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4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民賢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8679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03、104號、103年度偵字第113、 1343、1871、1935、1955、1957、2006、2010、2113、2117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一 至九、十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 十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寅○○前因於民國96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速 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 於101年4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2年4月 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 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 102年6月8日起至103年1月18日分別在彰化縣等處,分別為 下列犯行: ㈠寅○○於102年7月9日晚上9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自小客車,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弄○○○○號 己○○所經營之「協冠企業社」前騎樓,徒手竊取己○○所 有之怪手活塞桿1只(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 ㈡寅○○於102年7月10日凌晨0時18分許,復駕駛前開自小客 車,再度前往上開地點,竊取己○○所有之鋼套、軸心、修 理包零件及鐵拐等零件(價值約4萬元)。 ㈢寅○○於102年6月30日上午9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前往彰化縣○○鄉○○街○○巷○○號丙○○所 經營之「浩智有限公司」內,竊取丙○○所有之鐵製斬刀1 批(價值約8萬元)。 ㈣寅○○於102年6月8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前往彰化縣○村鄉○○路○段○○○巷○○號旁空地, 徒手竊取子○○○所有之馬達1具(價值約400至500元)。 ㈤寅○○於102年6月15日中午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前往彰化縣○○鄉○○街○○號巳○○所經營之 鐵工廠門口,徒手竊取巳○○所有之五金廢鐵1包(價值約 400至500元)。 ㈥寅○○於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鎮○○路○段○○○號庚○○住 處前騎樓下,徒手竊取庚○○所有之鑽井鐵柱1支(價值約 3000元)。 ㈦寅○○於102年7月19日上午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鎮○○路○段○○○號辰○○住 處後方車庫,徒手竊取辰○○所有之鐵材1批(價值約150元 )。得手後,將贓物放在機車腳踏板上欲離去時,遭辰○○ 發覺,寅○○即丟下手上之贓物離去。 ㈧寅○○於102年11月15日上午7時50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街○號丑○○所經營之 工廠內,徒手竊取丑○○所有之沖床模具5組、螺絲1袋及青 綠色塑膠箱1個(價值約5萬元)。 ㈨寅○○於102年11月11日下午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巷○○○弄○○號壬○ ○住處外,徒手竊取壬○○所有之鐵環1個(價值約5000元 )。得手後,於同日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不知情之白泰富所經 營之龍晟資源回收場販售,得款30至40元。 ㈩寅○○於102年12月19日上午8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侵入癸○○位於彰化縣○○鄉○○街○○○號 住處內,徒手竊取癸○○所有之金牌5面、玉珮1只、舊紙鈔 100元、5元各1張、1元龍幣等物(價值約計5000元)。得逞 後,欲離去之際,為林秀靜發現並攔下,寅○○將竊得之贓 物返還癸○○。 寅○○於103年1月18日上午9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秀水鄉○○村○○巷00號甲○○ 所經營之工廠,徒手竊取甲○○所有之五金模具4組(價值 約5萬元),得手放置於機車腳踏板後離去。 寅○○於103年1月18日上午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前往丁○○位於彰化縣○○鎮○○路○段○○○ 巷○號住處前,徒手竊取丁○○所有之馬達2顆(價值約700 元)。得手後,將贓物藏放對面,並接續上開竊盜犯意,返 回原地竊取第三顆馬達時,為丁○○發現並喝止,寅○○遂 將手上之馬達放下逃離現場,騎乘機車離去。 寅○○於102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前往乙○○位於彰化縣○○鎮○○路○段○○○ 號住處前,徒手竊取乙○○所有之鐵板4片、鐵塊1個及螺絲 桿1把(價值約計1000元)。 寅○○於103年1月2日上午6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前往辛○○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 住處後方,徒手將圍牆隔間木板移置,侵入辛○○住處內及 地下室內,徒手竊取辛○○所有之汽車零件模具39塊(價值 約2萬元)。得手後,遭鄰居楊裕安發現,寅○○隨即將贓 物棄置在原地,徒步離去,現場遺有寅○○所騎乘之上開 機車、安全帽1頂及手套1雙。 寅○○於102年12月16日中午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前往卯○○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鎮○○路○ 段○○○號工廠前,徒手竊取卯○○所有之馬達1顆(價值約 8000元)。 寅○○於102年11月8日上午10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前往午○○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 號住處前,徒手竊取午○○所有之鐵材4塊。(價值約10000 元),得手後,載往大豐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483元。 寅○○於102年12月17日上午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前往戊○○位於彰化縣○○鎮○○路○○○號住 處前,徒手竊取戊○○所有之鐵製模具3組、角鐵1支,寅○ ○將竊得之贓物搬至機車腳踏板欲離去之際,為戊○○發現 ,寅○○因而將贓物放回原地,發動騎車加速離去,離去時 ,不慎連人帶車跌入水溝內,寅○○遂棄車徒步離去。 上開除犯罪事實欄編號㈦、㈩、、、之犯行,當場為 他人察覺,因而將得手之贓物棄置原地外,其餘所竊得之贓 物,均載往不詳資源回收場低價變賣,所得之贓款,均花用 殆盡。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 二、案經丙○○、庚○○、辰○○、丑○○、甲○○、乙○○、 辛○○、午○○等人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化 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報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寅○○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寅○○於警詢、或警詢及偵查中, 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己 ○○、子○○○、巳○○、壬○○、癸○○、丁○○、卯○ ○、戊○○,及證人即告訴人丙○○、庚○○、辰○○、丑 ○○、甲○○、乙○○、辛○○、午○○於警詢、或警詢及 偵查中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及附表證物欄所示之各項證 據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上開竊盜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寅○○就附表編號1至9、11至13、15至17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0、14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加重重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17次竊盜及加重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另被 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其有為附表編號5所示之 竊盜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有此部分之竊盜情事,此有 被告102年9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被害人巳○○102年9月24 日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102年度偵字第8679號卷第5頁及 反面頁、第7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 人財物變賣,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兼衡其所 竊得之財物價值、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 ,但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就附表編號1至9、11至 13、15至17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及就附表編號10、14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其犯得易科罰金之各罪(附表編號1至9、11至13、15至 17)、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附表編號10、14),分別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至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所為上開犯行,認其前已因案 件施以強制工作,101年出獄後又犯下竊盜、加重竊盜等案 件,被告常去相同地點竊盜,似成習慣,雖被告稱係為籌祖 父之醫藥費,惟其家人應不會將醫藥費之重擔託付被告,且 被告偷竊之物品均係金屬製品,造成被害人損失重大,被告 復以低價出售資源回收場,實際取得之金錢不多,對其祖父 之醫藥費少有幫助,因認被告有犯罪習慣,聲請本院在判處 被告罪刑之同時,依法諭知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等語。 惟查: ㈠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 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而我國現行刑法採 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 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 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以, 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 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 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 應社會生活。而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 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 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 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 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 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 又所謂「有犯罪之習慣」係指對於犯罪以為日常之惰性行為 ,乃一種犯罪之習性,至所犯之罪名為何,是否同一,則非 所問(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611號判決要旨參照)。次 按刑法上之習慣犯,與累犯、(修正前)連續犯之性質有別 ,必須有具體之事實,足資證明行為人有犯罪之惡習及慣行 ,始有習慣犯規定之適用,並非一有累犯或(修正前)連續 犯之情形,即可認為有犯罪之習慣(最高法院54年度臺上字 第3041號判決要旨參照);另被告是否有犯罪之習慣,應考 量行為人是否確有犯罪之習慣,自其是否平時就備妥犯罪工 具以供犯罪之用、生活所需是否多經由犯罪而來、其為犯罪 之時間間隔是否甚為密集等客觀情狀綜合加以判斷,方足認 定。查:被告前雖曾有竊盜等前科經令以強制工作,已如前 述,然與本案上揭犯行之時間已有相當間隔,以上開過去前 科曾令以強制工作作為本案諭知強制工作之理由,尚有可慮 ;另其為本案上揭竊盜犯罪時間雖屬密集,惟無其他補強客 觀情狀,足資逕認被告有犯竊盜罪之習慣;況強制工作之性 質雖屬保安處分,然亦同時剝奪被告之自由,而有類似刑罰 之效果,是強制工作之諭知,亦應注意與其所犯之罪是否罪 刑相當。被告上開犯行經分論併罰後,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與被告之犯罪情節已屬相當,如再諭知被告強制工 作,即有罪刑不相當之嫌。 ㈡又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 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 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 ,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 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 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 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 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 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 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習慣者。二、以 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 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 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 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 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參最高法 院著有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要旨)。因此,法院是否 依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諭知刑前強制工作,端以行為人 事後再犯案之危險性高低而定,亦即縱然行為人之犯行,符 合刑法第90條第1項之有犯罪習慣規定,若法院審酌行為人 之犯罪態樣及所諭知宣告刑之期間後,認行為人在監經執行 宣告刑後,其事後再犯案之危險性,尚非甚高時,自無再諭 知刑前強制工作之必要。本案被告寅○○所犯前開17次竊盜 犯行固屬多次,然經本院諭知前開之宣告刑為:「如附表編 號一至九、十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附表編號十、十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應 屬不輕,且較被告先前所犯竊盜案件所判處之刑期猶重,本 院認被告寅○○經此等刑期之執行,已足讓其獄中改過自新 。又刑法上所謂之習慣犯,必須有具體之事實,足資證明行 為人有犯罪之惡習及慣行,且有犯罪習慣者係指對於犯罪已 為日常之惰性行為,習慣犯係視犯罪為一種習性,查依被告 寅○○於偵查中稱係因欠錢繳納稅金、罰金及信用卡費始犯 竊盜犯行,以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於本案犯罪期間係擔任大 貨車助手工作,月薪2萬餘元,係為籌措祖父之醫藥費才犯 本案17件竊盜案件等語,固均為其自陳犯案動機,依此被告 陳述,尚難逕認係因犯罪習慣而犯本案竊盜犯行;且依被告 寅○○於本案犯罪之時間及態樣尚難使本院明確認定其確係 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自難認合於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 分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情形。故本院認尚無併予諭知被告寅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自難依公訴意旨所請對 被告宣告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 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1.所犯法條 │證物 │所犯罪名及宣│ │ │ │2.被害人 │ │告刑 │ │ │ │3.所竊財物 │ │ │ │ │ │ (新臺幣) │ │ │ ├──┼─────┼───────┼─────────┼──────┤ │一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偵訊│寅○○犯竊盜│ │ │一、㈠ │ 第1項之竊盜 │ 、本院準備程序及│罪,累犯,處│ │ │ │ 罪 │ 審理中之自白。 │有期徒刑肆月│ │ │ │2.己○○(未提│2.證人即被害人周雅│,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 芬於警詢、偵訊中│,以新臺幣壹│ │ │ │3.怪手活塞桿1 │ 之證述(見102年 │仟元折算壹日│ │ │ │ 只(價值約3 │ 度偵字第7553號卷│。 │ │ │ │ 萬2000元。 │ 第4至6頁反面、第│ │ │ │ │ │ 40頁正反面) │ │ │ │ │ │3.車輛號碼8A-8077 │ │ │ │ │ │ 號之車籍詳細資料│ │ │ │ │ │ (同上卷第7頁) │ │ │ │ │ │4.監視器錄影翻拍照│ │ │ │ │ │ 片23張、現場照片│ │ │ │ │ │ 8張(同上卷第10 │ │ │ │ │ │ 至21頁、第22至25│ │ │ │ │ │ 頁) │ │ ├──┼─────┼───────┼─────────┼──────┤ │二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偵訊│寅○○犯竊盜│ │ │一、㈡ │ 第1項之竊盜 │ 、本院準備程序及│罪,累犯,處│ │ │ │ 罪 │ 審理中之自白。 │有期徒刑肆月│ │ │ │2.己○○(未提│2.證人即被害人周雅│,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 芬於警詢、偵訊中│,以新臺幣壹│ │ │ │3.鋼套、軸心、│ 之證述(見102年 │仟元折算壹日│ │ │ │ 修理包零件及│ 度偵字第7553號卷│。 │ │ │ │ 鐵拐等零件(│ 第4至6頁反面、第│ │ │ │ │ 價值約4萬元 │ 40頁正反面) │ │ │ │ │ ) │3.車輛號碼8A-8077 │ │ │ │ │ │ 號之車籍詳細資料│ │ │ │ │ │ (同上卷第7頁) │ │ │ │ │ │4.監視器錄影翻拍照│ │ │ │ │ │ 片23張、現場照片│ │ │ │ │ │ 8張(同上卷第10 │ │ │ │ │ │ 至21頁、第22至25│ │ │ │ │ │ 頁) │ │ ├──┼─────┼───────┼─────────┼──────┤ │三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㈢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陸月│ │ │ │2.丙○○(提出│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告訴) │2.證人即告訴人吳東│,以新臺幣壹│ │ │ │3.斬刀1批(價 │ 禮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值約8萬元) │ 見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7753號卷第5至6頁│ │ │ │ │ │ ) │ │ │ │ │ │3.車牌號碼00-0000 │ │ │ │ │ │ 號之車輛詳細資料│ │ │ │ │ │ (同上卷第13頁)│ │ │ │ │ │4.現場照片4張、監 │ │ │ │ │ │ 視器翻拍照片12張│ │ │ │ │ │ 、車輛詳細資料(│ │ │ │ │ │ 同上卷第7至10頁 │ │ │ │ │ │ ) │ │ │ │ │ │5.指認被告照片(同│ │ │ │ │ │ 上卷第11頁) │ │ ├──┼─────┼───────┼─────────┼──────┤ │四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㈣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參月│ │ │ │2.子○○○(未│ 白。 │,如易科罰金│ │ │ │ 提出告訴) │2.證人即被害人張高│,以新臺幣壹│ │ │ │3.馬達1具(價 │ 淑娥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值約400至500│ (見102年度偵字 │。 │ │ │ │ 元)。 │ 第8679號卷第9至 │ │ │ │ │ │ 10頁) │ │ │ │ │ │3.證人即順益資源回│ │ │ │ │ │ 收場負責人黃瓊慧│ │ │ │ │ │ 於警詢之證述(見│ │ │ │ │ │ 同上卷第8頁) │ │ │ │ │ │4.馬達照片1張(同 │ │ │ │ │ │ 上卷第11頁上方、│ │ │ │ │ │ 第14頁下方) │ │ │ │ │ │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 │ │ │ │ 片1張(同上卷第 │ │ │ │ │ │ 14頁上方) │ │ │ │ │ │6.現場蒐證照片1張 │ │ │ │ │ │ (同上卷第15頁上│ │ │ │ │ │ 方) │ │ │ │ │ │7.順億五金有限公司│ │ │ │ │ │ 收據1張(同上卷 │ │ │ │ │ │ 第18頁) │ │ ├──┼─────┼───────┼─────────┼──────┤ │五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㈤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參月│ │ │ │2.巳○○(未提│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2.證人即被害人葉漢│,以新臺幣壹│ │ │ │3.五金廢鐵1包 │ 章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價值約 │ 見102年度偵字第 │。 │ │ │ │ 400-500元) │ 8679號卷第7頁) │ │ │ │ │4.自首 │3.現場蒐證照片1張 │ │ │ │ │ │ (同上卷第15頁下│ │ │ │ │ │ 方) │ │ │ │ │ │ │ │ ├──┼─────┼───────┼─────────┼──────┤ │六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偵訊│寅○○犯竊盜│ │ │一、㈥ │ 第1項之竊盜 │ 、本院準備程序及│罪,累犯,處│ │ │ │ 罪 │ 審理中之自白。 │有期徒刑肆月│ │ │ │2.庚○○(提出│2.證人即告訴人林東│,如易科罰金│ │ │ │ 告訴) │ 榮於警詢之證述(│,以新臺幣壹│ │ │ │3.鑽井鐵柱1支 │ 見103年度偵字第 │仟元折算壹日│ │ │ │ (價值約3000│ 113號卷第4至5頁 │。 │ │ │ │ 元) │ ) │ │ │ │ │ │3.車號查詢重型機車│ │ │ │ │ │ 車籍資料(車牌號│ │ │ │ │ │ 碼YHW-522號)( │ │ │ │ │ │ 同上卷第22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及│ │ │ │ │ │ 現場照片16張(同│ │ │ │ │ │ 上卷第8之1頁至第│ │ │ │ │ │ 10頁) │ │ ├──┼─────┼───────┼─────────┼──────┤ │七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㈦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參月│ │ │ │2.辰○○(提出│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告訴) │2.證人即告訴人楊霈│,以新臺幣壹│ │ │ │3.鐵塊1批(鐵 │ 晴於警詢之證述 │仟元折算壹日│ │ │ │ 塊1大2小、鐵│ (見103年度偵字 │。 │ │ │ │ 條1支)(價 │ 第113號卷第5至6 │ │ │ │ │ 值約150元) │ 頁) │ │ │ │ │ 。 │3.車號查詢重型機車│ │ │ │ │ │ 車籍資料(車牌號│ │ │ │ │ │ 碼YHW-522號)( │ │ │ │ │ │ 同上卷第22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及│ │ │ │ │ │ 現場照片22張(同│ │ │ │ │ │ 上卷第11至14頁)│ │ ├──┼─────┼───────┼─────────┼──────┤ │八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偵訊│103年度偵字 │ │ │一、㈧ │ 第1項之竊盜 │ 、本院準備程序及│第1343號。 │ │ │ │ 罪 │ 審理中之自白。 │ │ │ │ │2.丑○○(提出│2.證人即告訴人曹肇│寅○○犯竊盜│ │ │ │ 告訴) │ 鉦於警詢之證述(│罪,累犯,處│ │ │ │3.沖床模具5組 │ 見103年度偵字第 │有期徒刑伍月│ │ │ │ 、螺絲1袋及 │ 1343號卷第5至6頁│,如易科罰金│ │ │ │ 青綠色塑膠箱│ ) │,以新臺幣壹│ │ │ │ 1個(價值約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仟元折算壹日│ │ │ │ 5萬元)。 │ (重型車牌號碼 │。 │ │ │ │ │ YHW-522號)(同 │ │ │ │ │ │ 上卷第9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2 │ │ │ │ │ │ 張(同上卷第8頁 │ │ │ │ │ │ ) │ │ │ │ │ │5.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分局指認紀錄表(│ │ │ │ │ │ 同上卷第7頁) │ │ ├──┼─────┼───────┼─────────┼──────┤ │九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偵訊│寅○○犯竊盜│ │ │一、㈨ │ 第1項之竊盜 │ 、本院準備程序及│罪,累犯,處│ │ │ │ 罪 │ 審理中之自白。 │有期徒刑肆月│ │ │ │2.壬○○(未提│2.證人即被害人林勝│,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 耀於警詢之證述(│,以新臺幣壹│ │ │ │3.鐵環1個(價 │ 見103年度偵字第 │仟元折算壹日│ │ │ │ 值約5000元)│ 2113號卷第6頁) │。 │ │ │ │ )。 │3.證人即龍晟資源回│ │ │ │ │ │ 收場負責人白泰富│ │ │ │ │ │ 於警詢之證述(同│ │ │ │ │ │ 上卷第7至8頁) │ │ │ │ │ │4.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各(同上卷第9至 │ │ │ │ │ │ 10頁) │ │ │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同上卷第12頁) │ │ │ │ │ │6.龍晟資源回收場帳│ │ │ │ │ │ 冊影本1紙(同上 │ │ │ │ │ │ 卷第14頁) │ │ │ │ │ │7.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 │ │ │ │ │ 人紀錄表(同上卷│ │ │ │ │ │ 第13頁) │ │ │ │ │ │8.車輛查詢重型機車│ │ │ │ │ │ 車籍資料1份(車 │ │ │ │ │ │ 牌號碼YHW-522號 │ │ │ │ │ │ )(同上卷第15頁│ │ │ │ │ │ ) │ │ │ │ │ │9.現場照片2張(同 │ │ │ │ │ │ 上卷第16頁) │ │ ├──┼─────┼───────┼─────────┼──────┤ │十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1第1│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侵入│ │ │一、㈩ │ 項第1款之侵 │ 、偵訊、本院準備│住宅加重竊盜│ │ │ │ 入住宅加重竊│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罪,累犯,處│ │ │ │ 盜罪。 │ 白。 │有期徒刑柒月│ │ │ │2.癸○○(未提│2.證人即被害人施金│。 │ │ │ │ 出告訴) │ 鳳於警詢之證述、│ │ │ │ │3.金牌5面、玉 │ 證人即林秀靜於警│ │ │ │ │ 珮1只、舊紙 │ 詢之證述(見103 │ │ │ │ │ 鈔100元、5元│ 年度偵字第1935號│ │ │ │ │ 各1張、1元龍│ 卷第8至9、10至11│ │ │ │ │ 幣等物(價值│ 頁) │ │ │ │ │ 約5000元)。│3.現場及蒐證照片4 │ │ │ │ │ │ 張(同上卷第15至│ │ │ │ │ │ 16頁) │ │ │ │ │ │4.車輛詳細資料查詢│ │ │ │ │ │ (車牌號碼000-00│ │ │ │ │ │ 2號)(同上卷第 │ │ │ │ │ │ 17頁) │ │ │ │ │ │5.彰化縣警察局鹿港│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 │ │ │ │ │ 人紀錄表(同上卷│ │ │ │ │ │ 第12頁) │ │ ├──┼─────┼───────┼─────────┼──────┤ │十一│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陸月│ │ │ │2.甲○○(提出│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告訴) │2.證人即告訴人王信│,以新臺幣壹│ │ │ │3.五金模具4組 │ 凱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價值約5萬 │ 見103年度偵字第 │。 │ │ │ │ 元)。 │ 1935號卷第13至14│ │ │ │ │ │ 頁)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33│ │ │ │ │ │ 張(同上卷第18至│ │ │ │ │ │ 35頁) │ │ │ │ │ │4.車輛詳細資料查詢│ │ │ │ │ │ (車牌號碼000-00│ │ │ │ │ │ 5號號)(同上卷 │ │ │ │ │ │ 第36頁) │ │ ├──┼─────┼───────┼─────────┼──────┤ │十二│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參月│ │ │ │2.丁○○(未提│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2.證人即被害人李盈│,以新臺幣壹│ │ │ │3.馬達2顆(價 │ 傑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值計約700元 │ 見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1955號卷第5至6頁│ │ │ │ │ │ ) │ │ │ │ │ │3.彰化縣警察局和美│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 │ │ │ │ │ 人紀錄表(同上卷│ │ │ │ │ │ 第7頁) │ │ │ │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同上卷第8頁) │ │ │ │ │ │5.車號查詢重型機車│ │ │ │ │ │ 車籍資料(車牌號│ │ │ │ │ │ 碼NOF-755號)( │ │ │ │ │ │ 同上卷第9頁) │ │ │ │ │ │6.GOOGLE現場圖1張 │ │ │ │ │ │ 、現場照片及監視│ │ │ │ │ │ 器翻拍照片15張(│ │ │ │ │ │ 同上卷第11至15頁│ │ │ │ │ │ ) │ │ ├──┼─────┼───────┼─────────┼──────┤ │十三│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參月│ │ │ │2.乙○○(提出│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告訴) │2.證人即告訴人何月│,以新臺幣壹│ │ │ │3.鐵板4片、鐵 │ 寶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塊1個及螺絲 │ 見103年度偵字第 │。 │ │ │ │ 桿1把(價值 │ 1957號卷第5至6頁│ │ │ │ │ 約1000元) │ )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29│ │ │ │ │ │ 張(同上卷第7至 │ │ │ │ │ │ 11頁) │ │ ├──┼─────┼───────┼─────────┼──────┤ │十四│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1條 │1.被告寅○○於偵訊│寅○○犯侵入│ │ │一、 │ 第1項第1款之│ 、本院準備程序及│住宅加重竊盜│ │ │ │ 侵入住宅加重│ 審理中之自白。 │罪,累犯,處│ │ │ │ 竊盜罪 │2.證人即告訴人林炳│有期徒刑柒月│ │ │ │2.辛○○(提出│ 雲於警詢之證述(│。 │ │ │ │ 告訴) │ 見103年度偵字第 │ │ │ │ │3.汽車模具39組│ 2010號卷第4至7頁│ │ │ │ │ (價值約2萬 │ ) │ │ │ │ │ 元)。 │3.證人即目擊者楊裕│ │ │ │ │ │ 安於警詢之證述(│ │ │ │ │ │ 同上卷第9頁) │ │ │ │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同上卷第8頁) │ │ │ │ │ │5.現場及採證照片6 │ │ │ │ │ │ 張(同上卷第11至│ │ │ │ │ │ 13頁) │ │ │ │ │ │6.道路監視器翻拍照│ │ │ │ │ │ 片15張(同上卷第│ │ │ │ │ │ 14至21頁) │ │ │ │ │ │7.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分局中正派出所代│ │ │ │ │ │ 保管目錄表( │ │ │ │ │ │ KSI-060號普通重 │ │ │ │ │ │ 型機車1輛、銀色 │ │ │ │ │ │ 安全帽1頂、手套1│ │ │ │ │ │ 雙)(同上卷第22│ │ │ │ │ │ 頁) │ │ │ │ │ │8.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分局刑案現場勘察│ │ │ │ │ │ 報告、勘察採證同│ │ │ │ │ │ 意書、現場證物清│ │ │ │ │ │ 單、採證照片14張│ │ │ │ │ │ (同上卷第23頁至│ │ │ │ │ │ 27頁) │ │ │ │ │ │9.車牌號碼000-000 │ │ │ │ │ │ 號車籍資料(同上│ │ │ │ │ │ 卷第29頁) │ │ ├──┼─────┼───────┼─────────┼──────┤ │十五│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肆月│ │ │ │2.卯○○(未提│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2.證人即被害人陳美│,以新臺幣壹│ │ │ │3.馬達1顆(價 │ 玲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值約8000元)│ 見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006號卷第5頁)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16│ │ │ │ │ │ 張(同上卷第6至 │ │ │ │ │ │ 13頁) │ │ │ │ │ │ │ │ ├──┼─────┼───────┼─────────┼──────┤ │十六│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肆月│ │ │ │2.午○○(提出│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告訴) │2.證人即告訴人蔡清│,以新臺幣壹│ │ │ │3.鐵材4塊(價 │ 呂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值約1萬元) │ 見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117號卷第4至5頁│ │ │ │ │ │ ) │ │ │ │ │ │3.證人即大豐資源回│ │ │ │ │ │ 收場會計謝靜宜於│ │ │ │ │ │ 警詢之證述(同上│ │ │ │ │ │ 卷第6至7頁) │ │ │ │ │ │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同上卷第8至10 │ │ │ │ │ │ 頁) │ │ │ │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同上卷第12頁) │ │ │ │ │ │5.買入登記簿影本1 │ │ │ │ │ │ 份(同上卷第13頁│ │ │ │ │ │ ) │ │ │ │ │ │6.現場蒐證照片2張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12張(同上卷第14│ │ │ │ │ │ 至18頁) │ │ │ │ │ │7.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分局中正派出所指│ │ │ │ │ │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 表(同上卷第19頁│ │ │ │ │ │ ) │ │ │ │ │ │8.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車牌號碼000-00│ │ │ │ │ │ 2號)(同上卷第 │ │ │ │ │ │ 20頁) │ │ ├──┼─────┼───────┼─────────┼──────┤ │十七│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參月│ │ │ │2.戊○○(未提│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2.證人即被害人阮淑│,以新臺幣壹│ │ │ │3.鐵製模具3組 │ 青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角鐵1支( │ 見103年度偵字第 │。 │ │ │ │ 價值約200元 │ 1871號卷第5至6頁│ │ │ │ │ ) │ ) │ │ │ │ │ │3.指認被告照片1張 │ │ │ │ │ │ (同上卷第7頁) │ │ │ │ │ │ ) │ │ │ │ │ │4.彰化縣警察局和美│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同上卷第8至10 │ │ │ │ │ │ 頁) │ │ │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同上卷第12頁) │ │ │ │ │ │6.現場蒐證照片9張 │ │ │ │ │ │ (同上卷第13至17│ │ │ │ │ │ 頁)、監視器翻拍│ │ │ │ │ │ 照片4張(同上卷 │ │ │ │ │ │ 第18至19頁) │ │ │ │ │ │7.車牌號碼000-000 │ │ │ │ │ │ 號重型機車(含鑰│ │ │ │ │ │ 匙5支)(已發還 │ │ │ │ │ │ 被告)(同上卷第│ │ │ │ │ │ 10頁)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