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坤麒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鄭弘明律師
黃瑋俐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5、
2412、2413、2477、2480、2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坤麒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
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含
主刑及
從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
公訴不受理;附表五所示部分,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蕭坤麒(綽號「小陳」)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李」、「
阿成」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牟取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
犯意聯絡,自民國102 年9 月間某日起,以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號撥打黃曆上公司行號之方式,招徠
不特定之人向其等借款,
嗣如附表一所示之王寶忠等人先後
依來電所示電話號碼或經由朋友介紹洽詢借款事宜,蕭坤麒
即分別乘王寶忠等人急需用錢之際,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地點,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借予王寶忠等人,並以如附表
一所示之計息方式收取利息,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嗣經警於同年12月18日14時25分許,在彰化縣○○鄉○○
村○○路○○○○ 號前,當場查獲蕭坤麒正欲收取王寶忠所支
付之利息,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
1 萬元、支票1 張(含退票理由單),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寶忠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下稱鹿港分局)報
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
證據能力
㈠
按被告之
自白,非出於強暴、
脅迫、
利誘、
詐欺、疲勞
訊問
、違法
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蕭坤麒於
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自白,與下述非
供述證據相符
,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法得為證據。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
文。本判決所引如附表一所示
告訴人王寶忠及被害人倪麗華
等於警詢中之指訴,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
同意有
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7頁背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該供述證據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所引
告訴人即
證人王寶忠及被害人即證人倪麗華,於
偵訊中經
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見偵卷一第91頁背面
至第92頁),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第2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所引其餘
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提示予當事
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此部分
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6 頁至第128 頁背面),本院依
證據排除法則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蕭坤麒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6頁背面、第125 頁背
面、第129 頁),並有卷附如附表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
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憑,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核屬可信。
㈡就附表一編號18所示
犯行,被害人黃德修於警詢中固陳稱其
於102 年11月6 日之借款額為20萬元,預扣利息2 萬元實拿
18萬元,每12天為1 期年利率約為304 %等語(見偵卷五第
28頁背面),惟被告僅供認該日之借款額為10萬元等語(見
本院卷第97頁)。就此,證人黃德修經
傳喚未能到庭,而
稽
之扣案筆記本記載:「品祥家電空調黃德修,11/6(10 P)
(1.8 )8 I」,顯與被害人黃德修於警詢所述內容不符,
則被告辯稱該筆借款額為10萬元尚非不可採,從而,該筆借
款額應為10萬元,且利息收取方式如扣案之筆錄本
所載,應
較為正確,併予指明。
㈢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
算及
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
顯有特殊
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 號
判例意旨
參照)
。本件被告以首期預扣利息之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
收取利息,所收取之利息經換算結果週年利率各如附表一所
示。衡諸民法第203 條規定之法定年利率5%,以及目前經濟
狀況暨正常之民間借貸計息水準,顯有特殊之超額。從而,
被告向該等被害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等犯行,均
堪
認定,應分別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 條規定業於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
正前刑法第344 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
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規定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
違約金及其他與借
貸相關之費用(第2 項)。」修正後該條第1 項增列乘他人
「難以求助之處境」之要件,並增列第2 項明定所謂取得顯
不相當重利之範圍,就
法定刑部分,最重法定刑自有期徒刑
1 年提高為3 年,罰金刑則提高為3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被告,
揆諸前揭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規定
論處。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 條
之
重利罪。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李」、「阿成」之
成年男子,就上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
同
正犯。又被告於不同時間分別實施重利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其先後貸款予同一對象數次之行為
,因係獨立之不同消費借貸關係,借款時間可明確區分,利
息亦各自起算,
乃犯意各別,仍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犯重利罪之前案紀
錄,素行非佳,且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反
而趁被害人亟需用錢之際收取高額利息,剝奪經濟上弱者之
財物,坐享重利,使被害人等之周轉更加困難,對被害人自
身及其家庭與社會致生之危害匪淺,所為殊屬可議;兼衡其
各次犯行貸放金額、利息利率、實際收取之利息金額,及其
手段尚屬平和並無暴力討債或造成被害人太大心理壓力之情
,併其
犯後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多數被害人均表示不願意
提出告訴(僅王寶忠、蔡惠娟、高明榮3 人於警詢時表示欲
提出告訴),再參考被害人王寶忠、陳福順、陳世雄傳送當
事人意見調查表所表達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0至42頁),暨
其自述:我是國中肄業,已婚、還沒有小孩,目前從事裝潢
工作,還沒有出師也沒有證照,月薪約2 至3 萬元,居住的
房屋是父親所有,家計都是我在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130
頁背面)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併參酌被告提出捐贈育幼
院白米收據5 份、捐助明細3 份及在職證明書1 份等(見本
院卷第101 至109 頁)
科刑資料,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再以行為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
為同
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
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
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
生危險、犯後態度,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各1 枚)及筆記本1 本,俱為被告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96頁
背面、第128 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均宣告
沒收。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
院應諭知
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載貸與借款
人陳福順之2 次犯行),核與附表一編號3 ⑴⑵(即起訴書
附表編號3 )所示借款人、犯罪時間及地點、借款金額與利
息等事實均相同,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為上開
答辯(見本院卷第96頁背面)。又本院遍查全卷別無其他事
證足資認定如附表四所示部分,與如附表一編號3 ⑴⑵所示
部分,並非同一事實。據此,
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如附表四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之犯罪事實,似有誤解,屬重
複起訴,依前揭規定,此部分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
略以:被告蕭坤麒與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李」
、「阿成」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之犯意聯絡,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黃曆上公司
行號之方式,招徠不特定之人向其借款,尚另於附表五(即
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102 年11月26日部分)所示時間、地
點、利息收取及計算方式,貸款予有急需現金之被害人張有
慶,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認被告此部分
,亦與上開成年男子共同涉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嫌等語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者,基於無
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最高法院92年臺上
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尚涉犯此部分重利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張
有慶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扣案物品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則
堅詞否認有何如附表五所示之重利犯行,辯稱:102 年11月
26日這一次,我沒有借款10萬元給張有慶等語(見本院卷第
12 9頁)。經查:
㈠被害人張有慶於警詢時僅陳稱被告有犯如附表一編號19⑴所
示之犯罪事實,並未提及有102 年11月26日借款10萬元之情
(見偵卷五第30至31頁),而被害人張有慶於本院審理時則
到庭證稱:我沒有見過被告,是我拿20萬元公司票拜託我的
朋友黃德修去借錢,但他沒有拿錢給我,之後就找不到他,
我沒有幫黃德修跟被告借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24 至125 頁
),亦無從證明被害人張有慶有於102 年11月26日向被告借
款10萬元乙情。
㈡而扣案之筆記本亦僅記載:「益豪建材有限公司張有慶,11
/11 ,20 P(1.8 )12I」(見偵卷五第37頁),僅能證明
被告有於102 年11月11日借款20萬元(預扣利息1.8 萬元,
12天為1 期)予被害人黃德修(即被害人張有慶證稱係伊拿
票拜託黃德修去借錢乙節),尚無從證明有如附表五所示之
另一筆10萬元借款。
四、綜上,本案公訴人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尚涉犯此部
分重利犯行,並使所指被告此部分之犯行達於無所懷疑,而
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2 款。
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修正前)第344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註:
偵卷一: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45號卷。
偵卷二: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412號卷。
偵卷三: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413號卷。
偵卷四: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477號卷。
偵卷五: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480號卷。
偵卷六: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483號卷。
附表一:(為易於核對仍保留起訴書附表之編號)
┌──┬───┬─────┬────────┬────┬──────────┐
│編號│借款人│ 時 間 │ 地 點 │借款額(│ 利息計算方式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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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⑴ │王寶忠│102年10月 │彰化縣彰化市福興│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 萬元│
│ │ │2○○ ○鄉○○村○○路與│ │,實拿9 萬元,每10天│
│ │ │ │番花路口「OK便利│ │為1 期,年利率360 %│
│ │ │ │超商」前 │ │。 │
├──┤ ├─────┼────────┼────┼──────────┤
│1⑵ │ │102年1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8日 │ │ │ │
├──┼───┼─────┼────────┼────┼──────────┤
│2⑴ │倪麗華│102年8月中│彰化縣鹿港鎮草中│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 萬元│
│ │ │旬某日 │巷211弄24之26號 │ │,實拿9 萬元,每8 天│
│ │ │ │附近 │ │為1 期,年利率450 %│
│ │ │ │ │ │。 │
├──┤ ├─────┼────────┼────┼──────────┤
│2⑵ │ │102年9月12│同上 │同上 │同上 │
│ │ │日 │ │ │ │
├──┼───┼─────┼────────┼────┼──────────┤
│3⑴ │陳福順│102年9月23│臺南市安南區府安│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 萬元│
│ │ │日 │路4段220號 │ │,實拿9 萬元,每10天│
│ │ │ │ │ │為1 期,年利率360 %│
│ │ │ │ │ │。 │
├──┤ ├─────┼────────┼────┼──────────┤
│3⑵ │ │102年1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1日 │ │ │ │
├──┼───┼─────┼────────┼────┼──────────┤
│4⑴ │馬振居│102年9月23│高雄市鳳山區輜汽│15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2 萬│
│ │ │日 │北二路23號 │ │元,實拿13.8萬元,每│
│ │ │ │ │ │10天為1 期,年利率28│
│ │ │ │ │ │8 %。 │
├──┤ ├─────┼────────┼────┼──────────┤
│4⑵ │ │102年11月 │同上 │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 萬元│
│ │ │11日 │ │ │,實拿9 萬元,每10天│
│ │ │ │ │ │為1 期,年利率360 %│
│ │ │ │ │ │。 │
├──┼───┼─────┼────────┼────┼──────────┤
│5⑴ │劉松泉│102年9月18│高雄市仁武區永仁│2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7 萬│
│ │ │日 │街625號之1 │ │元,實拿18.3萬元,每│
│ │ │ │ │ │12天為1 期,年利率 │
│ │ │ │ │ │255 %。 │
├──┤ ├─────┼────────┼────┼──────────┤
│5⑵ │ │102年11月 │同上 │同上 │借款時預扣利息1.6 萬│
│ │ │19日 │ │ │元,實拿18.4萬元,每│
│ │ │ │ │ │12天為1 期,年利率 │
│ │ │ │ │ │240 %。 │
├──┼───┼─────┼────────┼────┼──────────┤
│ 6 │陳世雄│102年9月17│臺南市永康區中華│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9000元│
│ │ │日 │路1之57號11樓 │ │,實拿9.1 萬元,每10│
│ │ │ │ │ │天為1 期,年利率324 │
│ │ │ │ │ │%。 │
├──┼───┼─────┼────────┼────┼──────────┤
│ 7 │張錫寬│102年11月8│臺中市西屯區中清│2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2.4 萬│
│ │ │日 │路與環中路口 │ │元,實拿17.6萬元,每│
│ │ │ │ │ │8 天為1 期,年利率 │
│ │ │ │ │ │540 %。 │
├──┼───┼─────┼────────┼────┼──────────┤
│8⑴ │杜俊輝│102年9月10│高雄市小港區平和│2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2.4 萬│
│ │ │日 │路213號旁「全家 │ │元,實拿17.6萬元,每│
│ │ │ │便利超商」 │ │15天為1 期,年利率28│
│ │ │ │ │ │8 %。 │
├──┤ ├─────┼────────┼────┼──────────┤
│8⑵ │ │102年11月 │同上 │同上 │借款時預扣利息2.4 萬│
│ │ │11日 │ │ │元,實拿17.6萬元,每│
│ │ │ │ │ │10天為1 期,年利率43│
│ │ │ │ │ │2 %。 │
├──┼───┼─────┼────────┼────┼──────────┤
│9⑴ │周秋菊│102年9月17│高雄市鳥松區神農│2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8 萬│
│ │ │日 │路「統一超商」 │ │元,實拿18.2萬元,每│
│ │ │ │ │ │12天為1 期,年利率27│
│ │ │ │ │ │0 %。 │
├──┤ ├─────┼────────┼────┼──────────┤
│9⑵ │ │102年1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1日 │ │ │ │
├──┤ ├─────┼────────┼────┼──────────┤
│9⑶ │ │102年11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8日 │ │ │ │
├──┼───┼─────┼────────┼────┼──────────┤
│10⑴│陳顯男│102年9月23│臺中市大里區大峰│2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3 萬元│
│ │ │日 │路 │ │,實拿17萬元,每12天│
│ │ │ │ │ │為1 期,年利率450 %│
│ │ │ │ │ │。 │
├──┤ ├─────┼────────┼────┼──────────┤
│10⑵│ │102年11月8│同上 │同上 │借款時預扣利息3 萬元│
│ │ │日 │ │ │,實拿17萬元,每10天│
│ │ │ │ │ │為1 期,年利率540 %│
│ │ │ │ │ │。 │
├──┼───┼─────┼────────┼────┼──────────┤
│12 │楊明達│102年11月 │臺南市白河區富民│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5 萬│
│ │ │15日 │路111號 │ │元,實拿8.5 萬元,每│
│ │ │ │ │ │7 天為1 期,年利率77│
│ │ │ │ │ │0 %。 │
├──┼───┼─────┼────────┼────┼──────────┤
│13⑴│陳俊志│102年11月 │高雄市鼓山區裕國│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 萬元│
│ │ │18日 │街143號 │ │及手續費2500元,實拿│
│ │ │ │ │ │8.75萬元,每10天為1 │
│ │ │ │ │ │期,年利率360 %。 │
├──┤ ├─────┼────────┼────┼──────────┤
│13⑵│ │102年11月 │同上 │同上 │借款時預扣利息1.3 萬│
│ │ │26日 │ │ │元,實拿8.7 萬元,每│
│ │ │ │ │ │8 天為1 期,年利率 │
│ │ │ │ │ │585 %。 │
├──┼───┼─────┼────────┼────┼──────────┤
│14 │王月華│102年11月 │高雄市鳥松區神農│2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4.5 萬│
│ │ │間某日 │路鳥松農會附近 │ │元,實拿15.5萬元,每│
│ │ │ │ │ │5 天為1 期,年利率 │
│ │ │ │ │ │1620%。 │
├──┼───┼─────┼────────┼────┼──────────┤
│15 │謝東西│102年12月 │彰化縣和美鎮路和│2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2.5 萬│
│ │ │18日 │路5段257巷30弄11│ │元,實拿17.5萬元,每│
│ │ │ │號 │ │15天為1 期,年利率30│
│ │ │ │ │ │0 %。 │
├──┼───┼─────┼────────┼────┼──────────┤
│16 │黃美珠│102年11月1│高雄市三民區中華│2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4 萬│
│ │ │日 │二路192號 │ │元,實拿18.6萬元,每│
│ │ │ │ │ │8 天為1 期,年利率31│
│ │ │ │ │ │5 %。 │
│ │ ├─────┼────────┼────┼──────────┤
│ │ │102年11月 │同上 │同上 │借款時預扣利息2 萬元│
│ │ │26日 │ │ │,實拿18萬元,每7 天│
│ │ │ │ │ │為1 期,年利率513 %│
│ │ │ │ │ │。 │
├──┼───┼─────┼────────┼────┼──────────┤
│17 │洪志興│102年10月 │臺中市○○路與民│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 萬元│
│ │ │下旬某日 │權路口 │ │,實拿9 萬元,每15天│
│ │ │ │ │ │為1 期,年利率240 %│
│ │ │ │ │ │。 │
├──┼───┼─────┼────────┼────┼──────────┤
│18 │黃德修│102年11月6│高雄市楠梓區德中│10 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8 萬│
│ │ │日 │路89號 │ │元,實拿8.2 萬元,每│
│ │ │ │ │ │8 天為1 期,年利率81│
│ │ │ │ │ │0 %。 │
├──┼───┼─────┼────────┼────┼──────────┤
│19⑴│黃德修│102年11月 │高雄市楠梓區大學│2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8 萬│
│ │(持張│11日 │26街與大學29路口│ │元,實拿18.2萬元,每│
│ │有慶簽│ │ │ │12天為1 期,年利率27│
│ │發之公│ │ │ │0 %。 │
│ │司票借│ │ │ │ │
│ │款) │ │ │ │ │
├──┼───┼─────┼────────┼────┼──────────┤
│20 │呂宗衛│102年10月 │高雄市鳳山區四維│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 萬元│
│ │ │間某日 │路附近 │ │,實拿9 萬元,每10天│
│ │ │ │ │ │為1 期,年利率365 %│
│ │ │ │ │ │。 │
├──┼───┼─────┼────────┼────┼──────────┤
│21 │蔡惠娟│102年9月26│臺南市善化區公所│6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 萬元│
│ │ │日 │前 │ │,實拿5 萬元,每5 天│
│ │ │ │ │ │為1 期,年利率1200%│
│ │ │ │ │ │。 │
├──┼───┼─────┼────────┼────┼──────────┤
│22 │黃文傑│102年11月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15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2.5 萬│
│ │ │日 │路與哈爾濱街口 │ │元,實拿12.5萬元,每│
│ │ │ │ │ │8 天為1 期,年利率75│
│ │ │ │ │ │0 %。 │
├──┼───┼─────┼────────┼────┼──────────┤
│23 │高明榮│102年10月 │臺中市后里區甲后│15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3.5 萬│
│ │ │間某日 │路后里交流道旁 │ │元,實拿11.5萬元,每│
│ │ │ │ │ │5 天為1 期,年利率 │
│ │ │ │ │ │1680%。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一 │附表一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寶忠102 年12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 ⑴│ 18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一第14至16頁、第91│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頁背面至第92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志忠工藝社、│ │
│ │ │ 王寶忠」資料內頁影本1 紙(偵│ │
│ │ │ 卷一第33頁) │ │
│ │ │⑶證人即告訴人王寶忠
指認被告照│ │
│ │ │ 片(偵卷一第39頁) │ │
│ │ │⑷鹿港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二 │附表一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寶忠102 年12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 ⑵│ 18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一第14至16頁、第91│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頁背面至第92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
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一第27頁│ │
│ │ │ ) │ │
│ │ │⑶臺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支票號碼│ │
│ │ │ SSA0000000號、發票日102 年12│ │
│ │ │ 月5 日、票面金額10萬元、發票│ │
│ │ │ 人楊玉盞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
│ │ │ 1 紙(偵卷一第28頁) │ │
│ │ │⑷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與證人即告│ │
│ │ │ 訴人王寶忠通聯記錄之翻拍畫面│ │
│ │ │ 1 紙(偵卷一第29頁) │ │
│ │ │⑸扣案筆記本記載「志忠工藝社、│ │
│ │ │ 王寶忠」資料內頁影本1 紙(偵│ │
│ │ │ 卷一第33頁) │ │
│ │ │⑹證人即告訴人王寶忠指認被告照│ │
│ │ │ 片(偵卷一第39頁) │ │
│ │ │⑺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三 │附表一 │⑴證人即被害人倪麗華102 年12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2 ⑴│ 18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一第17至18頁、第92│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證人即被害人倪麗華指認被告照│ │
│ │ │ 片(偵卷一第40頁) │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群凱(倪麗華│ │
│ │ │ )」資料內頁影本1 紙(偵卷一│ │
│ │ │ 第32頁)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四 │附表一 │⑴證人即被害人倪麗華102 年12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2 ⑵│ 18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一第17至18頁、第92│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證人即被害人倪麗華指認被告照│ │
│ │ │ 片(偵卷一第40頁) │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群凱(倪麗華│ │
│ │ │ )」資料內頁影本1 紙(偵卷一│ │
│ │ │ 第32頁) │ │1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五 │附表一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福順103 年1 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3 ⑴│ 16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二第21至22頁、偵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一第92頁背面至第93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證人即被害人陳福順指認被告犯│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二第23頁│ │
│ │ │ ) │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證人即被害人陳│ │
│ │ │ 福順資料內頁影本1 紙(偵卷二│ │
│ │ │ 第33頁)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六 │附表一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福順103 年1 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3 ⑵│ 16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二第21至22頁、偵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一第92頁背面至第93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證人即被害人陳福順指認被告犯│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二第23頁│ │
│ │ │ ) │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證人即被害人陳│ │
│ │ │ 福順資料內頁影本1 紙(偵卷二│ │
│ │ │ 第33頁)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七 │附表一 │⑴證人即被害人馬振居103 年1 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4 ⑴│ 6 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二第24至25頁、偵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一第92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證人即被害人馬│ │
│ │ │ 振居資料內頁影本1 紙(偵卷二│ │
│ │ │ 第33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八 │附表一 │⑴證人即被害人馬振居103 年1 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4 ⑵│ 6 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二第24至25頁、偵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一第92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證人即被害人馬│ │
│ │ │ 振居資料內頁影本1 紙(偵卷二│ │
│ │ │ 第33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九 │附表一 │⑴被害人劉松泉103 年1 月7 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5 ⑴│ 詢之供述(偵卷二第27至28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被害人劉松泉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紀錄表(偵卷二第29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被害人劉松泉資│ │
│ │ │ 料內頁影本1 紙(偵卷二第34頁│ │
│ │ │ )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十 │附表一 │⑴被害人劉松泉103 年1 月7 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5 ⑵│ 詢之供述(偵卷二第27至28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被害人劉松泉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紀錄表(偵卷二第29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被害人劉松泉資│ │
│ │ │ 料內頁影本1 紙(偵卷二第34頁│ │
│ │ │ )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十一│附表一 │⑴被害人陳世雄103 年1 月6 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6 │ 詢之供述(偵卷二第30至3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崨豹」(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陳世雄)資料內頁影本1紙(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偵卷二第34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十二│附表一 │⑴證人即被害人張錫寬102 年12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7 │ 25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三第19至20頁、第5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證人即被害人張錫寬指認被告照│ │
│ │ │ 片(偵卷三第21頁) │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展其行」(證│ │
│ │ │ 人即被害人張錫寬)資料內頁影│ │
│ │ │ 本1 紙(偵卷三第34頁)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十三│附表一 │⑴被害人杜俊輝103 年1 月6 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8 ⑴│ 詢之供述(偵卷三第22至24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福斯」(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杜俊輝)資料內頁影本1 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偵卷三第34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十四│附表一 │⑴被害人杜俊輝103 年1 月6 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8 ⑵│ 詢之供述(偵卷三第22至24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福斯」(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杜俊輝)資料內頁影本1 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偵卷三第34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十五│附表一 │⑴證人即被害人周秋菊103 年1 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9 ⑴│ 7 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三第26至28頁、第5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頁反面至第54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湘合市」(被│ │
│ │ │ 害人周秋菊)資料內頁影本1 紙│ │
│ │ │ (偵卷三第34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十六│附表一 │⑴證人即被害人周秋菊103 年1 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9 ⑵│ 7 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三第26至28頁、第5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頁背面至第54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湘合市」(證│ │
│ │ │ 人即被害人周秋菊)資料內頁影│ │
│ │ │ 本1 紙(偵卷三第34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十七│附表一 │⑴證人即被害人周秋菊103 年1 月│ 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 │
│ │編號9 ⑶│ 7 日警詢、同年7 月28日偵訊之│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證述(偵卷三第26至28頁、第5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頁背面至第54頁) │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湘合市」(證│ │
│ │ │ 人即被害人周秋菊)資料內頁影│ │
│ │ │ 本1 紙(偵卷三第34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十八│附表一 │⑴被害人陳顯男103 年1 月21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0⑴│ 詢之供述(偵卷三第30至3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順泰」(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陳顯男)資料內頁影本1 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偵卷三第35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十九│附表一 │⑴被害人陳顯男103 年1 月21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0⑵│ 詢之供述(偵卷三第30至3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順泰」(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陳顯男)資料內頁影本1 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偵卷三第35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二十│附表一 │⑴被害人楊明達102 年12月2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2 │ 詢之供述(偵卷六第19至22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被害人楊明達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紀錄表(偵卷六第23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晉達汽車商行│ │
│ │ │ (楊明達)」資料內頁影本1 紙│ │
│ │ │ (偵卷六第37頁)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二一│附表一 │⑴被害人陳俊志102 年12月18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3⑴│ 詢之供述(偵卷六第24至25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被害人陳俊志指認被告照片(偵│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卷六第26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安丞環保科技│ │
│ │ │ 、陳俊誌」資料內頁影本1 紙(│ │
│ │ │ 偵卷六第37頁)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二二│附表一 │⑴被害人陳俊志102 年12月18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3⑵│ 詢之供述(偵卷六第24至25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被害人陳俊志指認被告照片(偵│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卷六第26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安丞環保科技│ │
│ │ │ 、陳俊誌」資料內頁影本1 紙(│ │
│ │ │ 偵卷六第37頁)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二三│附表一 │⑴被害人王月華103 年1 月1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4 │ 詢之供述(偵卷六第27至28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振達企業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被害人王月華)資料內頁影本│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1 紙(偵卷六第38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二四│附表一 │⑴被害人謝東西102 年12月18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5 │ 詢之供述(偵卷六第30至3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被害人謝東西指認被告照片(偵│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卷六第32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萬溢橡膠有限│ │
│ │ │ 公司、謝東西」資料內頁影本1 │ │
│ │ │ 紙(偵卷六第38頁)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二五│附表一 │⑴被害人黃美珠103 年1 月6 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6⑴│ 詢之供述(偵卷五第19至2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上榮貿易有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公司、黃美珠」資料內頁影本1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紙(偵卷五第37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二六│附表一 │⑴被害人黃美珠103 年1 月6 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6⑵│ 詢之供述(偵卷五第19至2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上榮貿易有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公司、黃美珠」資料內頁影本1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紙(偵卷五第37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二七│附表一 │⑴被害人洪志興102 年12月25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7 │ 詢之供述(偵卷五第23至26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樣媽咪(洪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興)」資料內頁影本1 紙(偵卷│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五第37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二八│附表一 │⑴被害人黃德修102 年12月19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8 │ 詢之供述(偵卷五第28至29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品祥家電空調│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黃德修」資料內頁影本1 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偵卷五第37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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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附表一 │⑴被害人黃德修103 年1 月7 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19⑴│ 詢之供述、證人張有慶於本院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證述(偵卷五第30至31頁、本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卷第124 頁至第125 頁面)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益豪建材有限│ │
│ │ │ 公司、張有慶」資料內頁影本1 │ │
│ │ │ 紙(偵卷五第37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三十│附表一 │⑴被害人呂宗衛103 年1 月7 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20 │ 詢之供述(偵卷四第19至20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被害人呂宗衛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記錄表(偵卷四第21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廣慶衛浴建材│ │
│ │ │ (呂宗衛)」資料內頁影本1 紙│ │
│ │ │ (偵卷四第33頁)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三一│附表一 │⑴告訴人蔡惠娟102 年12月2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21 │ 詢之指述(偵卷四第22至23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告訴人蔡惠娟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記錄表(偵卷四第24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永敬工程行(│ │
│ │ │ 王谷元)、蔡惠娟」資料內頁影│ │
│ │ │ 本1 紙(偵卷四第34頁)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三二│附表一 │⑴被害人黃文傑103 年1 月7 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22 │ 詢之供述(偵卷四第25至26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扣案筆記本記載「玉山峰有限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司(黃文傑」)資料內頁影本1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紙(偵卷四第34頁) │ │
│ │ │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三三│附表一 │⑴告訴人高明榮102 年12月24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
│ │編號23 │ 詢之供述(偵卷四第28至29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⑵告訴人高明榮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人記錄表(偵卷四第30頁)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⑶扣案筆記本記載告訴人高明榮資│ │
│ │ │ 料內頁影本1 紙(偵卷四第34頁│ │
│ │ │ ) │ │
│ │ │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 紙(偵│ │
│ │ │ 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 │
│ │ │ 至53頁)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一 │NOKIA 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二 │筆記本1 本 │
└──┴────────────────────────────────┘
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部分。
┌───┬───────┬──────┬────┬───────────┐
│借款人│ 時 間 │ 地 點 │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 │
├───┼───────┼──────┼────┼───────────┤
│陳福順│102 年9 月23日│臺南市安南區│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1 萬元,│
│ │ │府安路4 段22│ │實拿9 萬元,每10天為1 │
│ │ │0 號 │ │期,年利率360 %。 │
│ ├───────┼──────┼────┼───────────┤
│ │102 年11月11日│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之102 年11月26日借款部分。
┌───┬───────┬──────┬────┬───────────┐
│借款人│ 時 間 │ 地 點 │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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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有慶│102 年11月26日│高雄市楠梓區│10萬元 │借款時預扣利息2 萬5000│
│ │ │大學26街與大│ │元,實拿17萬5000元,每│
│ │ │學29路口 │ │15天為1 期,年利率27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