到金
額是否正確,且購買的器材都是使用在教學上面等語(本院
1377號訴字卷一第68頁);被告郭首位則對此部分事實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1377號訴字卷一第69
頁反面、本院1377號訴字卷三第255頁);被告U○○於本
院準備程序固不否認稱:「
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五筆,郭首位
並沒有全部問我,郭首位只有問我說編號4維修費的品名可
以寫什麼,我是跟郭首位說按照過去公司的方式,要去問學
校怎麼開立,也參考我們公司可以開立的維修項目,但這部
分實際不是維修,當時郭首位跟我講的時候,我應該是知道
,因為就是郭首位覺得有問題才來問我」等語,惟辯稱:郭
首位僅是問伊估價單,到實際成交而需要開立發票,有時候
要半年到一年不等的一段時間,有時候內容會修改,所以當
時我只是告訴郭首位關於作業前端的部分等語云云(本院
1377號訴字卷一第69頁)。
⒉經查:被告洪連輝上開辯解,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郭首位於
偵查時
結證稱:「(問:上開提示國揚儀器對彰師大物理系
之氣墊軌道維修費、示波器維修費、訊號產生器維修費、電
源供應器維修費及科學工作室750數位介面維修費等5項,有
無實際進行維修工作?詳情為何?)沒有實際進行維修,是
因為洪主任(即被告洪連輝)買了一批儀器,在98年7月份
,勾選了約90幾項儀器,有一部份是用維修費核銷,我不知
道為何要這樣...」及「(問:若那90幾樣儀器,都確實有
購買,為何還要用維修的名目去開發票?)我不知道原因,
但是洪連輝要求我必須要開維修項目的發票,他說不超過8
萬、9萬。」等語(1753號他字卷二第124頁),以及於本院
審理時結證稱:「(審判長問:洪連輝主任指示你要分數次
開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5的五張統一發票,對於統一發票
所記載購買貨物的品名規格,有沒有指示你要怎麼填寫?)
洪連輝只有指示要開耗材或維修,比較細的他沒有提示...
維修就是開那些項目的維修。」等語大致相符(本院1377號
訴字卷三第51頁反面),且被告洪連輝於警詢時原表事實記
上確有進行維修,而否定未實際維修之事實乙節,惟嗣後即
翻譯前詞並
自承:「(問:據郭首位於99年5月27日於本站
供述,無維修事實為何會開立發票向彰師大請款,他回答:
『我純粹係應洪連輝之要求提供的』,為何你卻表示是相信
老師的需求,你沒有管理這麼小的事情?)我前述所言不實
,我與陳瓊森、林建隆等人於98年3月間決定購買數十項教
學設備及材料,所以找國揚儀器業務郭首位前來討論,因為
物理系有維修的業務費用7萬多元可以使用報銷,我就叫郭
首位開立不實的維修費用7萬多元先行報銷...」等語(1753
號他字卷三第2頁),則既然被告洪連輝坦承知悉使用維修
費購買教具,且亦未反對國揚公司以維修費名義開立發票,
並指示被告郭首位以維修費之名目開立發票報銷費用,被告
洪連輝僅以維修費與耗材費均屬於會計科目之業務費為辯,
尚難否定被告洪連輝確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
⒊又被告U○○於偵查中亦自承:「(問:國揚公司於98年7
月間有確實前往彰師大物理係維修上開氣墊軌道維修費等儀
器設備?)沒有。」及「(問:既然沒有前往維修事實,為
何開立統一發票請領維修款項?)就我所知,業務員郭首位
向我說,學校要開維修項目的發票,我就跟郭首位說,要開
學校有的商品的維修,但我已經沒有印象,我有無跟郭首位
講到很細節的維修項目。」等語(1377號他字卷三第175頁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郭首位於偵查中復結證稱:「(問
:每一項維修品名,是你還是洪連輝指定?)我的主管U○
○教我列出的項目,那其中有一些是他講的,可能有一些我
自己講的,可是我不太記得,我主管跟我說他們有跟國揚採
購哪些儀器,就叫我寫維修這些東西。」等語大致相符(
1753號他字卷二第124頁),雖被告U○○於審理中以前詞
置辯,惟估價單項目與將來開立發票之品項必定完全相同此
節實無待贅述,已足認被告U○○確與被告郭首位等人有共
同之犯意聯絡,自難切割交易前後階段而認其未參與開立不
實發票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且既然被告U○○知悉開
立維修費項目之目的係為報銷學校經費之用,其身為被告郭
首位之主管,進而指示被告郭首位偽以維修費項目作為交易
品項,已足認被告U○○確有與被告郭首位等人共犯商業會
計法之犯意聯絡。此外,復有國揚公司估價單(1753號他字
卷一第17頁)、彰師大購置/營繕申請單(1753號他字卷一
第15頁)、核銷憑證粘存單
暨統一發票(1753號他字卷一第
14頁)、未維修之氣墊軌道照片(1753號他字卷一第34~37
頁)及彰師大請購申請內容網路列印表(1753號他字卷一第
5頁)在卷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丙○○、丁○○、洪連輝、
U○○及郭首位此部分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㈢犯罪事實貳、部分
⒈訊據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均不否認被告陳瓊森有向被告陳昱
彰購買筆記型電腦1台,且請被告陳昱彰提供附表二所示不
實發票6紙,以持向彰師大請款購買筆記型電腦1台等事實,
惟均
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陳瓊森辯稱:伊確
曾購買銅塊、鐵塊等密度實驗模組,除上課使用外,指導博
士生作博士論文時也會用到,另外有幾張發票是有關電壓、
電容,有部分是伊買的,伊尚有辦理教學活動設計競賽墊支
耗材費,物理系應該協助申報上開費用,但因為問題沒有解
決,伊才會如此請款購買筆電,伊認為這些錢是伊的錢,購
買的筆電也是用在教學上,伊花的錢比檢察官起訴的三萬元
還要多等語;被告陳昱彰則辯稱伊不認罪等語。經查:被告
陳昱彰持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6紙交被告陳瓊森向彰師大請
款之行為,確屬虛偽不實之施用
詐術行為無誤,並造成彰師
大會計室陷於錯誤,進而撥款予附表二所示之宏田、康富及
嘉宏公司等事實,亦堪認定。
⒉雖被告陳瓊森辯稱其支出用於教學或購買教材之費用,超過
上開持不實發票申報核銷之金額3萬元,因此辯稱其並無不
法所有
意圖等情。惟證人洪連輝於審理時到庭結證稱:「(
受命法官問:教學活動設計競賽的經費來源是由空間經費管
理委員會核定的,是嗎?)核定沒有那麼細,因為這個活動
設計是有系務會議通過的,所以他使用的錢就可以報系上的
這筆業務費。」、「(受命法官問:照你所說是分配給每一
個教授?)不一定,有的是分配給實驗室,有的是分配給老
師如果有申請通過就可以用,他這一筆是系務會通過的活動
,就得以使用。」、「(受命法官問:它有沒有說用在什麼
方面、有什麼額度上的限制?)辦法裡面有寫,每一組得以
用一千元的限制。如果超過的話,好像要申請,辦法上有這
樣寫。」、「(受命法官問:照你的說法,要申請空間經費
管理委員會的這些經費,程序上好像非常容易?程序相當容
易是嗎?)程序就是實驗室提出來、老師提出來,這個委員
會召開一次會議,就學校給我們多少錢就分配。」、「(受
命法官問:教授要申請程序是否也相當容易?)對。」、「
(受命法官問:以你擔任系主任專業的立場請教你,如果申
請經費那麼容易,為什麼陳瓊森教授還需要用事先墊款的方
式,來採買所需教學物品?)可能陳老師比較懶得拿單據去
報銷,或者我知道的是學生給你的是估價單,那是不能報的
,或是積很多就很懶得報。學生拿給他有的二十塊、有的五
十塊、有估價單、有的收據,據我知道可能是他很懶得整理
。」、「(受命法官問:期限過了就不能再申報?)對。依
年度。」及「(受命法官問:97的發票,98年度就不能再申
報了?)對,因為發票上面有日期。」等語(本院1377號訴
字卷三第66頁),則雖被告陳瓊森於審理時提出總金額超過
3萬元之發票多張為據(本院1377號訴字卷二第21~142頁)
,惟多屬97年度開立之發票或收據,
迄被告於98年7月間持
本案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請款購買筆電之時,其支出之上
開費用多已不能持向彰師大申報請款,被告陳瓊森主觀上對
此實難委稱不知,衡情才被告陳瓊森會決定要求被告陳昱彰
提供不實發票以向彰師大請領款項購買筆電,由此益見被告
陳瓊森非毫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被告陳瓊森所提供之上開
發票中,亦有98年教學活動設計競賽支出費用之發票明細,
依據證人洪連輝之上開證詞,此部分於本案案發之98年間應
仍能申報請款,惟其竟捨得以依規定核銷請款之發票,反持
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足見被告陳瓊森違背彰師大核銷款
項相關規定之意思甚明,且上開設計競賽支出購買之物品,
與不實發票所載物品並非相同,亦難認為其有自掏腰包為學
生購買教學活動設計競賽,即可持不實發票請款購買與發票
所載品項不實之物品,其以此不實之非法方式請領款項,實
難以其曾自掏腰包為學生購買教學用品為由,即排除被告陳
瓊森主觀上之不法所有意圖。
⒊承上,被告陳瓊森既以曾自掏腰包購買教學用品未申報核銷
,所以才會持不實發票請款購買筆電等語為辯,除其申報違
反規定已於前述外,亦顯見其以不實發票請款係為貼補先前
所自掏腰包支出之費用,既然被告陳瓊森之目的係為貼補先
前自己之支出,其主觀上應係認為此部分違法申請所得之款
項已屬其所得,並進而使用此筆款項購買筆記型電腦,則其
以此筆款項購買筆記型電腦,縱曾在教學時使用,被告陳瓊
森主觀上亦應係認定此部筆電為其所有之物品,而無任何將
該筆記型電腦認屬公有之意。參以證人洪連輝到庭復證稱:
「(審判長問:你98年擔任物理系系主任和光電所所長,既
然有教授以教學名義申請用物理系或光電所經費購買筆電,
給該教授使用,那該教授是拿什麼單據向物理系或光電所申
請?是哪種單據?)一定要買電腦單據,按照學校申請,然
後學校決定跟哪家電腦公司買,就開發票再報銷。一定都是
電腦單據。」、「(受命法官問:如果是透過系上基於教學
需要採購電腦的話,採購合格的電腦是否要列入校產(學校
財產)?要。」、「(受命法官問:要怎麼列入學校財產?
要貼你們的財產標籤嗎?)對」及「受命法官當庭提示扣案
之筆記型電腦壹台,問:陳瓊森採購的筆電,目前的狀況是
屬於陳瓊森個人所有,還是屬於學校所有?因為它上面沒有
貼校產標籤,目前這台筆電的財產歸屬狀況是如何?)應該
沒有列入學校財產。」等語,顯見被告陳瓊森購買之筆記型
電腦並未納入學校財產,則被告陳瓊森不循購買教學用筆記
型電腦之正常程序,反以購買無須列入財產登記之耗材之不
實發票購買筆記型電腦,益徵其以不法方式購買本件之筆記
型電腦,確係出於為自己所有之意思。
⒋綜上所陳,被告陳瓊森出於為自己所有之意圖,以持不實發
票請領款項之欺罔方法請領款項,致使彰師大相關人員陷於
錯誤准予撥款,使被告陳瓊森購得扣案筆記型電腦1台,與
刑法詐欺取財之
構成要件相符。被告陳昱彰明知被告陳瓊森
向其索取之不實發票6紙,係為用以向學校請款後購買筆記
型電腦,亦足認其與被告陳瓊森間有為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及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陳瓊森及
陳昱彰所辯,均屬畏罪
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被告2人之犯
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事實壹、部分: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
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
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
、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
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
傳票、支出傳
票及轉帳傳票3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
定自明。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
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
,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
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
臺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
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
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台
上字第5397號判決參照)。依據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茲
就本案上開被告等人所為分別論罪如下:
⒈事實壹、一、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洪連輝、U○○及郭首位所為,均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
項填載會計憑證罪。被告5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又被告丙○○、洪連輝、U○○及
郭首位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惟其等與具該身分之
共同被告丁○○共同謀議,由國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
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
共同正犯。
⑵爰審酌被告丙○○、丁○○、洪連輝、U○○及郭首位均無
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5份
在卷
可稽,被告丙○○、丁○○、U○○及郭首位為使被告
洪連輝購得實際所需之教材,因而未如實記載交易物品品名
,
犯罪動機並非惡性重大,且未有何不法利得落入私庫,情
節亦屬輕微,而被告丙○○、丁○○及郭首位
犯後均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良好,被告洪連輝及U○○對於其等犯行之相
關事實亦大致坦承,犯後態度尚可,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
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仍應予非難,且被告
洪連輝身為大學教授,國家社會予以高度之景仰與期待,其
理應為學生表率,縱其目的係為購置教材嘉惠學子,反以此
開立不實發票之非法方式購買,而成為不良之負面教材,對
於國家教育之百年大業
難謂無害。末綜合被告5人犯罪之動
機、情節、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被告丙○○、丁○○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㈠所
示之刑,被告洪連輝、U○○及郭首位分別
諭知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⑶被告洪連輝、U○○及郭首位等3人,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
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且僅有1次犯行,其等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
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
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
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洪連
輝、U○○及郭首位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3人之犯
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3人各應於本判決確定日
起3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主文所示之金額,以符合本案
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洪連輝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
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
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與被告U○○及郭首位相同,均嫌不足
,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
次誤觸法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
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
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
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⒉事實壹、二、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及K○○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
憑證罪。上開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K○○雖不具國揚或學揚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被告丙○○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被
告丁○○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等與具該
身分之共同被告丁○○或丙○○共同謀議,分別由國揚或學
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
⑵又上列被告等分別就事實欄壹二㈣(即附表一、㈡編號⒋及
⒌2張發票)、事實欄壹二㈤(即附表一、㈡編號⒍及⒎2張
發票)及事實欄壹二㈦(即附表一、㈡編號⒐、⒑及⒒3張
發票)等部分所示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係被告K○○利用
參與相同或同系列研究計畫之機會,委由國揚或學揚公司開
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2或3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
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社會
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
認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上列被告就此部分事實所
犯7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⑶爰審酌被告丙○○、丁○○及K○○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
在卷可稽,被告丙
○○、丁○○為使被告K○○購得實際或將來所需之研究器
材或服務,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K○○核銷經費,
以納入被告K○○之預放款內,且均使用於研究之用(詳參
139號訴字案卷三第119~172頁),犯罪動機尚非惡性重大
,而被告丙○○、丁○○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被告K○○對於其犯行之相關事實亦大致坦承,並主動繳回
補助經費總計24萬375元,此並有國立陽明大學收款通知單
在卷
可按(本院139號訴字卷十七第175頁),犯後態度亦佳
,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
性,且被告K○○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
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
,實非具有高學歷且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所當為,且有
愧於社會大眾對於教授之景仰與期待,其等所為確應予非難
。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
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丙○○、丁○○
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㈡所示之刑,被告K○○則量處主文
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及就被告K○
○上開罪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K○○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
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
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
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
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
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
賦予被告K○○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
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10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
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
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
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
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
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
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
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
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⒊事實壹、三、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申○○及未○○此部分所為,均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
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4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丙○○、申○○及未○○
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惟其等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
告丁○○共同謀議,由國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
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爰審酌被告丙○○、丁○○、申○○及未○○均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稽
,被告丙○○、丁○○為使被告申○○將來能購得所需之研
究器材或服務,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申○○核銷經
費,並納入被告申○○之預放款額度內,被告未○○身為助
理則聽從被告申○○之命令行事,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
,而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
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申
○○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
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確應予非難
。末綜合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
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丙○○、丁○○
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㈢所示之刑,被告申○○及未○○則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⑶又被告申○○及未○○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
如前所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
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
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
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
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申○○及未○○一定負
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
知被告2人各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被告申○○應向
公庫支付4萬元,被告未○○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以期符合
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申○○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
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
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與其行政助理即被告未○○相同,
均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2人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
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
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
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
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⒋事實壹、四、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庚○○及天○○此部分所為,均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
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4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庚○○及天○○雖不具國
揚或學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被告丙○○不具有國揚公司登
記負責人身分,被告丁○○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
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丁○○或丙○○共同謀議,
分別由國揚或學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
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4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四、㈠(即附表一、㈣
編號⒈、⒉及⒊3張發票部分)及事實欄壹四㈡(即附表一
、㈣編號⒋及⒌2張發票部分)等部分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
,係被告庚○○利用參與相同研究計畫之機會,委由國揚或
學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2或3次虛開統一發票
之舉動,分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
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上列被告就此
部分事實所犯3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⑶爰審酌被告丙○○、丁○○、庚○○及天○○均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稽
,被告丙○○、丁○○及天○○為使被告庚○○購得實際或
將來所需之研究器材或服務,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
庚○○核銷經費,或將研究經費納入被告庚○○之預放款內
以供購買研究所需器材使用,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
被告丙○○、丁○○、庚○○及天○○犯後均坦承犯行,犯
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
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庚○○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
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
措研究經費,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所當為,其等行
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
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丙
○○、丁○○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㈣所示之刑,被告庚○
○、天○○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以及就被告庚○○及天○○上開罪刑部分,定如主文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⑷又被告庚○○及天○○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
如前所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
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
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
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
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庚○○及天○○一定負
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
知被告2人各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被告庚○○應向
公庫支付8萬元,被告天○○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期符合
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庚○○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
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
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與被告天○○相同,均嫌不足,本
院希望被告2人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
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
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
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
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⒌事實壹、五、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癸○○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
憑證罪。上開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癸○○雖不具國揚或學揚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被告丙○○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被
告丁○○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與具該身
分之共同被告丁○○或丙○○共同謀議,分別由國揚或學揚
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事實欄壹、五、所示4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⑵爰審酌被告丙○○、丁○○及癸○○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被告丙
○○、丁○○為使被告癸○○於將來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或
服務,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癸○○核銷經費,將研
究經費納入被告癸○○之預放款內,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
大,而被告丙○○、丁○○及癸○○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
癸○○並主動繳回不實申報核銷之款項總計14萬9412元,此
並有國立成功大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本院139號
訴字卷十五第128頁、本院139號訴字卷十七第208頁),犯
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
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癸○○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
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
措研究經費,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所當為,其等行
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
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丙
○○、丁○○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㈤所示之刑,被告癸○
○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
及就被告癸○○上開罪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⑶又被告癸○○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
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
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
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
,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
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癸○○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
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
起3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8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
的。同時考量被告癸○○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
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
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
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
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
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⒍事實壹、六、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N○○及J○○此部分所為,均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
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4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N○○及J○○雖不具國
揚或學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被告丙○○不具有國揚公司登
記負責人身分,被告丁○○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
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丁○○或丙○○共同謀議,
分別由國揚或學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
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4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六(即附表一、㈥編號⒈
、⒉及⒊3張發票)所示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係被告N○
○為購買同一教材,委由國揚或學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
,而有3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
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
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
罪。
⑶爰審酌被告丙○○、丁○○、J○○及N○○均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稽
,被告丙○○、丁○○及J○○為使被告N○○購得實際所
需之教學器材,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N○○核銷經
費,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
,被告蔡仲祺並主動繳回不實申報核銷之款項29000元,此
並有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
可佐(本
院139號訴字卷十五第6頁),上開被告犯後態度均屬良好,
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且被告N○○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購置教材嘉惠
學子,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之非法方式購買,反造成學生不
良之負面影響,違背社會大眾對於教授之期待,確均應予非
難。末綜合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丙○○、丁○
○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㈥所示之刑,被告J○○及N○○
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⑷又被告N○○及J○○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
如前所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
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
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
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
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
告外,尚有賦予被告N○○及J○○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
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2人各應於
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期符合
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N○○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
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
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與被告J○○同嫌不足,本院希望
被告2人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
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
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
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
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
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⒎事實壹、七、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辰○○、I○○及壬○○此部分所
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
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5人間,有共同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丙○○、辰○○
、I○○及壬○○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惟其與具
該身分之共同被告丁○○共同謀議,由國揚公司虛開發票,
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5人分別就事實欄壹、七、(即附表一、㈦編
號⒈、⒉、⒊及⒋4張發票)所示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係
被告辰○○等為採購熱源分析儀,委由國揚公司開立發票核
銷經費,而有4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係時間緊接,罪名
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
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
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
括之一罪。
⑶爰審酌被告丙○○、丁○○、辰○○、I○○及壬○○均無
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份
在卷可稽,被告丙○○、丁○○、壬○○為使被告辰○○、
I○○在經費不足之情況下能購得所需之研究設備,因而提
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辰○○及I○○申請經費,以補不足
之款項,而購得之研究設備亦已列入國衛院財產,其等之犯
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丙○○、丁○○及癸○○犯
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
制及國衛院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縱其等之目的係為因應
購買研究器材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
法籌措經費,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5人犯罪之
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被告丙○○、丁○○及壬○○分別量處如附表
三編號㈦所示之刑,被告辰○○及I○○則量處如主文欄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辰○○、I○○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
如前所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
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
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
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
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辰○○及I○○一定
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
諭知被告2人各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被告辰○○應
向公庫支付5萬元,被告I○○應向公庫支付4萬元,以期符
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辰○○及I○○具有高學
歷並擔任研究工作,固為所屬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
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2人能有正確法
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
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
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
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
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
告。
⒏事實壹、八、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及甲○○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
憑證罪。上列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甲○○雖不具國揚或學揚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被告丙○○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被
告丁○○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與具該身
分之共同被告丁○○或丙○○共同謀議,由國揚或學揚公司
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4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八、㈠(即附表一、㈧
編號⒈、⒉、⒊及⒋4張發票部分)及事實欄壹八、㈡(即
附表一、㈧編號⒌、⒍及⒎3張發票部分)等部分開立不實
發票事實,係被告甲○○為購買動物軌跡分析儀,委由國揚
或學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2或3次虛開統一發
票之舉動,分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
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上列被告就
此部分事實所犯4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⑶爰審酌被告丙○○、丁○○及甲○○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被告丙
○○、丁○○為使被告甲○○得以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因
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甲○○核銷經費支付價款,犯罪
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丙○○、丁○○及甲○○犯後
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
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甲○○身為大學教授
,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
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
所當為,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
、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被告丙○○、丁○○、甲○○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
號㈧所示之刑,並就壹、八、㈢及㈣2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以及就被告甲○○上開罪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
之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
查被告丙○○、丁○○及甲○○等3人犯事實欄壹、八、㈠
及㈡此2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後,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起
施行,被告等此部分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
日之前,且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
定不予減刑之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
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就減得之刑,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⑷又被告甲○○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
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
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
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
,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
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甲○○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
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
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7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同時考量被告甲○○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
,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
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
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
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
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
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⒐事實壹、九、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及戌○○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
憑證罪。上列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戌○○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丁○○共同謀議,由
國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
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3人分別就事實欄壹、九所示開立不實發票之
事實(即附表一、㈨編號⒈、⒉及⒊3張發票),係被告戌
○○為購買訊號整合記錄分析裝置,委由國揚公司開立發票
核銷經費,而有分別3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別係時間
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
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⑶爰審酌被告丙○○、丁○○及戌○○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被告丙
○○、丁○○為使被告戌○○得以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因
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戌○○核銷經費支付價款,犯罪
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丙○○、丁○○及戌○○犯後
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
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戌○○身為大學教授
,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
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
所當為,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
、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被告丙○○、丁○○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㈨所示
之刑,被告戌○○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查被告丙○○
、丁○○及戌○○等3人犯此部分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
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起施行,被告等3人此部分之犯罪時
間均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非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應依該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該條例
第9條之規定,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警。
⑷又被告戌○○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
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
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
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
,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
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戌○○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
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
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
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
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同時考量被告戌○○具有高
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
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
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
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2場次之法
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
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
案緩刑之宣告。
⒑事實壹、十、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及L○○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
憑證罪。上列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L○○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
分,被告丙○○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被告丁○
○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
同被告丁○○或丙○○共同謀議,由國揚或學揚公司虛開發
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3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十一、所示開立不實發
票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⒈~⒊3張發票),係被告L
○○為購買生理記錄器零組件,委由國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
經費,而有分別8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別係時間緊接
,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
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
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
⑶爰審酌被告丙○○、丁○○及L○○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被告丙
○○、丁○○為使被告L○○得以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因
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L○○核銷經費支付價款,犯罪
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丙○○、丁○○及L○○犯後
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
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L○○身為大學教授
,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
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
所當為,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
、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被告丙○○、丁○○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㈩所示
之刑,被告L○○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L○○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
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
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
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
,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
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L○○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
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
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同時考量被告L○○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
,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
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
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
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
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
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⒒事實壹、十一、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及子○○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
憑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罪。被告3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
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上列
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又被告丙○○、子○○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
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丁○○共同謀議,由國揚公司虛
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3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十一、所示開立不實發
票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⒈、⒉及⒊3張發票),係被
告子○○為購買顯微鏡頭及數位相機,委由國揚公司開立發
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3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別係時
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
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⑶爰審酌被告丙○○、丁○○及子○○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份在卷可稽,被告丙
○○、丁○○為使被告子○○在經費不足之情況下能購得所
需之研究器材,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子○○申請經
費,其等之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丙○○、丁○
○及子○○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
亂商業會計體制及藥毒所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縱其等之
目的係為因應購買研究器材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
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經費,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
告3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
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丙○○、丁○○分別量處如
附表三編號所示之刑,被告子○○則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子○○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
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
,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
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
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子○○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
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
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
的。同時考量被告子○○具有高學歷並擔任研究工作,固為
所屬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
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
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
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
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
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⒓事實壹、十二、部分
⑴核被告丙○○、丁○○、戊○○及壬○○此部分所為,均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
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4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戊○○及壬○○雖不具國
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被告丙○○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
人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丁○○或丙○○共同謀
議,分別由國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
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4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十二、㈠(即附表一、
編號⒏及⒐2張發票部分)及事實欄壹、十二、㈡(即附
表一、編號⒈及⒉2張發票部分)等部分開立不實發票之
事實,係被告戊○○利用參與相同研究計畫之機會,委由國
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2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
動,分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
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上列被告等就此部
分事實所犯7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⑶爰審酌被告丙○○、丁○○、戊○○及壬○○均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稽
,被告丙○○、丁○○及壬○○為使被告戊○○將來能購得
所需之研究器材,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戊○○申請
經費並納入預放款,供將來被告戊○○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其等之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丙○○、丁○○
、戊○○及壬○○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
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動科所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縱
其等之目的係為因應會計制度之僵化及將來購買研究器材所
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經費,究
非適法,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
、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被告丙○○、丁○○、壬○○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
號所示之刑,被告戊○○則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戊○○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
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
,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
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
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
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
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
目的。同時考量被告戊○○具有高學歷並擔任研究工作,固
為所屬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
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
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
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
,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
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
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⒔被告丙○○及丁○○均定如上述及附表三所示之宣告刑,被
告壬○○則受附表三編號㈦及所示之罪刑,茲並就3人所
犯罪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被告壬○○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
前所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
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
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
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
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壬○○一定負擔之必要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
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
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壬○○法治觀念不足為,為加強被
告之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遵守法令,避免再度犯罪
,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
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
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
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
本案緩刑之宣告。
⒕至上列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
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
第50條規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附此說明。
㈡事實貳、部分
⒈核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2人間,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起訴書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罪,固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既屬相同,本院自得
依法
變更起訴法條。另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為罪名告知義
務之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故被告如已知所
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
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
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者,縱疏未告知變更法條
之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無所妨礙(最高法院102年
度臺上字第2742號、95年度臺上字第4738號、93年度臺上字
第33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院審理時雖未告知被告
陳瓊森及陳昱彰尚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一節
,惟上開兩罪之構成要件相似,其差異僅在於行為人是否具
有公務員之身分(此點詳下述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而本院於
訊問被告陳昱彰及陳瓊森過程中,復已就變更罪
名之犯罪構成事實對被告2人加以調查訊問,使被告2人有辯
解之機會,則實質上與踐行告知之義務無異。從而,
揆諸前
揭實務見解,本件審理時漏未告知被告2人上開罪名,對其
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
附此敘明。
⒉爰審酌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被告陳瓊森為購
買筆記型電腦,竟由被告陳昱彰提供不實發票申報經費,所
為顯非適法,且被告陳瓊森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
佳,被告陳昱彰對於其犯行之相關事實大致坦承,惟為明確
表示認罪,犯後態度尚可,而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
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確應予非難,且被告洪連輝身
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購置筆記型電腦之目的係教學所
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之非法方式購買,實非身負國家高
等教育重任者所應為。末綜合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情節、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⒊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
從刑之沒收部分,他共同正
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
犯罪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
主刑
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筆記型電腦
1台(ASUS廠牌;型號V1),係被告陳瓊森所有且為本件犯
罪所得之物,
業據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
述在卷(本院1377號訴字卷一第69頁),除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3款於被告陳瓊森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亦應於被告
陳昱彰前開罪刑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部分
一、
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丙○○、丁○○係夫妻,被告丁○○為國揚儀器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為學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學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
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實際上之辦公處所、員工、業務均相同
,由被告丙○○負責業務、被告丁○○負責財務,而共同經
營之。另被告P○○、天○○、W○○、玄○○、壬○○、
D○○、J○○均係國揚公司業務人員,負責接洽客戶,擔
任國揚公司與客戶間就產品之規格說明、售價協調或其他相
關事務(例如發票、估價單開立細節)之聯絡橋樑。被告丁
○○、丙○○以國揚公司、學揚公司經營銷售研究用之儀器
設備及耗材業務,深知政府採購法及各校採購核銷規則,然
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且與國揚公司、學揚公司業務人
員被告P○○等人及國立中正大學副教授被告G○○等人基
於共同犯意聯絡,以下列各種方式詐領公款(各教授或研究
員或
渠等指示之助理所為之具體犯罪情節,均詳見附表四)
:
⒈需公開取得報價單(即金額10萬元以上)或需公開招標(即
金額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由於學校或研究機關之採購
單位(如總務處)係授權提出請購或實際使用設備之教授或
研究員向廠商初步訪價並提出採購之儀器設備規格後,再交
由總務處等採購單位人員辦理。教授或研究員訪價時,均知
國揚公司(包括以學揚公司名義所為之交易,以下統稱「國
揚公司」)所開售價較高,也有折讓空間,故均會予以「殺
價」,而國揚公司人員因希望維持產品價格行情以提高獲利
,不願意在公開售價(即「決標金額」)降低,雙方遂約定
較低之「實際售價」,日後由國揚公司將「決標金額」與「
實際售價」間之差價提供給提出請購或實際使用設備之教授
取用。教授於國揚公司報價後,
乃依雙方合意,明知國揚公
司人員所提供之估價單,就所列之相關儀器報價已依實際售
價添加預訂供教授私人支用之金額浮報,仍依請購流程呈報
,使不知情之總務單位人員陷於錯誤,認為提出請購或實際
使用設備之教授已依所需儀器規格完成訪價,而誤認估價單
所載金額為訪價之真實報價,而依其所請購之儀器規格辦理
相關採購程序,並參考上開經浮報後之估價單或教授另行報
給之不實參考底價金額酌定底價。而教授於提出請購流程,
即依上開儀器之規格、型號為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之商品為
由,呈請不知情之校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嗣採購程序中即由不知情之學校行政機關採購人員邀國揚
公司代表議價後決標。國揚公司之業務人員再將該採購案之
「決標金額」,扣除先前與教授談妥之「實際售價」(即商
品成本加計國揚公司合理利潤)後所得之價差,通知國揚公
司會計人員以「預放款」形式記帳,存放在國揚公司,以備
該教授私人取用。
⒉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可逕洽廠商議價,且學校或研究機
關對於小額採購通常授權請購人自行驗收,如附表所示之教
授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發票品名所示之耗材及
支出維修費用,卻利用研究、教學等名義,提出不實之小額
請購需求,因各學系各實驗所需耗材不同,總務人員並無驗
收耗材之專業,故援例就小額耗材採購即委由請購之教授自
行驗收,請購之教授即利用其擔任小額採購驗收之職務上機
會,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接洽後,由國揚公司業務人員根據
請購教授所主持之實驗可能使用之耗材或設備,明知並無實
際需求,仍轉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開立如附表四所示品名、
金額等不實統一發票,交由附表四所示之教授,由教授自行
或指示之不知情之助理或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或核銷憑證
黏存單等單據後,由該教授本人或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在
核銷憑證黏存單之驗收欄蓋印,再持向學校或研究機關核銷
請款,因小額耗材、維修費未列入財產登記,行政主管無從
驗證發票所載之支出是否為實,僅能依驗收人員之用印形式
上判斷,因此使該學校或研究機關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
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該發票所載之物品採購與支出之費用
為實,且所購之相關物品或修繕之設備業經驗收,而如數撥
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由國揚公司列入「預放款」,提供該
教授或研究員私人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學校或研究機關財務
或會計單位核銷經費之正確性。
⒊因認附表四行為人欄所示被告等分別或共同涉犯法條欄所示
各罪;另被告洪連輝就附表四編號㈠⒉部分事實,單獨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
㈡陳瓊森亦知悉前揭小額採購可自行逕洽廠商辦理及由總務處
授權驗收之相關規定,其於辦理上揭採購、驗收程序時,均
為受彰師大依法授權,而從事與彰師大有關採購公用器材之
公共事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
授權公務員。陳
瓊森於98年7月間,因彰師大提供3萬元額度之耗材費可供報
銷,竟與陳昱彰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並未
向宏田公司等採購如附表二發票品名內容所示之耗材,卻利
用職務上之機會,由陳昱彰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
票,交由陳瓊森委請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核銷憑
證黏存單後,由陳瓊森在驗收人欄位用印表示驗收通過,再
持向彰化師大核銷請款,使彰化師大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
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二發票所載之物品為實,並
經陳瓊森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宏田公司帳戶內,再由陳昱彰
交付筆記型電腦(廠牌:ASUS)1部予陳瓊森,足以生損害
於彰師大會計室核銷經費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瓊森、陳昱
彰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
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被告陳瓊森另犯刑法第216條之行
使第213條之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
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
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
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
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
「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
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
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
論理
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
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
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
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
判決參照)。本件上開公訴意旨及附表四所示犯罪既經本院
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
據能力,先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
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再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
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
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著有
判例)
,先予敘明。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之罪,其前提係認定被告洪連輝、G○○、K○○、申○○
、庚○○、乙○○、癸○○、辛○○、N○○、辰○○、I
○○、F○○、甲○○、戌○○、L○○、子○○及戊○○
戊○○等公立大學教授或公立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因辦理採
購事務,而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
員」,惟此點亦屬本件共通之重要法律爭議,為免重複行文
,茲先針對此一共通問題敘述本院對此法律爭議之見解如下
:
㈠刑法公務員概念之修正及其精神
⒈民國94年刑法修正時修改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立
法解釋規定,即現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
,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此乃係透過立法方式對於刑法公務員之概念再予以闡釋,
並將刑法之公務員區分為三種型態,上揭第一款前段即所謂
之「
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後段即「授權公務員」,至第二
款乃針對「委託公務員」而為詮釋,賦予刑法公務員概念較
為具體之內涵(相較於公務員此一概念),此立法解釋並彰
顯罪刑法定主義下罪刑明確性原則之精神,且由此原則可溯
源自法國大革命之人權宣言此點觀之,上揭新法之重要內涵
必然包含人權保障之意旨,亦即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而過度
侵害人權。惟即使如此,上開立法解釋針對三種公務員型態
之描述,仍有使用抽象之用語,例如:「法定職務權限」或
「公共事務」等用語,因此如在具體個案適用上開立法解釋
,可以預見必仍會產生爭議,因而在適用上開立法解釋時,
自仍須對上開立法解釋之內容再予以進行法律解釋,以求能
將公務員概念正確涵攝在具體個案上,此或係因臺灣屬於
大
陸法系立法體例故無法避免,至於再對於上開立法解釋進行
詮釋之方法,亦無可避免必須
參酌修法精神以明瞭修法之目
的,而有先探求修法理由之需要。
⒉上開立法解釋規定之修法理由第一點謂:「本條第二項有關
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於具體適用上,經
常造成不合理現象,例如,依司法院釋字第八號、第七十三
號解釋,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如銀
行),即屬公營事業機構,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應
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而卻因
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未滿之不同,使其從事於公司
職務之人員,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上公務員之別?實難
以理解。究其根源,實為公務員定義之立法不當結果,應予
以修正。」,首先明確指出原先公務員概念過於廣泛至在實
際個案適用上所產生謬誤之結論之情況,惟修法理由指出原
先公務員定義不當之理由在於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此固屬卓
見,惟誠如前述,大陸法系之立法體例實難以避免使用抽象
之法律用語,因而對於法律規定進行解釋乃大陸法系國家
適
用法律時無可避免之工作,然而,上開修法理由已隱約透露
出限縮公務員概念內涵之修法方向及精神,為避免前揭類如
修法前之以政府股權是否達百分之五十作為區分股份有限公
司人員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標準之矛盾(在本案即有公立學
校教職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從事科研計畫辦理採購事項,是
否均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之爭論),在進行立法解釋對此限
縮公務員概念之修法精神,自不得予以忽略。
⒊修法理由第二點復指出:「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
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
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
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即
明確指出修正公務員概念之目的在於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
換言之,即係要限縮因具有公務員身分而課與刑事責任之範
圍,此顯與前述修法理由第一點隱含之精神互相呼應,故在
進行法律解釋除不得予以忽略外,更必須重視此一修法精神
,以免解釋適用之結果反與上開修法精神背道而馳,反有背
於前揭新法所含之人權保障意旨。至修法理由並直接指出限
縮公務員概念之方向在於「區別從事職務之種類」,
易言之
,應透過區別所從事職務種類界定公務員概念之範疇,即在
界定授權公務員之範圍時,對照新修正規定,必須行為人所
從事者為「公共事務」,然而,「公共事務」亦屬不確定之
法律概念,並具有多義性(詳下述),適用上仍須透過法律
解釋以確定其內涵,且為避免有違於前揭本於罪刑法定主義
底下罪刑明確性原則之意旨,以下對於公共事務之解釋必須
本於前揭限縮公務員範圍以避免不當擴張刑罰權之修法精神
。
㈡本件被告等人是否為身分公務員?
⒈按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
公務之人員」之規定,已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考其修正之目
的,在對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嚴予規範其職
權之行使,係為節制使代表國家之人適當行使公權力,並避
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故上開修正後關於公務員定義之
規定,其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基於
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所稱「公共
事務」,乃指與國家公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
質之事項;至「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
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
。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本屬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修正施行後,因公立學校非行使
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
長及其教、職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之「身分公務員」(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10
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483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本件被告多為公立大學教授已於前述,包括:被告洪連輝
、陳瓊森、G○○、K○○、申○○、未○○、庚○○、乙
○○、癸○○、辛○○、N○○、F○○、甲○○、戌○○
及L○○等15人,而公立大學並非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故上列被告均非「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身分公務員,
殆無疑義。
⒉而被告辰○○、I○○及戊○○等人,其等雖非任職公立大
學,惟被告辰○○及I○○均任職國衛院,被告戊○○則係
任職動科所,因國衛院及動科所均為財團法人,其性質與公
司化之公營事業機構相同,均屬於私法組織型態,並非依法
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參吳耀宗著,評析刑法新修正之公務員
概念,第130頁,載於警大法學論集第十一期),故上開國
衛院及動科所自均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
被告辰○○、I○○及戊○○亦非「身分公務員」,亦無疑
問。茲有疑義者,係被告子○○,被告子○○任職於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擔任副研究員之職務,其所從
事之研究工作亦與公權力行使無關,惟藥物毒物試驗所乃隸
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之「國家所屬機關」,則被告子○
○應屬於身分公務員,公訴意旨認被告子○○為授權公務員
,即有違誤。
㈢本件被告等人是否為授權公務員?
⒈至於上列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或法人團體之被告是否因參與辦
理採購事務,而因此取得授權公務員身分?此爭議係因刑法
第10條第2項之修法理由第四點指出「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
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
,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
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
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人員。」,因之,上開被告是否因參與公訴意旨所指之採
購驗收程序,即成為上開修法理由所指之「承辦、監辦採購
之人員」,而為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權限之授權公
務員?實務上並非毫無疑義,且涉及上開被告是否應以貪污
治罪條例之重罪論處,自應予探究。
⒉實務見解之歧異
⑴公訴意旨係援引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59號判決作為其
論據,而上開判決意指
略以:「公立學校及國營事業關於承
辦或監辦採購之人員,係因以公款從事採購行為,公權力介
入甚深,所執行之採購行為,為屬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而認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
務員』,是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受政府補助、委託、或
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如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
三項規定,僅係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依該
條但書規定,仍應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
理辦法為之),但其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就其從事採購行
為,乃屬『授權公務員』,倘其辦理採購有貪污、舞弊情事
,自仍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因認該案之
上訴人(係
嘉義大學教授)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辦理研究計畫所需採
購,而為刑法之授權公務員。
⑵惟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另指出:「刑法第
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稱之『公共事務』,乃指與國家公
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為限,即所授權
者須為該機關權力範圍內的事務,受授權人因而享有公務上
的職權及權力主體的身分,於其受授權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主
體的權力,若僅受公務機關私經濟行為的民事上委任或其他
民事契約所發生私法上的權益關係,所授權者並非法定職務
權限範圍內之公務,受授權人並未因而享有公權力,不能認
為是『授權公務員』。本件上述科研採購,既不適用『政府
採購法』,亦無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審議判斷既視同訴
願決定等之規定,不屬於行政處分,自非執行公權力之『公
共事務』行為,益見明瞭。」,以及「原判決既認定附表一
編號1、2、6、20、21、25、37、38為中正大學之『教學訓
輔費用』,金額均在十萬元以下,與『科學技術基本法』受
委託研究之補助經費無關,依『國立中正大學採購作業要點
』之規定,本即授權由研究計畫之主持人簽會有關單位,逕
行辦理即可,毋庸依招標、審標、決標等程序為之,更屬單
純之私經濟行為,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認為須具有公
權力之行使始得認為係公共事務,故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之
採購,須有招標、審標、決標等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程序,
始屬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共事務,則承辦及監辦該採購之
人員始得認為係「授權公務員」。
⑶上開2判決均肯定公共事務與公權力相關,其差別在於對公
權力之解讀不同,前者認為公權力介入以公款辦理之採購程
序甚深,惟並未指出公權力介入甚深之具體內涵,就此後者
則具體指出認為採購行為限於具有招標、審標、決標等具有
行政處分性質之程序,始屬公權力行使之事務,而得認為係
「公共事務」?而此爭議涉及前述對於「公共事務」此一概
念之解釋問題,自有對「公共事務」此一概念予以探討之必
要。
⒊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公共事務」之解釋
⑴按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區分,
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1、所謂公權力行為,指
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其範圍甚
廣,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事項,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2、所謂私經濟行為,指國
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
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可再細分為(1)行政輔助行為
,...;(2)行政營利行為,...;(3)行政私法行為,...。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謂「公共事務」,固不問其
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
。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
(身分公務員),惟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
,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
別服從之義務。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凡公務員
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
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上揭判決意旨首先認為「公共事務」包含「公權力行政」與
「私經濟行政」,末又將公共事務內涵限縮為具有公權力行
使之事項,顯示「公共事務」之概念具有廣、狹二意,而突
顯出「公共事務」概念具有之多義性。對此,論者另指出:
立法說明中所謂之「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公務上之權
力」當與公權力攸關,縱不侷限於國家高權行政,可能及於
給付行政,亦非無限擴充(參閱花滿堂著,從事科研採購計
畫之公立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務是否為公務員,載於司法週
刊第1705號),指出公共事務不僅限於公權力行政,亦包含
部分私經濟行政,且亦採取應限縮公共事務概念之見解。
⑵然而,既然公共事務可能及於給付行政等私經濟行政,則似
乎無法將授權公務員所從事之「公共事務」範疇,借用公權
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界線予以劃分,前揭最高法院102年
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係以「公權力行使」之有無作為區別
標準,亦即所從事之公共事務必須是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公
權力行使事務,然而,如以「公權力行使」作為認定「公共
事務」之標準,則此一標準能否涵蓋所有授權公務員所為之
「公共事務」情況,亦非毫無疑問。例如上揭修法理由第四
點所舉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和專任職員係授權公務員乙節,向
來並無爭議,則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0條規定,農田
水利會之任務包括:「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
養及管理事項。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四、農田水
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
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六、
主管機關
依法交辦事項。」,則農田水利會專任人員從事上開事務,
自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之人,然而上開法定任務多屬給
付行政範疇,且並非均須透過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方式實
行,亦可以行政契約或行政指導等非行政處分之行政作用方
式完成,則如認為必須具有公權力行使內涵始得認為係授權
公務員從事之「公共事務」,無異將部分上開農田水利會之
任務排除在公共事務範疇之外,自與前揭刑法第10條第2項
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規定意旨難謂相符,由此可見「公
權力行使」之標準並無法區辨所有屬於「公共事務」概念情
況此節,應非妄語。
⑶承上所述,為能界定授權公務員所從事「公共事務」之內涵
,自應再尋找更適合周全之辨別標準。對此,有認為我國刑
法學界對公共事務之論述,一般認其需具有對內性與對外性
,對內性是指國家對於被授權或委託者具備上下密切的監督
支配關係;對外性,則是人民對被授權或委託長期行為客觀
上存有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涉及照料義務(參閱張麗卿
著,刑法上公務員受賄犯罪之研究,載於輔仁法學第44期,
第12、13頁;花滿堂著,前揭文,第2頁。),所稱之對外
性,指出公共事務與人民之需求密切相關,隱含行政主體從
事公共事務之目的係為照料不特定之多數人民之意旨,由此
反推,如以此目的作為界定公共事務之範疇似不失為可供辨
別之標準,而此標準較能作為說明前揭農田水利會之任務為
公共事務之理由,意即人民對於農田水利事業之推行具有需
求。而對於屬於私經濟行政領域之行政輔助行為部分,論者
復指出:即使有認公共事務並不以公權力行使為限,包含統
治行政與給付行政,惟仍均認有嚴格之限制,如:對採購行
為仍認與公務員犯罪之規範目的不同,與執行職務之公正性
、忠誠義務等公務員職務犯罪之保護法益有異,因此認除非
提供人民生存照料之水、電、公共運輸等事業外,其餘採購
行為非屬公共事務(參閱謝煜偉著,論授權公務員概念在刑
法分則中之適用,第26頁以下,載於102年第8屆學術與實務
之對話研討會報告;花滿堂著,前揭文,第2頁。),就研
究案的採購行為而言,恐與人民公共事務無關,又未涉及公
權力的行使,人民對採購行為不具備依賴性及順從性,因此
不符合對外性(馬躍中,國科會報漲-國立及私立學校身分
不同?,第40頁,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217期),故應將採
購之行政輔助行為限縮為與人民基本生存需求相關者,始屬
「公共事務」,其以採購目的作為界定公共事務範疇,而排
除與人民基本生存需求無關之採購行為,應較符合修法精神
賦予公共事務概念之意義。
⑷依據上開標準,則所有公立學校或法人團體為所述教授或研
究員進行研究之目的,因均與人民生存需求無關,而遭排除
在公共事務概念範疇之外,即採購行為本質上屬於私經濟行
為。惟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因此規定進行採購時必須適用政府採
購法之採購程序,其目的依據同法第1條規定,係為使公立
學校或公營事業之採購具有公平、公開之程序,提升採購效
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故政府採購法中所有之相關規範
設計均應本於上開立法目的之實現,則是否會因為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公平、公開採購程序,而使採購行為因此從「私法
行為」轉變成「公共事務」?相較於此,一般非依法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似乎並不當然即不具有上揭之公平性
、公開性及有效率性,亦即非機關之私人或團體進行採購時
本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亦可自行選擇較公平、公開且有效率
之採購規則。假設私立大學為辦理科研計畫之採購,為求公
平、公正、公開,而自行決定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進行採購
,其所辦理之採購程序也因此具有上揭公平性、公正性及有
效率性,惟很明顯的應不會使私立學校之採購行為因而從「
私法行為」轉變成「公共事務」,由此可知採購行為是否為
「公共事務」此點,並非視其適用何種採購程序,而應視其
採購目的是否直接與公益有關。
⑸由法人或團體之採購行為性質觀察:
相同的,依內政部民國97年11月25日台內民字第0000000000
號函指出:「有關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
第2款規定『政府機關(構)』之範圍,政府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及民營化之公營事業如何適用乙節:依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97年11月5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略以,『
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而政府捐
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非該條所稱"機關"。...』...爰有關政
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民營化後之公營事業,參照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意見,尚非屬政府機關(構),自無該
款規定之適用。」,則本件屬於財團法人組織型態之國衛院
及動科所,均非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規定之公立學校或公營
事業,均無須依據政府採購法進行採購程序,其作為私法組
織所進行之採購,本質上均屬私法行為。
惟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
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
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在此情形,法人或團體即須依據上開規定適用政府採購
法進行採購。例如:卷附國衛院自訂之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
作業要點規定,第七條(二)規定:「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營
事業機構補助辦理之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本院139號訴字卷八第55頁),及動科所與農
委會簽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契約書第七條約
定:「本計畫經費預算項下所需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應依
照『政府採購法』或...辦理...」(本院139號訴字卷九第
240頁),以及動科所與農委會簽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
託研究計畫契約書第7條約定:「本計畫經費預算項下採購
作業得依照『政府採購法』,並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辦理...」(本院139號訴字卷九第252頁、第268頁)等情形
均屬之。
然而,法人或團體依據上開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其採購
行為是否因此變質為「公共事務」,亦不無疑問。對此,刑
法第10條第2項之修法理由,並未將此種情形列入授權公務
員之範疇。如認為此種情況劃歸公共事務概念之內,則可能
產生法人或團體辦理補助金額未達半數或補助金額未達公告
金額之採購為純粹私法行為,反之超過半數或公告金額則屬
公共事務,如此區分,顯與前揭刑法第10條第2項修法理由
第一點指出之「以政府股權是否達百分之五十決定股份有限
公司員工是否為公務員之謬誤」相同,亦即政府補助達百分
之四十九或補助金額少於公告金額1元之採購係私法行為,
而補助金額達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僅差距百分之一)或達
公告金額(僅差距1元)之情形則屬公共事務,此不當之結
論係前揭修法理由所欲避免。因此,法人或團體依據政府採
購法第4條規定辦理採購,縱使經過招標、審標及決標等過
程,並不當然使法人或團體之採購成為公共事務。舉例而言
,本件國衛院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以財團法人組織型態從
事私法行為,其採購之目的亦係為添購該單位所進行研究之
研究器材(熱源分析儀)而採購,縱然本件
迭經多次招標、
審標及決標之採購程序,並有6次流標之情形(本院139號訴
字卷八第97~254頁),亦不會因為國衛院適用政府採購法
之採購程序,而使此屬於私法性質之採購行為變質為公共事
務。
由上揭事例更可知,相較於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之行政機
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機關,假如依據前揭刑法第10條
第2項規定之修正理由第四點承認上開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
所為之採購行為屬公共事務,則國衛院及動科所相同適用政
府採購程序進行採購,雖均迭經招標、審標及決標之程序,
其採購行為仍屬私法行為性質而非公共事務,則前後兩者之
差別僅在於國衛院及動科所並非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
事業其一,而係私法組織型態。然而,在適用相同採購程序
,且均係為其所進行研究採購研究所需物品此種目的之情況
下,僅因為採購主體性質為機關或是私法組織之不同,導致
採購行為性質產生分屬公共事務或私法行為之差異,是否合
乎事理,
並非無疑。此由上揭透過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間2
者比較之角度觀察尤為明顯。也因此,假如適用具有公平、
公開性質之政府採購程序,並非將採購行為劃歸「公共事務
」之理由,已足見並非所有政府採購行為均屬公共事務,藉
此益徵前述⑶以「採購目的是否與人民基本生存需求之公共
目的相關」作為界定公共事務範疇之標準,用以排除與公共
利益無關之採購行為並限縮公共事務概念之範圍,不失為一
符合
首揭修法精神之解釋方向。
⑹抑有進者,論者更進一步指出:其實,採購行政,在對公務
員概念採擴充解釋之德國,亦認此與一般公部門之行為而以
權利為基礎之本質有所不同,較接近一般私部門之純經濟行
為。立法機關甚且指出這種採購行為,至多為公務行為之準
備,本身並非公共事務之執行,執行採購之人員亦非公務員
。因現行法既採限縮公務員概念,將公營事業、公立學校、
公立醫院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列,認其基礎行為之教育
、醫療等非公共事務,如反而將居於準備行為之採購行為,
認為執行公權力,有理論上之錯亂及本末倒置,以保護市場
經濟自由競爭之政府採購法,驟然適用在保障國家權力有效
與公正運作,或人民對其之依賴性等職務犯罪上,顯有疑義
(參閱林雍生著,新刑法公務員概念與範圍的再商榷,第
209~211頁,載於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2期;花滿堂著,
前揭文,第3頁)。又謂須考量該採購行為所輔助或支持的
本身事務為何,有關台電、國際機場之採購行為,涉公共利
益,但科研計畫其本身事務為「學術研究成果」,採購行為
僅為附屬輔助性質,且未涉及攸關國計民生事項,與平等原
則無涉,並非公共事務(參閱花滿堂著,前揭文,第3頁)
。由此益證如採購行為之目的係與公共無關之行政輔助行為
,或僅係為遂行學術研究,應難認該採購行為符合「公共事
務」之概念。
⒋從罪刑法定主義及人權保障之觀點
⑴當然,不能否認的是,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政府採購
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
,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
申訴」,第82條規定申訴審議委
員會應作出審議判斷,第83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
定」。第85條之1規定,因履行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申
請調解或提付仲裁。最高行政法院乃於93年度裁字第625號
裁定中明確指出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前之作
為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以異議及申訴等程序救濟,申訴審
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等審議,則以調
解或仲裁程序救濟。自應認政府機關關於招標、審標、決標
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亦即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參閱花滿堂著,前揭文,第2頁),此雙階理論固
為目前實務上之通說。惟政府採購法第83條立法理由並未明
確指出審議判斷之性質,而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使用「視
同」之法定
類推適用用語,即審議判斷與訴願決定兩者本質
上仍有不同之處,如兩者相同,審議判斷當自可直接適用行
政爭訟程序,而無須在另外透過上開規定將審議判斷「擬制
」而視為訴願決定。則因上開兩者之內涵有異,自應再查上
開審議判斷及訴願決定有何差異,以明審議判斷之對象亦即
招標、審標及決標程序是否屬於刑法之「公共事務」。
⑵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
、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此於91
年修法前即已明文(91年修法係刪除後段規定),其於87年
立法時之立法理由第一點認為:「政府採購行為一向被認定
係私經濟行為,廠商與機關之間如有爭議,本應循民事程序
解決,惟因廠商於招標、審標、決標階段,與機關並無契約
關係,難有可供提起訴訟之訴因,故為增加廠商之救濟與保
護,並兼顧政府採購之時效性需求,爰參酌『政府採購協定
』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異議及申訴程序。」,其意係以欠
缺訴因無法提起民事訴訟之私經濟行為為由,另定異議及申
訴程序救濟,姑不論當時欠缺訴因之說法是否正確(似可從
先契約義務
著手),上開立法理由已直接指出採購行為之私
經濟行為性質,而審議判斷則係為避免爭議無法救濟之便宜
措施,由此不免令人再度懷疑招標、審標及決標之屬性。
惟
於身分公務員為行政機關執行採購營私舞弊之情況,以貪污
治罪條例論罪固無爭議(是否為公權力行使行為對身分公務
員之認定並無影響),蓋其等均為公權力行使主體行政機關
所屬人員,將身分公務員於招標、審標及決標程序作成之決
定,視為公權力行使之行政處分,較無爭議。然而公立學校
及公營事業並非行政機關,其所屬人員並非身分公務員,將
上開人員於招標、審標及決標程序時所作成之決定,與行政
程序法第92條對行政處分之定義,即:「本法所稱行政處分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質上
之差別較多(即: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非行政機關,採購行
為亦非公法上具體事件等),將兩者同視之理由即更為薄弱
。惟固然因為上揭擬制規定,將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上
揭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並透過解釋將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所
為招標、審標及決標過程中之決定,視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之公權力行使行為,惟亦進一步導致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
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遭類推為授權公務員,其等在無政府
採購法明定「視為公務員」之情況下(並參下述⑶),遽以
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論處,即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下禁止類
推原則之嫌,且違人權保障之理念。
⑶再從上揭修法理由第三點所舉:農田水利會會長和專任職員
,以及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承辦
、監辦採購人員此2例比較觀察,農田水利會之任務規定於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0條已於前述,上開各項任務中均係
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而具有公共事務性質,則農田水利會
之會長與專任人員依據上揭規定從事上開公共任務,即係依
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者,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復明確
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
公務員,...」,對於應視同公務員之人員具體明確規範,
則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專任人員確屬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
」,應無疑問,且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下罪刑明確性原則之精
神。相較於此,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行為係前揭之行政輔
助行為,除採購之目的與公益有關外,性質上多屬於私經濟
行政亦已於前述。惟政府採購法對於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
範圍並未具體說明,亦無如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認
定公務員身分之明確規範,在此狀態下,「承辦、監辦採購
人員」之範圍並不明確,如無論專任、兼任、申請或執行採
購事務等屬性,即將曾經參與採購過程之所有人員認定係承
辦、監辦採購之人員,進而認為係授權公務員,並以貪污治
罪條例之重罪論罪,此亦有違於罪刑法定主義下罪刑明確原
則之要求及其保障人權之精神。因此,因採購行為本質上並
非公共事務已於前述,如仍要認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係授
權公務員,自宜參考上揭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之擬制
立法,予以明確立法規定具體之適用對象及情況(例如辦理
招標、審標及決標等事務者),以確定刑罰權之範圍。
⑷承上,因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範圍不明,影響行為人是否
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之認定,並使
國家刑罰權處於不確
定之狀態,基於人權保障之立場,似不應將此法律狀態不明
之風險歸由人民承擔,尤其在本案對於授權公務員概念之認
定有如此重大之法律爭議,甚至在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之
最高法院對此前後見解不一之情況下,更無法苛求本件被告
等人主觀上均可以明確知悉在本案自己之身分在法律上之屬
性是否為「授權公務員」,故本件所有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
理程序中均稱其等並非授權公務員確有所據。則如將前述法
律狀態不明之風險歸由被告等人承擔,應難昭折服。綜上說
明,縱然上揭實務見解(即最高行政法院乃於93年度裁字第
625號裁定),將招標、審標及決標過程中之決定解為政府
公權力行使行為,如更進一步將所有曾經參與採購程序所有
人員均視同公務員,實有違於
罪刑法定原則及其人權保障之
精神,亦不符前揭限縮公務員概念之修法精神,故除應如前
述將「公共事務」概念之範疇予以限縮外,亦應限制得適用
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範圍,並參照政府採購法第95條
第1項、第2項規定意旨,將所謂「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限
於經政府採購專業資格考試、訓練發證而具有法定採購職務
權限之「採購專業人員」,故公立大學教師、財團法人組織
型態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其等偶而兼任參與採購事務,自非
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
⒌對於上開爭議,最高法院於103年6月24日第十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統一前述歧異之見解,並排除大學教授之公務員身分
,其要旨略以:公立大學教授並非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
前段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非「身分公務員」。公立大學教授
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委託,負責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計畫(下稱科研計畫),性質上仍屬學術研究,並未經由法
令授權而取得任何法定職務權限。其為完成該項科研計畫而
參與相關之採購事務,僅屬執行該項科研計畫之附隨事項,
無涉公權力行使,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非屬公共事務
,核與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要件不符,並非「授權公務
員」。縱該項採購係所屬公立大學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因該教授並非公立大學之「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而具有
辦理採購事務之法定職務權限,亦非立法理由
例示之授權公
務員。因此教授為執行科研計畫所參與之相關採購事務,既
非行使公權力或從事公共事務,復與委託或補助之政府或公
立研究機關(構)之權限無關,且與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
款所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要件不合,亦非「委託
公務員」(參照最高法院103年6月26日新聞稿,決議本文尚
未公告),與本院前述結論相同,可供參酌。綜上所述,本
件被告洪連輝、陳瓊森、G○○、K○○、申○○、未○○
、庚○○、乙○○、癸○○、辛○○、N○○、F○○、甲
○○、戌○○、L○○、辰○○、I○○及戊○○等人均不
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本院以下擬再針對公訴意旨所指犯嫌
個別情況分別予以論斷,以求完備。
四、承上述,公立大學教師、國衛院及動科所研究人員均非授權
公務員,基此,上列相關人員既均非公務員,即均不得論以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至於本件上列被告所為是否另構成刑法
詐欺取財罪,自應再就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予以審酌: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必
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
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
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又因詐欺取財罪,係
侵害財產權之犯罪,以施用詐術之一方取得財物,致被詐欺
之一方因而生財產上之損害為必要,若無所損害,行為人除
按其情形或應成立其他罪名外,並無論以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刑事判決意旨)。
⒉次按刑法之
故意,係
指認識犯罪之構成事實,進而決定為其
行為之意思,其中決定為其行為之意思,皆有一定之遠因,
即「動機」,通常動機與犯罪之成立無關,或以之為科刑時
應予審酌之事項,然於特殊之犯罪,若以之為主觀之不法構
成要件者,如刑法分則中規定以「意圖」為成立要件之罪,
法律既明定為犯罪構成要件,則動機已成犯罪內容之一部分
,不得再視為一般之動機,故目的犯(
意圖犯)在主觀上除
須具備故意之構成要件外,尚須具備法定之不法意圖,否則
其犯罪即無以成立;又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係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
法,行為人主觀上除須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故意外,
尚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相當,屬
目的犯(意圖犯)之一種。而所謂「意圖」,即期望之意,
亦即犯罪之動機,與責任要件之故意有別;意圖為自己或他
人不法之所有,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特別構成要
件,倘行為人施行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動機並非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其犯罪亦無由成立(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
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準此以言,追加起訴意旨認為
大學教授、研究機構人員採購器材、設備,本有一定之法定
流程,且相關器材本屬公用財產,其以不實手法浮報款項、
或以不實發票請領款項,於學校陷於錯誤撥發款項予廠商時
犯行即已遂行,至於被告等於取得款項後如何使用所取得之
款項,乃犯罪後處置所得財物之行為。渠等所辯以上開不法
手段詐取之財物,係為添置器材供研究、學校公用或個人使
用,僅為其行為動機之爭辯;乃至於渠等取得款項後之實際
用途,以僅能充做渠等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之考量,
要不能倒果為因,反指渠等施用詐術不法取得之學校經費甚
或國家機關依法補助之科學研究經費為合法等語,則依據前
揭判決意旨,公訴意旨係將犯罪構成要件之「意圖」,誤為
犯罪後態度之問題,從而,公訴意旨對於涉及上開意圖要件
之相關事實,自漏未審酌,則本件上列被告持不實發票請款
之目的,如係為採購教學研究所需之物,即應認為無不法所
有之意圖,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並認不構成刑法詐欺取
財罪。茲分論如下:
㈠附表四編號㈠部分:
訊據被告洪連輝堅決否認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
詐欺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圖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其對上開犯嫌辯稱:伊並非授權公務員,且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3及5所示物品均有購買,係因為便宜行事使將購買物品
概括記載;伊會將彿科擺及飛天魔毯分批購買並無圖利國揚
公司之意,係因為兩者係不同物件,其一係以物理系之經費
購買,另一則以光電所之經費購置等語。經查:
⒈被告洪連輝案發時雖係彰師大物理系教授兼系主任,惟並非
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且被告洪連輝雖有前揭事實欄壹、一
、所示申報不實之情形,惟其係將公款用以購買教學所需器
材,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亦未詐得任何財物,因此附表四編
號⒈部分,自不得論被告洪連輝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
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從而,亦不得論被告丙○○、丁○○
、U○○及郭首位為該罪之共同正犯。且既然被告洪連輝並
非公務員,職務上所製成之文書性質上亦非
公文書,所為自
與刑法第216、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
件有間,亦不得以該罪相繩。
⒉又就附表五所示品項為光學實驗耗材(光譜燈管、凸透鏡、
凹透鏡)及普物實驗耗材(包含彈性線材、稜鏡、彈簧、導
線、熱偶線)等2張發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及5所示發
票),雖未針對各項物品明確記載,而僅以上揭品名概述,
惟並無足夠證據證明實際上並未採購,雖使用上揭概括用語
概述全部物品,惟尚難認有不實之處,此部分自亦不成立犯
罪。綜上所述,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丁○○、洪
連輝、U○○及郭首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之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以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5部分另涉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既均無法證明
,本應對被告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人前
開事實欄壹、一、部分所示經本院
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此
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⒊就附表四編號㈠之⒉部分,承前所述,因被告洪連輝並非授
權公務員,自亦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適格行
為人,縱然被告洪連輝確有違法分批採購之情,惟其並非承
辦採購之人員,自不得以該罪相繩,此部分即應對被告洪連
輝為無罪之諭知(即附表五編號㈠部分)。
㈡附表四編號㈡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G○○及P○○堅決否認涉有貪
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被告G○○辯
稱:伊並非授權公務員,購買眼動儀之價金233萬元合乎市
場行情,伊並沒有事先與國揚公司談妥實際售價為158萬元
,且伊係在購得眼動儀後才知道預放款之存在及額度,嗣後
伊雖將預放款領出,為均使用在支付研究助理薪水、購買研
究器材及出國考察使用,且本件購買眼動儀之款項係民間基
金會之捐款,無國科會無關等語;被告丙○○、丁○○、P
○○均辯稱:被告G○○並非授權公務員,其等亦無詐取財
物之行為,國揚公司預放款制度基本上係一種讓利之行為,
希望幫忙教授能在需要時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等語。經查:
⒈被告G○○於案發時雖為中正大學教育學院教授,並於附表
四編號㈡所示採購程序,參與審查採購物品規格、建議底價
以及交貨後之驗收工作,惟本件採購之承辦人員為中正大學
總務處事務組之巳○○,實際主持開標、決標為事務組長陳
清榮,此並有國立中正大學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中正秘
字第0000000000號函
在卷可按,故被告G○○非本件專任承
辦採購人員,自非授權公務員,所為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款職務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
,則被告丙○○、丁○○及P○○亦不得依據貪污治罪條例
第3條規定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詳
如附表五編號㈡)。
⒉另外就被告G○○等人是否應另論以刑法詐欺取財罪部分,
本院以下附帶說明:公訴意旨認為被告G○○所施用之詐術
,係被告G○○招標前即知悉眼動儀之實際成交價為158萬
元,而仍提供高達260萬元之估價單予中正大學,並建議採
購底價為238萬元等情。惟查:
⑴依據卷附國立中正大學購案價格分析及底價建議表(本院
139號訴字卷六第11頁),其中同款設備最近成交價格紀錄
表欄列出台中教育大學購買眼動儀之成交金額為284萬,及
國立東華大學以238.5萬元購得,而申請人之建議價格欄則
填載238萬元,以上資料由助理O○○填妥後,並由被告G
○○在申請人欄簽名,由此可見被告G○○建議之底價為
238萬元。前者並有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
日臺中大學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隨函檢送之眼動儀系統
儀器之招標、決標文件及契約影本在卷可佐(本院139號訴
字卷六第129~216頁),至於國立東華大學實際上係以218
萬5000元購得,亦有國立東華大學開標紀錄在卷可按,證人
P○○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係因規格不同,所以決標價
格不同(本院139號訴字卷十四第186頁),惟由此可見,中
正大學購買上開眼動儀系統並以233萬元決標似未明顯逾越
市場行情。且採購底價之建議無疑係一種價值判斷,並無所
謂真偽之問題,就此而言,則被告G○○建議底價得否認為
是施用詐術之行為,並非無疑,惟如被告建議時業已與國揚
公司私下約定將以158萬元成交,則另當別論。
⑵惟證人即共同被告P○○於本院審理時證稱:「(G○○選
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請求審判長提示卷證,審判長提示102
訴字第139號卷十四第220P○○於103年3月19日提出之陳述
狀第九行到第十一行,G○○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你
在這陳述書第2頁有提到說「是因為老師要求跟原廠要折扣
及透過外購的方式採購才會談好最低只能給老師158萬」,
這句話裡有前後兩次提到老師,第一個老師和第二個老師是
分別指誰?)這部分是針對B○○談的,所以兩個老師是指
B○○。」、「(G○○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同樣的
一份資料,倒數第5行,「因為老師覺得這260萬是他們研究
團隊好不容易爭取到的預算,所以儘可能會想要把它保留下
來」,這段話裡面的老師指誰?)B○○老師。」、「(G
○○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B○○在何時有這樣的表示
?)在採購的時候。」、「(G○○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
問:是在中正大學眼動儀採購案決標之前還是之後,B○○
有跟你表示說260萬是研究團隊好不容易爭取到的預算,所
以儘可能想要把它保留下來?)應該是決標之前,會希望我
們跟原廠那邊要折扣。」、「(G○○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
師問:B○○既然是服務在中央大學,為什麼她向你爭取中
正大學採購的優惠,你會同意幫她處理?)因為我們業務是
中間人,我們幫老師寫信跟原廠爭取。」、「(G○○選任
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B○○既然不是服務於中正大學教育
學院,為什麼她以她的名義向你要求請原廠給中正大學教育
學院價格折扣,你會依照她的要求跟原廠要求折扣?)應該
說我們如果客戶有要求,尤其像B○○她是認識很久的客戶
,所以她有要求我們就會幫她去詢問原廠。」等語(本院
139號訴字卷十五第112頁反面~第113頁),顯見就中正大
學採購眼動儀與被告P○○議價者,實際上為B○○,被告
P○○並未直接與被告G○○達成158萬元成交金額之合意
,則B○○是否有將議價結果報告被告G○○,自應依據B
○○之證詞。
⑶證人B○○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提示本院卷卷十四
第193頁反面,受命法官問:上次
開庭我們問過P○○說『
158萬元是不是你決定的?』,P○○說『B○○跟我們講
,她是用中央大學的優惠,就是我剛才給庭上的資料,因為
B○○就在中央大學任教,中央大學跟我們買過五、六套眼
動儀,所以後來原廠都給他們比較優惠的折扣,B○○有幫
G○○要求相同的折扣,我們有把B○○的一些相關論文跟
要求跟原廠反應,原廠才同意給,我們才給B○○這方面的
價錢。』,事實是不是像P○○講的這樣?)我想那意思應
該是我的確有跟P○○說可以考慮像中央大學的優惠,就同
我剛剛跟審判長說明的,其實我從來沒有負責中央大學的採
購,我進到中央大學是2003年,不管是我們學習所或認知所
都買了,但都不是我負責採購,但是我們在國際上開會的時
候都可以知道同一學校買採購後,第二台通常都不會像第一
台那麼貴,這是我所知道的。所以我這邊說的優惠,就是我
們本來就知道它是有一個很大的空間的,所以我並不知道詳
細的折扣或是其他,那個的確是我不知道的,後來原廠都給
他們比較優惠的折扣,應該是P○○知道中央大學有比較優
惠的折扣,可是對我來說我並不知道,所以當P○○說他有
幫老師要求相等折扣時,的確我那時候有說,如果中央大學
可以買便宜,表示中正大學也不用花那麼多錢買,所以P○
○才給我這方面價錢,P○○的確可能給我這方面的價錢,
但是中正大學買眼動儀這件事情,因為不是我負責採購的,
所以如果按照P○○這樣說,應該我們當時的確是會去討論
,但是我從來沒有負責過任何的採購。」、「(受命法官問
:在討論的過程中,P○○應該是有把他爭取到的價格跟妳
講?)這我真的就記不起來,因為大部分都是在會議中見面
,或是像剛剛那樣我們需要把報告給他。」、「(受命法官
問:再加上P○○所講的,最後這158萬元就是由妳這邊提
出要求說要有一些折扣,P○○也說他是事後跟妳講他爭取
到這些折扣,就妳回憶來說,P○○講的這過程正確嗎?)
我很難判斷正不正確,我們的確會談,但是我的印象裡面是
談規格。」、「(受命法官問:你們有沒有討論過價格的問
題?)應該是說我們希望盡量不要花太多錢,這是我同意的
。」、「(受命法官問:P○○跟妳討論折扣的問題是因為
中正大學要採購的,妳有沒有把這討論的過程跟價錢跟中正
大學的G○○說明?)如果按照剛剛法官的邏輯,我覺得合
理,我的確是會跟O○○說可以有折扣,至於詳細的情形就
叫他們再跟廠商談。」及「(受命法官問:妳是跟O○○說
,還是妳有跟G○○說?)我印象裡面是沒有,因為我也不
想去管,應該說我不想涉入採購的細節,因為不是我們的錢
,而且我也沒有權力去對這種事情。」等語,均為表示證人
B○○有將158萬元之實際交易價格告知被告G○○之情形
,即無法依據證人B○○之證詞證明被告G○○於建議底價
時即知悉眼動儀將來之實際成交金額為158萬元。
⑷證人即被告G○○之助理O○○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
「(G○○之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在本件辦理採購的期間
,一直到99年這案子決標以前,P○○有沒有跟妳提過他們
公司會把採購的金額預留在國揚公司當作教授的預放款?)
沒有。」、「(提示鈞院卷卷三第6頁反面筆錄P○○之答
覆,G○○之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在這次P○○的證詞第
四點裡面,P○○有講到有一個75萬的價差,我不確定是G
○○或行政的O○○跟我講的,當時並沒講確切的數字,但
是希望能夠多保留一點預放款。請問就妳的部分,妳認為這
證詞實在嗎?)P○○沒有跟我講過這個。我的部分我認為
是不實在的。」、「(G○○之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妳剛
提到說在知道有預放款這件事情後,P○○有提供一個文件
給妳看,請妳描述一下跟妳解釋金額部分的時候?)因為是
公司電腦螢幕的頁面,P○○開電腦給我看的,所以我就是
知道一下數字。」、「(提示101年偵卷第1955號第46-47頁
國內訂購單統計表及國揚儀器銷貨憑單,G○○之辯護人謝
祥揚律師問:妳看到的內容是這份嗎?審判長籲請證人口述
所看到之文件內容。)不是整份憑單只有中間那個,我看到
的內容是:『案號:AE000000-0,案名眼球軌跡追蹤系統一
套保固一年,新台幣233萬,實際售價166萬,等於67萬預放
款,PS
原本實際售價為158萬加發票稅金另加8萬等於166萬
。』」、「(審判長問:妳說P○○給妳看的電腦螢幕內容
就是妳念的這些?)對。」、「(G○○之辯護人謝祥揚律
師問:妳是什麼時候看到這電腦螢幕的?)我不太確定時間
,但應該是99年比較後面。」及「(審判長問:大概得標後
多久?)得標後很久。」等語(本院139號訴字卷五第278頁
反面~第279頁),亦無法據以證明被告G○○之助理O○
○於決標前知悉實際成交為158萬元,更遑論得以藉此證明
被告G○○於得標前即透過證人O○○知悉此事,參以本件
採購多由證人O○○與P○○聯繫,則被告G○○辯稱其並
未預先與國揚公司談妥實際成交價158萬元等語,
尚非無據
,則被告G○○在不知實際交易金額之情況下,基於最近該
項儀器之交易紀錄,提供國揚公司之估價單及建議採購底價
供承辦採購人員訂定底時價參考,即難認係施用詐術之行為
。從而,本件採購過程中,並未見有何欺罔之詐欺行為,被
告等人所為即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⑸此外,存放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原則上不得領出,僅供教授
將來向國揚公司購買研究器材使用此點,乃係因為會計制度
之僵化所以有此彈性措施,則如預放款係供研究使用,即難
認存放預放款之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檢察官自仍須舉
證證明存放預放款不法所有之意圖,已於前述。而本件雖被
告G○○嗣後將存放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領出,其領出之目
的係非供私人用途,此並有P○○之電子郵件在卷
可證(本
院102訴字卷十七第95頁)。且領出時間係於100年1月間,
且係因為被告G○○未申請到研究計畫而無法支付助理薪水
所致,此並據證人O○○及宙○○到庭證述明確,而上開領
出預放款之時點,距離本件採購決標日即99年3月23日已逾
半年之久,且係因為決標之後發生未能申請研究計畫致無法
支付助理薪水此事,始萌生向國揚公司領取款項之意思,由
此即難證明被告G○○於半年之前建議底價之際,其主觀上
即有將該筆款項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此外,亦無證據
證明被告丙○○、丁○○、P○○與被告G○○間,有詐欺
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綜上所述,足認被告G○○所辯,並
非無據,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G○○、丙○○、丁
○○及P○○有詐欺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為,揆諸前揭最高
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286號及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等刑
事判決意旨,自不得另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相
繩,附此說明。
㈢附表四編號㈢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天○○及K○○均堅決否認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均辯稱:被
告K○○並非授權公務員,自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詐
欺罪等語,被告K○○另辯稱:其所請得之預放款均用以作
為購買研究所需器材之用,因其實驗需要「血壓遙測感測器
」,被告無法自行設計完成,所以需要向國揚公司購買獨家
代理之DSI血壓電極,其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被告天
○○另辯稱:附表四編號㈢⒊部分相關之11張發票與伊無關
,並非伊交付予被告K○○,伊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行為等語。經查:
⒈被告K○○擔任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教授,並非承辦採購
之專任人員,自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則被告丙○○、丁○○及
天○○即均非該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因此就附表四編
號㈢⒈、⒉部分,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罪,均應對被告丙○○、丁○○、K○○及天○○為無罪之
諭知(附表五編號㈢)。而就附表四編號㈢⒊部分,上開公
訴意旨所指被告丙○○、丁○○及K○○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
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
告等3人前開事實欄壹、二、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天○○部分,詳
下述⒉)。
⒉又被告K○○所申請而得之預放款均作為採購研究所需物品
使用,亦有被告K○○所提出之問題發票及其銷貨對照證據
列表(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119頁)、購買之器材照片(本
院139號訴字卷三第124~130頁)及銷貨憑單(本院139號訴
字卷三第131~172頁)在卷可證,足認被告K○○確係將預
放款用於購買研究器材之用,自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
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被告K○○所為即與
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則被告丙○○、丁○○及
天○○自亦非該罪之共同正犯,附此說明。
⒊而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天○○又起訴書附表四編號㈢⒊部分
:證人即被告K○○之研究助理寅○○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天○○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我剛才問的都是實
際有購買東西的發票問題,現在檢察官起訴的還有另外一個
部份是,實際上沒有購買東西,但是有開發票的部分,這部
份妳在偵查中清楚嗎?妳看一下394頁最上面的一個問題,
「預放款的來源,有時是沒有買東西,但先開發票把錢先放
在國揚公司,後續需要東西再來跟國揚公司買」,妳說「是
」?)嗯。」、「(天○○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另外
一種情況就是沒有買東西,但是有開發票的情況對不對?)
嗯。」、「(天○○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剛才檢察官
問妳說這些發票是怎麼開,妳有說品項是問過學生,金額是
老師跟妳講的,是不是這樣?)才知道花多少。」、「(天
○○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經費還剩多少,要報多少錢
去核銷,這是老師跟妳講的?)嗯,對。」、「(天○○選
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檢察官剛有問妳說,妳怎麼去跟國
揚公司說發票要這樣子開,妳說你有打電話,也有用電子郵
件?)嗯。」、「(天○○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除了
這兩種方式之外,妳有跟天○○交代過這發票要這樣子開?
)沒有。」、「(天○○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妳打電
話是打到國揚的公司嗎?)不記得。」、「(天○○選任辯
護人洪主雯律師問:電話那頭是女生接的嗎?)嗯。」、「
(天○○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還是回妳電子郵件是一
個女生?)都是一個女生,但是我不確定是不是同一個。」
、「(天○○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接電話的對象是一
個女的,發電子郵件的對象也是一個女的?)對。」及「(
天○○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這些沒有買東西的發票,
後來是寄過來或是有人親自拿給妳?)沒有,平常處理的發
票太多,就把它當作是日常事務這樣,沒有特別在意怎麼來
的。」等語,
足證附表四編號㈢⒊部分所示之11張發票並非
被告天○○所提供,被告天○○與此無關,即無證據證明被
告天○○共同涉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
務員不實登載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等罪嫌
,此部分即應對被告天○○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㈣)
。
㈣附表四編號㈣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申○○及未○○均堅決否認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
、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丁
○○、申○○及未○○等均辯稱:被告申○○並非刑法之授
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申○○所申請之款項均納入預放款
內尚未使用,額度僅4萬元,亦供購買實驗室需要之研究器
材等語。經查:
⒈被告申○○擔任陽明大學醫學院生理研究所所長及醫學院醫
學系生理學科科主任教授,並非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
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
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論科,則被告丙○○、丁○○及未○○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
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丁○○、
申○○及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
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
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4人前開事實欄
壹、三、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而本件被告申○○預放款僅4萬元,且均存放在國揚公司內
,並供購買實驗室所需器材使用,業據被告4人
迭於警詢、
偵查及審理時陳述明確且互核大致相符,
應堪認定。本件自
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申○○有將該筆款項納入私庫之意,其
將該筆款項使用於購置實驗室所需器材,尚難認被告申○○
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286
號及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等刑事判決意旨,即難另認被
告丙○○、丁○○、申○○及未○○有詐欺取財罪之犯行,
附此說明。
㈤附表四編號㈤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庚○○及天○○均堅決否認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
、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丁
○○、庚○○及天○○等均辯稱:被告庚○○並非刑法之授
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庚○○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
作為購買實驗室研究器材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庚○○擔任臺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副教授,並非承辦
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
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
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丙○○、丁○○及天○
○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
被告丙○○、丁○○、癸○○及天○○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
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
被告等4人前開事實欄壹、四、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而本件附表四編號㈤⒈部分被告庚○○所請得之款項,係用
以購買被告庚○○研究所需之小動物呼吸器,業據公訴意旨
指明,此部分即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
。至附表四編號㈤⒉所示3張發票,均屬被告庚○○存放於
國揚公司之預放款,惟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庚○○有不
法所有之意圖。依據卷附國揚公司之客戶交易明細分析(
1955號偵卷第21、22頁),被告庚○○之預放款分別係用於
購買穩豪血壓監測系統、採血針、NEMI呼吸器用-壓克力唧
筒、動物數位訊號傳輸線、真空幫浦、玻璃吸引瓶、本生燈
、護士型(尼)水銀血壓計等教學研究器材,且依卷附會勘
記錄及其附表(1955號偵卷第9、10頁),被告亦將購得之
物品置放於臺師大之實驗室內,即難認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而難再論刑
法詐欺取財罪,附此說明。
㈥附表四編號㈥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乙○○及W○○均堅決否認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被告丙○○
、丁○○、乙○○及W○○均辯稱:被告乙○○並非刑法之
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之職務詐欺罪等語。經查:
⒈被告乙○○擔任國防大學化學及材料工程系助理教授,並非
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自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
、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則被告丙○○、
丁○○及W○○即均非該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因此就
附表四編號㈥部分,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之罪,均應對被告丙○○、丁○○、乙○○及W○○為無罪
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㈤)。
⒉至於被告乙○○因本件採購而存放於國揚公司之預放款31萬
9000元均尚未領出,對此被告乙○○辯稱係將用於研究用途
等語,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天○○、壬○○及W○○於偵查
中之陳述相符(1955偵卷十第12、109頁;1955偵卷十一第
42頁),本件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乙○○有何不法所有之
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自難論
被告丙○○、丁○○、乙○○及W○○此部分有共同另犯刑
法之詐欺取財罪,附此說明。
㈦附表四編號㈦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癸○○及玄○○均堅決否認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
、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丁
○○、癸○○及玄○○等均辯稱:被告癸○○並非刑法之授
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癸○○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
為購買研究器材之費用等語;被告玄○○則辯稱:該4張發
票均與伊無關,係被告癸○○自行向國揚總公司拿取等語。
經查:
⒈被告癸○○擔任成功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副教授,並非
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
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
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丙○○、丁○○及
玄○○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
所指被告丙○○、丁○○、癸○○及玄○○涉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
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
分與被告等4人前開事實欄壹、五、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
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至於被告癸○○本件持不實發票請領之款項,均存放於國揚
公司,並作為購買與研究有關之物品使用,此部分並有被告
癸○○提出之存放於國揚之費用支出項目明細(1955號偵卷
7第19頁、本院139號訴字卷二第201頁)及廠商銷貨記錄及
銷貨憑證(1955號偵卷7第26頁以下、本院139號訴字卷二第
202~211頁)在卷可稽,證人即被告癸○○之助理趙婉萍於
調查站證稱:「(問:前述預放款用途為何?)前述預放款
都是用來購買實驗室所需之藥品、儀器等,並未做私人用途
使用。」(19555號偵卷第135頁)等語,即難認被告有不法
所有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而
難再論被告丙○○、丁○○及癸○○刑法詐欺取財罪,附此
說明。
⒊至於被告玄○○部分,被告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
「該四筆項目的發票是由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寄送的方
式寄發票給我,我向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表達要採購的方
式,第一、二項是由我以傳真的方式傳給丙○○表示。而第
三、四項是由研究生或助理打電話到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實際承辦的對方的人是何人我不清楚。我之前是有看
過玄○○,是在送貨過來的時候有看過。我採購都是與總公
司接洽。」等語,並有被告癸○○親筆信4紙在卷可稽(
1955號偵卷7第6、7頁;1955號偵卷8第24、25頁;1955號偵
卷11第44頁;1955號偵卷12第20頁),足認此部分4張發票
之開立與遞送,均係由被告癸○○直接向國揚總公司拿取,
再寄送與被告癸○○,則被告玄○○並不知情且未參與,即
難認被告玄○○有與被告癸○○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款之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㈥)。
㈧附表四編號㈧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辛○○及P○○均堅決否認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被告丙○○
、丁○○、辛○○及P○○均辯稱:被告辛○○並非刑法之
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之職務詐欺罪等語。經查:
⒈被告辛○○擔任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授,並非承辦採購
之專任人員,自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則被告丙○○、丁○○及
W○○即均非該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因此就附表四編
號㈥部分,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均
應對被告丙○○、丁○○、辛○○及P○○為無罪之諭知(
附表五編號㈦)。
⒉至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辛○○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存放
於國揚公司之預放款6萬4千元,嗣後換取教學研究所需之「
HP筆記型電腦1組」、及本件所採購「24小時血壓測量儀」
、「可攜式心電圖及血壓監測系統一件組」及「24小時血壓
紀錄器」需用之電極貼片、壓脈帶等物品,此並有銷貨憑單
在卷可稽(本院139號卷三第24~25頁),核與證人P○○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辛○○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
這銷貨憑單的第一張,上面寫HP筆記型電腦,上面寫的銷貨
日期是2011年8月19號,第二張是電擊貼片等等這些物品,
上面的物品是2011年1月19號,為什麼這兩批送過去的時間
隔大概6個月?)因為那時候我們送儀器過去的時候,R○
○他們有提供電腦,把儀器軟體安裝在上面的時候,發現那
台電腦太舊跑不動,所以說那時候和R○○討論說,要不然
我們就是把本來要送實驗室的耗材,就是貼片和壓脈帶,把
它們變成一個電腦,因為他們好像沒經費可以去採購電腦,
那一年度好像沒有經費可以採購新的電腦。」、「(辛○○
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是你說要把本來的耗材轉換成現
在這台HP筆記型電腦?)我們那時候討論,就說該怎麼解決
。」及「(辛○○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為什麼第二張
銷貨憑單的日期是在大概六個月之後?)因為他們像這個壓
脈帶或是電極貼片,如果說沒有使用,新的買來放久還是會
壞掉,那時候可能是等他們有用壞再送新的過去。」等語相
符,亦與證人R○○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辛○○選任
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P○○曾經贈與成大醫院有關於電腦
、壓脈帶及貼片這事情妳知道嗎?)知道。」、「(辛○○
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這些東西是妳簽收的嗎?)是。
」、「(辛○○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請求審判長提示卷證
。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三第24至26頁銷貨憑單及簽呈。辛○○
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請證人看一下,上面有一個客戶
簽收R○○是不是妳簽的?)對。」、「(辛○○選任辯護
人曾怡靜律師問:妳知道P○○提供筆記型電腦的銷貨憑單
上面所載的HP筆記型電腦給成大醫院家醫科,妳知道有這件
事情嗎?)知道。」、「(辛○○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
:第二頁是電擊貼片等,這些東西也是由P○○提供給成大
醫院家醫科,這個事情妳知道嗎?)知道。」、「(辛○○
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下面的簽名R○○是妳簽的嗎?
是我簽的。」、「(辛○○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妳簽
收後這些東西是放在什麼地方?做何使用?)目前是放在我
的研究室裡面,我的位子上面的櫃子。做研究使用。」、「
(辛○○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這台HP筆記型電腦,你
們平常是怎麼它的?)目前都用在研究上,只要那天有排病
人,我們就會做一個研究執行。」、「(辛○○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問:壓脈帶和貼片呢?)現在目前是放在我坐的
位置,上面的櫃子上。」及「(辛○○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
師問壓脈帶和貼片是什麼時候要用的?)研究跟幫病人檢查
的時候使用的。」等語無異,顯見被告辛○○上開存放在國
揚公司之額度,亦作為換取研究所需器材之用,自無不法所
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
難認再論被告丙○○、丁○○、N○○及J○○共同另犯刑
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㈨附表四編號㈨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N○○及J○○均堅決否認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
、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丁
○○、N○○及J○○等均辯稱:被告N○○並非刑法之授
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N○○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
作為購買教學器材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N○○擔任虎尾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副教授,並非承辦
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
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
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丙○○、丁○○及J○
○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
被告丙○○、丁○○、N○○及J○○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
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
被告等4人前開事實欄壹、六、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N○○以附表四編號㈨所示不實發票3張請領之款項,
係用以購買「Conceptual physics DVD」、「
Demonstration in physics-part 1」及「斜角測量儀」等
供教學使用之設備,而該設備亦已依據虎尾科技大學規定補
辦財產登記(本院102訴字卷十五第8頁),本件亦無其他證
據足認被告N○○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
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再論被告丙○○、丁○○、
N○○及J○○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㈩附表四編號㈩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辰○○、I○○及壬○○均堅決
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
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
○○、丁○○、辰○○、I○○及壬○○等均辯稱:被告辰
○○及I○○均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
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經查:
⒈被告辰○○擔任國衛院疫苗研發中心技術師,被告I○○擔
任助理,並非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
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
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
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丙
○○、丁○○及壬○○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
。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丁○○、辰○○、I○○
及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
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5人此部
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5人前開事實欄壹、七
、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⒉又本件附表四編號㈩部分之不實發票3紙,均係用以支付購
買國衛院熱源分析儀時積欠之款項,此亦據公訴意旨指明無
誤,顯見被告辰○○及I○○2人均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揆
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被告丙○
○、丁○○、辰○○、I○○及壬○○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
財罪刑,附此說明。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F○○及D○○均堅決否認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被告丙○○
、丁○○、F○○及D○○均辯稱:被告F○○並非刑法之
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之職務詐欺罪等語。經查:
⒈被告F○○擔任台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推廣學系助理教授,
並非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自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
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
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則被告丙○
○、丁○○及W○○即均非該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因
此就附表四編號㈥部分,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2款之罪,均應對被告丙○○、丁○○、F○○及D○○為
無罪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㈧)。
⒉被告F○○因申請採購附表四編號之ADInstruments教學
軟體套組,由國揚公司將38000元列入其預放款,嗣因教授
生理學肌肉方面之基礎實驗課需購買價值7萬2千元橋式放大
器(QuadBridge Amp),即以上開預放款購買(尚積欠3萬8
千元),並存放於實驗室內供教學之用,此並有會勘紀錄及
台中教育大學自然係教授F○○會勘記錄附表在卷可佐(
6256偵卷3第33、34頁),既然被告F○○係以預放款購買
教學研究所需儀器,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
意旨,即難認被告丙○○、丁○○、F○○及D○○共同另
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及甲○○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丁○○及甲
○○等均辯稱:被告甲○○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
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
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而被告甲○○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向國揚公司購
買研究設備「動物軌跡分析儀」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甲○○擔任中興大學森林系副教授,並非承辦採購之專
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
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丙○○及丁○○均非上開2罪之
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丁○
○及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
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3人此
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3人前開事實欄壹、
八、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甲○○因欠缺購買研究設備之經費,為能購買研究所需
價值45萬元之「動物軌跡分析儀」,先向國揚公司取得上開
設備後,以附表四編號所示9張發票金額總計45萬元申請
之款項分期支付,且被告甲○○購得之上開儀器,均置放於
研究室使用,嗣後並納入校產管理,有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
、簽呈影本及證明函在卷可稽(本院139號卷四第286頁),
顯見被告甲○○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
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被告丙○○、丁○○及甲○
○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及戌○○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丁○○及戌
○○等均辯稱:被告戌○○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
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
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而被告戌○○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購買研究器材
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戌○○擔任中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助理教授,並非承辦
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
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
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丙○○及丁○○均非上
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
○、丁○○及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
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3人前開事實
欄壹、九、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戌○○為購買並先取得使用價值17萬元之「訊號記錄分
析裝置(powerLab4/26)」,雖中興大學已核准經費惟尚未
採購,持附表四編號所示3張發票總計10萬9千元用以支付
上開機器之價款,款項不足之6萬1千元部分暫先積欠國揚公
司,業據公訴意旨指明,且經被告戌○○供述在卷,而上開
設備雖先行交付,為嗣後於中興大學之採購程序完成後已納
入中興大學財產,此並有國立中興大學財產增加單第三聯在
卷可稽(本院139號卷九第70頁),則被告持上開3張發票請
款係用以購買上開設備,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嗣中興大學
完成採購程序撥款後,付清被告購買上開機器積欠國揚公司
之費用,剩餘款項11萬9千元則納入被告戌○○之預放款,
此亦據證人黃○○於調查站詢問時陳述屬實(1955號偵卷12
第46、47頁),而戌○○之預放款嗣後係供購買研究設備或
器材使用,此亦經證人黃○○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明確(
1955號偵卷12第46、47頁),並有戌○○預放款明細(1955
偵卷第92頁)在卷可佐,本件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戌○○
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
意旨,即難認被告丙○○、丁○○及戌○○共同另犯刑法詐
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及L○○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丁○○及L
○○等均辯稱:被告L○○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
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
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而被告L○○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購買研究器材
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L○○擔任中興大學獸醫系副教授,並非承辦採購之專
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
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丙○○、丁○○及L○○均非上
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
○、丁○○及L○○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
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3人前開事實
欄壹、十、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L○○因欠缺購買研究設備之經費,為能購買研究所需
之生理記錄器零組件,先向國揚公司取得上開設備後,以附
表四編號所示8張發票申請之款項支付,核與證人黃○○
於偵訊時證稱:「(問:L○○老師的情況如何?)老師先
買儀器24萬5千元,他沒有預扣款,先買之後再付款,品項
是否相符要看發票,老師確實有購買儀器。」等語相符(
1955號偵卷12第58、59頁),顯見被告L○○亦係先使用儀
器後持不實支票請款支付欠款之情形,既然被告L○○所為
係欲購買研究所需儀器使用,自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
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被告丙○
○、丁○○及L○○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子○○及D○○均堅決否認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
、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子○○辯稱
: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購買研究所需之顯微鏡頭及顯微鏡
上揭數位相機之費用等語;被告D○○則辯稱:附表四編號
所示3張發票伊不知情,發票並不是由業務員傳遞等語。
經查:
⒈被告子○○為購買研究所需之顯微鏡頭與顯微鏡上揭數位相
機,而持附表四編號所示發票3紙請款支付費用,並已納
入藥毒所之財產,此有財產增加單1紙在卷可按(本院139號
卷四第77頁),而核與證人C○○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
:「(子○○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妳是什麼時候看過
的?)我真的不知道,但是最近的一次就是我們每年都會有
財產盤點,那時候我看過,你要說第一次的話,我的印象真
的很模糊。」、「(子○○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後來
這東西有一直在你們的試驗所裡面嗎?)嗯。」、「(子○
○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有登錄為試驗所的財產嗎?)
有。」、「(子○○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就被告子○
○的部份,他取得顯微鏡頭跟顯微數位相機的時候,有把它
帶回家裡或是擅自私用,還是說一直放在實驗室裡面?)應
該是放在實驗室,就我所知,因為那個東西事實上是屬於儀
器其中的某一個配件,一般家庭是不需要用到那東西。」、
「(子○○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那東西取得確實是因
為實驗的必要?)嗯。」、「(子○○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
師問:是在試驗所裡面?)嗯。」、「(子○○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問:目前還是?)還是。」及「(子○○選任辯
護人陳振吉律師問:登錄在試驗所的財產裡面?)嗯。」等
語大致相符(本院139號卷十四第112頁),足認被告確係為
研究使用始購買上開物品,嗣後亦已編為藥毒所財產,揆諸
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足證被告子○○並
無不法所有意圖,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丁○○子
○○及D○○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
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
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3人前開事實欄壹
、十一、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至於被告D○○涉案部分: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D○
○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在準備程序的時候,我說要
這樣處理向國揚的某位業務人員講的,你講這句話的意思是
說要開三張發票這樣處理是向國揚某個業務人員講的?)按
照這樣是沒錯,但就是說在電話中討論出來的結果是這樣但
是當初是他們有這樣的建議,那時候就沒有在偵訊當中表示
出來。」、「(D○○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說是在
電話裡,你是用電話來跟國揚討論這三張發票,電話的對方
是誰?)就剛講的,不記得了。」及「(D○○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問:但是能不能確定是D○○?)應該不是她。
」等語(本院139號卷十四第120頁反面),足認被告子○○
並非向被告D○○索取上開3張發票,則被告D○○是否知
悉此3張發票係不實記載之發票,並非無疑。
⑵雖被告子○○證稱該3張發票係被告D○○交付,惟證人即
共同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D○○選任辯護
人洪主雯律師問:國揚公司會用什麼方式把耗材送到你手上
?)大部分都是用寄的,後面幾次是用親自送?」、「(D
○○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親自送就是業務送的,大部
份都是用寄的?)對。」、「(D○○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
師問:貨是用寄的,那發票呢?)連同發票寄過來。」、「
(D○○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能夠清楚的記憶,你
跟國揚公司的交易,哪一次是用寄的、哪一次是業務人員親
送的?)沒辦法記得每一次,我只記得後面幾次由D○○送
過來。」、「(D○○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為什麼
可以很明確去記憶這件這三張發票不需要送貨物,但是卻由
D○○送發票到你手上?)印象中至少有一次是她送過來。
」及「(D○○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我講的是你有沒
有辦法很確定這三張發票的哪一次?)現在印象模糊。」等
語(本院139號卷十四第121頁),自難認被告D○○是否或
於何次將上開3紙發票中之何張發票交與被告子○○。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子○○復證稱:「(D○○選任辯護人洪主
雯律師請求審判長提示卷證。審判長提示101年偵字第6256
號卷五第30~34頁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D○○
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看一下這幾張的品項是不是都是
你跟國揚公司購買的?)這應該都是國揚的沒錯。」、「(
D○○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們收到貨物的時候,是
不是都會在簽收欄那邊簽名?)對。」、「(D○○選任辯
護人洪主雯律師問:這張銷貨憑單再寄回去國揚公司?)有
沒有寄回去,這應該是當場簽名的。」、「(D○○選任辯
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剛才說交貨的時候,有時候是用寄的
,有的時候是業務人員親自交的,那是不是如果郵寄的話,
銷貨憑證上面就沒有業務的名字?)對。」及「(D○○選
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所以後面這幾張業務人員沒有簽名
的,表示那幾張業務人員是用寄的?)應該是。」等語(本
院139號訴字卷十四第122頁),則本件3紙發票並無實際交
付貨物,衡情應不會使用連同貨物交付之方式,且該3紙發
票實際所購買之上揭顯微鏡及顯微鏡上揭數位相機,亦非被
告D○○與子○○接洽,自難認該3紙發票確係被告D○○
所交付。綜上所述,足認被告D○○所辯,並非無據,此外
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D○○犯有公訴意旨所指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職務詐欺罪、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自應為無罪之
諭知(附表五編號㈨)。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丙○○、丁○○、戊○○及壬○○均堅決否認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
、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丙○○、丁
○○、戊○○及壬○○等均辯稱:被告N○○並非刑法之授
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戊○○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
作為購買研究器材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戊○○在財團法人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應用動物組擔任
研究員H○○之研究助理,並非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
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
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論科,則被告丙○○、丁○○及壬○○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
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丁○○、
戊○○及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
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
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4人前開事實欄
壹、十二、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戊○○持附表四編號所示9張發票金額總計15萬3千元
請領之款項,均存放在國揚公司作為預放款,嗣並用以購買
研究所需之「單向閥」、「電極貼片」、「混和氣體」、「
水銀血壓計」、「Y型接頭」、「光學溫度連續記錄器」等
儀器、耗材,而上開耗材分別係配核被告戊○○所執行之研
究計畫所需,例如:96年胺基胍提高保育豬抗氧化緊迫能力
之研究(本院139號卷四第206~212頁)、97年保育豬抗氧
化能力與對實驗性氧化緊迫反應(本院139號卷四第213~
219頁)、開發杜洛克公豬精液4度C冷藏貯存技術(本院139
號卷四第220~229頁)等研究計畫,且該儀器、耗材確實供
作研究、實驗之用途,業據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
述明確(本院139號訴字卷十四第13頁以下),揆諸首揭102
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足認被告戊○○並無不法所
有之意圖,即難認被告丙○○、丁○○、戊○○及壬○○共
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公訴意旨㈡部分
訊據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等均辯稱:被
告陳瓊森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
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查:被告陳瓊森
係彰化師範大學副教授,並非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
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
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
科,則被告陳昱彰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
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
證明,本應對被告2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
告等2人前開事實欄貳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
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義忠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國揚或學揚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8. │HA27│汽墊軌道維修費、示波│98年度│72000元 │
│ │司 │07. │5043│器維修費、訊號產生器│行政管│ │
│ │ │28. │65 │維修費、電源供應器維│理費:│ │
│ │ │ │ │修費、科學工作室750 │A26各 │ │
│ │ │ │ │數介面維修費 │項費用│ │
└──┴───┴──┴──┴──────────┴───┴────┘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7 │CZ28│Tubing,Silicone,.62 │財團法│20000元 │
│ │司 │11. │2269│"X.095"矽樹酯軟管 │人國家│ │
│ │ │14. │65 ├──────────┤衛生研│ │
│ │ │ │ │鍍鐵氟龍鉑銥電極 │究院 │ │
│ │ │ │ ├──────────┤ │ │
│ │ │ │ │矽膠管 │ │ │
├──┼───┼──┼──┼──────────┼───┼────┤
│⒉ │國揚公│97. │CZ25│記錄電極組 │中國醫│73900元 │
│ │司 │12. │4029├──────────┤藥研究│ │
│ │ │02. │05 │連接線組 │所 │ │
│ │ │ │ ├──────────┤ │ │
│ │ │ │ │連接元件 │ │ │
├──┼───┼──┼──┼──────────┼───┼────┤
│⒊ │學揚公│98. │KA34│逐次分析氧分析儀維護│校務基│10000元 │
│ │司 │11. │5450│費 │金維護│ │
│ │ │23. │12 │ │費(腦│ │
│ │ │ │ │ │科所)│ │
├──┼───┼──┼──┼──────────┼───┼────┤
│⒋ │國揚公│98. │JA35│儀器用電池 │經濟部│17000元 │
│ │司 │10. │5202├──────────┤ │ │
│ │ │26. │74 │擦拭紙 │ │ │
│ │ │ │ ├──────────┤ │ │
│ │ │ │ │有切紗布 │ │ │
│ │ │ │ ├──────────┤ │ │
│ │ │ │ │棉花 │ │ │
├──┼───┼──┼──┼──────────┼───┼────┤
│⒌ │學揚公│99. │MA28│電路板 │經濟部│85000元 │
│ │司 │03. │3323│ │ │ │
│ │ │24. │20 │ │ │ │
├──┼───┼──┼──┼──────────┼───┼────┤
│⒍ │學揚公│99. │NA28│模組 │行政院│91875元 │
│ │司 │06. │1406│ │國家科│ │
│ │ │21. │84 │ │學委員│ │
│ │ │ │ │ │會 │ │
├──┼───┼──┼──┼──────────┼───┼────┤
│⒎ │國揚公│99. │NA32│電路板 │行政院│94500元 │
│ │司 │06. │1864│ │國家科│ │
│ │ │17. │42 │ │學委員│ │
│ │ │ │ │ │會 │ │
├──┼───┼──┼──┼──────────┼───┼────┤
│⒏ │國揚公│100.│SB33│刺激電極 │行政院│54000元 │
│ │司 │02. │3677├──────────┤國家科│ │
│ │ │16. │24 │記錄電極組 │學委員│ │
│ │ │ │ │ │會 │ │
├──┼───┼──┼──┼──────────┼───┼────┤
│⒐ │學揚公│99. │PA28│模組 │風潮音│52500元 │
│ │司 │07. │1373│ │樂國際│ │
│ │ │02. │53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⒑ │國揚公│99. │PA29│電路基板 │風潮音│96250元 │
│ │司 │08. │3421│ │樂國際│ │
│ │ │26. │53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⒒ │學揚公│99. │PA25│線材費用 │風潮音│43000元 │
│ │司 │08. │0742│ │樂國際│ │
│ │ │23. │01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9. │NA32│ADInstramentML866 │校務基│40000元 │
│ │司 │05. │1864│PenerLab電路板 │金維護│ │
│ │ │06. │33 │ │費 │ │
│ │ │ │ │ │ │ │
└──┴───┴──┴──┴──────────┴───┴────┘
㈣犯罪事實四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8. │FA27│小動物呼吸器 │行政院│98000元 │
│ │司 │03. │4453│ │國家科│ │
│ │ │24. │53 │ │學委員│ │
│ │ │ │ │ │會 │ │
├──┼───┼──┼──┼──────────┼───┼────┤
│⒉ │學揚公│98. │EA34│睪酮免疫分析試劑套組│行政院│32400元 │
│ │司 │02. │6558│芝麻素試劑 │國家科│ │
│ │ │11. │72 ├──────────┤學委員│ │
│ │ │ │ │皮質醇世紀套組 │會 │ │
├──┼───┼──┼──┼──────────┼───┼────┤
│⒊ │國揚公│98. │EA27│RS79948鹽酸試劑 │行政院│38775元 │
│ │司 │02. │8721├──────────┤國家科│ │
│ │ │17. │21 │嗎二氫甲胺辣椒素 │學委員│ │
│ │ │ │ ├──────────┤會 │ │
│ │ │ │ │血清激動素試劑 │ │ │
├──┼───┼──┼──┼──────────┼───┼────┤
│⒋ │學揚公│98. │LA28│甲基噻唑吡啶氯化氫 │行政院│77280元 │
│ │司 │02. │1247├──────────┤農業委│ │
│ │ │02. │78 │蛋白基脢A抑制劑 │員會林│ │
│ │ │ │ ├──────────┤務局 │ │
│ │ │ │ │荷苞牡丹酸試劑 │ │ │
│ │ │ │ ├──────────┤ │ │
│ │ │ │ │環孢黴素A │ │ │
│ │ │ │ ├──────────┤ │ │
│ │ │ │ │胺基雙環己烷二碳酸 │ │ │
├──┼───┼──┼──┼──────────┼───┼────┤
│⒌ │國揚公│98. │LA32│糖皮質素免疫分析套組│行政院│72720元 │
│ │司 │02. │0557├──────────┤農業委│ │
│ │ │08. │69 │二十二碳六烯酸 │員會林│ │
│ │ │ │ ├──────────┤務局 │ │
│ │ │ │ │前列腺素PGE2受體活化│ │ │
│ │ │ │ │劑 │ │ │
│ │ │ │ ├──────────┤ │ │
│ │ │ │ │前列腺素E2受體(EP1) │ │ │
│ │ │ │ │拮抗劑 │ │ │
│ │ │ │ ├──────────┤ │ │
│ │ │ │ │環狀免疫試劑分析套組│ │ │
├──┼───┼──┼──┼──────────┼───┼────┤
│⒍ │國揚公│99. │RA33│血清激動素試劑 │行政院│80100元 │
│ │司 │11. │0114├──────────┤農業委│ │
│ │ │16. │03 │P-氯苯丙氨酸試劑 │員會林│ │
│ │ │ │ ├──────────┤務局 │ │
│ │ │ │ │SB203580鹽酸試劑 │ │ │
│ │ │ │ ├──────────┤ │ │
│ │ │ │ │順式氟本基咪環己醇試│ │ │
│ │ │ │ │劑 │ │ │
│ │ │ │ ├──────────┤ │ │
│ │ │ │ │RS79948鹽酸試劑 │ │ │
└──┴───┴──┴──┴──────────┴───┴────┘
㈤犯罪事實五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7. │ZZ25│辣椒素受體抑制劑 │行政院│56000元 │
│ │司 │05. │4720│Capsazepine 50mg │國家科│ │
│ │ │13. │52 ├──────────┤學委員│ │
│ │ │ │ │辣椒素 250mg │會 │ │
├──┼───┼──┼──┼──────────┼───┼────┤
│⒉ │國揚公│97. │ZZ25│HEPES緩衝劑 1kg │行政院│82692元 │
│ │司 │06. │4718├──────────┤國家科│ │
│ │ │26. │93 │去磷酸酶抑制劑FK506 │學委員│ │
│ │ │ │ │5mg │會 │ │
│ │ │ │ ├──────────┤ │ │
│ │ │ │ │辣椒素 250mg │ │ │
│ │ │ │ ├──────────┤ │ │
│ │ │ │ │辣椒素受體抑制劑 │ │ │
│ │ │ │ │Capsazepine 50mg │ │ │
├──┼───┼──┼──┼──────────┼───┼────┤
│⒊ │學揚公│100.│SB29│K 252a 200UGTRKB受體│生理所│69720元 │
│ │司 │01. │1944│拮抗劑 │管理費│(其中 │
│ │ │12. │02 ├──────────┤ │1720列入│
│ │ │ │ │GF109203X 10MG磷酸激│ │預放款)│
│ │ │ │ │酉每C抑制劑 │ │ │
│ │ │ │ ├──────────┤ │ │
│ │ │ │ │(-)-Bicuculline │ │ │
│ │ │ │ │methiodido 50MG │ │ │
│ │ │ │ │GABAA受體拮抗劑 │ │ │
├──┼───┼──┼──┼──────────┼───┼────┤
│⒋ │學揚公│100.│SB29│phospholipase c抑制 │教育部│9000元 │
│ │司 │02. │1943│劑u 00000 00mg │邁向頂│ │
│ │ │24. │82 │ │尖大學│ │
│ │ │ │ │ │計畫補│ │
│ │ │ │ │ │助款 │ │
└──┴───┴──┴──┴──────────┴───┴────┘
㈥犯罪事實六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8. │EA27│向心力彈簧 │97年獎│9600元 │
│ │司 │01. │8720│ │勵大學│ │
│ │ │05. │03 │ │教學卓│ │
│ │ │ │ │ │越計畫│ │
│ │ │ │ │ │教育部│ │
│ │ │ │ │ │補助經│ │
│ │ │ │ │ │費 │ │
├──┼───┼──┼──┼──────────┼───┼────┤
│⒉ │學揚公│98. │EA34│壓電晶片 │97年獎│9800元 │
│ │司 │01. │6557├──────────┤勵大學│ │
│ │ │08. │03 │香蕉頭導線 │教學卓│ │
│ │ │ │ │ │越計畫│ │
│ │ │ │ │ │教育部│ │
│ │ │ │ │ │補助經│ │
│ │ │ │ │ │費 │ │
├──┼───┼──┼──┼──────────┼───┼────┤
│⒊ │學揚公│98. │EA34│可變電阻 │97年獎│9600元 │
│ │司 │01. │6557├──────────┤勵大學│ │
│ │ │16. │50 │光源燈泡 │教學卓│ │
│ │ │ │ │ │越計畫│ │
│ │ │ │ │ │教育部│ │
│ │ │ │ │ │補助經│ │
│ │ │ │ │ │費 │ │
└──┴───┴──┴──┴──────────┴───┴────┘
㈦犯罪事實七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7. │YU36│熱源分析儀 │衛生福│0000000 │
│ │司 │04. │1511│ │利部補│元 │
│ │ │09. │24 │ │捐助款│ │
├──┼───┼──┼──┼──────────┼───┼────┤
│⒉ │國揚公│97. │YU36│106005:10ml │衛生福│81000元 │
│ │司 │03. │1510│Goat Anti-Mouse │利部補│ │
│ │ │06. │83 │Polyclonal Antibody,│捐助款│ │
│ │ │ │ │HRP,羊抗小鼠多株抗體│ │ │
│ │ │ │ │結合辣根過氧化 │ │ │
│ │ │ │ ├──────────┤ │ │
│ │ │ │ │AB20552:10ml │ │ │
│ │ │ │ │Goat Anti-Rabbit │ │ │
│ │ │ │ │Polyclonal Antibody,│ │ │
│ │ │ │ │HRP,羊抗兔子多株抗體│ │ │
│ │ │ │ │結合辣根過氧化 │ │ │
├──┼───┼──┼──┼──────────┼───┼────┤
│⒊ │國揚公│97. │YU36│PBL-000000-0: │衛生福│76600元 │
│ │司 │03. │1510│IFN-y(mouse)Ellsa │利部補│ │
│ │ │25. │99 │Kit 5plates/set │捐助款│ │
│ │ │ │ │干擾素y(抗小鼠)96 │ │ │
│ │ │ │ │孔盤酵素免疫偵測試劑│ │ │
│ │ │ │ │組 5plates/set │ │ │
├──┼───┼──┼──┼──────────┼───┼────┤
│⒋ │國揚公│97. │XU36│583341:Interleukin-4│衛生福│92400元 │
│ │司 │01. │2601│Eia kit(Mouse) 480 │利部補│ │
│ │ │26. │89 │介白素-4酵素免疫偵測│捐助款│ │
│ │ │ │ │試劑組480孔盤,小鼠 │ │ │
│ │ │ │ │專用型 │ │ │
└──┴───┴──┴──┴──────────┴───┴────┘
㈧犯罪事實八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5. │QZ27│一氧化氮試劑套組 │中央研│47820元 │
│ │司 │11. │0316├──────────┤究院業│ │
│ │ │22. │89 │一氧化氮螢光試劑套組│務費 │ │
│ │ │ │ ├──────────┤ │ │
│ │ │ │ │革里斯試劑R1 │ │ │
│ │ │ │ ├──────────┤ │ │
│ │ │ │ │革里斯試劑R2 │ │ │
├──┼───┼──┼──┼──────────┼───┼────┤
│⒉ │國揚公│95. │QZ27│蛋白質檢測試劑 │中央研│50220元 │
│ │司 │12. │1952├──────────┤究院業│ │
│ │ │11. │52 │一氧化氮劑測定套組 │務費 │ │
│ │ │ │ ├──────────┤ │ │
│ │ │ │ │硝酸鹽試劑 │ │ │
│ │ │ │ ├──────────┤ │ │
│ │ │ │ │消化還原脢試劑 │ │ │
├──┼───┼──┼──┼──────────┼───┼────┤
│⒊ │學揚公│95. │QZ33│一氧化氮合成酶抑制劑│中央研│37550元 │
│ │司 │11. │3099├──────────┤究院業│ │
│ │ │14. │57 │單甲基L精氨酸 │務費 │ │
│ │ │ │ ├──────────┤ │ │
│ │ │ │ │精素一氧化氮親核複合│ │ │
│ │ │ │ │體 │ │ │
│ │ │ │ ├──────────┤ │ │
│ │ │ │ │左
旋硝基精氨酸甲基酯│ │ │
├──┼───┼──┼──┼──────────┼───┼────┤
│⒋ │學揚公│95. │QZ33│亞硝基的化合物 │中央研│44410元 │
│ │司 │12. │3099├──────────┤究院業│ │
│ │ │05. │64 │精氨酸試劑 │務費 │ │
│ │ │ │ ├──────────┤ │ │
│ │ │ │ │氧二氮二烯五環奎林試│ │ │
│ │ │ │ │劑 │ │ │
│ │ │ │ ├──────────┤ │ │
│ │ │ │ │黃素蛋白試劑 │ │ │
├──┼───┼──┼──┼──────────┼───┼────┤
│⒌ │國揚公│95. │UZ26│植入式黃體激素藥片 │中國醫│49000元 │
│ │司 │07. │3975├──────────┤藥大學│ │
│ │ │09. │02 │廣口血清試藥瓶 │-中興 │ │
│ │ │ │ ├──────────┤大學中│ │
│ │ │ │ │玻璃細口瓶(附提把)│草藥主│ │
│ │ │ │ ├──────────┤題型研│ │
│ │ │ │ │茶色方型螺蓋樣本瓶 │發計畫│ │
│ │ │ │ │ │業務費│ │
├──┼───┼──┼──┼──────────┼───┼────┤
│⒍ │國揚公│95. │UZ26│凝血脂素酵素免疫試劑│行政院│48760元 │
│ │司 │08. │3976│套組 │農業委│ │
│ │ │21. │33 ├──────────┤員會林│ │
│ │ │ │ │6酮前列腺酵素免疫試 │務局主│ │
│ │ │ │ │劑套組 │管科技│ │
│ │ │ │ ├──────────┤計畫材│ │
│ │ │ │ │前列腺素E2試劑 │料費 │ │
├──┼───┼──┼──┼──────────┼───┼────┤
│⒎ │國揚公│95. │UZ26│環狀酵素免疫試劑分析│行政院│49980元 │
│ │司 │08. │3976│套組 │農業委│ │
│ │ │22. │81 ├──────────┤員會林│ │
│ │ │ │ │環狀島糞素嘌呤免疫分│務局主│ │
│ │ │ │ │析套組 │管科技│ │
│ │ │ │ ├──────────┤計畫材│ │
│ │ │ │ │白三烯素試劑套組 │料費 │ │
├──┼───┼──┼──┼──────────┼───┼────┤
│⒏ │國揚公│96. │WZ26│血栓素類似物試劑 │行政院│73780元 │
│ │司 │11. │0701├──────────┤國家科│ │
│ │ │07. │57 │穀氨酸鹽檢驗試劑套組│學委員│ │
│ │ │ │ ├──────────┤會研究│ │
│ │ │ │ │麩胺基硫過氧莓分析套│計畫業│ │
│ │ │ │ │組 │務費 │ │
│ │ │ │ ├──────────┤ │ │
│ │ │ │ │抑制劑 │ │ │
├──┼───┼──┼──┼──────────┼───┼────┤
│⒐ │國揚公│96. │UZ26│銀染試劑分析套組 │行政院│48480元 │
│ │司 │07. │3975├──────────┤農業委│ │
│ │ │10. │53 │DNA斷裂試劑套組 │員會林│ │
│ │ │ │ ├──────────┤務局南│ │
│ │ │ │ │超氧化物岐化酵素試劑│投林區│ │
│ │ │ │ │套組 │管理處│ │
│ │ │ │ │ │記關委│ │
│ │ │ │ │ │託辦理│ │
│ │ │ │ │ │計畫材│ │
│ │ │ │ │ │料費 │ │
└──┴───┴──┴──┴──────────┴───┴────┘
㈨犯罪事實九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5. │NZ27│NMDA拮抗劑 │行政院│19380元 │
│ │司 │07. │7201├──────────┤國家科│ │
│ │ │21. │60 │胺基磷丙酸試劑 │學委員│ │
│ │ │ │ │ │會補助│ │
│ │ │ │ │ │研究計│ │
│ │ │ │ │ │畫經費│ │
├──┼───┼──┼──┼──────────┼───┼────┤
│⒉ │國揚公│95. │NZ27│荷包牡丹酸試劑 │行政院│13620元 │
│ │司 │07. │7201├──────────┤國家科│ │
│ │ │29. │66 │溴化氫物試劑 │學委員│ │
│ │ │ │ │ │會補助│ │
│ │ │ │ │ │研究計│ │
│ │ │ │ │ │畫經費│ │
├──┼───┼──┼──┼──────────┼───┼────┤
│⒊ │國揚公│95. │NZ27│數位式示波器系統 │行政院│76000元 │
│ │司 │07. │7204│ │國家科│ │
│ │ │24. │12 │ │學委員│ │
│ │ │ │ │ │會補助│ │
│ │ │ │ │ │研究計│ │
│ │ │ │ │ │畫經費│ │
└──┴───┴──┴──┴──────────┴───┴────┘
㈩犯罪事實十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學揚公│96. │WZ33│蛋白激酶素試劑 │國立中│33580元 │
│ │司 │12. │5189├──────────┤興大學│ │
│ │ │20. │61 │腈苯吡喃羧基乙先胺試│發展國│ │
│ │ │ │ │劑 │際一流│ │
│ │ │ │ ├──────────┤大學及│ │
│ │ │ │ │巴佛洛黴素A1試劑 │頂尖研│ │
│ │ │ │ │ │究中心│ │
│ │ │ │ │ │計畫業│ │
│ │ │ │ │ │務費 │ │
├──┼───┼──┼──┼──────────┼───┼────┤
│⒉ │學揚公│96. │WZ33│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國立中│33920元 │
│ │司 │12. │5819│套組 │興大學│ │
│ │ │24. │03 ├──────────┤發展國│ │
│ │ │ │ │三氟苯磺醯胺試劑 │際一流│ │
│ │ │ │ │ │大學及│ │
│ │ │ │ │ │頂尖研│ │
│ │ │ │ │ │究中心│ │
│ │ │ │ │ │計畫業│ │
│ │ │ │ │ │務費 │ │
├──┼───┼──┼──┼──────────┼───┼────┤
│⒊ │國揚公│96. │WZ26│玻璃毛細電極 │國立中│32500元 │
│ │司 │12. │2103├──────────┤興大學│ │
│ │ │20. │64 │鐵氟龍白金電極線圈 │發展國│ │
│ │ │ │ ├──────────┤際一流│ │
│ │ │ │ │白金金屬線圈 │大學及│ │
│ │ │ │ │ │頂尖研│ │
│ │ │ │ │ │究中心│ │
│ │ │ │ │ │計畫業│ │
│ │ │ │ │ │務費 │ │
├──┼───┼──┼──┼──────────┼───┼────┤
│⒋ │國揚公│97. │XZ25│生物用聚乙烯軟管 │行政院│26270元 │
│ │司 │02. │9071├──────────┤衛生署│ │
│ │ │01. │14 │硼矽玻璃電擊 │補(捐│ │
│ │ │ │ ├──────────┤)助科│ │
│ │ │ │ │矽樹脂軟管 │技發展│ │
│ │ │ │ │ │計畫業│ │
│ │ │ │ │ │務費 │ │
├──┼───┼──┼──┼──────────┼───┼────┤
│⒌ │國揚公│97. │XZ25│鍍鐵氟龍鉑銥電極 │行政院│31450元 │
│ │司 │02. │9070├──────────┤衛生署│ │
│ │ │01. │67 │鎢線電極線圈 │補(捐│ │
│ │ │ │ ├──────────┤)助科│ │
│ │ │ │ │鍍銀金屬線圈 │技發展│ │
│ │ │ │ │ │計畫業│ │
│ │ │ │ │ │務費 │ │
├──┼───┼──┼──┼──────────┼───┼────┤
│⒍ │學揚公│97. │XZ35│卡諾素試劑 │行政院│28330元 │
│ │司 │02. │6974├──────────┤衛生署│ │
│ │ │01. │69 │二氮螢光黃指示劑 │補(捐│ │
│ │ │ │ ├──────────┤)助科│ │
│ │ │ │ │乳酸脫氫酶測試套組緩│技發展│ │
│ │ │ │ │衝液 │計畫業│ │
│ │ │ │ │ │務費 │ │
├──┼───┼──┼──┼──────────┼───┼────┤
│⒎ │學揚公│97. │XZ35│氯化物試劑 │行政院│30600元 │
│ │司 │02. │6974├──────────┤衛生署│ │
│ │ │01. │74 │伍氟亞硫 基三烯二酚│補(捐│ │
│ │ │ │ │ │)助科│ │
│ │ │ │ │ │技發展│ │
│ │ │ │ │ │計畫業│ │
│ │ │ │ │ │務費 │ │
├──┼───┼──┼──┼──────────┼───┼────┤
│⒏ │學揚公│97. │XZ35│十二碳烯酸試劑 │行政院│37950元 │
│ │司 │02. │6976├──────────┤衛生署│ │
│ │ │01. │18 │前列腺素F2試劑 │補(捐│ │
│ │ │ │ ├──────────┤)助科│ │
│ │ │ │ │血栓素類似物試劑 │技發展│ │
│ │ │ │ │ │計畫業│ │
│ │ │ │ │ │務費 │ │
└──┴───┴──┴──┴──────────┴───┴────┘
犯罪事實十一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9. │NZ32│噻苯噠唑錠劑 │行政院│53000元 │
│ │司 │05. │1864│ │農業委│ │
│ │ │20. │11 │ │員會農│ │
│ │ │ │ │ │業藥物│ │
│ │ │ │ │ │毒物試│ │
│ │ │ │ │ │驗所業│ │
│ │ │ │ │ │務費 │ │
├──┼───┼──┼──┼──────────┼───┼────┤
│⒉ │國揚公│99. │NA32│雌素二醇片劑 │行政院│55000元 │
│ │司 │06. │1863│ │農業委│ │
│ │ │18. │82 │ │員會農│ │
│ │ │ │ │ │業藥物│ │
│ │ │ │ │ │毒物試│ │
│ │ │ │ │ │驗所業│ │
│ │ │ │ │ │務費 │ │
├──┼───┼──┼──┼──────────┼───┼────┤
│⒊ │國揚公│99. │PA32│噻苯噠唑給藥藥片 │行政院│54500元 │
│ │司 │07. │2085│ │農業委│ │
│ │ │09. │55 │ │員會農│ │
│ │ │ │ │ │業藥物│ │
│ │ │ │ │ │毒物試│ │
│ │ │ │ │ │驗所業│ │
│ │ │ │ │ │務費 │ │
└──┴───┴──┴──┴──────────┴───┴────┘
犯罪事實十二部分
┌──┬───┬──┬──┬──────────┬───┬────┐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
│⒈ │國揚公│96. │UZ26│ADI PowerLab意識辨別│行政院│30000元 │
│ │司 │08. │3976│分析系統一組保養維修│農業委│ │
│ │ │22. │26 │更新組件:血壓訊號傳│員會計│ │
│ │ │ │ │導器一組 │畫經費│ │
├──┼───┼──┼──┼──────────┼───┼────┤
│⒉ │國揚公│96. │UZ26│ADIPowerLab動物生理 │行政院│10000元 │
│ │司 │08. │3976│訊號監測系統及乾式動│農業委│ │
│ │ │09. │26 │物生理電解質分析儀維│員會計│ │
│ │ │ │ │護保養:1.體溫放大器│畫經費│ │
│ │ │ │ │組件更新一組、2.血壓│ │ │
│ │ │ │ │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 │ │
│ │ │ │ │感應器上蓋更新 │ │ │
├──┼───┼──┼──┼──────────┼───┼────┤
│⒊ │國揚公│97. │CZ25│Spirometer呼吸訊號放│行政院│9000元 │
│ │司 │12. │4028│大器維修費 │農業委│ │
│ │ │05. │71 │ │員會計│ │
│ │ │ │ │ │畫經費│ │
├──┼───┼──┼──┼──────────┼───┼────┤
│⒋ │國揚公│97. │ZZ25│Power Lab橋式放器大 │行政院│5000元 │
│ │司 │06. │4719│晶片組更新 │農業委│ │
│ │ │25. │90 │ │員會計│ │
│ │ │ │ │ │畫經費│ │
├──┼───┼──┼──┼──────────┼───┼────┤
│⒌ │國揚公│98. │HA27│LT322:SpO2 Ear Clip│行政院│20000元 │
│ │司 │07. │5043│inclides a 3 meter │農業委│ │
│ │ │21. │09 │cable(use with ML32│員會計│ │
│ │ │ │ │0)血氧感測棒維修, │畫經費│ │
│ │ │ │ │零件更換費用(2)MLA04│ │ │
│ │ │ │ │2:PH Electrode,PH │ │ │
│ │ │ │ │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 │ │
├──┼───┼──┼──┼──────────┼───┼────┤
│⒍ │國揚公│99. │PA32│300L/min flow head呼│行政院│20000元 │
│ │司 │08. │2084│吸套組更換及維護校正│農業委│ │
│ │ │12. │79 ├──────────┤員會計│ │
│ │ │ │ │2.MLA042:pH Electro│畫經費│ │
│ │ │ │ │de PH感測棒校正維修 │ │ │
│ │ │ │ │更新費 │ │ │
│ │ │ │ ├──────────┤ │ │
│ │ │ │ │3.血壓感應組件維護及│ │ │
│ │ │ │ │校正、感應器上蓋組更│ │ │
│ │ │ │ │新 │ │ │
├──┼───┼──┼──┼──────────┼───┼────┤
│⒎ │國揚公│98. │KA27│植入式投藥膠囊,容量│行政院│28000元 │
│ │司 │12. │4999│200ul,每小時給0.5ul│農業委│ │
│ │ │04. │78 │,供藥14天(10顆/盒 │員會計│ │
│ │ │ │ │) │畫經費│ │
│ │ │ │ ├──────────┤ │ │
│ │ │ │ │MLT0380D:reusable │ │ │
│ │ │ │ │BP、transduer壓力閥 │ │ │
│ │ │ │ │,限POwerLab生理監視│ │ │
│ │ │ │ │系統 │ │ │
├──┼───┼──┼──┼──────────┼───┼────┤
│⒏ │國揚公│96. │TZ26│試劑1組<滲透壓動物給│行政院│8500元 │
│ │司 │06. │6318│藥膠囊、規格:Alezt │農業委│ │
│ │ │15. │82 │Dsmotic 2002,總容量│員會計│ │
│ │ │ │ │200ul、給藥速率: │畫經費│ │
│ │ │ │ │0.5ul/hr> │ │ │
├──┼───┼──┼──┼──────────┼───┼────┤
│⒐ │國揚公│96. │TZ26│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行政院│22500元 │
│ │司 │06. │6318│囊(10EA/盒) │農業委│ │
│ │ │28. │77 │型號:2ML1 Osmotic │員會計│ │
│ │ │ │ │Pump 10ul/hr 7Day │畫經費│ │
│ │ │ │ ├──────────┤ │ │
│ │ │ │ │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 │ │
│ │ │ │ │囊(10EA/盒) │ │ │
│ │ │ │ │型號:2ML4 Osmotic │ │ │
│ │ │ │ │Pump 2.5ul/hr 28Day │ │ │
└──┴───┴──┴──┴──────────┴───┴────┘
附表二:被告陳瓊森部分
┌──┬────┬────┬─────┬──────┬──────┬───┐
│編號│營業人 │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費來源│金額 │
├──┼────┼────┼─────┼──────┼──────┼───┤
│㈠ │宏田公司│98.07.02│HA00000000│圓棒鋼(50mm│物理系:3000│5600元│
│ │ │ │ │×120mm) │業務費(內)│ │
├──┤ ├────┼─────┼──────┤ ├───┤
│㈡ │ │98.07.09│HA00000000│鋼塊(60mm×│ │5400元│
│ │ │ │ │80mm)、鋼柱│ │ │
│ │ │ │ │(30mm×50mm│ │ │
│ │ │ │ │) │ │ │
├──┼────┼────┼─────┼──────┤ ├───┤
│㈢ │康富公司│98.07.13│HA00000000│高壓電解電容│ │5200元│
├──┤ ├────┼─────┼──────┤ ├───┤
│㈣ │ │98.07.06│HA00000000│150mH5A電感 │ │5100元│
│ │ │ │ │、170mH2A電 │ │ │
│ │ │ │ │感 │ │ │
├──┼────┼────┼─────┼──────┤ ├───┤
│㈤ │嘉宏公司│98.07.08│HA00000000│6孔6切3米延 │ │3100元│
│ │ │ │ │長線、勁量 │ │ │
│ │ │ │ │9V175mAh充電│ │ │
│ │ │ │ │電池 │ │ │
├──┼────┼────┼─────┼──────┤ ├───┤
│㈥ │康富公司│98.07.16│HA00000000│電容器 │ │5600元│
│ │ │ │ │1100vf/400V │ │ │
└──┴────┴────┴─────┴──────┴──────┴───┘
附表三:
┌──┬──────┬────────────────┐
│編號│事實 │主文 │
├──┼──────┼────────────────┤
│㈠ │事實欄壹、一│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㈡ │事實欄壹、二│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㈢ │事實欄壹、三│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㈣ │事實欄壹、四│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參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參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㈤ │事實欄壹、五│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肆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肆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㈥ │事實欄壹、六│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㈦ │事實欄壹、七│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壬○○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㈧ │事實欄壹、八│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貳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貳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貳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㈨ │事實欄壹、九│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㈩ │事實欄壹、十│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事實欄壹、十│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一、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事實欄壹、十│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二、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壬○○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四:
┌─┬────┬─────────────────────────────┬────┬────┐
│編│行為人 │犯罪行為 │得款流向│涉犯法條│
│號│ │ │ │ │
├─┼────┼─────────────────────────────┼────┼────┤
│㈠│丙○○、│⒈洪連輝任職彰師大物理系系主任期間,就該系所需儀器設備採購│由彰化師│⒈部分:│
│ │丁○○、│ 維修等事項為單位主管。其知悉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大撥款入│被告全治│
│ │洪連輝、│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會計室標準作業流程等│國揚公司│國、朱莉│
│ │U○○、│ 相關規定,於進行教學、研究時,如有採購或維修器材設備之需│帳戶 │莉、洪連│
│ │郭首位 │ 要,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而就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 │輝、鍾瑞│
│ │ │ 即小額採購)之採購,因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總務處授│ │洲及郭首│
│ │ │ 權需求單位即各系所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然而並未免除應核實│ │位另共同│
│ │ │ 驗收之規定適用。惟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因非屬固定設備,│ │涉犯貪污│
│ │ │ 不需列入校產登記,總務處亦授權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洪│ │治罪條例│
│ │ │ 連輝於辦理上揭採購、驗收程序時,均為受彰師大依法授權,從│ │第5條第1│
│ │ │ 事與彰師大有關採購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務,具有政府採購法所規│ │項第2款 │
│ │ │ 定經手小額採購及辦理驗收之職務權限,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 │及刑法第│
│ │ │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竟與國揚公司人員郭首位、U○○基於為│ │216條、 │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下列發票│ │第213條 │
│ │ │ 品名所示之耗材及支出維修費用,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由郭首│ │等罪。 │
│ │ │ 位透過國揚公司人員開立如下列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紙,交由 │ │⒉部分:│
│ │ │ 洪連輝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 │被告洪連│
│ │ │ 依洪連輝之指示,先在單位主管欄位用印表示洪連輝審核通過,│ │輝涉犯貪│
│ │ │ 復持由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在核銷憑證黏存單之驗收欄蓋印,再持│ │污治罪條│
│ │ │ 向彰師大核銷請款,又因小額耗材、維修費未列入校產,行政主│ │例第6條 │
│ │ │ 管無從驗證發票所載之支出是否為實,僅能依驗收人員之用印形│ │第1項第4│
│ │ │ 式上判斷,因此使彰師大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 │款之罪嫌│
│ │ │ 誤,誤認該發票所載之物品採購與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洪連輝│ │。 │
│ │ │ 經手或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彰師│ │ │
│ │ │ 大會計室核銷經費之正確性。 │ │ │
│ │ │⒉洪連輝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
│ │ │ 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會計室標準作業流程等相關規定,就金額10│ │ │
│ │ │ 萬元以上之採購,須由總務處辦理招標案,且不得意圖規避而分│ │ │
│ │ │ 批辦理。
詎洪連輝為規避由總務處辦理招標案,明知如起訴書附│ │ │
│ │ │ 表一編號1、2所示總金額逾10萬元之物理教學設備,為其基於同│ │ │
│ │ │ 一研究目的所需備齊之相關物件,實際上亦未分批採購,為使國│ │ │
│ │ │ 揚公司規避公開招標程序須依法競價甚至落選之風險,透過國揚│ │ │
│ │ │ 公司業務員郭首位,指示國揚公司將同一採購案依各部配件區分│ │ │
│ │ │ ,拆為每筆10萬元以下之金額而分別開立估價單及發票,以適用│ │ │
│ │ │ 小額採購程序俾能符合由國揚公司報價之規定,及由洪連輝取得│ │ │
│ │ │ 經手、驗收之權限,國揚公司人員亦明知前揭政府採購法等規定│ │ │
│ │ │ ,為取得該採購案,竟仍透過郭首位將該採購以如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1、2所示品名及金額方式,拆成「彿科擺,78200元」及「 │ │ │
│ │ │ 飛天魔毯等7項,金額79700元」,提交估價單、發票,由洪連輝│ │ │
│ │ │ 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依10萬│ │ │
│ │ │ 元以下逕洽廠商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爭之機會,直接向│ │ │
│ │ │ 國揚公司採購設備,對於主管之採購業務,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 │ │
│ │ │ 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相關規定,而使國揚公司│ │ │
│ │ │ 免經招標程序取得上開採購案之不法利益。 │ │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 │ │98.07.02 │HA00000000│光學實驗耗材(光譜燈管│42,000元 │ │ │
│ │ │ │ │、凸透鏡、凹透鏡) │ │ │ │
│ │ ├─────┼─────┼───────────┼─────┤ │ │
│ │ │98.07.08 │HA00000000│普物實驗耗材(含彈性線│38,000元 │ │ │
│ │ │ │ │材、稜鏡、彈簧、導線、│ │ │ │
│ │ │ │ │熱偶線) │ │ │ │
│ │ ├─────┼─────┼───────────┼─────┤ │ │
│ │ │98.07.28 │HA00000000│氣墊軌道維修費、示波器│72,100元 │ │ │
│ │ │ │ │維修費、訊號產生器維修│ │ │ │
│ │ │ │ │費、電源供應器維修費、│ │ │ │
│ │ │ │ │科學工作室 750 數位介 │ │ │ │
│ │ │ │ │面維修費 │ │ │ │
├─┼────┼─────┴─────┴───────────┴─────┼────┼────┤
│㈡│丙○○、│G○○係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因研究所需,有意採購「│由中正大│被告全治│
│ │丁○○、│眼球軌跡追蹤系統」。其於98年12月、99年1月間知悉該校開採購 │學匯入國│國、朱莉│
│ │G○○、│案因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應由學校辦理公開招標,而採購程序中 │,G○○│莉、曾玉│
│ │P○○ │,行政人員因不具相關專業知識,乃授權由G○○先行詢價,並將│於100年1│村及蔡秉│
│ │ │詢價結果提交學校供作底價及議價參考。然G○○向國揚公司業務│月間向國│峰共同涉│
│ │ │人員P○○詢價、殺價後,即與丁○○、丙○○、P○○等國揚公│揚公司要│犯貪污治│
│ │ │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先行合意約定國揚公司將提供G○○│求提領現│罪條例第│
│ │ │較低之「實際售價」為158萬元,國揚公司向學校投標後之「決標 │金,國揚│5第2款之│
│ │ │金額」逾「實際售價」158萬元部分則由國揚公司保留轉供G○○ │公司以手│罪。 │
│ │ │個人取用,再由G○○向中正大學提出「限制性招標議比價理由書│續費及稅│ │
│ │ │」,指定所欲採購之儀器規格、廠牌(該廠牌在臺灣地區係由國揚│款為由,│ │
│ │ │公司獨家代理),並申請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又G○○明知國│扣除部分│ │
│ │ │揚公司提出之估價單金額遠逾該公司所承諾之實際售價,且明知國│金額後,│ │
│ │ │揚公司會將實際售價與決標金額之價差保留在國揚公司供其取用,│於100年1│ │
│ │ │為獲取該保留款(國揚公司內部稱之為「預放款」),仍將銷售金│月25日提│ │
│ │ │額為260萬元之估價單提供給中正大學,並提出約230餘萬元之參考│領現金22│ │
│ │ │底價給中正大學,由不知情之學校行政人員辦理採購程序,G○○│萬5,000 │ │
│ │ │並擔任該招標案之規格審查人、開標議價之會辦人員及國揚公司履│元、100 │ │
│ │ │約時之驗收人員。開標結果,由國揚公司以233萬元得標,並由中 │年2月22 │ │
│ │ │正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國揚公司人員原欲提供75萬元│日提領現│ │
│ │ │之「預放款」供G○○使用,嗣發覺該儀器向國外訂購過程會產生│金27萬 │ │
│ │ │8萬元稅款,乃要求G○○以預放款金額吸收,亦即將預放款金額 │7,500元 │ │
│ │ │降為67萬元。 │交付予曾│ │
│ │ │ │玉村。嗣│ │
│ │ │ │於100年6│ │
│ │ │ │月18日,│ │
│ │ │ │為法務部│ │
│ │ │ │調查局調│ │
│ │ │ │查官在曾│ │
│ │ │ │玉村位於│ │
│ │ │ │中正大學│ │
│ │ │ │之辦公室│ │
│ │ │ │內扣得尚│ │
│ │ │ │未用罄之│ │
│ │ │ │現金14 │ │
│ │ │ │萬元。 │ │
│ │ │ │ │ │
├─┼────┼─────────────────────────────┼────┼────┤
│㈢│丙○○、│K○○係國立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教授,其夫郭博昭係該研究所│由陽明大│⒈及⒉部│
│ │丁○○、│所長,渠 2 人常申請研究補助並共同進行研究計畫,郭博昭負責 │學撥款入│分:被告│
│ │K○○、│設計、執行實驗,K○○負責研究經費之規劃使用,並視情況以郭│國揚公司│丙○○、│
│ │天○○ │博昭或K○○之名義,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助理辦理申購物品之單│帳戶,計│丁○○、│
│ │ │據文書製作: │74萬525 │K○○及│
│ │ │⒈K○○於97年6月間,因研究所需,有意採購總金額逾10萬元之 │元 │天○○共│
│ │ │ 「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 │ │同涉犯貪│
│ │ │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作業要點等相關規│ │污治罪條│
│ │ │ 定,就金額10萬元以上之採購,須由陽明大學事務組或營繕組辦│ │例第5條 │
│ │ │ 理招標案,而採購程序中,學校行政人員授權由請購人先行詢價│ │第1項第2│
│ │ │ 並將詢價結果提交學校供作底價及議價參考。K○○向國揚公司│ │款之罪。│
│ │ │ 業務人員天○○詢價、殺價後,即與丁○○、丙○○、天○○等│ │⒊部分:│
│ │ │ 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先行合意約定國揚公司將提│ │被告全治│
│ │ │ 供K○○較低之「實際售價」為17萬元,國揚公司向學校投標後│ │國、朱莉│
│ │ │ 之「決標金額」逾「實際售價」17萬元部分則由國揚公司保留轉│ │莉、楊靜│
│ │ │ 供K○○個人取用後,再由K○○向陽明大學提出請購,指定由│ │修及梁勝│
│ │ │ 國揚公司獨家代理之廠牌規格,而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楊靜│ │凱另涉共│
│ │ │ 修明知國揚公司提出之估價單金額為24萬元,遠逾該公司所承諾│ │同犯貪污│
│ │ │ 之實際售價,且明知國揚公司會將實際售價與決標金額之價差保│ │治罪條例│
│ │ │ 留在國揚公司供其取用,為獲取該保留款(國揚公司內部稱之為│ │第5條第1│
│ │ │ 「預放款」),仍將估價單提供給陽明大學,並浮報參考底價為│ │項第2款 │
│ │ │ 20萬元,由不知情之學校行政人員辦理採購程序(標案案號為 │ │之罪及刑│
│ │ │ W97ABC120)。開標結果,由國揚公司以19萬5千元得標,並由陽│ │法第216 │
│ │ │ 明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再由國揚公司人員提列2萬5│ │條、第 │
│ │ │ 千元之「預放款」額度供K○○使用。 │ │213條之 │
│ │ │⒉K○○於99年6月間,再次以前揭方式,與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 │ │罪;被告│
│ │ │ 同犯意聯絡,先談妥其所欲購之「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實際售│ │天○○另│
│ │ │ 價為42萬5千元,再將國揚公司提供之金額為47萬5千元之估價單│ │涉犯商業│
│ │ │ 提交不知情之陽明大學事務組,並浮報參考底價為47萬元,經事│ │會計法第│
│ │ │ 務組人員辦理採購案(標案案號為Y99ABC086)後,決標金額為 │ │71條第1 │
│ │ │ 45萬1250元,再由國揚公司人員提供2萬6千250元之預放款額度 │ │款之罪部│
│ │ │ 供K○○使用。 │ │分。 │
│ │ │⒊K○○利用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於金額10│ │ │
│ │ │ 萬元以下(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 │ │
│ │ │ 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 │ │
│ │ │ 登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竟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梁│ │ │
│ │ │ 勝凱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天○○透過國揚公│ │ │
│ │ │ 司人員開立下列不實發票,交由K○○或其指示之不知情之助理│ │ │
│ │ │ ,以執行研究採購之名義,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使該校之會計│ │ │
│ │ │ 、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下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 │ │
│ │ │ 支出之費用實,並經K○○或其指示之人經手或驗收,而如數撥│ │ │
│ │ │ 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列入K○○之預放款帳目,供其取用。 │ │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 │ │97.11.14 │CZ00000000│Tubing,Silicone,.062"X│20,000元 │ │ │
│ │ │ │ │.095"矽樹酯軟管等3項 │ │ │ │
│ │ ├─────┼─────┼───────────┼─────┤ │ │
│ │ │97.12.02 │CZ00000000│記錄電極組等3項 │73,900元 │ │ │
│ │ ├─────┼─────┼───────────┼─────┤ │ │
│ │ │98.11.23 │KA00000000│逐次分析氧分析儀維護費│10,000元 │ │ │
│ │ ├─────┼─────┼───────────┼─────┤ │ │
│ │ │98.10.26 │JA00000000│儀器用電池等4項 │17,000元 │ │ │
│ │ ├─────┼─────┼───────────┼─────┤ │ │
│ │ │99.03.24 │MA00000000│電路板 │85,000元 │ │ │
│ │ ├─────┼─────┼───────────┼─────┤ │ │
│ │ │99.6.21 │NA00000000│模組 │91,875元 │ │ │
│ │ ├─────┼─────┼───────────┼─────┤ │ │
│ │ │99.6.17 │NA00000000│電路板 │94,500元 │ │ │
│ │ ├─────┼─────┼───────────┼─────┤ │ │
│ │ │100.2.16 │SB00000000│電極、電極組 │54,000元 │ │ │
│ │ ├─────┼─────┼───────────┼─────┤ │ │
│ │ │99.07.02 │PA00000000│模組 │52,500元 │ │ │
│ │ ├─────┼─────┼───────────┼─────┤ │ │
│ │ │99.08.26 │PA00000000│電路基版 │96,250元 │ │ │
│ │ ├─────┼─────┼───────────┼─────┤ │ │
│ │ │99.08.23 │PA00000000│線材費用 │43,000元 │ │ │
├─┼────┼─────┴─────┴───────────┴─────┼────┼────┤
│㈣│丙○○、│申○○於99年間任職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所長及醫學│由陽明大│被告全治│
│ │丁○○、│院醫學系生理學科科主任,就前揭研究所、理學科所需儀器設備採│學撥款入│國、朱莉│
│ │申○○、│購維修等事項為單位主管。其知悉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國揚公司│莉、高毓│
│ │未○○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國立陽明大學採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於│帳戶( 4│儒及姚筱│
│ │ │進行教學、研究時,如有採購或維修器材設備之需要,應依政府採│萬元) │君另共同│
│ │ │購法辦理而就金額10萬元以下(即小額採購)之採購,因可不必經│ │涉犯貪污│
│ │ │過公開招標程序,由該校事務組授權需求單位即各系所自行洽熟識│ │治罪條例│
│ │ │廠商議價,然而並未免除應核實驗收之規定適用。惟小額耗材或支│ │第5條第1│
│ │ │出維修費,因非屬固定設備,不需列入校產登記,學校事務組亦授│ │項第2款 │
│ │ │權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申○○於辦理上揭採購、驗收程序時│ │及刑法第│
│ │ │,均為受陽明大學依法授權,從事與該校有關採購公用器材之公共│ │216條、 │
│ │ │事務,具有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經手小額採購及辦理驗收之職務權限│ │213條等 │
│ │ │,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竟與國揚公司人員│ │罪。 │
│ │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支出如下列│ │ │
│ │ │發票品名所示之維修費用,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指示具有共同犯│ │ │
│ │ │意聯絡之行政助理未○○,要求國揚公司人員開立如下列不實統一│ │ │
│ │ │發票,交由未○○製作請購單、支出憑證黏存單後,依申○○之指│ │ │
│ │ │示,先在單位主管欄位用印表示申○○審核通過,復持由不知情之│ │ │
│ │ │行政人員在核銷憑證黏存單之驗收欄蓋印,再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 │ │
│ │ │款,又因小額耗材、維修費未列入校產,行政主管無從驗證發票所│ │ │
│ │ │載之支出是否為實,僅能依驗收人員之用印形式上判斷,因此使陽│ │ │
│ │ │明大學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該發票所載│ │ │
│ │ │之物品採購與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申○○、未○○經手或驗收,│ │ │
│ │ │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陽明大學會計室核銷│ │ │
│ │ │經費之正確性。 │ │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 │ │99.05、06 │NA00000000│ADInstrament ML866 │40,000元 │ │ │
│ │ │ │ │PenerLab電路板更換 │ │ │ │
├─┼────┼─────┴─────┴───────────┴─────┼────┼────┤
│㈤│丙○○、│⒈庚○○係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生命科學系副教授,於98│由臺灣師│貪污治罪│
│ │丁○○、│ 年3月間,因進行研究之需要,欲以10萬元以下之校內經費,向 │範大學撥│條例第5 │
│ │庚○○、│ 國揚公司採購「小動物呼吸器」,國揚公司同意以9萬8千元之價│款入學揚│條第1項 │
│ │天○○ │ 格出售,但透過該公司業務人員天○○表示該儀器價格實為15萬│、國揚公│第2款、 │
│ │ │ 8000元,庚○○遂利用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司帳戶(│刑法第 │
│ │ │ ,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就金額10萬元以下│共計30 │216條、 │
│ │ │ (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各請購人自行洽熟│萬1275 │第213條 │
│ │ │ 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元)。 │ │
│ │ │ 登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與國揚公司人員朱│ │ │
│ │ │ 莉莉、丙○○、天○○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 │ │
│ │ │ 知庚○○當時並未採購發票所載耗材,竟由天○○透過國揚公司│ │ │
│ │ │ 人員開立下列不實發票,由庚○○於臺灣師範大學支出憑證黏存│ │ │
│ │ │ 單上核章表示有實際採購並驗收通過,使該校之會計、行政主管│ │ │
│ │ │ 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以為該支出、驗收屬實,而如數撥款│ │ │
│ │ │ 至國揚公司帳戶內,除補足15萬8千元外,餘款1萬1175元由國揚│ │ │
│ │ │ 公司列入預放款,供庚○○取用。 │ │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 │ │98.02.11 │EA00000000│睾酮免疫分析試劑套組芝│32,400元 │ │ │
│ │ │ │(學揚) │麻素試劑、皮質醇試劑套│ │ │ │
│ │ │ │ │組 │ │ │ │
│ │ ├─────┼─────┼───────────┼─────┤ │ │
│ │ │98.02.17 │EA00000000│RS79948 鹽酸試劑、嗎二│38,775元 │ │ │
│ │ │ │(國揚) │氫甲? 胺辣椒素、血清激│ │ │ │
│ │ │ │ │動素試劑 │ │ │ │
│ │ ├─────┴─────┴───────────┴─────┤ │ │
│ │ │⒉庚○○於臺師大生命科學系副教授任職期間,主持行政院農委會│ │ │
│ │ │ 林務局委辦補助之研究計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 │ │
│ │ │ 罄之研究經費檢還,竟與國揚公司負責人丁○○、丙○○及業務│ │ │
│ │ │ 人員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庚○○當│ │ │
│ │ │ 時並未採購發票所載耗材,仍由天○○透過國揚公司人員,以國│ │ │
│ │ │ 揚公司或學揚公司名義開立下列無實際交易之發票,由庚○○於│ │ │
│ │ │ 臺師大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表示有實際採購並驗收通過,使臺│ │ │
│ │ │ 師大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而如數撥款至國│ │ │
│ │ │ 揚公司帳戶內,列入庚○○名下之預放款,供其取用。 │ │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 │ │98.02.02 │LA00000000│甲基噻唑啶氯化氫(起訴│77,280元 │ │ │
│ │ │ │(學揚) │書誤載為:甲基?坐?啶氯│ │ │ │
│ │ │ │ │化氫)、蛋白基脢A抑制 │ │ │ │
│ │ │ │ │劑、荷苞牡丹酸試劑、環│ │ │ │
│ │ │ │ │孢黴素A、胺基雙環己烷 │ │ │ │
│ │ │ │ │二碳酸 │ │ │ │
│ │ ├─────┼─────┼───────────┼─────┤ │ │
│ │ │98.02.08 │LA00000000│糖皮質素免疫分析套組、│72,720元 │ │ │
│ │ │ │(國揚) │二十二碳六烯酸、前列腺│ │ │ │
│ │ │ │ │素 PGE2 受體活化劑、前│ │ │ │
│ │ │ │ │列腺素 E2 受體 EP1 拮 │ │ │ │
│ │ │ │ │抗劑、環狀免疫試劑分析│ │ │ │
│ │ │ │ │套組 │ │ │ │
│ │ ├─────┼─────┼───────────┼─────┤ │ │
│ │ │98.11.16 │RA00000000│血清激動素試劑、P-氯苯│80,100元 │ │ │
│ │ │ │(國揚) │丙氨酸試劑、SB203580鹽│ │ │ │
│ │ │ │ │酸試劑、順式氟本基咪環│ │ │ │
│ │ │ │ │己醇試劑、RS79948鹽酸 │ │ │ │
│ │ │ │ │試劑 │ │ │ │
├─┼────┼─────┴─────┴───────────┴─────┼────┼────┤
│㈥│丙○○、│乙○○利用其任職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化學及材料工程學系擔任助理│由國防部│被告全治│
│ │丁○○、│教授,於99年2月間欲請購總金額逾250萬元之實驗設備「雷射通訊│軍備局撥│國、朱莉│
│ │乙○○、│系統等7項」,依政府採購法及國防大學採購作業實施規定等,就 │款入國揚│莉、王哲│
│ │W○○ │金額250萬元以上之採購,須由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辦理公開招 │公司帳戶│釧及涂景│
│ │ │標,惟承辦採購之人員授權由請購人先行詢價並將詢價結果提交學│(31萬9 │翔共同涉│
│ │ │校供作底價及議價參考。乙○○向國揚公司業務人員W○○詢價後│千元) │犯貪污治│
│ │ │,即與丁○○、丙○○、W○○等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 │罪條例第│
│ │ │絡,先行合意約定國揚公司將提供乙○○較低之「實際售價」為 │ │5條第1項│
│ │ │270萬元,國揚公司向學校投標後之「決標金額」逾「實際售價」 │ │第2款之 │
│ │ │270萬元部分則由國揚公司保留轉供乙○○個人取用。乙○○明知 │ │罪。 │
│ │ │國揚公司提出之估價單遠逾該公司所承諾之實際售價,且國揚公司│ │ │
│ │ │會將實際售價與決標金額之價差保留在國揚公司供其取用,為獲取│ │ │
│ │ │該保留款(國揚公司內部稱之為「預放款」、「AB款」),仍將估│ │ │
│ │ │價單提供給國防部軍備局,由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辦理採購程序(購│ │ │
│ │ │案編號為HC99008L126PE)。開標結果,由國揚公司以301萬9千元 │ │ │
│ │ │得標,並由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再│ │ │
│ │ │由國揚公司人員提列31萬9千元之「預放款」額度供乙○○取用。 │ │ │
├─┼────┼─────────────────────────────┼────┼────┤
│㈦│丙○○、│癸○○利用其任職成功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擔任副教授,接受│由成功大│被告全治│
│ │丁○○、│國科會補助主持「運動對腦功能改善與保護的機制探討-運動訓練 │學匯入國│國、吳豐│
│ │癸○○、│對大白鼠邊緣系統長期增益現象之增強作用的機制(子計畫二)」│揚公司帳│森及陳一│
│ │玄○○ │、「鈣激活性氯離子通道在背根神經節細胞的生理功能」等研究計│戶,共 │男另共同│
│ │ │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利用就│14萬 │涉犯貪污│
│ │ │金額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各請購人│9412元。│治罪條例│
│ │ │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 │第5條第1│
│ │ │入校產登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與國揚公司人│ │項第2款 │
│ │ │員丁○○、丙○○、玄○○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癸○○當時並│ │及刑法第│
│ │ │未採購發票所載耗材,仍由國揚公司人員,以國揚公司或學揚公司│ │216條、 │
│ │ │名義開立下列無實際交易之發票,由癸○○或與其共同執行研究計│ │213條之 │
│ │ │畫者,或渠等指示之行政人員,於成功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 │罪。被告│
│ │ │表示有實際採購並驗收通過,使成功大學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 │玄○○另│
│ │ │權之人陷於錯誤,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列入癸○○名下│ │涉犯商業│
│ │ │之預放款,供其取用。 │ │會計法第│
│ │ ├─────┬─────┬───────────┬─────┤ │71條第1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款之罪部│
│ │ ├─────┼─────┼───────────┼─────┤ │分。 │
│ │ │97.05.13 │ZZ00000000│辣椒素受體抑制劑、辣椒│56,000元 │ │ │
│ │ │ │ │素 │ │ │ │
│ │ ├─────┼─────┼───────────┼─────┤ │ │
│ │ │97.06.26 │ZZ00000000│HEPES緩衝劑等4項 │82,692元 │ │ │
│ │ ├─────┼─────┼───────────┼─────┤ │ │
│ │ │100.1.12 │SB00000000│佶抗劑、抑制劑等3項 │詐領 1720 │ │ │
│ │ │ │ │ │(發票金額│ │ │
│ │ │ │ │ │69720) │ │ │
│ │ ├─────┼─────┼───────────┼─────┤ │ │
│ │ │100.2.24 │SB00000000│抑制劑 │9,000元 │ │ │
├─┼────┼─────┴─────┴───────────┴─────┼────┼────┤
│㈧│丙○○、│辛○○利用其任職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擔任教授,因研究所需,│由成功大│被告全治│
│ │丁○○、│於99年6月間欲請購每件金額逾10萬元之儀器設備「24小時血壓測 │學撥款入│國、朱莉│
│ │辛○○、│量儀」、「可攜式心電圖及血壓監測系統1組」及未逾10萬元之「 │國揚公司│莉、吳晉│
│ │P○○ │24小時血壓記錄器」,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帳戶,共│祥及蔡秉│
│ │ │招標辦法及國立成功大學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就金額10萬元以上│6萬4 千 │峰共同涉│
│ │ │之採購,須由成功大學總務處辦理招標案,惟承辦採購之人員授權│元。 │犯貪污治│
│ │ │由請購人先行詢價並將詢價結果提交學校供作底價及議價參考,10│ │罪條例第│
│ │ │萬元以下之採購,則可由辛○○逕洽廠商,且由學校授權驗收。吳│ │5條第1項│
│ │ │晉祥就前3項儀器設備向國揚公司業務人員P○○詢價後,即與朱 │ │第2款之 │
│ │ │莉莉、丙○○、P○○等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先行│ │罪。 │
│ │ │合意約定國揚公司將提供辛○○較低之「實際售價」,前揭3項儀 │ │ │
│ │ │器設備合計為66萬7千元,國揚公司向學校投標後之「決標金額」 │ │ │
│ │ │逾「實際售價」66萬7千元部分則由國揚公司保留轉供辛○○個人 │ │ │
│ │ │取用。辛○○明知國揚公司提出之估價單遠逾該公司所承諾之實際│ │ │
│ │ │售價,且明知國揚公司會將實際售價與決標金額之價差保留在國揚│ │ │
│ │ │公司供其取用,為獲取該保留款(國揚公司內部稱之為「預放款」│ │ │
│ │ │、「AB款」),仍將估價單提供給成功大學,由不知情之行政人員│ │ │
│ │ │辦理採購程序(前2項採購案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 │ │ │
│ │ │第3項由請購人逕洽廠商,無採購案號)。開標結果,前3項由國揚│ │ │
│ │ │公司以總價73萬1千元得標,並由成功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 │ │ │
│ │ │戶內。再由國揚公司人員提列6萬4千元之「預放款」額度供辛○○│ │ │
│ │ │取用。 │ │ │
├─┼────┼─────────────────────────────┼────┼────┤
│㈨│丙○○、│N○○利用其任職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擔任副教授,其│由國立虎│被告全治│
│ │丁○○、│知悉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尾科技大│國、朱莉│
│ │N○○、│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學撥款入│莉、蔡仲│
│ │J○○ │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竟於98年1月間,與國揚公司 │國揚公司│尼及楊家│
│ │ │業務人員J○○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N○○│帳戶,共│琪另共同│
│ │ │當時未採購下列耗材,竟透過J○○提供國揚公司開立之下列不實│計2萬9千│涉犯貪污│
│ │ │發票3紙,交由N○○以執行教材耗材採購之名義,填載國立虎尾 │元。嗣於│治罪條例│
│ │ │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並在驗收證明欄位簽名,持向虎尾科技大│100年4 │第5條第1│
│ │ │學核銷請款,使該校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月28日為│項第2款 │
│ │ │認下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N○○驗收,而如│法務部調│及刑法第│
│ │ │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 │查局調查│216條、 │
│ │ ├─────┬─────┬───────────┬─────┤官在蔡仲│213條之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尼住處扣│罪。 │
│ │ ├─────┼─────┼───────────┼─────┤得其以預│ │
│ │ │98.01.05 │EA00000000│向心力彈簧 │9,600元 │放款所購│ │
│ │ ├─────┼─────┼───────────┼─────┤買之之儀│ │
│ │ │98.01.08 │EA00000000│壓電晶片、香蕉頭導線 │9,800元 │器設備。│ │
│ │ ├─────┼─────┼───────────┼─────┤ │ │
│ │ │98.01.16 │EA00000000│可變電阻、光源燈泡 │9,600元 │ │ │
├─┼────┼─────┴─────┴───────────┴─────┼────┼────┤
│㈩│丙○○、│辰○○任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院)疫苗研發中心│由國衛院│被告全治│
│ │丁○○、│擔任技術師,於96年間辦理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經費、預算金額為│撥款入國│國、朱莉│
│ │辰○○、│100萬元之「熱源分析儀」採購時,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國家衛生研 │揚公司帳│莉、周愛│
│ │I○○、│究院採購作業程序相關規定,需辦理公開招標(採購案號96EC-003│戶,共 │湘、楊弘│
│ │壬○○ │6),然多次辦理招標開標結果,均因廠商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而無 │25萬元。│任及吳曉│
│ │ │法決標。辰○○為求能讓國揚公司順利得標,竟與該公司業務人員│ │麗另共同│
│ │ │壬○○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透過壬○○與國揚公司負責人丁○○、│ │涉犯貪污│
│ │ │丙○○先行議定交易價格為125萬元,由國揚公司投標後,決標金 │ │治罪條例│
│ │ │額與125萬元間之差價再以不實發票補足。辰○○並將相關估價單 │ │第5條第1│
│ │ │等文件交由知情之助理I○○辦理採購程序,I○○且於96年12月│ │項第2款 │
│ │ │26日會同辦理開標,開標結果由國揚公司以與底價相同之100萬元 │ │及刑法第│
│ │ │取得標案,嗣由辰○○、I○○驗收通過。國揚公司再透過壬○○│ │216條、 │
│ │ │陸續提供下列金額分為81,000元、76,600元及92,400元共25萬元之│ │第213條 │
│ │ │不實發票3紙交予辰○○。辰○○明知並未採購該發票品項所載之 │ │之罪。 │
│ │ │耗材,仍於國衛院相關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表示採購標的與其研│ │ │
│ │ │究需求相符並驗收通過,並持前述3紙不實發票向國家衛生研究院 │ │ │
│ │ │辦理核銷,使國衛院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而│ │ │
│ │ │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 │ │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 │ │97.03~06 │YU00000000│羊抗小鼠多株抗體結合辣│81,000元 │ │ │
│ │ │ │ │根過氧化?等2項 │ │ │ │
│ │ ├─────┼─────┼───────────┼─────┤ │ │
│ │ │97.03~25 │YU00000000│干擾素 y (抗小鼠) 96│76,600元 │ │ │
│ │ │ │ │孔盤酵素免疫偵測試劑組│ │ │ │
│ │ ├─────┼─────┼───────────┼─────┤ │ │
│ │ │97.01~26 │XU00000000│介白素 -4 酵素免疫偵測│92,400元 │ │ │
│ │ │ │ │試劑480孔盤小鼠專用型 │ │ │ │
├─┼────┼─────┴─────┴───────────┴─────┼────┼────┤
││丙○○、│F○○任職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推廣學系(舊名為自然科學│由臺中教│被告全治│
│ │丁○○、│教育學系)擔任助理教授,於98年5月間,因實驗及教學需要而辦 │育大學撥│國、朱莉│
│ │F○○、│理「ADInstruments教學軟體套組」採購時,於金額10萬元以下可 │款入國揚│莉、陳麗│
│ │D○○ │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由學校授權自行│公司帳戶│文及陳蓓│
│ │ │經手、驗收,竟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D○○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3萬8│祺共同涉│
│ │ │犯意聯絡,明知其向國揚公司採購之前揭軟體套組係單機版,實際│千元。 │犯貪污治│
│ │ │價格為2萬元,卻由D○○提供國揚公司人員開立金額為5萬8,000 │ │罪條例第│
│ │ │元之不實發票1紙,交由F○○在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支出憑證黏存 │ │5條第1項│
│ │ │單上核章表示經驗收證明認與契約相符,再持向臺中教育大學核銷│ │第2款之 │
│ │ │請款,使該校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前述│ │罪。 │
│ │ │發票所載之物品及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F○○經手或驗收,而如│ │ │
│ │ │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由國揚公司將3萬8千元列入預放款,供│ │ │
│ │ │F○○取用。 │ │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 │ │98.05~06 │GA00000000│ADInstruments軟體套組 │58,000元 │ │ │
├─┼────┼─────┴─────┴───────────┴─────┼────┼────┤
││丙○○、│甲○○於95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森林系擔任副教授(99年升任教│分由國立│被告全治│
│ │丁○○、│授),並為國立中央研究院合聘研究員,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中央研究│國、朱莉│
│ │甲○○ │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院、中興│莉及王升│
│ │ │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大學撥款│陽另共同│
│ │ │手、驗收之機會,竟與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王升│入國揚公│涉犯貪污│
│ │ │陽當時並未購買發票所示之耗材,仍由國揚公司人員開立下列金額│司帳戶,│治罪條例│
│ │ │共計45萬元且均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9紙,由甲○○持以 │共計45 │第5條第1│
│ │ │在國立中央研究院、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表示有實際採│萬元。 │項第2款 │
│ │ │購並驗收通過,使國立中央研究院、中興大學之會計、行政主管或│ │及刑法第│
│ │ │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下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為實│ │216條、 │
│ │ │,並經甲○○經手或驗收,而依據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至國揚公│ │第213條 │
│ │ │司帳戶內,供甲○○取用。 │ │之罪。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 │ │以下買受人:國立中央研究院 │ │ │
│ │ ├─────┬─────┬───────────┬─────┤ │ │
│ │ │95.12. │QZ00000000│蛋白質檢測試劑等4項 │50,220元 │ │ │
│ │ ├─────┼─────┼───────────┼─────┤ │ │
│ │ │95.11~12 │QZ00000000│一氧化碳試劑套組等4項 │47,820元 │ │ │
│ │ ├─────┼─────┼───────────┼─────┤ │ │
│ │ │95.11~12 │QZ00000000│一氧化碳合成? 抑制劑等│37,550元 │ │ │
│ │ │ │ │4 項 │ │ │ │
│ │ ├─────┼─────┼───────────┼─────┤ │ │
│ │ │95.11~12 │QZ00000000│亞硝基的化合物等4項 │44,410元 │ │ │
│ │ ├─────┴─────┴───────────┴─────┤ │ │
│ │ │以下買受人:國立中興大學 │ │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 │ │96.07~09 │UZ00000000│10mg植入式黃體激素藥片│49,000元 │ │ │
│ │ ├─────┼─────┼───────────┼─────┤ │ │
│ │ │96.08~21 │UZ00000000│凝血脂素酵素免疫試劑套│48,760元 │ │ │
│ │ │ │ │組等3項 │ │ │ │
│ │ ├─────┼─────┼───────────┼─────┤ │ │
│ │ │96.08~22 │UZ00000000│環狀酵素免疫試劑分析套│49,980元 │ │ │
│ │ │ │ │組等3項 │ │ │ │
│ │ ├─────┼─────┼───────────┼─────┤ │ │
│ │ │96.11.07 │WZ00000000│血栓素類似物藥劑 │73,780元 │ │ │
│ │ ├─────┼─────┼───────────┼─────┤ │ │
│ │ │96.07.10 │UZ00000000│銀染試劑分析套組等3項 │48,480元 │ │ │
├─┼────┼─────┴─────┴───────────┴─────┼────┼────┤
││丙○○、│戌○○於95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擔任助理教授,明│由中興大│被告全治│
│ │丁○○、│知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國立中興│學撥款入│國、朱莉│
│ │戌○○ │財物勞務採購作業程序表等相關規定,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小額│國揚公司│莉及張厚│
│ │ │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帳戶(金│謙另共同│
│ │ │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學校授權,自│額共計 │涉犯貪污│
│ │ │行經手、驗收,於金額10萬元以上之採購,則須由中興大學總務處│11萬9 千│治罪條例│
│ │ │辦理招標案,而採購程序中,學校行政人員會授權由請購人先行詢│元) │第5條第1│
│ │ │價並將詢價結果提交學校供作底價及議價參考。戌○○於95年6月 │ │項第2款 │
│ │ │間,因教學研究所需,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並辦理採購「訊號整合│ │及刑法第│
│ │ │紀錄分析裝置(PowerLab4/26)」,(一)戌○○明知上開儀器設│ │216條、 │
│ │ │備包含所有配件已由學校辦理採購,卻利用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可│ │第213條 │
│ │ │逕洽廠商、自行驗收,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亦不列入校產登記,│ │之罪。 │
│ │ │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竟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亥○○共同│ │ │
│ │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亥○○透過國揚公司人員,以│ │ │
│ │ │當時未購買之耗材及已包括在「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PowerLab│ │ │
│ │ │4/26)」之「數據式示波器」為品項,開立下列不實發票,交由張│ │ │
│ │ │厚謙或其指示之不知情之助理,以執行研究採購之名義,向中興大│ │ │
│ │ │學核銷請款,使該校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 │ │
│ │ │認下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實,並經戌○○或其指示之人│ │ │
│ │ │經手或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列入戌○○之預放款│ │ │
│ │ │帳目,供其取用(額度共計10萬9千元)。(二)前揭「訊號整合 │ │ │
│ │ │紀錄分析裝置(PowerLab4/26)」經戌○○向國揚公司業務人員張│ │ │
│ │ │裕泰詢價後,即與丁○○、丙○○、亥○○等國揚公司人員,基於│ │ │
│ │ │共同犯意聯絡,先行合意約定國揚公司將提供戌○○較低之「實際│ │ │
│ │ │售價」為17萬元,國揚公司向學校投標後之「決標金額」逾「實際│ │ │
│ │ │售價」17萬元部分則由國揚公司保留轉供戌○○個人取用。經張厚│ │ │
│ │ │謙向中興大學提出請購,並於95年6月23日經該校校長核准18萬元 │ │ │
│ │ │之經費補助。其明知國揚公司提出之估價單金額為20萬元,遠逾該│ │ │
│ │ │公司所承諾之實際售價,且明知國揚公司會將實際售價與決標金額│ │ │
│ │ │之價差保留在國揚公司供其取用,為獲取該保留款(國揚公司內部│ │ │
│ │ │稱之為「預放款」),仍將估價單提供給中興大學,由不知情之學│ │ │
│ │ │校行政人員辦理採購程序(標案案號為95D-071)。開標結果,由 │ │ │
│ │ │國揚公司以18萬元得標,並由陽明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 │ │
│ │ │。再由國揚公司人員扣除前揭不實發票之預放款金額10萬9千元後 │ │ │
│ │ │,提列1萬元之「預放款」額度供戌○○使用。 │ │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 │ │95.07.21 │NZ00000000│NMDA 佶抗劑、胺基麟丙 │19,380元 │ │ │
│ │ │ │ │酸試劑等2項 │ │ │ │
│ │ ├─────┼─────┼───────────┼─────┤ │ │
│ │ │95.07.29 │NZ00000000│荷包牡丹酸試劑等2 項 │13,620元 │ │ │
│ │ ├─────┼─────┼───────────┼─────┤ │ │
│ │ │95.07.24 │NZ00000000│數據式示波器系統 │76,000元 │ │ │
├─┼────┼─────┴─────┴───────────┴─────┼────┼────┤
││丙○○、│L○○於96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獸醫系擔任副教授,為取得經費│由中興大│被告全治│
│ │丁○○、│,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學撥款入│國、、朱│
│ │L○○ │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國揚公司│莉莉及廖│
│ │ │產登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竟與國揚公司人員基│、學揚公│俊旺另共│
│ │ │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L○○當時並未購買發票所示之耗材,仍由│司帳戶,│同涉犯貪│
│ │ │國揚公司人員開立下列之不實統一發票9紙,由L○○持以在國立 │共計25萬│污治罪條│
│ │ │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表示有實際採購並經L○○驗收通│4460元。│例第5條 │
│ │ │過,使中興大學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下│ │第1項第2│
│ │ │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L○○經手或驗收,而│ │款及刑法│
│ │ │依據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供L○○取用。 │ │第216條 │
│ │ ├─────┬─────┬───────────┬─────┤ │、第213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條之罪。│
│ │ ├─────┼─────┼───────────┼─────┤ │ │
│ │ │96.12.20 │WZ00000000│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 │33,580元 │ │ │
│ │ │ │(學揚) │ │ │ │ │
│ │ ├─────┼─────┼───────────┼─────┤ │ │
│ │ │96.12.24 │WZ00000000│超氧化物岐化酵素試劑套│33,920元 │ │ │
│ │ │ │(學揚) │組等2項 │ │ │ │
│ │ ├─────┼─────┼───────────┼─────┤ │ │
│ │ │96.12.20 │XZ00000000│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 │32,500元 │ │ │
│ │ │ │(國揚) │ │ │ │ │
│ │ ├─────┼─────┼───────────┼─────┤ │ │
│ │ │97.02~01 │XZ00000000│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項 │31,450元 │ │ │
│ │ │ │(國揚) │ │ │ │ │
│ │ ├─────┼─────┼───────────┼─────┤ │ │
│ │ │97.02~01 │XZ00000000│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3項 │26,270元 │ │ │
│ │ │ │(學揚) │ │ │ │ │
│ │ ├─────┼─────┼───────────┼─────┤ │ │
│ │ │97.02~01 │XZ00000000│卡諾素試劑等3項 │28,330元 │ │ │
│ │ │ │(學揚) │ │ │ │ │
│ │ ├─────┼─────┼───────────┼─────┤ │ │
│ │ │97.02~01 │XZ00000000│氧化物試劑等2項 │30,600元 │ │ │
│ │ │ │(學揚) │ │ │ │ │
│ │ ├─────┼─────┼───────────┼─────┤ │ │
│ │ │97.02~01 │XZ00000000│5NG十二碳稀酸試劑等3項│37,950元 │ │ │
│ │ │ │(學揚) │ │ │ │ │
├─┼────┼─────┴─────┴───────────┴─────┼────┼────┤
││丙○○、│子○○任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藥毒所│由藥毒所│被告全治│
│ │丁○○、│)擔任副研究員,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撥款入國│國、、朱│
│ │子○○、│標程序,由請購單位會同秘書室驗收之機會,竟與國揚公司業務人│揚公司帳│莉莉、呂│
│ │D○○ │員D○○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其並未請購下列發票所載耗材,│戶共16 │水淵及陳│
│ │ │由D○○提供國揚公司開立之下列不實發票(發票品項均係子○○│萬2500 │蓓祺另共│
│ │ │先前曾購買之舊藥水),交由子○○以執行研究採購之名義,向藥│元。呂水│同涉犯貪│
│ │ │毒所核銷請款,並由子○○持舊藥水會同不知情之秘書室人員辦理│淵透過國│污治罪條│
│ │ │驗收,使該所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下述│揚公司再│例第5條 │
│ │ │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子○○經手或驗收,而如│向其他廠│第1項第2│
│ │ │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列入預放款供子○○取用。 │商購買顯│款及刑法│
│ │ ├─────┬─────┬───────────┬─────┤微鏡頭及│第216條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數位相機│、213條 │
│ │ ├─────┼─────┼───────────┼─────┤等物 │;被告陳│
│ │ │99.05~06 │NA00000000│噻苯噠唑錠劑500mg │53,000元 │ │蓓祺另涉│
│ │ ├─────┼─────┼───────────┼─────┤ │犯商業會│
│ │ │99.05~06 │NA00000000│雌素二醇片劑 │55,000元 │ │計法第71│
│ │ ├─────┼─────┼───────────┼─────┤ │條第1款 │
│ │ │99.07~08 │PA00000000│噻苯噠唑給藥藥片 │54,500元 │ │部分。 │
├─┼────┼─────┴─────┴───────────┴─────┼────┼────┤
││丙○○、│戊○○於財團法人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下稱:動科所)應用動物│由行政院│被告全治│
│ │丁○○、│組擔任研究員H○○之研究助理,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之研│農業委員│國、朱莉│
│ │戊○○、│究計畫,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且│會撥款入│莉、江柏│
│ │壬○○ │由動科所授權驗收之機會,明知下列耗材或維修並未採購或支出,│動科所後│輝及吳曉│
│ │ │竟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壬○○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動科│麗另共同│
│ │ │,由壬○○提供國揚公司開立之下列不實發票,交由戊○○以執行│所匯入國│涉犯貪污│
│ │ │研究採購之名義,向動科所核銷請款,使該所之會計、行政主管或│揚公司公│治罪條例│
│ │ │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下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為實│司帳戶,│第5條第1│
│ │ │,並經戊○○經手或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由吳曉│共15萬3 │項第2款 │
│ │ │麗請國揚公司透過AB帳記錄流入款項,供戊○○取用。 │千元。 │及刑法第│
│ │ ├─────┬─────┬───────────┬─────┤ │216條、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第213條 │
│ │ ├─────┼─────┼───────────┼─────┤ │之罪。 │
│ │ │96.08.22 │UZ00000000│ADI PowerLab 意識辨別 │30,000元 │ │ │
│ │ │ │ │分析系統一組保養維修更│ │ │ │
│ │ │ │ │新組件等2項 │ │ │ │
│ │ ├─────┼─────┼───────────┼─────┤ │ │
│ │ │96.08.09 │UZ00000000│ADI PowerLab 動物生物 │10,000元 │ │ │
│ │ │ │ │訊號監測系統及乾式動物│ │ │ │
│ │ │ │ │生理電解質分析儀維護保│ │ │ │
│ │ │ │ │養等2項 │ │ │ │
│ │ ├─────┼─────┼───────────┼─────┤ │ │
│ │ │97.12.05 │CZ00000000│Spirometer 呼吸訊號放 │9,000元 │ │ │
│ │ │ │ │大器維修費 │ │ │ │
│ │ ├─────┼─────┼───────────┼─────┤ │ │
│ │ │97.06.25 │ZZ00000000│PowerLab 橋式放大器晶 │5,000元 │ │ │
│ │ │ │ │片組更新 │ │ │ │
│ │ ├─────┼─────┼───────────┼─────┤ │ │
│ │ │99.08.12 │PA00000000│MLT322:SpO2Ear Clip │20,000元 │ │ │
│ │ │ │ │includes a 3 meter │ │ │ │
│ │ │ │ │cable (use with ML320)│ │ │ │
│ │ │ │ │血氧感測棒維修,零件更│ │ │ │
│ │ │ │ │換費用等2項 │ │ │ │
│ │ ├─────┼─────┼───────────┼─────┤ │ │
│ │ │98.12.04 │KA00000000│植入式投藥膠囊, 容量 │28,000元 │ │ │
│ │ │ │ │200ul, 每小時給 0.5ul,│ │ │ │
│ │ │ │ │供藥 14 天( 10 顆 / │ │ │ │
│ │ │ │ │盒)等 2 項 │ │ │ │
│ │ ├─────┼─────┼───────────┼─────┤ │ │
│ │ │96.06~15 │TZ00000000│試劑(滲透壓動物給藥膠│8,500元 │ │ │
│ │ │ │ │囊, 規格:Alezt │ │ │ │
│ │ │ │ │Dsmotic 2002, 總容量:│ │ │ │
│ │ │ │ │200ul, 給藥速率: │ │ │ │
│ │ │ │ │0.5ul/hr) │ │ │ │
│ │ ├─────┼─────┼───────────┼─────┤ │ │
│ │ │96.06.28 │TZ00000000│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囊│22,500元 │ │ │
│ │ │ │ │( 100EA/ 盒)型號: │ │ │ │
│ │ │ │ │2ML 1 Osmotic Pump │ │ │ │
│ │ │ │ │10ul/hr 7Day等2項 │ │ │ │
└─┴────┴─────┴─────┴───────────┴─────┴────┴────┘
附表五:諭知無罪部分
┌──┬──────┬────────────────┐
│編號│事實 │主文 │
├──┼──────┼────────────────┤
│㈠ │附表四編號㈠│洪連輝無罪。 │
│ │⒉部分 │ │
├──┼──────┼────────────────┤
│㈡ │附表四編號㈡│丙○○、丁○○、G○○、P○○均│
│ │部分 │無罪。 │
├──┼──────┼────────────────┤
│㈢ │附表四編號㈢│丙○○、丁○○、K○○、天○○均│
│ │⒈及⒉部分 │無罪。 │
├──┼──────┼────────────────┤
│㈣ │附表四編號㈢│天○○無罪。 │
│ │⒊部分 │ │
├──┼──────┼────────────────┤
│㈤ │附表四編號㈥│丙○○、丁○○、乙○○、W○○均│
│ │部分 │無罪。 │
├──┼──────┼────────────────┤
│㈥ │附表四編號㈦│玄○○無罪。 │
│ │部分 │ │
├──┼──────┼────────────────┤
│㈦ │附表四編號㈧│丙○○、丁○○、辛○○、P○○均│
│ │部分 │無罪。 │
├──┼──────┼────────────────┤
│㈧ │附表四編號│丙○○、丁○○、F○○、D○○均│
│ │部分 │無罪。 │
├──┼──────┼────────────────┤
│㈨ │附表四編號│D○○無罪。 │
│ │部分 │ │
└──┴──────┴────────────────┘
附件一:事實欄壹、二、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K○○個人或其他人提出部分
一、丙○○提出之國揚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分析(郭博昭部分見偵
5427卷第210-213頁、K○○部分見偵5427卷第214-215頁)
二、K○○提出之個人履歷表說明(偵1955卷1第111-116頁)
三、K○○提出國揚公司記帳款項錯誤說明(偵1955卷1第381-3
84頁)
四、K○○提出之刑事答辯狀102/7/1.(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
98-172頁)
附件:
1.K○○與郭博昭之研究具體結果.(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
110-118頁)
2.針對起訴書上有問題的發票及具體之對照表及證據列表(本院
139號訴字卷3第119-130頁)
3.國揚公司銷貨憑單等(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131-172頁)
五、郭博昭提出DSI血壓感測器不列入財編原因,及業務天○○
關於簽收、送回產品之單據(偵1955卷1第349、351-357頁
)
六、書證捆之書皮深粉紅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K○○相關
物證資料>)。
乙.業務天○○部分
一、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書
(一)國揚委託天○○、97年-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採購案(偵
1955卷1第144頁)
(二)國揚委託天○○、99年-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採購案(偵
1955卷1第210頁)
二、郭博昭訂購產品委託業務天○○簽收、送回產品之單據(偵
1955卷1第352-357頁)
三、國揚公司銷貨憑單
(一)K○○+天○○(偵1955卷1第12、39、41、48頁)
(二)郭博昭+天○○(偵1955卷1第38、42-47、49-54、358-374
、387頁、偵1955卷8第17、65、121-122頁)
丙.採購案部分
一、會勘紀錄及附表
(一)101/6/17、陽明大學、K○○(偵1955卷1第68-69頁)
(二)101/6/17、陽明大學、郭博昭(偵1955卷1第70-72頁)
二、定期彙送單(97/7/9公告、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
偵1955卷1第11頁)
三、國揚公司銷貨憑單
(一) K○○名義銷貨憑單(偵1955卷1第12、39-41、48頁)1.1
紙,列印日期2008/6/23,銷貨日期2008/6/10、K○○,
品名規格:TA11PA-C40,業務人員天○○,金額170000元
,發票號碼ZZ00000000,備註欄:「案號W97ABC120-1,案
名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決標金額195000-實際售價
170000=25000(預放款)」(偵1955卷1第12頁)
2.1紙,列印日期2008/6/23、K○○,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業務人員天○○,備註欄:「K○○和郭博昭的預
放,不足的待通知」,客戶簽收欄吳玟誼、業務簽名欄天○○
(偵1955卷1第39頁)
3.1紙,列印日期2008/9/2、K○○,品名規格:TA11PA-C40
80CM CATH,業務人員張展銓,備註欄:「扣慈濟醫院整形外
科孫宗伯預放款」,無人簽名(偵1955卷1第40頁)
4.1紙,列印日期2008/11/27,K○○,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簽名欄
天○○(偵1955卷1第41頁)
5.1紙,列印日期2009/9/21,K○○,品名規格:TA11PA-C40
8CN CAHT,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李嘉宜、業務簽名天○
○(偵1955卷1第48頁)
(二)郭博昭名義銷貨憑單(偵1955卷1第38、42-47、49-54、359
-375、387頁、1955卷8第65、121-123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犯罪行為欄(二)>1紙,列印日期
2011/1/27,銷貨日期2010/5/11,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
-C40,業務人員天○○,發票號碼NA00000000,金額425000元
,備註欄:「案號Y99ABC086、案名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決
標金額451250-實際售價425000=26250元(預放款)」(偵1955
卷1第358頁<完整>,偵1955卷8第17、65頁<折頁>)
2.1紙,列印日期2008/1/30,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天○○,備註欄預放款,
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簽收欄天○○(偵1955卷1第38、374
頁)
3.1紙,列印日期2008/12/11,郭博昭,品名規格:Cyanoacryla
te Adnesice,金額650元,業務人員天○○,業務簽名欄天○
○(偵1955卷1第42頁無客戶簽收欄、第372頁有客戶簽收欄賴
俊廷)
4.1紙,列印日期2008/12/23,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等2項,金額24700元,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欄
吳玟誼、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43、370頁)
5.1紙,列印日期2009/1/20,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欄吳玟
誼、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44、367頁)
6.1紙,列印日期2009/2/24,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欄吳玟
誼、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45、368頁)
7.1紙,列印日期2009/3/4,郭博昭,品名規格:OsmoticPump
0.5ul/hr 14D,金額8550元,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欄吳
玟誼、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46、369頁)
8.1紙,列印日期2009/4/17,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欄吳玟誼、
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47、366頁)
9.1紙,列印日期2009/12/9,郭博昭,品名規格:Adhesive3ml
Bottl等2項,金額52875元,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欄李
嘉宜、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49、365頁)
10.1紙,列印日期2010/1/19,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金額43400元,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欄李嘉
宜、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50、373、387頁)
11.1紙,列印日期2010/9/23,郭博昭,品名規格:VESSLCANULA
TION FORCEPS DUMONT INOX,6000元,業務人員天○○,客
戶簽收欄劉璁翰、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51、359
頁)
12.1紙,列印日期2010/9/24,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s/n000000)等3項,金額27200元,業務人員天○
○,客戶簽收欄劉璁翰、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52
、371頁)
13.1紙,列印日期2010/11/26,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欄洪0
懋、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53、361頁)
14.1紙,列印日期2010/12/7,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天○○,客戶簽收欄賴俊
廷,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54、362頁)
15.1紙,列印日期2010/5/10,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金額425000元,備註欄:「發票待通知(目前在跑採購流
程,會採限制性招標,老師急用,先訂)」,業務人員天○
○、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
360頁)
16.1紙,列印日期2009/8/20,郭博昭,品名規格:Cath
Regellung Syringe等3項,金額72575元,業務人員天○○,
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簽名欄天○○(偵1955卷1第363頁
)
17.1紙,列印日期2009/7/23,郭博昭,品名規格:Cath
Regellung Syringe,業務人員天○○,金額49875元,客戶
簽收欄李嘉宜,業務天○○(偵1955卷1第364頁)
18.1紙,列印日期2010/5/17,郭博昭,品名規格:Finger Cuff
for Finometer Pro,size M,金額25000元,客戶簽收欄徐雅
娟,業務簽名欄P○○(偵1955卷8第122頁)
19.1紙,列印日期2009/11/11,郭博昭,品名規格:Finger
Cuff for Finometer Pro,size M,金額25000元,客戶簽收
欄黃裕昌(偵1955卷8第123頁)
(三)國揚公司維修單1紙,列印日期2010/8/31,郭博昭,品名規
格:Finger Cuff for Finometer Pro,sizeMX1,客戶簽收
欄徐雅娟,業務簽名欄P○○(偵1955卷1第375頁,偵1955
卷8第121頁)
四、K○○之訂購整理表(內含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等)
(偵1955卷1第14頁)
五、K○○、郭博昭混合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
)(偵1955卷1第23-34頁)
六、訂購產品明細
(一)郭博昭有關(偵1955卷1第388-389頁、1955卷9第7-8頁)
(二)K○○有關(偵1955卷1第390頁)
七、陽明大學郭博昭、K○○「取用累進預收款」統計明細表(
偵1955卷1第35-37頁)
八、郭博昭、K○○之整理表(傳單編號、銷貨憑單編號、使用
者、發票號碼、金額)(偵1955卷1第55-64頁、偵1955卷8
第18頁)
九、郭博昭、K○○有關國儀公司電腦\檔名\AA301發票清單(
偵1955卷1第65頁)
十、郭博昭與K○○23筆AA開頭發票明細統計表(偵1955卷1第
66頁)
十一、郭博昭與K○○有「銷貨憑單」之17筆AA開頭發票明細統
計表(偵1955卷1第67頁)
十二、國立陽明大學函有關K○○曾辦理採購案之附件101/12/1
3(偵1955卷1第117-335頁)
(一)(97年)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部分(偵1955卷1第111-19
1頁)
(二)(99年)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部分(偵1955卷1第118-245頁
)
(三)本案11張統一發票之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申購單、估價
單、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等(偵1955卷1第246-309頁,第1張
發票在本院卷7第195頁)
十三、書證捆之書皮深粉紅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K○○相
關物證資料),內容:
(一)留存、取用預放款對照表
(二)彰化縣調查站整理K○○留存、取用預放款明細表及相關資
料
(三)K○○101/1/17提供之說明書及相關資料
丁.不實發票部份(下列不實發票部份,均係重複單獨列為1項)
一、採購案之發票
(一)標案號碼W97ABC120號之19萬5000元(發票號碼ZZ00000000
,97/6/16)(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8-12頁)
(二)標案號碼Y99ABC086號之45萬1250元(發票號碼NA00000000
、99/6/23)(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85頁)
二、附表11張發票之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申購單、估價單、
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等(偵1955卷1第246-309頁)
(一)第1張發票,發票號碼CZ00000000,97/11/14,20000元,國
揚(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195頁)
(二)第2張發票,發票號碼CZ00000000,97/12/2,73900元,國
揚(偵1955卷1第250頁)
(三)第3張發票,發票號碼KA00000000,98/11/23,10000元,學
揚(偵1955卷1第258頁)
(四)第4張發票,發票號碼JA00000000,98/10/26,17000元,國
揚(偵1955卷1第264頁)
(五)第5張發票,發票號碼MA00000000,90/3/24,85000元,學
揚(偵1955卷1第270頁)
(六)第6張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00,99/6/21,91875元,學
揚(偵1955卷1第276頁)
(七)第7張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00,99/6/17,94500元,國
揚(偵1955卷1第282頁)
(八)第8張發票,發票號碼SB00000000,100/2/16,54000元,國
揚(偵1955卷1第288頁)
(九)第9張發票,發票號碼PA00000000,99/7/2,52500元,學揚
(偵1955卷1第294頁)
(十)第10張發票,發票號碼PA00000000,99/8/26,96250元,國
揚(偵1955卷1第300頁)
(十一)第11張發票,發票號碼PA00000000,99/8/23,43000元,
學揚(偵1955卷1第306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K○○採購案之研究計畫代碼等)(
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333-335頁)
貳、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函102/9/18((並無承接NHRI-EX97
-9413EI之整合性計畫)(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341頁)
參、國立陽明大學函102/12/18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
2-191頁)
一、本案採購流程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145頁)
(一)附表一編號3、標案編號w97abc120號相關資料(本院139號
訴字卷7第8-82頁)
1.國立陽明大學支出傳票(97/7/1、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19萬
5000元)p8
2.國立陽明大學受款人清單(國揚、19萬5000元)p9
3.國立陽明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zz000000
00、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97/6/16、國揚)P10
4.國立陽明大學財產增加單P11
5.國立陽明大學驗收紀錄P12
6.簽(總務處事務組、970610、採限制性招標、195000元得標)
P13
7.國立陽明大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7/6/5.P14、75
8.國立陽明大學廠商出席紀錄(國揚、天○○)P15
9.國立陽明大學投標標價清單(國揚、20萬元)P17
10.國揚公司估價單(20萬元)P18
11.國立陽明大學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規格書P19、74
12.產品英文簡介P20-25、P77-81
13.國立陽明大學招標文件審查表P26
14.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書(國揚委託天○○)P27
15.投標廠商聲明書P28
(1)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國揚)P29
(2)公司登記證明書P30
(3)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31
(4)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繳稅交易成功頁面P32
(5)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34
(6)電子憑據P35
16.國立陽明大學採購底價表(暗號W97ABC120號、24萬元)P36
17.國立陽明大學申購單(97.5.9.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24
萬元)P37
18.國立陽明大學財物採購限制性招標議價理由書P38
19.限制性招標說明、產牌規格說明(郭博昭)P39-40
20.國揚公司估價單(24萬元)P41-42
21.中文限制性招標公告資料97/5/30.P43-44
22.招標標案查詢(第1次公告)P45
23.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無)P46
24.招標專用封P47
25.國立陽明大學採購契約書P48-66
26.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投標須知P67-71
27.國立陽明大學投標標價清單(國揚、20萬元)P72
28.國揚公司估價單(20萬元)P73
29.國立陽明大學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2顆規格書P74
30.國立陽明大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7/06/05.P14
、75
31.國揚公司決標單價明細表(19萬5000元)P76
32.產品英文簡介P20-25、P77-81
33.國立陽明大學財產增加單P82
(二)附表一編號3、標案編號y99abc086號相關資料(本院139號
訴字卷7第82-145頁)
1.國立陽明大學支出傳票(99/7/5、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45萬
1250元)P83
2.國立陽明大學受款人清單(國揚、45萬1250元)P84
3.國立陽明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
0、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99/6/23、451250元、國揚)P85
4.國立陽明大學驗收紀錄P86
5.簽(總務處事務組99/5/25)P87
6.國立陽明大學開價/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9/5/21、P88
7.國立陽明大學廠商出席紀錄(99/5/21、國揚公司天○○)P89
8.國立陽明大學收款通知單(2萬3000元履約保證金)P90
9.投標標價清單(47萬5000元、國揚、99/5/21)P91
10.國揚公司估價單(47萬5000元)P92
11.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案減價單(天○○)P93
12.國立陽明大學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規格表P94
13.產品英文簡介P95-97
14.國立陽明大學投標文件審查表P98
(1)公司資料查詢(國揚)P99
(2)臺北縣政府函(國揚公司申請公司遷址、修正章程登記,准
予登記)P100
(3)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101
(4)營業人P103-104
(5)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104
(6)投標廠商聲明書(國揚、99/5/21)P105
(7)電子憑據資料P106
(8)授權書(國揚公司授權天○○、99/5/21)P107
(9)DSI公司英文書信P108
15.國立陽明大學採購底價單(45萬3500元)P109
16.國立陽明大學申購單P110
17.遠距遙測生理感(測)應器之規格(郭博昭)P111
18.國揚公司估價單(47萬5000元)P112
19.國立陽明大學財物採購限制性招標比價理由書(郭博昭
P000-000
00.DSI公司英文書信P115
21.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99/5/14.
P000-000
00.決標公告.99/5/25.P000-000
00.拒絕往來廠商名單(無)P120
24.國立陽明大學採購契約書P000-000
00.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投標須知P000-000
00.簽(99/7/23總務處事務組)P144
27.國立陽明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押標/保證/保固金收據(履
約保證金23000元、國揚公司)P145
二、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11筆相關文件影本(本院139號
訴字卷7第146-148頁)
(一)國立陽明大學函101/12/13(對象:彰化地檢署)P146
(二)彰化地檢署函P000-000
0、經費來源及採購法依據說明、相關經費合約書影本(本院
139號訴字卷7第149-191頁)
(一)標案說明(經費來源,及是否屬科研採購?以何種採購方式
辦理?及合約書)
1.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標案W97ABC120、Y99ABC086號(依照
政府採購法)
2.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之11張發票(均以政府採購法辦理)
P149-151
(二)[橘標附件3-1]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學研究計
畫合約書(計畫編號:NHRI-EX94-9413EI)(追加起訴書附
表一編號3第1張發票)P152-160
(三)[橘標附件3-2]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97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契
約書(標案案號97-2-R00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第2
張發票)P160-164
(四)[橘標附件3-3]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補助契約書(契約
編號:98-EC-17-A-19-S2-0103)(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第4、5張發票)P165-181
(五)[粉標附件3-4]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院會與國立陽明大學、合約編號2009W01636)(追加起訴
書附表一邊號3第6、7發票)P182-184
(六)[粉標附件3-5]專題研究補助合約書(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與國立陽明大學、合約編號2010W02232)(追加起訴書附
表一編號3第8張發票)P185-187
(七)[粉標附件3-6]國立陽明大學委託測試簡易契約書(國立陽
明大學與風潮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約編號YM99C003)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第9-11張發票)P188-191銷售額
與稅額申請書、營業稅成功交易紀錄明細表
肆、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函102/11/11及附件(本院139號訴
字卷7第194-199頁)
一、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CZ00000000、發票日期97/11/
14、名稱:矽樹脂軟管等、20000元、國揚)、計畫主持人
王瑞瑤,P000-000
0、估價單(2萬元)P197
三、估價單(2萬1610元)利明儀器、酉○○P198
四、估價單(2萬1610元)炬安儀器P199
附件二:事實欄壹、三、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申○○個人提出部分
一、刑事準備狀102/6/26(尤伯祥律師)(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
38-43頁)
二、刑事準備意旨紙狀102/6/26(洪明儒律師)(本院卷3第338-
43頁)
乙.助理未○○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未起訴業務天○○
)
一、刑事準備程序狀102/10/28(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36-40、
41-56頁)
丙.採購案部分
一、國揚公司銷貨憑單1紙(未○○助理、業務天○○、項目:
生理教學系統生物放大器、列印日期2010/11/23)(偵1955
卷1第401頁)
二、未○○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1955卷
1第402頁)
三、國立陽明大學函101/5/7(偵1955卷1第415-434頁)
1.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作業要點p416
2.本案有關(教學實驗儀器Power Lab、40000元)(偵1955卷1
第429-434頁)內容:
(1)支出傳票p429、
(2)受款人清單(國揚、40000元)p430、
(3)支出憑證黏存單及統一發票(名稱:ADinstrumentML866
PowerLab、電路板更換,發票號碼NA00000000、99年6月11日
)P431、
(4)財產物品請修單(電路板更換、40000元、申請人未○○)
p432、
(5)國揚公司估價單(40000元)p433
(6)炬安公司估價單(43200元)p434>
四、書證捆之黃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八)
丁.不實發票部份(1張)
一、支出憑證黏存單及統一發票(名稱:ADinstrument ML866
PowerLab、電路板更換,發票號碼NA00000000、99年6月11
日)(偵1955卷1第431頁、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8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國立陽明大學函102/12/18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
2-191頁)
一、本案採購流程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145頁)
(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之發票部份(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
2-8頁)
1.國立陽明大學支出傳票(99/7/28、教學實驗儀器PowerLab、4
萬元)P2
2.國立陽明大學受款人清單(國揚、4萬元)P3
3.國立陽明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NA00000000、99/6/11、電路板更換、4萬元、國揚)P4
4.國立陽明大學財產物品請修單(電路版更換、4萬元)p5
5.國揚公司估價單(電路版更換、4萬元)p6
6.炬安公司估價單安(43200元)p7
二、經費來源及採購法依據說明、相關經費合約書影本(本院
139號訴字卷7第149-191頁)
(一)標案說明(經費來源,及是否屬科研採購?以何種採購方式
辦理?及合約書)
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之1張發票(均以政府採購法辦理)
P149-151
附件三:事實欄壹、四、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庚○○個人提出部分
一、刑事準備狀102.6.10.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2第119-130
.132-133頁)
附件:國揚公司之客戶交易明細分析影本P131、被告研究論文摘
要影本P132-133
乙.業務天○○部分國揚公司銷貨憑單部分,見丙、三
丙.採購案部分
一、會勘紀錄及附表(臺灣師範大學、100/6/17、偵1955卷2第
8-9頁)
二、庚○○之訂購整理表(偵1955卷2第7頁、62頁)
三、國揚公司銷貨憑單(業務天○○)
(一)1紙,項目:smaill animal venrilator小動物呼吸器、15
萬8000元(偵1955卷2第10頁、偵1955卷8第28頁)
(二)1紙,項目:穩豪血糖監測系統、4000元(偵1955卷2第26頁
)
(三)1紙,項目:傳輸線、22500元(偵1955卷2第27頁、偵1955
卷11第14頁)
(四)1紙,項目:本生燈、1100元(偵1955卷2第28頁)
(五)1紙,項目:RS79948 hydrochloride、4285元,方耀慶簽收
(偵1955卷2第63頁)
(六)1紙,項目:nemi呼吸器用_壓克力唧筒(偵1955卷11第15頁
)
四、國揚公司客戶單(庚○○、客戶編號AU4BL17)(偵1955卷2
第12頁)
五、國揚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分析(庚○○、客戶編號AU4BL17)
)(偵1955卷2第21-22頁)
六、庚○○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1955卷
2第23-25頁)
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函101/5/8(偵1955卷2第40-57頁)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P41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標準作業程序P42-43
(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匯款通知單P44-47
1.發票號碼EA00000000、金額32400元.P44
2.發票號碼LA00000000,金額72720元.P45
3.發票號碼LA00000000,金額77280元P46
4.發票號碼RA00000000,金額80100元P47
(四)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支出憑證P49-52
1.發票號碼EA00000000(與本案有關、第1張發票)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憑證明細表P49
(2)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8/2/11、發票號碼EA00000000,
名稱:睪酮免疫分析試劑套組、芝麻素試劑、皮質醇試劑套
組共3項,學揚公司、32400元)P50
(3)學揚公司估價單(32400元)P51
2.發票號碼LA00000000、LA00000000(與本案有關、第3、4張發
票)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憑證明細表P52
(2)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9/2/2、發票
號碼LA00000000、名稱:甲基噻唑吡啶氯化氫、蛋白激脢A抑
制劑、荷苞牡丹酸試劑、環孢黴素A、胺基雙環己烷二碳酸,
金額77280元、學揚)P53
(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2/8、發票
號碼LA00000000,名稱:糖皮質素免疫分析套組、二十二碳
六烯酸、前列腺素PGE2受體活化劑、前列腺素E2受體(EP1)
拮抗劑、環狀免疫試劑分析套組、72720元、國揚)P54
3.發票號碼RA00000000(與本案有關、第5張發票)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憑證明細表P55
(2)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9/11/16、發
票號碼RA00000000,名稱:血清激動素試劑、P-氯苯丙氨酸
試劑、SB203580鹽酸試劑、顧式氟本基咪環己醇試劑、RS799
48鹽酸試劑、國揚)
(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9/11/16,發
票號碼RA00000000、名稱:血清激動素試劑等,金額80100元
、國揚)56-57
八、整理表格(郭博昭、K○○、乙○○、曾村、辛○○、癸
○○、庚○○等人之採購名稱、決標日期、業務員、決標金
額、實際金額、預放款、蒐獲事證)(偵1955卷8第18頁)
九、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扣案物封條(
扣押物名稱:訂
購單統計明細表、T○○、業務天○○、是否與庚○○有關
不確定)(偵1955卷11第16頁)
十、國內外訂購單統計明細表(台灣師範大學庚○○、報耗材;
40萬順天堂、12.5萬老師自己報耗材及扣AB)(偵1955卷11
第16頁反面)
十一、書證捆之書皮黃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八)
丁.不實發票部份(採購案1張加附表共6張)
一、採購案之發票
(一)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名稱:Small
Animal Ventllators小動物呼吸器,98/3/24、發票號碼
FA00000000、金額98000元)(偵1955卷2第11頁)
二、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之5張發票
(一)第1張: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8/2/11、發票號碼
EA00000000,名稱:睪酮免疫分析試劑套組、芝麻素試劑、
皮質醇試劑套組共3項,學揚公司、32400元)(偵1955卷2
第50頁、本院139號訴字卷卷7第204頁)
(二)第2張:(EA0000000、38775元、98/2/17、38775元)(本院
139號訴字卷6第220頁)
(三)第3張: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
99/2/2、發票號碼LA00000000、名稱:甲基噻唑吡啶氯化氫
、蛋白激脢A抑制劑、荷苞牡丹酸試劑、環孢黴素A、胺基雙
環己烷二碳酸,金額77280元、學揚)(偵1955卷2第53頁)
(四)第4張: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
99/2/8、發票號碼LA00000000,名稱:糖皮質素免疫分析套
組、二十二碳六烯酸、前列腺素PGE2受體活化劑、前列腺素
E2受體(EP1)拮抗劑、環狀免疫試劑分析套組、72720元、
國揚)(偵1955卷2第54頁)
(五)第5張: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
99/11/16,發票號碼RA00000000、名稱:血清激動素試劑等
,金額80100元、國揚)(偵1955卷2第56-57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函102/9/17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
342-344頁)
一、統一發票號碼EA00000000之原始憑證業於100/6/147由調查
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吳敬恆具名調閱外借至今(該發票影本在
本院139號訴字卷6第200頁)
二、計畫收支明細表P344
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函102/11/7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
201-214頁)
一、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P202
二、國立師範大學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P203
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附表一編號5第1張發票,EA00000000、
98/2/11、32400元、學揚)P204
四、財產增加單P205
五、發票(附表一編號5第1、2張發票,9萬8000元、發票號碼
EZ00000000、EZ000000000個項目之計畫名稱<均是國科會
補助>)P206
六、計畫名稱如下
(一)「神經退化性疾病:第十七型多麩醯胺小腦萎縮症致病機轉
與藥物發展研究-第十七型脊髓小腦萎縮症:老鼠模式聲門
功能異常之研究」3年期經費核定總表、第1、2、3年經費清
單P207-208反
(二)「比較研究CF-FM型與FM型蝙蝠中腦下丘聽覺神經元對超頻
回聲刺激的神經生理特徵」2年期經費核定總表、第1、2年
經費清單P209-210.
(三)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合約編號2008W01711、甲芳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乙方國立台灣師範大學)P211-212.
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P213-214
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師大秘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14第75-80頁
)
一、發票核銷文件P76-77
二、國立師範大學「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P79
三、支付清單明細P80
四、採購經費來源明細P78
附件四:事實欄壹、五、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癸○○個人提出書狀部分
一、刑事偵查答辯狀100/12/6(偵1955卷7第50-53頁)
二、刑事聲請狀(聲請移轉台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139號訴
字卷1第150-151、152頁)
三、刑事準備(一)狀102.6.20及附件(本院卷2第172-178、
179-211頁)
附件: 1. 「授權公務員是如何被授權?」文章.P000-000
0. 判決查詢(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448號).P000-
000
0. 被告研究助理製作之「存放於國揚之費用」之支出項
目明細.P201
4. 廠商銷貨紀錄及銷貨憑證(國揚公司銷貨憑單10張)
.P000-000
0、刑事準備(二)狀(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170-171頁)
乙.採購案部分
一、97/5/13癸○○(成大醫學院生理所)寫給丙○○的信1P(存
放41萬682元,連同此次應為存款97萬682元)(偵1955卷7
第6頁、偵1955卷8第24頁、偵1955卷11第44頁、偵1955卷12
第20頁)
二、97/6/27癸○○(成大醫學院生理所)寫給丙○○的信1P(存
放85萬847元,連同此次應為168萬539元)(偵1955卷7第6
頁反面、偵1955卷8第25頁、偵1955卷11第45頁、偵1955卷
12第22頁)
三、100/4/22癸○○(成大醫學院生理所)寫給丙○○的信,共2p
(一)第一張估價單(偵1955卷7第7頁、偵1955卷7第137頁、
偵1955卷8第92頁、偵1955卷12第23頁)
(二)第二張估價單、第三張估價單(偵1955卷7第7頁反面、偵
1955卷7第138頁、偵1955卷8第93頁、偵1955卷12第21頁)
四、癸○○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
(一)第1頁,1P(偵1955卷7第8頁)
(二)第1-5頁,共5P(偵1955卷7第21-25頁)
五、標題「存放於國揚之費用、TEL:000-0000000」記事本手寫
1P(偵1955卷7第8頁)
六、整理表格(表格內容:採購名稱、決標日期、業務員、決標
金額、實際金額、預放款、蒐獲事證)(偵1955卷8第18頁
)
七、國揚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分析(癸○○)(偵1955卷8第26-37
頁)
八、國揚公司銷貨憑單(業務玄○○)、宅配客戶收執聯10P(
偵1955卷7第26-35頁)
九、表格<癸○○相關>(日期、傳票編號、銷貨憑單編號、使用
者、發票編號、金額)(偵1955卷7第36-41頁)
十、成功大學函(101/4/27簡簽及附件)(偵1955卷7第P56、
58-67頁)
(一)辣椒素受體抑制劑capsatepine、辣椒素。
1.國立成功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ZZ00000000、97/5/13、金額56000元)P58
2.國揚公司估價單(56000元) P59
(二)HEPES緩衝劑、磷酸酶抑制劑FK506 5mg、辣椒素205mg、辣
椒素受體抑制劑Capsazepine 50mg。
1.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ZZ00000000、97/6/26、金額82692元)P60
2.估價單(82692元) P61
3.會計室說明(UK00000000原始憑證已送國科會報銷)
(三)phospholipase c抑制劑 u 00000 00mg。
1.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SB00000000、100/2/24、金額9000元)P63
2.附上SB00000000原始憑證 P64
(四)K 252g 200UG、IRKB受體拮抗劑、GF 109203X 10MG磷酸激
西每C抑制劑(一)-Bicuculling metjiodido 50mg(GABBA受
體拮抗劑)。
1.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SB00000000、100/1/12、金額69720元)P65
2.學揚公司估價單(69720元) P66
(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書函101/6/11(計畫編號、陳美霞)(
申請研究計畫延長)(NSC98-2410-H-006-061-MY3)P67
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101/6/26(偵1955卷7第68-133
頁)(癸○○之UK00000000號等採購案相關資料)「99年
度鈣激活性氯離子通道在背根神經節細胞的生理功能」(
NSC99-2321-B-006-011)(偵1955卷7第69-72頁)
(一)經費核定清單P69、116、118
(二)研究設備費、耗材及雜項費用、主要研究人力說明(主持人
陳政育、共同主持人癸○○)P70-72
(三)研究計畫申請書P73
(四)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收支報告表P74
(五)本專案99/8/1-100/7/31傳票編號、摘要、金額相關報表
P75-76、117
(六)表單(招聘人員趙婉萍)P77-78
(七)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趙婉萍99/12/1-
99-12/31工資36584元)P79
(八)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趙婉萍99/1/1-
99/12/31月薪46950元)P80-81
(九)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請購單、萊富
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名稱:試劑、51216元、
發票號碼RZ00000000、100/1/13)P82-84
(十)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胰蛋白
酵素、抗生素,發票號碼RZ00000000,1350元、100/1/25、
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購單。P85-86
(十一)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高解
析感式相片紙、發票號碼SB00000000、金額6040元、100/
2/9)、請購單。P87-88
(十二)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1/1-100/1/31
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89
(十三)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專案工作人員趙婉
萍100/1/1-100/1/31月薪36695元)P90
(十四)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工作人員趙婉萍
100/2/1-100/2/28月薪36695元)P91
(十五)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2/1-100/2/28
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92
(十六)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3/1-100/3/31
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695元)P93
(十七)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兼任助理許雅涵
100/3/1-100/3/31月薪6000元)P94
(十八)許雅涵100/3/1-100/3/29出勤簽到、簽退單P95
(十九)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兼任助理許雅涵
100/4/1-100/4/30月薪6000元)P96
(二十) 許雅涵100/4/1-100/4/26出勤簽到、簽退單P97
(二十一)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4/1-100/4/3
0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695元)P98
(二十二)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
HEPES緩衝劑1KG、膠原酵素1g、烏苷三磷酸鈉鹽250mg
,發票號碼UK00000000、97472元100/5/16)、國揚公
司估價單P99-100
(二十三)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5/1-100/5/
31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695元)P101
(二十四)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5/1-100/5/
31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02
(二十五)許雅涵100/5/1-100/5/26出勤簽到、簽退單P103
(二十六)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試
劑,發票號碼UF00000000、14500元、萊富生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100/5/30)P104
(二十七)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免
疫球蛋白抗體等、發票號碼UK00000000、金額22000元
、弘晉有限公司、100/6/1)、弘晉公司估價單。
P105-106
(二十八)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6/1-100/6/1
3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破月薪15173元)P107
(二十九)國立成功大學-(乙式)黏貼憑證用紙(繳款人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100/5/30、沖轉25860元)P108
(三十)國立成功大學-(乙式)黏貼憑證用紙(繳款人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100/6/24、沖轉61983元)P109
(三十一)本專案99/6/1-100/3/36傳票編號、摘要、金額相關報
表P110-111
(三十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100/6/20(陳政育、申請研究
計畫中止、本經費已撥付99萬6000元等)(NSC99-2321
-B-006-011)P112
(三十三)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6/1-100/6/
13兼任助理許雅涵、破月薪2600元)P113
(三十四)許雅涵100/6/1-100/6/13出勤簽到、簽退單P114
(三十五)簽(陳政育、提件終止研究計畫)(NSC99-2321-B-006
-011)P115
(三十六)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8/1-99/8/31
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5884元)P119
(三十七)經費核定清單P69、116、118
(三十八)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9/1-99/9/30
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584元)P120
(三十九)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試
劑、發票號碼PY00000000、金額20000元、99/9/7)
P121
(四十)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9/1-99/9/30兼
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22
(四十一)許雅涵99/9/1-99/9/30出勤簽到、簽退單P123
(四十二)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8/1-99/8/30
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24
(四十三)許雅涵99/8/2-99/8/31出勤簽到、簽退單P125
(四十四)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10/1-99/10/
31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26
(四十五)許雅涵99/10/1-99/10/26出勤簽到、簽退單P127
(四十六)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10/1-99/10/3
1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584元)P128
(四十七)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四
氫奈氫化溴試劑、雙甲基「口引」馬來「酉洗」亞胺
、鹽酸阿米洛利,發票號碼RA00000000、金額23500元
、學揚)、P129
(四十八)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11/1-99/11/
31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584元)P130
(四十九)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11/1-99/11/
30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31
(五十)許雅涵99/11/1-99/11/30出勤簽到、簽退單P132
(五十一)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12/1-99/12/
31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33
十二、國立成功大學函101/5/30(辛○○、癸○○採購案之光碟
)(偵1955卷7第282頁有光碟)
十三、書證捆之書皮黃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八)
丁.不實發票部份(4張)
一、 第1張:(發票號碼ZZ00000000、97/5/13、金額56000元)
(偵1955卷7第58頁、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20頁)
二、第2張:(發票號碼ZZ00000000、97/6/26、金額82692元)
(偵1955卷7第60頁、本院卷139號訴字7第222頁)
三、第3張:(發票號碼SB00000000、100/2/24、金額9000元)
(偵1955卷7第63頁、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24頁)
四、第4張:(發票號碼SB00000000、100/1/12、金額69720元)
(偵1955卷7第65頁、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26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國立成功大學函102/11/15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
218-339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採購依據、採購程序
法令P218、追加以素書附表一編號7癸○○教授之4張發票經
費來源P219)
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癸○○(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
220-226頁)
(一)第1張發票部份
1.國立成功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ZZ00000000、
97/5/13、5萬6000元、國揚)P220
2.國揚公司估價單(56000元)P221
(二)第2張發票部份
1.國立成功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ZZ00000000、
97/6/26、8萬2692元、國揚)P222
2.國揚公司估價單(82692元)P223
(三)第3張發票部分
1.國立成功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SB00000000、
100/1/12、6萬9720元、學陽)P224
2.學陽科技公司估價單(69720元)P225
(四)第4張發票部分
1.國立成功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SB00000000、
100/2/24、9000元、學陽)P226
二、經費來源
(一)98年度「運動對腦功能改善與保護的機制探討-運動訓練對
大白鼠邊緣系統長期增益現象之增強作用的機制(子計畫二
)」(癸○○)
1.3年期經費核定表、第1、2、3年經費清單(癸○○)
P000-000
0.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癸○○、98/7/13、計畫編號
NSC98-2320-B-006-021-MY3)P329
(二)99年度「鈣激活性氯離子通道在背根神經節細胞的生理功能
」經費核定單(癸○○)P330
三、國立成功大學採購辦法(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338-339頁)
附件五:事實欄壹、六、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N○○、J○○個人提出部分
一、N○○:刑事準備程序狀102/7/1(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217
頁)
二、J○○:刑事準備書狀102/7/1(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
213-216頁)
乙.業務J○○估價單見丙三(二)
丙.採購案部分
一、會勘紀錄(虎尾科技大學機械管4樓、100/4/24)(偵1955
卷5第19-20頁)
二、N○○之任職單位查詢(他字1403卷1第68頁)
三、國揚公司估價單
(一)2紙(項目:OS-8453高精密光繞射狹縫片等87400元)(他
字1403卷1第85-86頁、偵1955卷5第6-8頁)
(二)1紙(業務名稱:家琪,項目:SE-9769A Conccptual
Physics DVD等2項,金額24500元)(偵1955卷5第8頁、偵
1955卷9第20頁)
四、PASCO公司資料4紙(項目OS-8453等)(他字1403卷1第
87-90頁、偵1955卷5第10-13頁)
五、國揚公司估價單(偵1955卷5第6-8、14頁)
六、報耗材內容單(品名:壓電晶片75片、香蕉頭導線12組、可
變電阻30包、光源燈泡25顆、向心力唐黃30條、合計24500
元)(偵1955卷5第9頁、偵1955卷9第21頁)
七、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財產借用卡(98/3/16物品名稱:光學光
譜實驗組等)(偵1955卷5第18頁)
八、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
(一)第1張:98/1/5、名稱:向心力彈簧,發票號碼EA00000000
、金額9600元、國揚(偵1955卷5第29頁、偵1955卷9第22頁
)
(二)第2張:98/1/8、名稱:壓電晶片、香蕉頭導線,發票號碼
EA00000000、金額9800元、學揚(偵1955卷5第28頁、偵
1955卷9第24頁)
(三)第3張:98/1/16、名稱:可變電阻、光源燈泡,發票號碼
EA00000000,金額9600元,學揚(偵1955卷5第30頁、偵
1955卷9第23頁)
九、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財務採購作業流程(偵1955卷5第43-44
頁)
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財務管理辦法(偵1955卷5第45-47頁)
十一、書證捆之書皮黃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八)
丁.不實發票部份(3張)
一、第1張: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
98/1/5、名稱:向心力彈簧,發票號碼EA00000000、金額
9600元、國揚)(偵1955卷5第29頁、偵1955卷9第22頁、本
院139號訴字卷8第29頁)
二、第2張: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
98/1/8、名稱:壓電晶片、香蕉頭導線,發票號碼
EA00000000、金額9800元、學揚)(偵1955卷5第28頁、偵
1955卷9第24頁、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0頁)
三、第3張: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
98/1/16、名稱:可變電阻、光源燈泡,發票號碼
EA00000000,金額9600元,學揚)(偵1955卷5第30頁、偵
1955卷9第223頁、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1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函102/11/13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8
第2-31頁)(內容:款項來源系係教育部補助本校「97學年
度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經費)
附件:
一、分項計畫1-5、預訂成果(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11頁)
二、計畫經費明細(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12-28頁)
三、統一發票部分:(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9-31頁)
(一)黏存單暨統一發票(EA00000000、98/1/5,向心力彈簧、
9600元,國揚)(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9頁)
(二)黏存單暨統一發票(EA00000000、98/1/8,壓電晶片、香蕉
頭導線,9800元、學揚)(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0頁)
(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EA00000000、98/1/16,可變電阻、光源
燈泡,9600元、學揚)(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1頁)
附件六、事實欄壹、七、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辰○○、I○○個人提出部分辰○○:
一、刑事準備程序(一)狀(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123-138頁)
二、刑事答辯一狀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129-142.143-
185頁)
附件:1.林東茂「不實的研究經費核銷成立什麼罪」.P000-000
0.黃榮堅「侵害財產法益的貪污犯罪?評最高法院99年台
上字第3號及100年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P000-000
0.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P000-000
0.吳耀宗「評析刑法新修正之公務員概念」.P000-000
0.蕭宏宜「不實請領國科會補助並非貪污犯罪-評最高法院100年
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P000-000
0.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625號判決.P000-000
0.甘添貴「公立大學教師是否為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P000-000
0.府城刑事法論壇「大學教授執行計畫經費使用之刑事法律問
題」.P000-000
0.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P000-000
00.許澤天「學術研究經費補助制度問題之檢討」座談會議暨記
者會言.P000-000
00.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之立法理由.P173
12.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483號刑事判決.P000-000
00.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947號刑事判決.P000-000
00.陳世傑「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修正後之科研採購評析」.
P000-000
00.立法院10年5月31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記錄.
P184
16.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行政院102年6月11日院臺財字第
0000000000A號函).P18517.96年6月22日國衛院衛研人字第
0000000000號函.P143
三、刑事答辯二狀102/11/25(本院139號訴字卷6第213-219頁)
I○○:
一、刑事準備一狀102/7/29(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186-188頁)
二、刑事準備二狀102/11/25(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218-219頁)
乙.助理I○○部分國揚公司銷貨憑單見丁、三、(一)
丙.業務壬○○(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6混合)
一、銷貨憑單見丁、三、(一)
二、出席代表授權書(國揚公司授權壬○○、96/12/26)偵6256
卷1第187頁)
丁.採購案部分
一、表格名稱:中部(辰○○是編號1)(客戶名稱、助理名稱
、國揚業務、客戶全名、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發票購買、
標案價差內容)(偵1955卷11第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
;偵5427卷第161頁)
二、辰○○之任職單位查詢(偵1955卷11第141頁,偵1955卷12
第75頁)
三、國揚公司銷貨憑單
(一)1紙,列印日期2008/1/10、項目PowerLab 16/30 andChart
Pro等,備註欄:「熱源分析儀1台.決標金額0000000-實際
售價0000000=250000元」、簽名:I○○、業務壬○○、業
務簽名張展銓(偵6256卷1第9、28頁,偵1955卷10第7頁,
偵1955卷11第134頁,偵1955卷12第68頁)
(二)1紙,列印日期2010/10/19、項目:Plastic feeding
tubes,22gax25mm,sterilebox250,業務人員壬○○(偵
6256卷1第10、29頁,偵1955卷10第8頁,偵1955卷11第135
頁,偵1955卷12第69頁)
四、辰○○整理表1紙(其中97年發票YU00000000、YU00000000
、XU00000000是本案)(偵6256卷1第12、31、44頁,偵
1955卷10第10頁,偵1955卷11第130頁,偵1955卷12第64頁
)
五、辰○○之銷項、帳款資料1紙(日期、摘要、金額)(偵
6256卷1第11、30頁,偵1955卷10第9頁,偵1955卷11第132
頁,偵1955卷12第66頁)
六、國揚公司.客戶辰○○.資料99/9-10月發票明細表_國陽三1
紙(其中發票號碼YU00000000.YU00000000.XU00000000是本
案)(偵6256卷1第13、32頁,偵1955卷10第11頁,偵1955
卷11第131頁,偵1955卷12第65頁)
七、決標公告(96/12/28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熱源分析儀
、辰○○)(偵6256卷1第14、33頁,偵1955卷10第12頁,
偵1955卷11第133頁,偵1955卷12第67頁)
八、統一發票(無填載發票日)
(一)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日期97年4月,項目:
熱源分析儀,金額100萬元)買受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
究院(偵6256卷1第15、34頁,偵1955卷10第13頁,偵1955
卷11第136頁,偵1955卷12第70頁)
(二)第1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日期:97年
3.4月,項目:1.羊抗小鼠多株抗體結合辣根過氧化酶、2.
羊抗兔子多株抗體結合辣根過氧化酶,8萬1000元)(偵
6256卷1第16、35頁,偵1955卷10第14頁,偵1955卷11第137
頁,偵1955卷12第71頁)
(三)第2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日期97年3.4
月,項目:干擾素γ(抗小鼠)96孔盤酵素免疫偵測試劑組
,金額7萬6600元)(偵6256卷1第17、36頁,偵1955卷10第
15頁,偵1955卷11第138頁,偵1955卷12第72頁)
(四)第3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XU00000000,日期97年1.2
月,項目:介白素-4酵素免疫偵測試劑組480孔盤,小鼠專用
型,金額9萬2400元)(偵6256卷1第18、37頁,偵1955卷10
第16頁,偵1955卷11第139頁,偵1955卷12第73頁)
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函101/5/4(偵6256卷1第50-330頁
)
(一)附件一採購作業程序(偵6256卷1第51-67頁)
1.國家衛生研究所採購作業要點P51-56
2.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分層負責表P57-58、64-65
3.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程序P59-63
4.公開招標公告(96/12/19熱源分析儀一台)P66
5.決標公告(96/12/28熱源分析儀一台)P67
(二)附件二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精神與成癮醫學研究組之採購(
偵6256卷1第68-310頁)
1.粘存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PU00000000、99/10/19)P68
2.國揚公司銷貨憑單(銷貨單號00000000(W))P69
3.項目:出生幼鼠餵食針2盒之完工條件、採購方式P70-71
4.國揚公司估價單(48000元、99/10/13)P72
5.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本案附表一編號10
第2張發票)P73
6.項目:干擾素γ抗小鼠96孔盤酵素免疫偵測試劑組織完工條件
、採購方式P74、76
7.國揚公司估價單(干擾素γ抗小鼠)P75
8.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Z000000000,附表二編號10第1
張發票)P77
9.項目:羊抗小鼠多株抗體結合辣根過氧化酶等3項之完工條件
P78
10.國揚公司估價單P79
11.項目羊抗小鼠多株抗體結合辣根過氧化酶等3項之採購方式等
P80
12.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XU00000000、附表案編號10第3
張發票)P81
13.項目:介白素-4酵素免疫偵測試劑480孔盤小鼠專用型之完工
條件P82
14.估價單P83
15.項目:介白素-4酵素免疫偵測試劑480孔盤小鼠專用型之採購
方式等P84以下請購項目「熱源分析儀」
16.請購單(熱源分析儀)(偵6256卷1第85頁)17.(7)品管動物
實驗區資料P86-88
18.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P89-91
19.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所規格需求表(請購編號VC-
000000000)P92-93
2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表(請購編號VC-000000000)
P94-95
21.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
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日期96/7/6下午2時,96/6/14)
P96
2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所規格需求表(請購編號VC-
000000000)P97
2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表(請購編號VC-000000000)
P98
24.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日期96/7/23下午2時,96/7/6)
P99
25.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8/7上午10時,96/7/24)
P100
26.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8/21上午10時、96/8/7)
P101
27.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11/7上午11時,96/10/25
)P102
28.總務室簽96/10/3(4次招標尚無法絕標)P000-000
00.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12/11.下午2時,
96/11/23)P105
30.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11/20下午2時,
96/11/12-已重新審視規格)P106
3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所規格需求表(請購編號VC-
000000000)P000-000
00.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12/26上午10時,
96/12/12)P109
3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1次公開招標,96/7/6下午2時)P110
3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2次公開招標,96/7/23下午2時)P111
3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3次公開招標,96/8/7上午10時)P112
36.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4次公開招標,96/8/21上午10時)P113
37.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5次公開招標,96/11/7上午10時)P114
38.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6次公開招標,96/12/11下午2時)P115
39.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7次公開招標,96/12/26上午10時)P116
40.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5EC-00150、
請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日期95/8/22上午10時,95/8/4
)P117
41.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5EC-0015、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日期95/9/5上午10時,95/8/22)
P118
42.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5EC-0015、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日期95/10/3.上午9時,95/8/22
)P119
4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請辦單(已辦理3次招標尚無法決標
)P120
4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1次限制性比價,95/8/22上午10時)P121
4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2次限制性招標比價,95/9/5上午10時)P122
46.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3次限制性招標比價,95/10/3上午9時)P123
47.無法決標公告(95/12/1)P124
48.投標封(進基公司、投標截止日96/7/20)P12549.PyroMon產
品英文介紹P000-000
0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退
還押標金申請單(進基公司、
96/7/18)P128
51.投標封(進基公司、投標截止日96/8/6)P129
5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進基
公司、金額不符)P130
53.標單(投標廠商:進基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0萬元)
P000-000
00.進基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
、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000-000
00.投標廠商聲明書P141
56.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約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廠所之證
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P142
57.出席代表授權書(進基公司96/8/3)P143
58.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退還押標金申請書(96/8/3.
進基公司)P14459.21 CFR Part11 Comploancd PyroMon
Software ver1.
64產品英文介紹P000-000
00.德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階電腦等設備之規格與型號清單
p149
6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000-000
00.投標單(進基公司、投標截止日96/8/20)p152
6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進基
公司)p153
64.標單(進基公司、140萬元)p000-000
00.進基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資料
、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000-000
00.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約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廠所之證
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p161
67.進基公司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162
68.投標廠商聲明書p163
69.出席代表授權書(進基公司、96/8/16)p164
7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退還押標金申請書(96/8/16.
進基公司)p165
7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16672.Pyromon
Temperature Modules產品英文介紹p000-000
00.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階電腦等設備之規格與型號清單
p173
74.PyroMon產品英文介紹P000-000
00.投標封(國揚公司、投標截止日96/12/25)p176
76.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國揚
公司)p177
77.國揚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書
、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000-000
00.外國廠商ADinstruments pty Ltd給國揚之信件p183
79.國揚公司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000-000
00.投標廠商聲明書(國揚)p186
81.出席代表授權書(國揚公司授權吳曉莉、96/12/26)p187
8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退還押標金申請書(96/12/26.國揚
公司)p186
8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000-00000.PowerLab
16/30 With pro英文說明p000-000
00.投標封(進基公司)p204
86.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進基
公司)p205
87.進基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會員投標比價證
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000-000
00.投標廠商聲明書(進基、95/9/1)p211
89.委託代理授權書(進基、95/9/1)p212
90.投標廠商規格承諾書(95/9/1)p213
9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規格表p214-215、
000-000
00.進基公司採購單(0000000元)p21893.PyroMon英文介紹
P000-000
00.標單(進基公司、0000000元)P000-000
00.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進基)P223
96.投標單(進基公司)P224
97.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進基
公司)P225
98.進基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會員投標比價證書P000-000
00.英文信件(廠商至肇禍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P231
100.投標廠商聲明書(進基)P232
10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表、規格需求表P233-
234、000-000
000.PyroMon英文介紹P237
103.委託代理授權書(進基、95/9/29)P238
104.標單(進基、112萬元)P000-000
000.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進基)P241
106.黏貼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金額100萬元、
項目:熱源分析儀一台、97/4/9)P242
107.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行政處總務室採購案件移轉通知單
P243
108.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驗收紀錄暨結算證明書(廠商國揚
公司、金額100萬元)P244
109.國揚公司銷貨單P245
11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儀器設備測試報告及附件、英文說
明P000-000
000.完成採購移轉後續核銷作業P257
11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紀錄表P258
11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流標/廢標紀錄(第7
次公開招標、96/12/26上午10時)P259
114.決標公告(96/12/26、熱源分析儀)P260
115.公告(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熱源分析儀乙組、決標金額
100萬元、決標日期96/12/26)P000-000
00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請購(修)單P263
117.國揚公司估價單P264
118.學揚估價單P264
119.炬安公司估價單P266
12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267
12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268
12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熱源分析儀乙組採購契約P269
123.標單(國揚、105萬元)P270
124.國家衛生研究院契約書P271-286、P000-000
00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000-000000.PowerLab
16/30 With chart pro英文說明p000-000
000.國揚公司決標單價分析表p308
128.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財產登記卡p309
129.財產增加單p210
(三)附件三感染症與疫苗研究所疫苗研發中心之採購(偵6256卷
1第310-330頁)
1.粘存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BU00000000、97/9/26、項目:
接受元作用劑、抗化劑、高校雌激素受器促進劑、金額56405
元)P311
2.請購單P312
3.國揚公司估價單(接受元作用劑等)P313
4.採購方式、履約期限等清單(得標廠商:國揚公司)P314
5.國揚公司銷貨憑單P315
6.粘存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BU00000000、97/9/19、項目:
反應分析套組、超氧化物歧化脢分析試劑套組、作用劑、金額
49280元)P310
7.請購單P317
8.學揚公司估價單(反應分析套組等)P318
9.採購方式、履約期限等清單(得標廠商:學揚公司)P319
10.出貨單P320
11.黏貼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BU00000000、97/9/30、項目:
前列腺素E2試劑、前列腺素D2試劑、花生四烯酸試劑、金額
60720元)P321
12.請購單P322
13.學揚公司估價單(前列腺素E2試劑等)P323
14.採購方式、履約期限等清單(得標廠商:學揚科技)P324
15.出貨單P325
16.黏貼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BU00000000、97/9/12、項目:
縮氨酸拮抗劑、保幼激素試劑)P326
17.請購單P327
18.估價單P328
19.採購方式、履約期限等清單(得標廠商:國揚公司)P329
20.國揚公司銷貨憑單P330
戊.不實發票部份(採購案及附表3張)
一、採購案:金額100萬元,發票號碼YU00000000、金額100萬元
、項目:熱源分析儀一台、97/4/9(偵6256卷1第242頁、本
院卷8第34頁)
二、附表發票:
(一)第1張: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Z000000000、97/3/6
、8萬1000元)(偵6256卷1第77頁、本院卷8第39頁)
(二)第2張: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97/3/25
、7萬6600元)(偵6256卷1第73頁、本院卷8第43頁)
(三)第3張: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XU00000000、97/1/26
、9萬2400元)(偵6256卷1第81頁、本院卷8第35頁)
己.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函102/11/13(本院139號訴字卷8
第33-337頁)
一、核銷資料(本院卷8第34-46頁)
(一)請款單暨統一發票(YU00000000、97/4/9、熱源分析儀,100
萬元,國揚)P34
(二)附表一編號10第3張發票
1.請款單暨統一發票(XU00000000、97/1/26、介白素等,92400
元,國揚)P35-37
2.國揚公司估價單(92400元)P38
(三)附表一編號10第1張發票
1.請款單暨統一發票(YZ000000000、97/3/6、羊抗小鼠多株抗體
結合辣根過氧化?等,81000元,國揚)P39-41
2.國揚公司估價單(81000元)P42
(四)附表一編號10第2張發票
1.請款單暨統一發票(YU00000000、97/3/25、刊擾素Y(抗小鼠
)96孔盤酵素免疫偵測等,76600元,國揚)P43-45
2.國揚公司估價單(76600元)P46
二、財產登記卡資料(本院卷8第47-52頁)
(一)財產登記卡(熱源分析儀)P47
(二)財產維修紀錄(無)P48
(三)財產增加單(熱源分析儀)P49
(四)請款單暨統一發票(YU00000000、97/4/9、熱源分析儀,100
萬元,國揚)P34、50
(五)國揚公司-決標單價分析表(100萬元)P51
(六)驗收紀錄暨結算證明書P52
三、相關法規(本院卷8第53-86頁)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要點P53-
(二)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程序P59-63
(三)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P64-77
(四)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規格訂定及審查須知P78-80
(五)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權責表P81
(六)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分層負責表(97.3修訂版)P82-85
四、96EC-0036請購採購及驗收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
86頁)(第1至7次招標、底價核定、請購文件、採購紀錄表
、驗收相關文件)
(一)第一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97-107頁)(無人投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7.6開標)(稿)P87
(2)開標通知書P87反
(3)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1次公告)P88-89
(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投標須知P89反-92
(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92反
(6)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93-101
(7)規格需求表P101反
(8)規格表P102
(9)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102反
(10)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103
(11)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103反
(12)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104
(13)標單(空白)P104反
(14)委託代理授權書(空白)P105
(15)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105反
(16)通知驗收函(空白)P106
(17)投標封(空白)P106
2.開標紀錄
(1)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無人投標96.7.6)P107、109
(二)第二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108-138頁)(進基公
司投標.流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7.23開標)(稿)P108
(2)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96.7.6)P107、109
(3)無法決標公告(96/7/10)P109反
(4)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2次公告)P110
(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投標須知P111-113
(6)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114
(7)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114反-122
(8)規格需求表P123
(9)規格表P123反
(10)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124
(11)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124反
(12)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125
(13)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125反
(14)標單(空白)P126
(15)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126反
(16)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127
(17)通知驗收函(空白)P127反
(18)投標封(空白)P128
2.廠商投標文件
(1)投標封(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129
(2)廠商暨投標規格審查表P130
(3)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廠商規格審查表P130反、營業稅資
料P131、經濟部公司執照P132、營利事業登記證P132反、票
據信用P133、投標廠商聲明書P134、投標單(134萬元)P134、
出席代表授權書P135、通知驗收函(空白)P135反、投標標價
敲單P136、產品英文說明P136反-137、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P137反
3.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2次.96/7/23.僅
附型錄且規格不符等.流標)P138
(三)第三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139-171頁)(進基公司投
標.流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8.7開標)(稿)P139
(2)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96.7.23)P138、139反
(3)無法決標公告(96/7/30)P140
(4)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3次公告)P140反-141
(5)開標通知書P141反
(6)投標須知P142-144
(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145
(8)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145反-153
(9)規格需求表P154
(10)規格表P154反
(11)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155
(12)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155反
(13)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156
(14)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156反
(15)標單(空白)P157
(16)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157反
(17)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158
(18)通知驗收函(空白)P158反
(19)投標封(空白)P159
2.廠商投標文件
(1)投標封(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160
(2)廠商暨投標規格審查表P161
(3)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P161反、經濟部公
司執照P162、營業稅資料P162反-163、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
公會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163反、票據信用P164、投標廠商
聲明書P165、產品英文簡介P165反-167、德行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電腦規格簡介P168、退還押標金申請書P169反、投標
標價清單(140萬元)P169、標單(140萬元)P169反、出席代表
授權書P170
3.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3次96/8/7.押注
金額不符招標內容.流標)P171
(四)第四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172-205頁)(進基公司投
標.流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8.21開標)(稿)P172
(2)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96.8.7)P171、173反
(3)無法決標公告(96/8/7)P174
(4)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4次公告)P172反-173
(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P175
(6)投標須知P175反-178
(7)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178反
(8)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178-187
(9)規格需求表P187反
(10)規格表P188
(11)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188反
(12)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189
(13)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89反
(14)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190
(15)標單(空白)P190反
(16)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191
(17)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191反
(18)投標封(空白)P192
(19)通知驗收函(空白)P192反
2.廠商投標文件(第4次)
(1)投標封(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193
(2)廠商暨投標規格審查表P194
(3)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P194反、營利事業
登記證P95、營業稅資料P195反-196、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196反、投標廠商聲明書P197、產品
英文簡介P197反、票據資料P198、國衛院規格表P198-199、
產品英文簡介P199-201、德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腦規格
簡介P202、產品英文簡介P202反-203、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P204、投標標價清單(140萬元)P203反、出席代表授權書P204
反
3.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4次.96/8/21.僅
一家投標.無法再減價,未在底價以內,無得為決標對象.流標
)P205
(五)第五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06-228頁)(無人投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11.7開標)(稿)P206
(2)簽(總務室96/10/3、已辦理四次招標等)P207
(3)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96.8.21)P208、205
(4)無法決標公告(96/10/9)P208反
(5)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5次公告)P209-209反
(6)投標須知P210-212
(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213
(8)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214反-221反
(9)規格需求表P222
(10)規格表P222反
(11)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223反
(12)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223
(13)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224
(14)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224反
(15)標單(空白)P225
(16)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226
(17)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225反
(18)投標封(空白)P227
(19)通知驗收函(空白)P226反
2.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5次96/11/7無人
投標)228
(六)第六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29-254頁)(國揚投標.
規格變更.流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12.11開標)(稿)P229-230
(2)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6次公告)P231-231反
(3)無法決標公告(96/11/29)P232
(4)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5次96.11.7)P232反
(5)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4次96.8.21)P233
(6)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3次96.8.7)P233反
(7)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2次96.7.23)P234
(8)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1次96.7.6)P234反
(9)投標須知P235-237反
(10)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238
(11)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238反-246
(12)規格需求表P247
(13)規格表P247反
(14)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248
(15)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248反
(16)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249
(17)標單(空白)P249反
(18)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250
(19)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250反
(20)驗收通知函(空白)P251
(21)投標封(空白)P251反
(22)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252
2.廠商投標文件領回執單(國揚公司、亥○○、96/12/11)P253
3.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6次.96/12/11本
案因規格有重大變更故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本次僅1家廠商
投標.故流標)P254
(七)第七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55-290頁)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12.26開標)(稿)P255
(2)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7次公告)P256
(3)無法決標公告(96/12/18)P257
(4)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6次96.12.11)P257反
(5)投標須知P258-260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261
(7)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261反-269
(8)規格需求表P270-271
(9)廠商資格暨桃標規格審查表(空白)P271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271反
(11)標單(空白)P272
(12)投標標價清單P272反
(13)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273
(14)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273反
(15)驗收通知函(空白)P274
(16)投標封(空白)P274反
(17)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275
2.廠商投標文件
(1)投標封(國揚公司)P276
(2)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國揚)P277
(3)國揚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P272反、繳稅成功單
P278、營利事業登記證P278反、公司登記證明書P279、台北
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279反、產品英文
簡介P279、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280、投標廠商聲明
書(國揚96/12/6)P281、國衛院規格需求表P281-282、產品英
文簡介P282反-288
(4)退還押標金聲請單P289
(5)出席代表授權書(國揚公司壬○○)P289
3.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7次.96/12/26得
標)(100萬元)P290
(八)核定底價(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91-305頁)
1.第一次核定底價P291-299
(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底價表(120萬元)P291
(2)底價分析表P292反.P293反.P294反.P295反
(3)匯利率查詢P292反
(4)決標公告P293
(5)進基公司估價單(128萬5000元)P296-297
(6)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3次95/10/3)P298
(7)進基公司估價單(140萬元)P299
2.第二次核定底價P300-304
(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底價表(105萬元)P300
(2)國揚公司估價單(108萬元)P300反
(3)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125萬元)P301
(4)炬安儀器有限公司估價單(120萬元)P301反
(5)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140萬元)P302
(6)決標公告P302反
(7)台灣銀行匯利率P303
(8)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4次96/8/21)P303反
(9)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請購(修)單(120萬元)P304
(10)匯利率查詢P304反
(九)請購文件
1.財團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請購(修)單P305
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305
3.國揚公司估價單(108萬元)P306反
4.學揚公司估價單(125萬元)P307
5.炬安公司估價單(120萬元)P307反
(十)採購紀錄表(決標後採購紀錄簽核資料)P308
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紀錄表P308
2.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7次96/12/26)P308反3.決
標公告96/12/26.P309
4.熱原分析儀採購契約P309反
5.投標及契約文件P000-000
0.投標須知P318反-321
7.規格需求表P321反-322
8.產品英文簡介P322反-328
9.國揚公司決標單價分析單P329
(十一)驗收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30-337頁)
1.驗收通知書(稿)P330
2.驗收紀錄暨結算證明書P331
3.國揚公司銷貨憑單P331反
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儀器設備測試報告P332-337
附件七:事實欄壹、八、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甲○○個人提出部分
一、陳述書狀100/8/15及附件(偵6256卷4第35-37-45頁)
二、刑事準備書狀102/7/31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
279-286、287-290頁)
附件:1.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P287
2.簽呈影本.P000-000
0.證明函影本.P290
三、刑事準備(一)狀102/7/31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
291-296、297-325頁)
附件:1.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P000-000
0.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947號刑事判決.P000-000
0.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P000-000
0、刑事準備(二)狀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154-162、
163-165頁)
附件: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P163
乙.國揚公司業務(追加起訴書無列業務名稱)無
丙.採購案部分
一、會勘紀錄及附表(中興大學森林系動物房100/8/12)(偵
6256卷4第27-28頁)
二、甲○○整理表(9張發票都是本案)(偵6256卷4第5、15頁
)
三、表格名稱:中部(甲○○是編號9)(表格內容:客戶名稱
、助理名稱、國揚業務、客戶全名、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
發票購買、標案價差內容)(偵5247卷第161頁:偵1955卷1
第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
四、國揚公司客戶編號AU14FR01相關資料(甲○○)(單號
96A-01-18資料)(偵6256卷4第16頁、偵1955卷12第159頁
)
五、國揚公司客戶編號AU14FR01清單(AU14FR01中興大學森林系
DR.王升楊Lab溫婷媛's)(偵6256卷4第17頁)
六、甲○○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1955卷
12第160-163頁)
七、統一發票(無填載發票日)
(一)買受人中央研究院部分
1.第1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QZ00000000,日期95年12月
,項目:蛋白質檢測試劑等4項,金額50220元)(偵6256卷4
第18頁、偵1955卷12第164頁)
2.第2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QZ00000000,日期95年11.12
月,項目:一氧化氮試劑套組等4項,金額47802元)(偵6256
卷4第19頁、偵1955卷12第165頁)
3.第3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QZ00000000,日期95年11.12
月,項目:一氧化氮合成酶抑制劑等4項,金額37550元)(偵
6256卷4第20頁、偵1955卷12第166頁)
4.第4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QZ00000000,日期95年11.12
月,項目:亞硝基的化合物等4項,金額44410元)(偵6256卷
4第21頁、偵1955卷12第167頁)
(二)買受人中興大學部分
1.第1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7月,
項目:10mg植入式黃體激素藥片等4項,金額49000元)(偵
6256卷4第22頁、偵1955卷12第168頁)
2.第2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
項目:凝血脂素酵素免疫試劑套組等3項,金額48760元)(偵
6256卷4第25頁、偵1955卷12第169頁)
3.第3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
項目:環狀酵素免疫試劑分析套組等3項,金額49980元)(偵
6256卷4第24頁、偵1955卷12第170頁)
4.第4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WZ00000000,日期96年11月
,項目:血栓素類似物試劑等3項,金額73780元)(偵6256卷
4第26頁、偵1955卷12第171頁)
5.第5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7月,
項目:銀染試劑分析套組等3項,金額48480元)(偵6256卷4
第23頁、偵1955卷12第172頁)
八、國立中興大學函101/5/9及附件(偵6256卷4第48-56頁)
(一)附件一、UZ00000000,49000元(偵6256卷4第50-52頁)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國揚
、96/7/9)(偵6256卷4第50頁)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偵6256卷4第51頁)
3.國陽公司估價單(偵6256卷4第52頁)
(二)附件二、UZ00000000,48760元(偵6256卷4第52-55頁)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
/21、4876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3頁)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偵6256卷4第54頁)
3.國陽公司估價單(偵6256卷4第55頁)
(三)附件三、UZ00000000,49980元(偵6256卷4第56-58頁)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
/22、499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6頁)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偵6256卷4第57頁)
3.國陽公司估價單(偵6256卷4第58頁)
(四)附件四、WZ00000000,73780元(偵6256卷4第59-62頁)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
1/7、737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9頁)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偵6256卷4第60頁)
3.國陽公司估價單(偵6256卷4第61頁)
(五)附件五、UZ00000000,48480元(偵6256卷4第62-64頁)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7
/10、484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62頁)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偵6256卷4第63頁)
3.國陽公司估價單(偵6256卷4第64頁)
(六)附件六、甲○○教授100/8/15簽(偵6256卷4第66頁)
(七)附件七、國立中興大學財物勞務採購作業程序表(偵6256卷
4第73-77頁)
九、中央研究院函101/12/18及附件(偵6256卷4第67-72頁)(一
)支付暫付經費申請單(實驗行政用耗材、373660元)(偵
6256卷4第68頁)
(二)第1張發票部分:中央研究院採購單(50220元、國揚、項目
:蛋白質檢測試劑、一氧化氮劑測定套組、硝酸鹽試劑、硝
化還原脢)(偵6256卷4第69頁)
(三)第2張發票部分:中央研究院採購單(47820元、國揚、項目
:一氧化氮試劑套組、一氧化氮螢光試劑套組、革里斯試劑
、革里斯試劑(偵6256卷4第70頁)
(四)第3張發票部分:中央研究院採購單(37550元、學揚、項目
:一氧化氮合成酶抑制劑、單甲基L精氨酸、精素一氧化氮
親核複合體、左旋硝基精氨酸甲基酯(偵6256卷4第71頁)
丁.不實發票部份(國立中央研究院4張、國立中興大學5張)
一、買受人中央研究院部分
(一)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1/22、47820元)(
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2頁)
(二)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11、50220元)(
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3頁)
(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14、37550元)(
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4頁)
(四)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5、44410元)(本
院139號訴字卷5第5頁)
二、買受人中興大學部分
(一)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國
揚、96/7/9、4萬9000元)(偵6256卷4第50頁、本院139號
訴字卷9第116頁)
(二)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
/8/21、4萬876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3頁、本院139號
訴字卷9第119頁)
(三)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
/8/22、4萬99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6頁、本院139號
訴字卷9第121反頁)
(四)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WZ00000000、96
/11/7、737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9頁)
(五)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
/7/10、484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62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中央研究院函102/10/2(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1-5頁)
一、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1/22、47820元)(
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2頁)
二、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11、50220元)(
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3頁)
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14、37550元)(
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4頁)
四、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5、44410元)(本
院139號訴字卷5第5頁)
貳、國立中興大學函102/11/15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12
-182頁)
一、採購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14-127頁)
(一)採購文件之傳票編號S200780
(二)發票金額49000元部份.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植入式黃體激素藥片、49000元)p114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國揚)p114反
3.國立中興大學廠商供售商品(勞務)統一發票資料清單p115
4.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國揚
、96/7/9)P116
5.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116反
6.國陽公司估價單(49000元)P117
(三)發票金額48760元部份.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凝血脂素酵素免疫試劑套組等3項)
p118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國揚)p118反
3.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
96/8/21、48760元。國揚)p119
4.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119反
5.國陽公司估價單P120
(四)發票金額49980元部份.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環狀酵素免疫試劑套組等3項)p121
2.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
96/8/22、49980元。國揚)P121反
3.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122
4.國陽公司估價單P122反
(五)發票金額73780元部份.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血栓素類似物試劑等)p123
2.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WZ00000000、
96/11/7、73780元。國揚)P123反
3.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124
4.國陽公司估價單P124反
(六)發票金額48480元部份.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銀染試劑分析套組等)p125
2.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
96/7/10、48480元。國揚)P126
3.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127
4.國陽公司估價單P127反
二、補助機關簽立之契約或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29-
162頁)
(一)中國醫藥大學-中興大學中草藥主題型研發計畫-第一年度經
費核定表(甲○○、40萬元、CC96313I)(本院139號訴字卷9
第129頁)
(二)國立中興大學與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處理
原則(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30頁)
(三)國立中興大學與校外學術單位合作辦法(本院139號訴字卷9
第131頁)
(四)決標名稱:生物多樣性之永續利用研究.285萬元(GA96845)
(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32頁)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委託研究或委託辦理計畫契約書(
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33-137頁)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主管科技計畫96年度細部計畫說明
書<96農科-11.4.1-務-e1(1)>p137反-146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委託研究或委託辦理計畫契約書
(GA96837)P147-152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主管科技計畫96年度細部計畫說明
書<96農科-7.2.2-務-e2(6)>p153-180
(九)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GC96016)P161-162
(十)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請款明細表P163
(十一)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P164
(十二)96年度「台灣原生木本香料植物之保健功能探索及種源保
存」經費核定清單P165
(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機關委託辦理計
畫合約書(GA96919)-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森林資源永續
利用推廣教育計畫P000-000
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暨所屬機關96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說明
書P000-000
0.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工程契約價金議價紀錄P178
3.委託代理授權書(中興大學委託蕭介夫)P179
4.「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森林資源永續利用推廣教育計畫」-
委託辦理標單總表P180
5.
著作權利移轉同意書(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1頁)
6.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2頁)
參、中央研究院函102/11/16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
184-198頁)內容:
一、採購經費由本院生物農業科學研究所籌備處單位預算下之工
作計畫-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計畫,分支計畫生物農業
科學研究項下之業務費勻支(附件一)。
二、採購作業要點(附件二)
三、甲○○與本院農生中心有長期合作關係(附件三)
四、由中心代謝體實驗室研究人員蕭培文博士代為辦理請購、核
銷程序(附件四)
附件:
一、採購單管理作業條列顯示(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5頁)
二、中央研究院採購作業要點(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6-189頁
)
三、中央研究院-生物農業科學研究院籌備處-94.95年度概算說
明資料(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90-194頁)
四、中央研究院採購單
1.金額34265元或44410元(該頁下方記載:預算管理系統金額
44410元、但發票在本院卷5第5頁是34265元)(本院139號訴字
卷9第195頁)
2.金額5022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96頁)
3.金額4782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P197頁)
4.金額3755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98頁)
附件八:事實欄壹、九、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戌○○個人提出部分
一、刑事陳報狀101/10/30及附件(偵6256卷4第213-216頁)
(一)國揚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偵6256卷4第217頁)
(二)聯合晚報新聞(偵6256卷4第219-320頁)
(三)台北地院85年訴字第83號判決(偵6256卷4第221頁)
二、刑事陳報狀102/9/17(本院卷4第35頁)
乙.業務(追加起訴書無)無
丙.採購案部分
一、表格名稱:中部(戌○○是編號7)(客戶名稱、助理名稱
、國揚業務、客戶全名、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發票購買、
標案價差內容)(偵5247卷第161頁:偵1955卷1第129頁、
偵1955卷12第63頁)
二、戌○○預放款明細1紙(95年之NZ00000000、NZ00000000、
NZ00000000是本案)(偵6256卷4第7頁、第89頁,偵1955卷
10第92頁,偵1955卷12第131頁)
三、戌○○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6256卷
4第90頁,偵1955卷10第93頁,偵1955卷12第132頁)
四、國陽公司客戶交易明細(中興大學化工系DR.戌○○)(該
頁附表發票號碼NZ00000000、NZ00000000、NZ00000000是本
案發票)(偵6256卷4第91頁,偵1955卷10第95頁,偵1955
卷12第134頁)
五、國陽公司客戶編號AU14CE01、中興大學化工系DR.戌○○之
資料(偵6256卷4第92頁,偵1955卷10第94頁,偵1955卷12
第133頁)
六、統一發票(未填載發票日)
(一)第1張: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日期95年7月,項
目:NMDA佶抗劑、胺基麟丙酸試劑,金額19380元)(偵
6256卷4第94頁,偵1955卷10第99頁,偵1955卷12第137頁)
(二)第2張: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日期95年7.8月,
項目:荷包牡丹酸試劑、溴必氫物試劑,金額13620元)(
偵6256卷4第97頁,偵1955卷10第100頁,偵1955卷12第138
頁)
(三)第3張: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日期95年7月,項
目:數位式示波器系統,金額76000元)(偵6256卷4第95頁
,偵1955卷10第104頁,偵1955卷12第142頁)
(四)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統一發票(發票號碼PZ00000000,
日期95年7月,項目: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金額18000元
)(偵6256卷4第96頁,偵1955卷10第101頁,偵1955卷12第
139頁)
七、國陽公司銷貨憑單
(一)1紙,列印日期2009/9/1、品名規格NO.55DUMONT UNOX等5項
,金額24700元,業務人員D○○,客戶簽收鍾允廷(偵
6256卷4第99頁,偵1955卷10第97頁,偵1955卷12第136頁)
(二)1紙,列印日期2009/11/24、品名規格100X20mmCultureDish
300pcs/case、金額12000元,業務人員D○○,客戶簽收鍾
允廷(偵6256卷4第100頁,偵1955卷10第96頁,偵1955卷12
第135頁)
(三)1紙,列印日期2009/11/16,品名規格GSR AMPLIFIER等2項
,金額38500元,業務人員D○○,業務簽名李文華(偵
1955卷10第98頁)
八、國立中興大學函100/8/30興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
(本卷之附件放置錯亂)(偵6256卷4第109-145頁)(
P109-145 = P153-189;P190-212 = P 280-303)
(一)國立中興大學研究計畫-支出傳票(國陽公司有關部份:
1.試劑33000元(第1張發票19380元+第2張發票13620元)、
2.數位示波器73000元)(偵6256卷4第110、154頁)
(二)統一發票部分(有填載發票日)
1.第1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
號碼NZ00000000、19380元、國揚、95/7/21)(偵6256卷4第
112、156頁)
2.第2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
號碼NZ00000000、13620元、國揚、95/7/29)(偵6256卷4第
111、155頁)
3.第3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
號碼NZ00000000、76000元、國揚)(偵6256卷4第114、158頁
)
(三)請購(修)單部分
1.第1+2張發票總合33000元:
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4項:荷包牡丹試劑5780元、溴化
氫物試劑7840元、氨基磷丙酸試劑9180元=33000元)(偵6256
卷4第113、157頁)
2.第3張發票:
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數位式示波器,76000元)(偵
6256卷4第115、159頁)
(四)國立中興大學財產增加單(數位式示波器)(偵6256卷4第
116、160頁)
(五)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6萬+10萬+2萬=18萬)(偵6256卷4第
117、161頁)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18萬元、國揚)P118、162
3.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PZ00000000、18萬元、國揚、95/9/30)P119、163
4.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分攤表P120、164
5.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20萬元)P121、165
6.國立中興大學財產增加單(18萬元)P122、166
7.中文公告:取得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95/7/31公告
)P123、167
8.國立中興大學00年度儀器、器材規格(規範)表P124、168
9.英文信件(ADinstruments pty Ltd信件)p125、169
10.中興大學化工系簽(林松池、請求補助20萬元)p126-
127、000-000
00.國立中興大學財物採購招標須知p128-131、000-000
00.國立中興大學採購物品驗收紀錄(95D-071)P132、176
13.國立中興大學總務處事務組財物、勞務驗收通知P133、177
14.國立中興大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5/8/7下午2
時30分第1次比價、國揚、18萬元)P134、178
15.國立中興大學標購物品標單(國陽公司投標單、20萬元)
P135、179
16.國立中興大學購置財物底價單(18萬元)P136、180
17.有效公告標案-開標137、181
18.事務組簽(偵6256卷4第138、182頁)
丁.不實發票部份(採購案1張及附表3張)
一、採購案「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之發票(發票號碼
PZ00000000、95/9/30、金額18萬元、國揚)(本院139號訴
字卷9第69頁)
二、附表
(一)第1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
票號碼NZ00000000、19380元、國揚、95/7/21)(偵6256卷
4第112、156頁
(二)第2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
票號碼NZ00000000、13620元、國揚、95/7/29)(偵6256卷
4第111、155頁)
(三)第3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
票號碼NZ00000000、76000元、國揚)(偵6256卷4第114、
158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國立中興大學函102/11/15(本院卷9第67-111頁)
一、採購文件之傳票編號:T203460
(一)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6萬+10萬
+2萬=18萬)P68
(二)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18萬元、國揚)P68反
(三)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PZ00000000、18萬元、國揚、95/9/30)P69
(四)國立中興大學採購物品驗收紀錄P69反
(五)國立中興大學財產增加單(18萬元)P70
(六)簽(中興大學化工系.林松池95/6/2.請求補助20萬元)P70
反-71、P77
(七)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20萬元)P71反、P76
(八)國立中興大學00年度儀器、器材規格(規範)表P72、P79
(九)國揚公司估價單(20萬元)P72反、P80
(十)上網資料填報表P73、P81
(十一)國立中興大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5/8/7下
午2時30分第1次比價、國揚、18萬元)P73反、90
(十二)國立中興大學標購物品標單(國陽公司投標單、20萬元)
P74、93
(十三)決標定期彙送95/8/7.P74反、P92
(十四)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分攤表P75.72-2
(十五)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76
(十六)簽(95/7/31事務組)(當場改以議價或比價方式)P82
(十七)國立中興大學總務處事務祖財物、勞務開標通知P83
(十八)中文公告:取得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95/7/31
公告)P84
(十九)招標標案P85、P95
(二十)國立中興大學財物採購招標須知P86-89
(二十一)國立中興大學財物勞務採購決標結果通知(國揚公司亥
○○)P91
(二十二)國立中興大學購置財物底價單(20萬元)P94
(二十三)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結果P96
(二十四)廠商資格登記審查表(國揚)P97
1.授權書(國揚公司授權亥○○)P98
2.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P99
3.公司登記證明書P100
4.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會員授權比價-證書P101
5.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P102
6.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103
7.投標廠商聲明書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95年儀器、器材規格(規範)表P106
9.英文書信(ADinstruments pty Ltd)p107
10.產品英文簡介P000-000
00.投標專用封P110
(二十五)國立中興大學總務處事務組財物、勞務驗收通知(本院
卷9第111頁)
附件九:事實欄壹、十、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L○○個人提出部分
一、答辯狀及補充理由狀及附件(偵6256卷4第000-000-000頁)
二、刑事準備書狀102/7/31(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261-278
頁)
乙.業務(起訴書無)無
丙.採購案部分
一、表格名稱:中部(L○○是編號8)(表格內容:客戶之助
理、國揚業務、客戶全名稱、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發票買
儀器、標案價差等資料)(偵5427第161頁,偵1955卷11第
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
二、L○○整理表(8張發票都是本案)(偵6256卷4第6頁、第
235頁,偵1955卷12第144頁)
三、L○○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6256卷
4第236頁,偵1955卷12第144頁)
四、國揚公司客戶編號AU14VT06清單AB-147中興大學獸醫病理研
究所DR.L○○部分(與本案有關之八張發票)(33580元抵
A-00000000)(偵6256卷4第237頁,偵1955卷12第146頁)
五、國陽公司應受帳款明細表(PowerLab4/26)(單號
A00000000)(偵6245卷4第238頁,偵1955卷12第147頁)
六、國立中興大學函100/8/30興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
(偵6256卷4第109-145頁=P153-189、P190-212=P280-303)
(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第1、2、3張發票(偵6256卷4第19
0-198、281-289頁)項目:
(1).蛋白激酶素試劑、33580元(學陽)
(2).玻璃毛細電極等、32500元(國揚)
(3).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33920元(學陽)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偵6256卷4第190、281頁)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33580元、33920元是學揚、32500
元是國揚)(偵6256卷4第191、282頁)
3.國立中興大學-廠商供售商品(勞務)統一發票資料清單(
WZ00000000、WZ00000000)(偵6256卷4第192、283頁)
4.第3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
W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96/12/20、玻璃毛細
電極等3項、國揚、32500元)(偵6256卷4第
193、284頁)
5.國立中興大學請購單(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偵6256卷4第
194、185頁)
6.第1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
WZ00000000、96/12/20、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學揚、33580
元)(偵6256卷4第195、286頁)
7.國立中興大學請購單(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偵6256卷4第
196、287頁)
8.第2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
WZ00000000、96/12/24、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
學揚、33920元)(偵6256卷4第197、288頁)
9.國立中興大學請購單(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
偵6256卷4第198、289頁)
(二)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第4、5張發票(偵6256卷4第199-2
04、290-295頁)項目:
(1).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26270元
(2).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1450元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偵6256卷4第199、290頁)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26270元、31450元都是國揚)(偵
6256卷4第200、291頁)
3.第5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
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
3項,97/2/1、國揚、26270元)(偵6256卷4第201、292頁)
4.國立中興大學1萬元以上10萬以上採購申請單(26270元)(偵
6256卷4第202、293頁)
5.第4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
XZ00000000<追加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97/2/1、鍍鐵氟
龍鉑銥電極等3項、31450元、國揚)(偵6256卷4第203、294
頁)
6.國立中興大學1萬元以上10萬以上採購申請單(31450元)(偵
6256卷4第204、295頁)
(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第6、7、8張發票項目:
(1).卡諾素試劑等,28330元
(2).十二碳烯酸試劑等,37950元
(3).氯化物試劑等,30600元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偵6256卷4第205、296頁)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都是學揚公司)(偵6256卷4第206
、297頁)
3.第6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
XZ00000000<起訴書錯載為XZ00000000>、97/2/1、卡諾素試劑
等3項、28330元、學揚)(偵6256卷4第207、298頁)
4.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28330元)(偵
6256卷4第208、299頁)
5.第7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
XZ00000000、97/2/1、氯化物試劑等2項、30600元、學揚)(
偵6256卷4第209、300頁)
6.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30600元)(偵
6256卷4第210、301頁)
7.第8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
XZ00000000、97/2/1、十二碳烯酸試劑、37950元、學揚)(
偵6256卷4第211、302頁)
8.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37950元)(偵
6256卷4第212、303頁)
八、統一發票(無填載發票日)
(一)第1張發票:發票號碼WZ00000000,日期96年12月,項
目:,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金額33580元(偵6256卷4
第239頁,偵1955卷12第148頁)
(二)第2張發票:發票號碼WZ00000000,日期96年12月,項目:
超氧化物岐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金額33920元(偵6256卷
4第240頁,偵1955卷12第149頁)
(三)第3張發票:發票號碼W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
XZ00000000>,日期96年11.12月,項目:玻璃毛細電極等3
項,金額32500元(偵6256卷4第241頁,偵1955卷12第150頁
)
(四)第4張發票:發票號碼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XZ00000000>
,日期97年1.2月,項目: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項,金額
31450元(偵6256卷4第242頁,偵1955卷12第151頁)
(五)第5張發票:發票號碼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
0000>,日期97年1.2月,項目: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3項,
金額26270元(偵6256卷4第243頁,偵1955卷12第152頁)
(六)第6張發票:發票號碼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
XZ00000000>,日期97年1.2月,項目:卡諾素試劑等3項,
金額28330元(偵6256卷4第244頁,偵1955卷12第153頁)
(七)第7張發票:發票號碼XZ0000000,日期97年1.2月,項目:
氰化物試劑等2項,金額30600元(偵6256卷4第245頁,偵
1955卷12第154頁)
(八)第8張發票:發票號碼XZ00000000,日期97.年1.2月,項目
:5NG,十二碳烯酸試劑等3項,金額37950元(偵6256卷4第
246頁,偵1955卷12第155頁)
丁.不實發票部份(8張)
一、第1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
WZ00000000、96/12/20、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學揚、
33580元)(偵6256卷4第195、286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
12頁)
二、第2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
WZ00000000、96/12/24、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
、學揚、33920元)(偵6256卷4第197、288頁、本院139號
訴字卷9第14頁)
三、第3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
W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96/12/20、玻璃毛
細電極等3項、國揚、32500元)(偵6256卷4第
193、284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5頁反面)
四、第4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
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97/2/1、鍍鐵氟龍
鉑銥電極等3項、31450元、國揚)(偵6256卷4第203、294
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9頁反面)
五、第5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
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生物用聚乙烯軟管
等3項,97/2/1、國揚、26270元)(偵6256卷4第201、292
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頁)
六、第6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
XZ00000000<起訴書錯載為XZ00000000>、97/2/1、卡諾素試
劑等3項、28330元、學揚)(偵6256卷4第207、298頁、本
院139號訴字卷9第23頁)
七、第7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
XZ00000000、97/2/1、氯化物試劑等2項、30600元、學揚)
(偵6256卷4第209、300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4頁反面
)
八、第8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
XZ00000000、97/2/1、十二碳烯酸試劑、37950元、學揚)
(偵6256卷4第211、302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6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國立中興大學函102/11/15(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9-66頁)
一、採購文件
(一)傳票編號S203571(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1-16頁反面)項目
:
(1).蛋白激酶素試劑、33580元
(2).玻璃毛細電極等、32500元
(3).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33920元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96.12.28)P11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學揚33580元、33920元;國揚
32500元)p12
3.發票金額33580元.P12-13反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
96/12/20、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學揚、33580元)P12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P13
(3)學揚公司估價單(33580元)P13反
4.發票金額33920元.P14-15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
96/12/24、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學揚、33920
元)P14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
)P14反
(3)學揚公司估價單(33920元)P15
5.發票金額32500元.P15反-16反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
96/12/20、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國揚、32500元)P15反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P16
(3)國揚公司估價單(32500元)P16反
(二)採購文件之傳票編號C200126(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7-20頁
反面)項目:
(1).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26270元
(2).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1450元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P17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26270元、31450元都是國揚)P17
反
3.發票金額26270元.P18-19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生
物用聚乙烯軟管等3項,97/2/1、國揚、26270元)P18
(2)國立中興大學1萬元以上10萬以上採購申請單(26270元)P18
反
(3)國揚公司估價單(26270元)P19
4.發票金額31450元.P19反-20反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
97/2/1、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項、31450元、國揚)P19反
(2)國立中興大學1萬元以上10萬以上採購申請單(31450元)P20
(3)國揚公司估價單(31450元)P20反
(三)採購文件之傳票編號C200127(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1-26頁
)項目:
(1).卡諾素試劑等,28330元
(2).十二碳烯酸試劑等,37950元
(3).氯化物試劑等,30600元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P21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都是學揚公司)P21反
3.發票金額28330元.P22-P23
(1)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28330元)P22
(2)學揚公司估價單(28330元)P22反
(3)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
97/2/1、卡諾素試劑等3項、28330元、學揚)P23
4.發票金額30600元.P23反-24反
(1)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30600元)P23反
(2)學揚公司估價單(30600元)P24
(3)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
97/2/1、氯化物試劑等2項、30600元、學揚)P24反
5.發票金額37950元P25
(1)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37950元)P25
(2)學揚公司估價單(37950元)P25反
(3)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
97/2/1、十二碳烯酸試劑、37950元、學揚)P26
二、補助機關簽立之契約或相關文件(本院卷9第28-66頁)
(一)契約校內編號CC96313E(L○○WZ00000000、WZ00000000、
WX00000000)
1.國立中興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校內
單位計畫書彙編」P28-36
(二)契約校內編號GB96069B(L○○XZ00000000、XZ00000000、
XZ00000000、XZ00000000、XZ00000000)
1.行政院衛生署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契約書P37-41
2.行政院衛生署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契約書P41
3.農業生物技術國家型科技計畫-96年度整合型計畫申請書-行政
院衛生署經費補助(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42-66頁)
附件十:事實欄壹、十一、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子○○個人提出部分
一、刑事準備程序書狀102/7/29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
9-23、23-103頁)
附件:
(1).子○○學經歷、專長、工作項目、研究項目、著作等23-76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財產增加單P77
(3).13種美國環保署待評估農業其他成分之致變異性探討
P78-103
二、刑事準備程序書一狀102/11/25(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
221-223頁)
乙.業務D○○部分國揚公司銷貨憑單見丙、五
丙.採購案部分
一、表格名稱:中部(子○○是編號4)1紙(表格內容:客戶之
助理、國揚業務、客戶全名稱、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發票
買儀器、標案價差等資料)(偵5427第161頁,偵1955卷11
第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
二、96年11-12月發票明細表-學揚三1紙(表格倒數第2-4列之3
張發票是本案發票)(偵6256卷5第35頁,偵1955卷10第76
頁,偵1955卷11第143頁,偵1955卷12第96頁)
三、子○○預放款明細1紙(表格,99年3張發票部份是本案)(
偵6256卷5第23頁,偵1955卷10第75頁,偵1955卷11第142頁
,偵1955卷12第95頁)
四、子○○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6256卷
5第36-39頁,偵1955卷10第77-80頁,偵1955卷11第144-142
頁,偵1955卷12第97-100頁)
五、國揚公司之詢價單訂購單(該頁手寫記載:農試所Dr.
子○○取走預放款$162735 x 10%=16275手許費,實際取走
$146460(美和公司開立發票給國揚公司))(偵6256卷5第
40頁,偵1955卷10第81頁,偵1955卷11第143頁)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函101/4/26及附件(
偵6256卷5第4-20頁)<子○○經手採購案中發票NA00000000
、NA00000000、PA00000000是本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採購作業實施要點
P5-9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
發票(NA00000000、99/5/20、噻苯唑錠劑、國揚、53000元
)(偵6256卷5第15頁)
(三)請購核銷狀況明細查詢(53000元、國揚)P16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
發票(NA00000000、99/6/18、雌素二醇片劑、國揚、55000
元)(偵6256卷5第17頁)
(五)請購核銷狀況明細查詢(55000元、國揚)P18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
發票(PA00000000、99/7/9、噻苯達唑給藥藥片、國揚、
54500元)(偵6256卷5第19頁)
(七)請購核銷狀況明細查詢(54500元)P20
七、國揚公司銷貨憑單
(四)1紙,列印日期2008/9/8、銷貨日期2008/9/8、品名規格
17b-Estradiol 2.5mg/pellet 90Day Release等3項、客戶
簽收欄范杏淳、業務人員全淑萍、業務簽名欄D○○(偵偵
6256卷5第30頁,1955卷10第82頁、偵1955卷11第149頁、偵
1955卷12第102頁)
(五)1紙,列印日期2009/2/9、銷貨日期2009/2/9、品名規格
17b-Estradiol 2.5mg/pellet 90Day Release等3項、客戶
簽收欄子○○、業務人員D○○、業務簽名欄Becky(偵
6256卷5第31頁,偵1955卷10第83頁、偵1955卷11第150頁、
偵1955卷12第103頁)
(六)1紙,列印日期2009/5/19、銷貨日期2009/85/19、品名規格
THIABENDAZOLE,100mg/25pellets, 90DAY rekease等3項,
業務人員D○○(偵6256卷5第32頁,偵1955卷10第84頁、
偵1955卷11第151頁、偵1955卷12第104頁)
(七)1紙,列印日期2010/1/18、銷貨日期2010/1/18,品名規格
THIABENDAZOLE,100mg/25pellets, 90DAY rekease等5項,
客戶簽收欄子○○,業務人員D○○(偵1955卷10第85頁、
偵1955卷11第152頁、偵1955卷12第105頁)
(八)1紙,列印日期2009/12/15、銷貨日期2009/2/15,品名規格
17b-Estradiol 2.5mg/pellet 90Day Release等3項,業務
人員D○○(偵1955卷10第86頁、偵1955卷11第153頁、偵
1955卷12第106頁)
八、本案3張統一發票(無填載發票日,有填載發票日之核銷單
列在丁)
(一)第1張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00,日期99年5.6月,項目:
抗氧化劑金額5萬3000元,金額53000元(偵1955卷10第89頁
,偵1955卷11第156頁,偵1955卷12第109頁)
(二)第2張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00,日期99年5.6月,項目:
雌素二醇片劑,金額55000元(偵1955卷10第90頁,偵1955
卷11第157頁,偵1955卷12第110頁)
(三)第3張發票:發票號碼PA00000000,日期99年7.8月,項目:
JA100mg/pellet噻苯達唑給藥藥片,金額54500元(偵1955
卷10第91頁,偵1955卷11第158頁,偵1955卷12第111頁)
丁.不實發票部份(3張)
一、第1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
紙暨統一發票(NA00000000、99/5/20、項目:噻苯唑錠劑
、國揚、53000元)(偵6256卷5第15頁)
二、第2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
紙暨統一發票(NA00000000、99/6/18、項目:雌素二醇片
劑、國揚、55000元)(偵6256卷5第17頁)
三、第3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
紙暨統一發票(PA00000000、99/7/9、項目:噻苯達唑給藥
藥片、國揚、54500元)(偵6256卷5第19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函102/11/5(本院
139號訴字卷9第200-201頁)(內容:經費來源大部屬科研
經費等)
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財產增加單(本
院139號訴字卷9第201頁
附件十一:事實欄壹、十二、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戊○○個人提出部分
一、刑事答辯要旨狀102/7/29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
189-195、197-238頁)
附件:
1.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影本P000-000
0.交易明細及帳款清單.P2053.96年「胺基胍提高保育豬抗氧化
緊迫能力之研究」計畫說明書影本.P000-000
0.97年「保育豬抗氧化能力與對實驗性氧化緊迫反應」計畫說明
書影本.P000-000
0.「開發杜洛克公豬精液4℃冷藏貯存技術」計畫說明影本.P000
-000
0.儀器、耗材應用於實驗中之使用狀況資料.P000-000
0、刑事陳述意見暨調查證據聲請狀102/7/29及附件(本院139
號訴字卷4第239-247、248-251頁)
附件:
1.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55號刑事判決影本.P248
2.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90號刑事判決影本.P249
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刑事判決影本.P250
5.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影本.P.251
乙.業務吳曉莉部分銷貨憑單部分見丙、七
丙.採購案部分
一、教授H○○(非被告)之任職單位查詢(偵1955卷12第94頁)
二、表格名稱:中部(H○○是編號3)1紙(表格內容:客
戶之助理、國揚業務、客戶全名稱、預放款金額、虛報
多張發票買儀器、標案價差等資料)(偵5427第161頁
,偵1955卷11第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
三、國揚公司發票資料整理-H○○(附表9張發票是本案)(偵
6256卷2第10、27頁,偵1955卷12第77頁)
四、H○○預放款明細(96年、97年、98年、99年均有本案發票
)(偵6256卷2第15、20頁,偵1955卷12第76頁)
五、H○○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6256卷
2第16頁反面,偵1955卷12第82頁)
六、國揚公司估價單(偵1955卷12第92-93頁)
(一)300L/min Flow head呼吸套組更換及維護校正等3項。金額
20000元,99/7/9(偵1955卷12第92頁)
(二)PowerLab橋式放大器晶片組更新,金額5000元,97/6/17(
偵1955卷12第93頁)
七、國揚公司銷貨憑單
(一)1紙,列印日期2008/11/07,客戶名稱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
動物醫學組Dr.H○○、業務人員壬○○,品名規格101護士
型(尼)水銀血壓計等2項,備註欄「訂購者:戊○○」,新
臺幣1500元,運送方式新竹貨運,銷貨單號w-00000000(偵
6256卷2第8頁、第26頁反面,偵1955卷12第78頁)
(二)1紙,列印日期2009/9/1,客戶名稱客戶名稱台灣動物科技
研究所動物醫學組Dr.H○○、業務人員壬○○,產品編號
ADIMLT322等2項、品名規格SpO2 Ear Clip等2項,金額
26000元,「訂購者:戊○○」,業務簽名欄MLLi,銷貨單
號w-00000000(偵6256卷2第9、26頁,偵1955卷12第80頁)
八、宅配收據
(一)銷貨單號w-00000000,品名血壓計,收件人台灣動物科技研
究所動物醫學組-戊○○收(偵6256卷2第8頁反面,偵1955
卷12第79頁)
(二)銷貨單號w-00000000,品名ADI,收件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
所動物醫學組DRH○○收、寄件人曉麗(偵6256卷2第9頁反
面,偵1955卷12第81頁)
九、統一發票(無填載發票日)
(一)第1張,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項目:
ADIPOWER LAB意識辨別分析系統一組保養維修更新組件等2
組,金額30000元(偵6256卷2第10頁反面,偵1955卷12第90
頁)
(二)第2張,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項目:
ADIPowerLab動物生理訊號監測系統及乾式動物生理電解質
分析儀維護保養等2項,金額1萬元)(偵6256卷2第11頁,
偵1955卷12第88頁)
(三)第3張,發票號碼CZ00000000、日期97年11.12月,項目:
Spirometer呼吸訊號放大器維修費、金額9000元)(偵6256
卷2第11頁反面,偵1955卷12第83頁)
(四)第4張,發票號碼ZZ00000000、日期97年6月,項目:
Power Lab橋式放大晶片組更新,金額5000元(偵6256卷2第
12頁,偵1955卷12第91頁)
(五)第5張:起訴書之發票號碼與項目不一致,分別為兩張金額
均20000元之發票(此項是沒有填載發票日之發票,有填發票
日之核銷單據見丁):
1. 發票號碼PA00000000,日期99年8月,項目:呼吸套組更換
及維護校正、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血壓感應組件維護
及校正、感應器上蓋組更新,共3項,金額20000元(偵6256
卷2第13頁、第42頁反面,偵1955卷12第85頁)
2. 發票號碼HA00000000,日期98年7月,項目:(1)MLT322:
SpO2 Ear Clip inclides a 3 meter cable(usewithML320
)血氧感測棒維修,零件更換費用
(2)MLA042:PH Electrode,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共2
項金額20010元(偵6256卷2第12頁反面、第35頁,偵
1955卷12第84頁、
(六)第6張,發票號碼KA00000000,日期98年12月,項目:
植入式投藥膠囊,容量200ul,每小時給0.5ul,供藥14天(
10顆/盒)等2項,金額28000元(偵6256卷2第13頁反面,偵
1955卷12第89頁)
(七)第7張,發票號碼TZ00000000、日期96年5.6月、項目:
試劑1組<滲透壓動物給藥膠囊、規格:Alezt Dsmotic2002
,總容量200ul、給藥速率:0.5ul/hr>、金額8500元)(偵
6256卷2第14頁,偵1955卷12第87頁)
(八)第8張,發票號碼TZ00000000、日期96年6月,項目;滲透壓
動物自動給藥膠囊(10EA/盒)型號:2ML1Osmotic
Pump10ul/hr 7DAY等2項,金額22500元(偵6256卷2第14頁
反面,偵1955卷12第86頁)
十、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100/8/16函及附件(偵6256卷
2第30頁反面-36頁、(重複)37-42頁)
(一)請購(修)單資料查詢及列印(偵6256卷2第31、(重複)37反
-38頁)
(二)本案之9張粘存單及統一發票(偵6256卷2第32-36、(重複
)38反-42頁)
1.粘存單暨第1張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22日
,項目:ADI POWER LAB意識辨別分析系統一組保養維修更新
組件:Physiological PressureTransduer、血壓訊號傳導器1
組,金額30000元(偵6256卷2第33、39反面頁)
2.粘存單暨第2張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9日
,項目:ADIPowerLab動物生理訊號監測系統及乾式動物生理
電解質分析儀維護保養:1.體溫放大器組件更新一組、2.血壓
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感應器上蓋更新,金額1萬元(偵6256
卷2第33反、40頁)
3.粘存單暨第3張發票,發票號碼CZ00000000、日期97年12月5日
,項目:Spirometer呼吸訊號放大器維修費、金額9000元)34
反、41頁)
4.粘存單暨第4張發票,粘存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ZZ00000000、日期97年6月25日,項目:Power Lab橋式放大晶
片組更新,金額5000元(偵6256卷2第34、40反面頁)
5.粘存單暨第5張發票:
(1)發票號碼PA00000000,日期99年8月12日,項目:1.300L/min
flow head呼吸套組更換及維護校正2.MLA042:pHElectrode
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3.血壓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感應
器上蓋組更新,金額20000元(偵6256卷2第36、42反面頁)
(2)發票號碼HA00000000,日期98年7月21日,項目:(1)MLT322
:SpO2 Ear Clip inclides a 3 meter cable(usewithML32
0)血氧感測棒維修,零件更換費用(2)MLA042:PHElectrode
,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金額20000元(偵6256卷2第35
、41反面頁)
6.粘存單暨第6張發票,發票號碼KA00000000,日期98年12月4日
,項目:植入式投藥膠囊,容量200ul,每小時給0.5ul,供藥
14天(10顆/盒)、MLT0380D:reusableBP、transduer壓力閥
,限POwerLab生理監視系統金額28000元(偵6256卷2第35反、
42頁)
7.粘存單暨第7張發票,發票號碼TZ00000000、日期96年6月15日
、項目:試劑1組<滲透壓動物給藥膠囊、規格:
AleztDsmotic 2002,總容量200ul、給藥速率:
0.5ul/hr>、金額8500元(偵6256卷2第32反、39頁)
8.粘存單暨第8張發票,發票號碼TZ00000000,發票日期96/6/28
,項目;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囊等2組,金額22500元(偵
6256卷2第32頁、38反面)
丁.不實發票部份
一、粘存單暨第1張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22
日,項目:ADIPOWER LAB意識辨別分析系統一組保養維修更
新組件:Physiological PressureTransduer、血壓訊號傳
導器1組,金額30000元(偵6256卷2第33、39反面頁)
二、粘存單暨第2張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9
日,項目:ADIPowerLab動物生理訊號監測系統及乾式動物
生理電解質分析儀維護保養:1.體溫放大器組件更新一組、
2.血壓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感應器上蓋更新,金額1萬元
(偵6256卷2第33反、40頁)
三、粘存單暨第3張發票,發票號碼CZ00000000、日期97年12月5
日,項目:Spirometer呼吸訊號放大器維修費、金額9000元
)34反、41頁)
四、粘存單暨第4張發票,粘存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ZZ00000000、日期97年6月25日,項目:Power Lab橋式放大
晶片組更新,金額5000元(偵6256卷2第34、40反面頁)
五、粘存單暨第5張發票,發票號碼HA00000000,日期98年7月21
日,項目:(1)MLT322:SpO2 Ear Clip inclidesa3
metercable(usewith ML320)血氧感測棒維修,零件更換
費用(2)MLA042:PHElectrode,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
金額20000元(偵6256卷2第35、41反面頁、本院卷9第229頁
)
六、粘存單暨第6張發票,發票號碼PA00000000,日期99年8月12
日,項目:1.300L/min flow head呼吸套組更換及維護校正
2.MLA042:pH Electrode 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3.血壓
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感應器上蓋組更新,金額20000元(
偵6256卷2第36、42反面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31頁)
七、粘存單暨第7張發票,發票號碼KA00000000,日期98年12月4
日,項目:植入式投藥膠囊,容量200ul,每小時給0.5ul,
供藥14天(10顆/盒)、MLT0380D:reusableBP、transduer
壓力閥,限POwerLab生理監視系統金額28000元(偵6256卷2
第35反、42頁)
八、粘存單暨第8張發票,發票號碼TZ00000000、日期96年6月15
日、項目:試劑1組<滲透壓動物給藥膠囊、規格:
AleztDsmotic 2002,總容量200ul、給藥速率:
0.5ul/hr>、金額8500元(偵6256卷2第32反、39頁)
九、粘存單暨第9張發票,發票號碼TZ00000000,發票日期
96/6/28,項目;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囊等2組,金額
22500元(偵6256卷2第32頁、38反面)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函102/11/14及附件(本院卷9
第203-336頁)內容:(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04頁)
一、採購經費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採購程序相關規定(附件一)
三、採購案之請購、招標、審議、決標等相關文件(附件二)
四、採購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則編訂
五、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六、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辦理採購
七、款項之補助、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簽訂(附件三)
八、儀器、耗材之使用拍照(附件四)
附件:
一、採購程序相關規定(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05-215頁)台灣
動物科技研究所-國內採購作業規範(本院卷9第205-215頁
)
二、採購案之請購、招標、審議、決標等相關文件(本院139號
訴字卷9第217-232頁)100.8.11提供彰化地檢署之資料憑證
P216
(一)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請購(修)單資料查詢及列印P217-218
(二)統一發票(TZ00000000、96/6/28、22500元、國揚)P219
(三)統一發票(TZ00000000、96/6/15、8500元、國揚)P220
(四)1.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22、30000元、國揚)P221;
2.國揚公司估價單(35000元,議價後以30000元成交)P222
(五)1.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9、10000元、國揚P223;
2.國揚公司估價單(13000元,議價後以10000元成交)P224
(六)1.統一發票(ZZ00000000、97/6/25、5000元、國揚)P225;
2.國揚公司估價單(5000元)P226
(七)1.統一發票(CZ00000000、97/12/5、9000元、國揚)P227;
2.國揚公司估價單(9000元)P228
(八)統一發票(HA00000000、20000元、血氧感測棒維修等、
98/7/2、國揚)P229
(九)統一發票(KA00000000、98/12/4、28000元、國揚)P230
(十)1.統一發票(PA00000000、99/8/12、20000元呼吸套組更換
及維修校正、國揚)P231;2.國揚公司估價單(20000元)P232
三、款項之補助、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簽訂(本院卷9第
233-334頁)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3/26函(96年度「經濟動物生技研發及
應用」統籌計畫液晶本院審核通過)(計畫編號:96農科
-1.2.1-牧-U1)P000-000
0.96年經濟動物生技研發及應用計畫經費撥款明細表P000-000
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契約書P239-247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4/9函(96年度「家畜育種、生產技術
與品質改進」科技計畫業已核定)(計畫編號:96農科-1.2.
1-牧-U1)P000-000
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P250-263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97/4/25(97年度「豬隻育種、生產與品
質改進」科技計畫業已核定)(計畫編號:97農科-2-1.1-牧
-UI)P000-000
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P266-281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98/6/5(98年度「豬隻育種、生產技術
與品質改進」計畫業經核定)(計畫編號:98農科-2.1.1-牧
-U1)P282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度「豬隻育種、生產技術與品質改進」
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P283-305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98/4/9(檢送98年度「輔助畜產產銷轉
型升級計畫」請依計畫內容辦理)(計畫編號:98農管-4.5-
牧-08)P306-307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99/4/12(99年度「豬隻育種、生產技術
及品質改進」,請確依照計畫內容辦理)(計畫編號:99農科
-2.1.1-牧-U1)P000-000
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度「豬隻育種、生產技術及品質改進」
科技計畫勞務採購契約書P000-000
0、儀器、耗材之使用拍照(照片6張)(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
335-3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