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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撤緩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 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吾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1號各判處有 期徒刑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豐政 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萬元,於103年4月7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2年7月21日下午5時11分許採尿時 回溯96小時內某時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貴院於 103年4月25日,以103年度簡字第57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並於同年5月28日確定,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 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 其宣告;又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增訂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 款規定,考其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 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 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 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 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以資彈性適用 。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 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 「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 ,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 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 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 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 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 予撤銷緩刑之情形完全不同。故在緩刑前或緩刑期內因故意 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並非一律撤銷其緩刑宣告,應由法院斟酌 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再 決定是否撤銷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 3年3月7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 刑2年,並應向被害人豐政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萬元 ,於103年4月7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 前之102年7月21日下午5時11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年4月25日 以103年度簡字第57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同 年5月28日確定(下稱後案)等事實,有上開2案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係於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刑 之宣告確定等情,固堪認定。惟被告所犯前案係竊盜案件, 後案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2案之犯罪類型迥異,其犯罪原因、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 度亦不相同;且緩刑期前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 刑係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非重罪,於該案經法院斟酌情節 後,亦僅宣告有期徒刑3月,顯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另審 酌其於前後兩案中皆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見已知所悛 悔,所為之犯罪行為惡性均非重大,主觀上亦無嚴重之反社 會性,尚無從以此逕認定受刑人經前案罪刑暨緩刑之宣告後 ,非經執行前案無以收儆懲或矯正之效。此外,聲請意旨亦 未具體指明受刑人有何「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形。從而,本件既無具體事由足 認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成效,自難認有撤銷緩刑宣告執行 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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