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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郭嘉禾       郭周清       郭秋顯 兼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嘉樑 原   告 郭秋鈴 被   告 謝睿       陳敏捷       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院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儒益 訴訟代理人 何自強 被   告 橋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4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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