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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國基       李亦盛       徐三平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薛常偉       蔡竣閔       劉順生       王秋雄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被   告 江增宏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林宏州 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律師 被   告 藍政舜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莊見發       張益華       陳舉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9914號、102 年度偵字第633 號、第701 號、第2521號 、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 39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 、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因被告自白犯 罪,於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 萬元。 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 萬元。 天○○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 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f○○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a○○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 萬元。 Y○○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 萬元。 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g○○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G○○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緣S○○係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新屋鄉○○ 村○○0 ○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常盛公司)之 負責人,經桃園縣政府於民國98年12月28日以府環廢字第00 0000000 號核發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之廢棄物 種類為: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10)、無機性污泥( 代碼D-0902)、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T○○(S○ ○之弟)擔任常盛公司之廠長,亥○○擔任副廠長,T○○ 及亥○○負責常盛公司廠內之污泥傾卸及載運工作,而戌○ ○(為T○○之妻)負責常盛公司內部文書與進出貨地磅工 作,X○○(S○○之妹)為常盛公司之專責人員兼會計, 負責或委由戌○○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棄物之來源及處理後之 產品去向以及公司帳務,F○○擔任常盛公司之隱名股東兼 環保顧問(S○○、X○○、戌○○、T○○、F○○以下 所涉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而常盛公 司所收受自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悅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悅城公司)、中壢污水廠、大園污 水廠、明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梅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單位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污泥,均需依向桃園縣政府所申請之處理流程處理,產出之 成品含水率需30% 以下,且成品僅能銷售予做為磚瓦窯業及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者,如製磚廠、混凝土廠等。丁○○ (以下所涉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分別 為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鄉○○村○○ 路○○○ 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大凱公司)負責人 與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楊梅市○○街○○○ 巷○○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泓展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戊○○與郭瑋玲(該2 人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 ,業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另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分別受僱於大凱公司與泓展公司,擔任派 車員與文書處理工作,己○○、I○○(以下所涉犯行,另 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辰○○、庚○○(辰○ ○、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受僱於大凱公司與泓展公司, 擔任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司機,負責至華映公司載運一般 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常盛公司處理。丑○○(以下所涉犯行, 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分別係健銘環保有限公 司(址設於桃園縣楊梅市○○路○ 段○○○ 號,統一編號:00 000000號,下稱健銘公司)與千友環保有限公司(址設於桃 園縣楊梅市○○路○ 段○○○ 號0 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下稱千友公司)負責人,巳○○(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受僱於健銘 公司與千友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洽談廢棄物清除業務,而 江奇政(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 、乙○○、Y○○係受僱於健銘公司與千友公司,擔任清運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司機,負責至悅城公司載運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至常盛公司處理。另S○○於99年7 月2 日成立和成 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鄉○○路○○○ 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和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登 記營業項目為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R○○(以下所涉 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自常盛公司轉擔 任統籌和成公司全部事務兼會計事務,E○○(以下所涉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 負責公司文書及部分財務事務,K○○(已經本院通緝中) 擔任和成公司業務、辛○○為和成公司之司機,負責至常盛 公司載運貯坑內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和成公司傾倒,a ○○及f○○則擔任和成公司之怪手司機,負責將和成公司 貯坑內所堆置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挖取 至前來載運之車輛車斗內,W○○(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現由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 於101 年2 月13日以前為和成公司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廢棄 物出貨事宜,V○○(以下所涉犯行,另由本院以簡式審判 程序而為判決)於101 年2 月13日以後,為和成公司夜間出 貨之現場管理人員,負責廢棄物出貨事宜,天○○為和成公 司之守衛,負責把風。 ㈡甲○○、C○○、B○○、e○○(4 人所涉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基於非法清 除、處理廢棄物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由e○○代 表旭鴻公司對外承接廢棄物來源之業務,而於99年11月中旬 某日,h○○及其團隊成員酉○○、i○○、M○○(4 人 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 判決)欲與旭鴻公司合作收取廢棄物事宜,且經由h○○之 介紹,旭鴻公司知悉常盛公司有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來源, S○○、T○○、F○○、X○○、戌○○、亥○○均知悉 常盛公司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然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將自事業機構所載 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未經處理載運至他處,而與甲○ ○、C○○、B○○、e○○、h○○、i○○、酉○○、 M○○、傅文祥(傅文祥已於100 年12月25日死亡,業經彰 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范遠祥、張光忠(該2 人 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 聯絡,A○○(以下所涉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 為判決)則基於幫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同意S○○、 F○○以其名義成立光合資源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觀音鄉 ○○村00號1 樓,下稱光合公司),再由F○○以光合公司 之名義與酉○○、i○○以豪順園藝園名義簽訂買賣協議書 ,豪順園藝園再與旭鴻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形式上係豪順 園藝園以每車500 元向光合公司購入土類資源,旭鴻公司再 以每車500 元向豪順園藝園購入基肥原料,用以規避刑事查 察,然實質上係由常盛公司委由h○○負責運輸,並與h○ ○約定運輸費用為1 噸285 元,經T○○聯繫h○○載運廢 棄物事宜後,h○○再委託金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址設新 竹縣竹東鎮○○里○○0 號)之傅文祥集結司機范光祥、張 光忠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司機數名,於99年12月間 至常盛公司,由T○○或亥○○將常盛公司貯坑內未經處理 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挖取至上開司機駕駛車輛之車斗內,上開 司機即將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彰 化縣○○鄉○○村○區路○○號貯存、堆置(詳細載運時間、 重量、地點詳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七】所示),由B○ ○或M○○在工區路11號現場負責指揮載運司機傾卸廢棄物 及收取磅單等事宜,載運完畢後,X○○受S○○及F○○ 指示,負責支付1 車7,000 元之處理費及1 噸285 元之運費 予h○○或其委由不知情之H○○代為領取,再將處理費用 轉交予旭鴻公司之e○○收受,旭鴻公司再支付1 車200 元 之出名費用予豪順園藝園,以及補貼1 噸100 元之運費予h ○○。其後C○○尋得彰化縣○○鄉○○段○○○ ○○○○ ○ ○○○ ○號土地後,再由h○○委由不知情之司機余立豐、曾 達志、林嘉鴻自工區路11號載運部分廢棄物至芳北段984 、 985 、969 地號土地傾倒,由M○○在現場將堆置之廢棄物 、現場土地之泥土以及其他工程剩餘土方進行攪拌後回填於 現場坑洞內,經警於100 年2 月8 日在上開土地查獲。 ㈢S○○、X○○、戌○○、W○○(前開4 人所涉此部分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與桃園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 件審理之犯罪事實為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而桃園地院繫屬在 先,故本院就此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T○○、F○○、 亥○○、R○○、E○○、辛○○、f○○(就此部分所涉 犯行,已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 、a○○、天○○均明知常盛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應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 棄物,且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 業務,竟與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 、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由S○○指示T○ ○,T○○再指派亥○○,在99年7 月2 日和成公司成立後 ,夜間在常盛公司廠區內攪拌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 棄物污泥,由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至 常盛公司,亥○○挖取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 泥至辛○○上開車輛車斗,辛○○再載運至和成公司貯坑內 傾倒。另丁○○、戊○○與郭瑋玲,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二所示之辰○○、己○○ 、I○○(就此部分所涉犯行,已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 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至華 映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二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 司,以及丑○○、巳○○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 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三所示之乙○○、Y○○、江奇政( 就此部分所涉犯行,已經桃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 案件審理中),駕駛如附表三所示之車輛,至悅城公司事業 單位,載運如附表三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司,S○○ 即指派戌○○於常盛公司過磅處,指示前開司機於常盛公司 短暫停留而未卸下所載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戌○○並 受S○○、F○○指示,虛偽登載於業務上所掌之成品出廠 紀錄表及成品磅單交付予上開司機,由上開司機將廢棄物原 車載往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並交付虛偽之成品出廠紀錄表 及成品磅單予R○○或E○○收受以行使之。而為掩飾上開 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S○○、F○○、T○○、X○○ 及戌○○共同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連絡,由S○○、F○○ 及T○○指示X○○或戌○○,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 ,將前開收受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偽稱已經處 理,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污泥之日期、完成處理 日期、完成重量等,R○○或E○○則受S○○、F○○之 指示,將前開收受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廢棄物,偽稱為原物 料,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常盛公司已處理過之其 他土類,以及丁○○指示戊○○、丑○○指示不知情之何湘 怡,將原車載運廢棄物至和成公司傾倒,偽稱已依規定將廢 棄物載往常盛公司完成清除行為,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 報,均足以生損害於廢棄物產生之事業端、桃園縣環保局對 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品流向及清除機構載 運廢棄物流向之正確性。另C○○離開工區路11號後,於10 0 月9 月底,欲以申○○之名義成立公司繼續為上開收取廢 棄物獲得處理費之模式,而申○○(所涉犯行,另經本院依 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可得而知C○○借用名義成立公司 所欲從事者為收受廢土乙事,竟仍基於幫助之犯意,同意C ○○以其名義成立勁發企業社(址設於彰化縣○○鄉○○村 ○○路○ 段○○○ 巷○○號1 樓),C○○為實際負責人,僱用 e○○擔任勁發企業社之總經理,並向不知情之邱宗德承租 彰化縣○○鄉○○路○○○段000 地號土地,作為違法堆置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其後經由h○○之介紹,S○○及F ○○與C○○談妥收取廢棄物之處理費,F○○與h○○談 妥載運廢棄物之運費後,C○○即以勁發企業社與S○○、 F○○以天○○名義成立之熠明建材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 縣新屋鄉○○村00000000 號1 樓,下稱熠明公司)之名 義,簽訂買賣合約書,形式上係由勁發企業社以每噸20元向 熠明公司購買土方及級配料,用以規避刑事追查,實質上則 係由勁發企業社收取和成公司前開堆置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並由和成公司支付處理費予勁發企業社,S○○、F○○、 W○○、T○○、戌○○、X○○、亥○○、R○○、E○ ○、辛○○、a○○、f○○、天○○即承前犯意而與C○ ○、e○○、h○○及U○○(以下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基於共同 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連絡,C○○及e○○ 並基於提供土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W○○ 與h○○聯繫車輛載運廢棄物事宜後,自100 年10月21日起 至101 年2 月13日止,h○○或其委由之U○○與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司機駕駛車輛至和成公司,由和成公司之f ○○、a○○駕駛怪手自和成公司貯坑內挖取一般事業廢棄 物污泥至上開車輛內,再由上開司機載運至周厝崙段621 地 號土地傾倒、堆置,計200 台,每車載運24公噸,共貯存、 堆置廢棄物4,800 公噸,載運完畢後,經W○○告知R○○ 載運廢棄物之數量,R○○或委由E○○將談妥之處理費交 付予C○○、運費交付予h○○或其委託不知情之H○○代 為領取。嗣於101 年2 月13日上午10時許,由江奇政、I○ ○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及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用曳引車,分別載運悅城公司委託清運之無機性 污泥9.51公噸,以及華映公司委託清運無機性污泥20.66 公 噸,先駛往常盛公司廠區內暫作停靠,再依戌○○之指示, 將上開廢棄物原車載運至和成公司廠區污泥貯存槽傾倒,並 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在和成公司廠區內經警查獲,現由桃 園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 ㈣常盛公司及和成公司於101 年2 月13日為警查獲後,S○○ 、T○○、F○○、戌○○、X○○、亥○○、R○○、E ○○、辛○○、U○○竟仍不知警惕,均明知常盛公司領有 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應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 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且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 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 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又與附表四、五所示之人,共同 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 S○○指示T○○,T○○再指派亥○○,於101 年2 月13 日以後,夜間在常盛公司廠區內攪拌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 事業廢棄物,由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 至常盛公司,亥○○挖取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污泥至辛○○上開車輛車斗,辛○○再載運至和成公司貯坑 內傾倒,並由X○○指派E○○,負責聯繫U○○於附表六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六所示之方式,至常盛公司載運如附表 六所示之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 ,另丁○○、戊○○與郭瑋玲,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四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四所示之辰○○、I○○,駕 駛如附表四所示之車輛,至華映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 四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司,以及丑○○、巳○○於附 表五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五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五所示 之Y○○,駕駛如附表五所示之車輛,至悅城公司事業單位 ,載運如附表五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司,S○○即指 派戌○○於常盛公司過磅處,指示前開司機於常盛公司短暫 停留而未卸下所載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戌○○並受S ○○、F○○指示,虛偽登載於業務上所掌之成品出廠紀錄 表及成品磅單交付予上開司機,由上開司機將廢棄物原車載 往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並交付虛偽之成品出廠紀錄表及成 品磅單予R○○或E○○收受以行使之。而為掩飾上開非法 清理廢棄物之行為,S○○、F○○、T○○、X○○及戌 ○○共同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連絡,由S○○、F○○及T ○○指示X○○或戌○○,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將 前開收受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偽稱已經處理, 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污泥之日期、完成處理日期 、完成重量等,R○○或E○○則受S○○、F○○之指示 ,將前開收受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廢棄物,偽稱為原物料, 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常盛公司已處理過之其他土 類,以及丁○○指示戊○○、丑○○指示不知情之何湘怡, 將原車載運廢棄物至和成公司傾倒,偽稱已依規定將廢棄物 載往常盛公司完成清除行為,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 均足以生損害於廢棄物產生之事業端、桃園縣環保局對於主 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品流向及清除機構載運廢 棄物流向之正確性。其後S○○、F○○、T○○、X○○ 、戌○○、亥○○、R○○、E○○、辛○○再承前犯意, 與V○○、K○○、f○○、a○○、天○○及少年廖○○ (00年0 月生,年籍詳卷,所涉非行另經桃園地院少年法庭 以102 年度少護字第860 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共同基於非 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而為 下列行為: ⒈h○○於101 年2 月間離開後,C○○經由他人介紹認識 b○○,C○○即告知整個不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 業廢棄物污泥之犯罪模式,並約定朋分不法利益,由b○ ○負責運輸部分,C○○、e○○、b○○即再沿用上開 勁發企業社與熠明公司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形式上係由勁 發企業社以每噸20元向熠明公司購買土方及級配料,實質 上則係由和成公司支付處理費予勁發企業社,由勁發企業 社收取堆置於和成公司之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 棄物,C○○、e○○、b○○、d○○(b○○之子) (2 人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 審理而為判決)、c○○(已於103 年1 月23日死亡,並 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子○○、宇○○、G○○、g○ ○、黃○○、黃貴棋、吳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 、鄭志宏(黃貴棋、吳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 鄭志宏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均經彰化地檢署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 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 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與前開常盛及和成公司之員工 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 意聯絡,C○○、e○○、b○○、子○○並基於提供土 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C○○與V○○聯 繫車輛載運廢棄物事宜後,C○○再轉知b○○,b○○ 或其指派之d○○或沅順物流公司車隊之尹致強、吳孟淵 等人駕駛曳引車至和成公司,由天○○擔任和成公司警衛 ,遙控曳引車進場,V○○擔任過磅並指揮曳引車進廠裝 載污泥事宜,廖○○開立磅單、f○○、a○○則分別擔 任怪手司機,負責將和成公司貯坑內之廢棄物挖取至上開 司機駕駛之曳引車輛,K○○則負責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 監控,b○○、d○○、尹致強、吳孟淵等人再將一般事 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周厝崙段000 地號土地傾倒,共計 200 台,每車載運24公噸。其後因周厝崙段000 地號土地 無法再貯存、堆置,C○○、e○○即承前犯意,將堆置 在周厝崙段000 地號土地之廢棄物,僱用不知情之司機駕 車載運至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及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承租彰化縣○○鄉○○段○○○ ○○○○ ○號、稻香段000 、000 、000 、000 、000-0 、 000-0 、000-0 、000-0 、000-0 地號土地堆置,並推由 b○○再尋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租彰化縣○○鄉○○ ○段○○○ ○○○○號土地之不知情承租人J○○,C○○指 示子○○以佑忠企業社(址設於雲林縣○○鄉○○路○○號 1 樓之1 )與不知情之J○○於101 年10月15日簽訂委託 契約書,並由b○○為見證人,形式上為J○○委由佑忠 企業社進行土壤改良增加肥份,期間自101 年10月16日起 至102 年10月15日止,實則欲以該土地堆置自和成公司載 運而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另於101 年10月16日,再由子 ○○以佑忠企業社名義與勁發企業社簽訂買賣契約書,以 預備被查獲時將來源供出係來自勁發企業社,而經C○○ 與V○○聯繫載運業廢棄物污泥事宜後,即由b○○或委 託黃貴棋、吳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於 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駕駛如附表七所示之曳引車輛至和 成公司,或由b○○指示d○○或透過子○○或無線電傳 話,由宇○○、G○○、g○○、黃○○,於如附表七所 示之時間,駕駛如附表七所示之曳引車輛至和成公司,並 由天○○擔任和成公司警衛,遙控曳引車進場,V○○擔 任過磅並指揮曳引車進廠裝載污泥事宜,廖○○開立磅單 ,f○○、a○○分別擔任怪手司機,將堆置於和成公司 之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挖取至上開司機之 曳引車,K○○負責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監控,上開司機 再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段000 ○00地號傾倒 ,b○○並指派c○○在現場堤防上把風以防遭跟蹤情蒐 ,載運完畢後,V○○即彙整噸數告知R○○或經由E○ ○轉知R○○,由R○○或委由E○○將處理費及運費交 付予C○○。 ⒉h○○、玄○○與甲○○以宙○○之妻即不知情之田惠平 名義成立韋國企業社(址設南投縣南投市○○里○○路○○ ○ 號之00號0 樓),以宙○○對外為負責人,3 人則退居 幕後為實際負責人,並承租南投縣南投市○○段○○○○○ ○ ○○○○○ ○○○○ ○號土地,欲以韋國企業社名義自他處收取 廢棄物以賺取處理費為經營模式,由h○○、玄○○負責 接洽廢棄物來源,甲○○負責財務並僱用j○○為韋國企 業社之會計及負責現場收單,且與宙○○在現場清洗進出 車輛之輪胎,而於101 年6 月間某日,S○○與F○○至 韋國企業社中興工務所與玄○○、h○○商討,由韋國企 業社將和成公司堆置之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 物載運至○○段00000 000000 0000 地號土地堆置,和 成公司每公噸支付韋國企業社含運費850 元事宜後,S○ ○、V○○、F○○、天○○、T○○、戌○○、X○○ 、亥○○、R○○、E○○、辛○○、K○○、f○○、 a○○、廖○○與h○○、甲○○、玄○○、宙○○、j ○○、地○○、N○○、O○○(前8 人所涉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犯行,另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與數名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司機,均知悉和成公司、韋國企業社 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 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非 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h ○○、甲○○、玄○○、宙○○、j○○並基於提供土地 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A○○則承前幫助之犯 意,同意由S○○、F○○以其名義成立九福園藝企業社 ,再由F○○以九福園藝企業社之名義與韋國企業社簽訂 買賣契約書,形式上係由韋國企業社向九福園藝企業社購 買有機肥料土方,用以躲避查緝,實質上係和成公司將所 堆置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往韋國企業社 提供之內興段000-0 、000-0 及000 地號土地堆置,由h ○○委託金蔦企業社(址設苗栗縣通霄鎮○○里00鄰00號 1 樓)實際負責人地○○負責運輸,經V○○與地○○聯 絡廢棄物載運事宜後,地○○再聯絡N○○、O○○或數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司機,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駕駛 如附表八所示之聯結車至和成公司,由天○○擔任和成公 司警衛,遙控聯結車進場,V○○擔任過磅並指揮聯結車 進廠裝載污泥事宜,廖○○開立磅單,f○○、a○○擔 任怪手司機,將堆置於和成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挖取至 地○○、N○○、O○○等人之聯結車上,K○○責負責 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監控,地○○、N○○、O○○等人 即自和成公司載運如附表八所示噸數之廢棄物至○○段 00000 000000 0000 地號土地傾倒,載運完畢後,韋國 企業社共分3 次請款,第1 次由h○○、甲○○、玄○○ 一同至和成公司向S○○、F○○請款,第2 次先由h○ ○與F○○聯絡後,由玄○○至和成公司向S○○、F○ ○請款,玄○○再於同日晚間轉交予甲○○,第3 次則由 甲○○電話聯絡F○○後,至和成公司向R○○領取。 二、證據: ㈠犯罪事實欄一之證據資料 ⒈證人戊○○、辰○○、庚○○於本院審理中、證人即桃園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股長壬○○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及證 人即同案被告S○○、T○○、X○○、戌○○、巳○○ 、V○○、E○○、I○○於本院審理中,以及證人即共 同被告亥○○、辛○○、a○○、f○○、天○○、己○ ○、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彰化地檢署102 年度 偵字第2521號卷㈥第122 至125 頁,本院卷㈣第290 頁背 面至314 頁、卷㈤第135 至155 、157 頁背面至168 頁、 ㈦第117 頁背面至126 頁、卷㈧第122 頁背面至150 、15 5 至157 頁、卷㈨第31頁背面至55頁背面、133 頁背面至 144 頁、149 頁背面至163 、165 至198 頁、卷㈩第57頁 背面至84頁背面、97頁背面至110 頁)。 ⒉桃園縣政府98年4 月2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常 盛公司申請變更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相關資 料、常盛公司之桃園縣政府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和成公司 登記及相關業務資料、盈鼎公司資料、華映公司委託大凱 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常盛公司與華映公 司簽訂之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合約書、常盛公司與大凱公 司簽訂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悅城公司委託 健銘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常盛公司與 悅城公司事業廢棄物委託處理合約、悅城公司與健銘公司 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悅城公司與阡鉅公司 (後更名為千友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 (見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7至47頁背 面,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2至51頁, 彰化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521號卷㈠第117 、227 至23 4 頁背面、卷㈤第227 至262 之1 頁、卷㈥第187 至203 、276 至285 頁、卷㈧全卷、卷㈨全卷、卷第62至65頁 )。 ㈡犯罪事實欄二之證據資料: ⒈證人D○○於本院審理中以及證人H○○於偵訊及本院審 理中、證人即同案被告S○○、X○○、戌○○、C○○ 、e○○、h○○、酉○○、i○○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見彰化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521號卷㈤第200 至203 頁、卷㈦第155 至158 頁,本院卷㈤第239 至260 頁、卷 ㈥第93頁背面至111 頁背面、251 頁背面至276 頁、卷㈦ 第107 至126 、179 至199 頁、卷㈧第222 頁背面至235 頁背面、241 至245 頁、卷㈨第149 至155 、181 頁背面 至201 頁、卷㈩第57頁背面至84頁背面、110 頁背面至12 5 頁)。 ⒉旭鴻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及負責人變更登記資料影本、豪 順園藝園資料影本、豪順園藝園與旭鴻公司簽訂之買賣合 約書相關附件、豪順園藝園於100 年1 月31日開立予旭 鴻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RU00000000號)、光合公 司設立登記表資料影本、彰化縣事業廢棄物處理100 年2 月8 日稽查紀錄工作單(地點:○○段000 0000 0000 地號土地)、旭鴻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彰化地檢署 檢察官於100 年2 月25日之勘驗筆錄、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0 年5 月10日彰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100 年 2 月8 日稽查紀錄暨照片及100 年2 月25日稽查紀錄暨照 片、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00 年8 月2 日彰環廢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稽查紀錄及產品流向相關資料、彰化縣環 境保護局102 年6 月11日彰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10 2 年7 月9 日彰環廢字第0000000000A 及0000000000B 號 函、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03 年3 月17日芳警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函所附100 年2 月8 日查獲芳北段984 、98 5 、969 地號土地之現場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0 3 年3 月31日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區 路○○號之現場蒐證光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03 年4 月1 日(103 )國世雙和字第039 號函暨所附甲○○ 開戶資料暨開戶日起至103 年4 月1 日止之交易明細表、 彰化縣政府103 年6 月20日府農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所附洪堯六99年12月29日來函全件資料影本、桃園縣政府 環境保護局103 年4 月10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所附起訴書附表三至六之網路申報資料、本院103 年7 月 8 日勘驗工區路11號現場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見芳苑分 局芳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2頁及其背面、芳警分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至18、29至30、38至43、49至 51頁,彰化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1340號卷第45、51至89 、187 至189 頁,彰化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521號卷㈦ 第57至97、104 至112 頁、卷第7 至14頁,本院卷㈡第 83至87頁、卷㈣第223 至254 、259 至271 頁、卷㈤第19 7 至207 、304 頁【光碟存放於卷後之資料袋】、卷㈥第 69至75頁、卷㈦第6 至71頁、卷㈩第147 至163 頁背面、 卷第21頁及其背面)。 ㈢犯罪事實欄三之證據資料: ⒈證人邱宗德於警詢中、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中、證人H ○○、U○○、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北區 督察大隊技正丙○○分別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及證人即 同案被告S○○、X○○、戌○○、C○○、e○○、申 ○○、h○○、I○○於本院審理中,以及證人即共同被 告亥○○、天○○、辛○○、a○○、f○○、乙○○、 己○○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 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5 至120 頁背面,彰化地檢 署102 年度偵字第2521號卷㈠第152 至155 頁、卷㈤第20 0 至203 頁、卷㈥第53至61、122 至150 頁、卷㈦第155 至158 頁、卷第108 至116 頁,本院卷㈣第290 頁背面 至314 頁、卷㈤第135 至155 、163 頁背面至168 、239 至260 頁、卷㈥第93頁背面至111 頁背面、251 頁背面至 259 頁、卷㈦第118 至126 、179 至199 頁、卷㈧第121 頁背面至146 、155 至157 、222 頁背面至235 頁背面、 241 至245 頁、卷㈨第62頁背面至68頁背面、133 頁背面 至155 、181 頁背面至201 頁、卷㈩第57頁背面至84頁背 面、110 頁背面至125 頁)。 ⒉熠明公司與勁發企業社之買賣合約書暨估價單、熠明公司 之公司登記資料、勁發企業社商號登記資料、周厝崙段62 1 地號土地租賃契約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針 對周厝崙段621 地號土地所為之檢測報告、彰化縣環境保 護局102 年5 月30日彰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 0000000000 00000 000000000地○○ ○○○段000 地號土地)暨該次採樣送驗之琨鼎環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書、常盛公司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 資料、常盛公司網路申報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 1 月28日環署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和成公司整理常盛 公司之進貨表、同案被告I○○駕駛母車車牌號碼000-00 號、子車車牌號碼00-00 號、00-00 號、00-00 號曳引車 之GPS 稽查資料、辰○○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從 常盛公司載運廢棄物至和成公司之載運紀錄、泓展及大凱 公司車輛原車從常盛公司至和成公司之GPS 車輛軌跡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整理 有關常盛公司及和成公司相關之GPS 車行資料、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 制遞送三聯單及華映-龍潭廠磅單等資料、桃園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102 年6 月3 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 附常盛公司自100 年1 月1 日至102 年4 月30日止,每月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 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數量統計表、桃園縣政府103 年2 月10日府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及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3 年 4 月1 日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周厝崙段 621 地號土地之現場勘察攝影光碟、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103 年4 月10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暨所附起訴書 附表三至六之網路申報資料、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 年5 月13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桃園縣 政府環境保護局103 年6 月23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資料,以及本院103 年7 月8 日勘驗周厝崙段62 1 地號土地現場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各1 份(見北斗分局 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1頁背面至68頁背面,北 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84 至285 、326 頁背面至329 、406 頁背面至407 頁背面、420 至423 、 427 頁及其背面,彰化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521號卷㈠ 第108 至117 、215 至224 頁背面、244 至265 頁、卷㈡ 第91至119 、210 至211 頁、卷第1 至25頁、卷第26 8 至269 頁、卷第79至120 、136 至142 頁背面、150 至164 頁背面,卷第46至47頁,本院卷㈣第28至33、77 至78頁背面、卷㈤第303 頁【光碟存放於卷後之資料袋】 、卷㈥第69至75頁、卷㈧第173 至180 頁、卷㈩第167 至 181 頁背面、卷第21頁及其背面)。 ㈣犯罪事實欄四之證據資料: ⒈證人林錫鑫於警詢中、證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 處南投分處課員陳於君及證人黃貴棋、鄭志宏、李宥閩、 周凱煌、吳孟淵、尹致強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即稽查人 員徐位宏及證人吳心綺於偵訊中、證人即彰化縣環境保護 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員午○○於本院審理中,及證人H○ ○、U○○、壬○○、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及證人即同案被告S○○、X○○、戌○○、C○○、 e○○、申○○、h○○、E○○、V○○、巳○○、I ○○於本院審理中、證人即同案被告b○○、d○○於偵 訊及本院審理中、證人即同案被告c○○於偵訊中,以及 證人即共同被告g○○、黃○○、宇○○、G○○於警詢 、偵訊中,及證人即共同被告亥○○、天○○、辛○○、 a○○、f○○、乙○○、、己○○、子○○、證人辰○ ○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15【右上角頁碼】至16頁背面、19至20、34至 37頁,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0 至15 2 、157 至160 、186 至188 、196 至198 、209 至211 、218 至220 頁,北斗分局北警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24 至26頁,彰化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9914號卷第14頁,彰 化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633 號卷第12至14頁,彰化地檢 署102 年度偵字第2521號卷㈠第152 至155 頁、卷㈣第19 至21頁背面、76至78、175 至178 頁背面、197 至200 、 232 至235 頁、卷㈤第60至62、200 至203 頁、卷㈥第53 至61、122 至150 頁、卷㈦第155 至158 頁、卷第79至 87、107 至110 頁、卷第155 至157 頁、卷第83至85 、108 至116 頁,南投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3676號卷第 53至56、86至95頁,本院卷㈣第290 頁背面至314 頁、卷 ㈤第135 至155 、163 頁背面至168 、239 至260 頁、卷 ㈥第93頁背面至111 頁背面、251 頁背面至259 頁、卷㈦ 第118 至126 、179 至199 頁、卷㈧第26頁背面至43、12 1 頁背面至146 、155 至157 、222 至235 頁背面、241 至245 頁、卷㈨第62頁背面至68頁背面、133 至155 、18 1 頁背面至201 頁、卷㈩第57頁背面至84頁背面、85至12 5 頁)。 ⒉周厝崙段000 地號土地載土至稻香段土地之支付證明單、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分別於101 年9 月3 日、101 年8 月31 日、101 年8 月30日及101 年9 月4 日至稻香段土地之環 境稽查工作紀錄、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 檢驗報告、101 年9 月10日員警至稻香段土地拍攝之現場 照片、熠明公司賣給勁發企業社的估價單、勁發企業社與 熠明公司之買賣合約書、稻香段土地埤頭鄉農會土地租賃 契約書及相關附件、C○○與勁發企業社之買賣契約書、 U○○自常盛載運污泥至和成公司之運輸紀錄、GPS 車輛 軌跡紀錄、員警於102 年3 月14日搜索和成公司及102 年 4 月1 日搜索常盛公司時所拍攝之現場照片、行政院環保 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2 年4 月1 日稽查 常盛公司之督察紀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2 年3 月14 日所為之勘驗筆錄、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常盛公司 網路申報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1 月28日環署廢 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02 年 5 月7 日彰肅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其附件、和成公司 整理之常盛公司進貨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 年3 月 14日、102 年4 月1 日至常盛及和成公司採樣後送檢之檢 測報告、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6 月3 日桃環事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常盛公司自100 年1 月1 日至10 2 年4 月30日止,每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數量統計表 、桃園縣政府103 年2 月10日府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環境保護警察第二中隊 103 年4 月1 日保七三大二中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 附之102 年3 月14日執行搜索和成公司之錄影蒐證光碟、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3 年4 月1 日北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周厝崙段621 地號土地及過溪子段49 0-41地號土地之現場勘察攝影光碟、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103 年4 月10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暨所附起訴書 附表三至六之網路申報資料、車牌號碼00-00 號車輛於10 1 年2 月29日之GPS 軌跡資料及本院103 年4 月16日電話 洽辦公務記錄單、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 年5 月13日 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同案被告I○○駕 駛曳引車母車車牌號碼為000-00號、子車車牌號碼為00-0 0 號、00-00 號、00-00 號之環保署GPS 稽查資料、庚○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於101 年2 月29日從常盛 公司載運廢棄物污泥至和成公司之載運紀錄、辰○○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從常盛公司載運廢棄物污泥至和 成公司之載運紀錄、沅順、泓展、大凱公司車輛原車從常 盛公司至和成公司之GPS 車輛軌跡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桃園縣新屋鄉常盛公司 及和成公司GPS 車行資料有關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 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 單及華映-龍潭廠磅單等資料、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 3 年6 月23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資料、被 告g○○提出之估價單、被告g○○、黃○○畫製和成公 司現場圖、彰化縣00000000 00000 000000 00地○○○○○段000000地號土地)、J○○與佑忠企 業社之委託契約書暨其附件、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01 年12 月5 日彰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琨鼎環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102 年3 月14日稽查督察紀錄(地點:和成公司)、同案被告 d○○提出之銷貨單、同案被告b○○找正昇共俊汽車運 輸股份有限公司載運之GPS 資料、黃貴棋提出同案b○○ 之匯款資料、正昇共俊汽車相關車輛之車籍資料、過溪子 段490-4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員警於101 年11月 7 日、8 日至和成公司及過溪子段000001地號土地所拍攝 之現場照片、彰化縣事業廢棄物處理101 年10月28日及10 1 年12月13日稽查紀錄工作單、佑忠企業社與勁發企業社 之買賣契約書、勁發企業社與熠明公司及相關附件、琨鼎 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採樣時間: 101 年10月28日,採樣地點:過溪子段000-00地號土地)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02 年3 月29日彰環廢字第00000000 0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書(沅順物流公司的行經路線)、 韋國企業社現場照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分別 於101 年11月27日、102 年1 月18日至內興段000-0 地號 土地採樣之檢測報告、南投縣00000000 00 0000 000000000地○○○○○段00000 000000 000 0 地號土地)及該次採樣送驗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 驗所檢測報告、101 年6 月至8 月車輛自和成公司至南投 市○○路之GPS 資料、員警101 年8 月29日至中興路拍攝 之現場照片、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3 月8 日桃環 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調查報告、被告N○○駕駛 車牌號碼00-00 號車輛從和成公司至南投市○○路之GPS 資料、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2 年4 月23日與桃園縣政府 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股長壬○○之電話紀錄、桃 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5 月6 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 00號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 年4 月16日桃環事字 第0000000000號函、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3 月14 日投環局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韋國企業社與九福園藝 企業社之買賣契約書暨相關資料、自同案被告甲○○電腦 檔案列印之韋國企業社(南投中興)之收支明細表、進退 貨明細表、人事資料表及薪資表等、同案被告玄○○、h ○○、甲○○之事業合夥契約書、吳心綺與同案被告C○ ○簽立之委託契約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 年10月16日 環署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南投縣○○鎮○○段○○○○○○○ ○○○○○○○○○○○○○號土地)、員警於101 年10月9 日至南 投縣○○鎮○○段○○○○○○○○○○○○○○○○○○○號地號土地拍 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現場照片、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 1 年12月5 日廢棄物稽查工作紀錄(地點:勁發企業社)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1 年12月27日投環局廢字第00 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員警於101 年12月5 日至 周厝崙段000 地號土地所拍攝之現場照片、南投縣環境保 護局101 年10月9 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地點○○○鎮○ ○段○○○○○○○○○○○○○○○○○○○號)、南投縣國有土地清查 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 年10月16日環署督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廢棄物檢驗報告、南投地檢署檢察官101 年11月16日之勘驗筆錄暨現場照片、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 所102 年1 月10日竹地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複丈 成果圖(見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 頁 及其背面、57至60、61頁背面至64、71至85頁背面、86至 88頁背面,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29 、160 至168 、178 至179 、190 頁及其背面、193 頁背 面至195 、199 、216 頁背面、217 、221 、236 、264 至265 、270 至271 、284 至285 、323 背面至324 頁背 面、363 至366 、381 頁及其背面、394 至404 、408 頁 及其背面、409 至416 頁背面、420 至423 、424 至426 、427 頁及其背面,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17至18、21、38至41、70至96頁,田中分局田警分偵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3至28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 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4至33、70至74頁,彰化地 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633 號卷第20至23、39至55、58至65 、73至122 、168 至267 頁,彰化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 9914號卷第37至84、124 至134 、191 至192 頁,彰化地 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2521號卷㈠第15至41、100 至116 、 215 至224 、244 至288 頁、卷㈡第91至119 、210 至21 1 頁、卷㈢第198 至217 頁、卷㈣第12至13、22至30、85 至86、157 、173 至174 、182 至185 、247 頁、卷㈥第 120 、164 至177 、219 至244 頁、卷㈦第179 至184 頁 、卷第1 至25頁、卷第268 至269 頁、卷第2 至77 頁背面、117 至120 、126 至173 頁背面、卷第125 至 126 、136 至142 頁背面、150 至164 頁背面、卷第46 至47頁,彰化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6819號卷第9 至12、 19頁背面至23頁,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第6223號卷第 5 至6 、11至89頁,南投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3676號卷 第64至70、97、99至103 、111 至113 、136 至142 、 147 至148 頁,本院卷㈣第28至33、77至78頁背面、卷㈤ 第303 【光碟存放於卷後之資料袋】、305 頁【光碟存放 於卷後之資料袋】、卷㈥第69至75、150 頁、卷㈧第173 至180 頁、卷㈩第167 至181 頁背面)。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 ⒈被告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共3 罪。被告認罪,願各受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宣 告,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為1 年10月,緩刑3 年, 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 ⒉被告辛○○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共2 罪。被告認罪,願各受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宣 告,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為1 年10月,緩刑3 年, 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⒊被告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共2 罪。被告認罪,願各受有期徒刑1 年之宣告, 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為1 年2 月,緩刑2 年,被告 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⒋被告f○○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 年之宣告。 ⒌被告a○○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共2 罪。被告認罪,願各受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宣 告,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為1 年4 月,緩刑2 年, 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⒍被告Y○○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共2 罪。被告認罪,願各受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宣 告,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為1 年4 月,緩刑2 年, 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⒎被告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宣告,緩刑2 年,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 元。 ⒏被告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宣告,緩刑2 年,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 元。 ⒐被告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 年10月之宣告。 ⒑被告g○○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 年之宣告。 ⒒被告黃○○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宣告,緩刑2 年,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 元。 ⒓被告宇○○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宣告,緩刑2 年,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 元。 ⒔被告G○○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宣告,緩刑2 年,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 元。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2 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刑法 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 2 項第4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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