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東穎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東穎明知「Hello Kitty」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而「米奇圖」、「CLASSIC
POOH(小熊維尼圖)」、「TIGGER(跳跳虎)」、「唐老鴨
」等商標圖樣,則係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
),「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圖)」商標圖樣係日商小
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集英社公司〉(
授權台灣「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影視公司)分別
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
、褲子、圍兜與鞋子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
期間
內,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
品,使用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
詎吳東穎為圖銷售牟利,
明知其於民國102年3月間某日起,向大陸地區之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人,以進貨價新臺幣(下同)100元不等之價格,所
購得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衣服、圍兜、褲子、內褲
及鞋子等物與仿冒「CLASSIC POOH(小熊維尼圖)」商標之
內褲、睡袋、抱枕、衣服、鞋子與圍兜;仿冒「米奇圖」商
標之衣服、內褲、圍兜及褲子等物;仿冒「唐老鴨」商標之
衣服、褲子與毛巾;仿冒「TIGGER(跳跳虎)」商標之鞋子
及仿冒「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商標之圍兜等物,
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集合犯意
,在址設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之「承茂國際有
限公司」內,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
上,公開陳列上開物品,並以每個150元不等之價格陳列兜
售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
上揭公司之商標權。
嗣經警方
上網瀏灠後以99元價格,購買上揭仿冒「DORAEMON(小叮噹
哆啦A夢圖)」商標圖樣之圍兜1件,並匯款到吳東穎所提供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內,吳東穎收款後隨即寄送該仿冒商標商品,經警方收取
送鑑後確定係仿冒品。嗣於102年5 月31日上午11時許,由
警方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在上開地點當場執行搜索而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吳東穎於警詢、偵訊中均
坦承不諱
,並有
搜索票、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
錄表、現場蒐證照片
暨扣案物照片共31張、雅虎奇摩超級商
城網頁列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承茂國際有限公司公示
資料查詢、雅虎奇摩超級商城購物明細、中華郵政WebATM轉
帳明細表、顧客反應表、出貨單、網購商品蒐證照片4張(
包括包裏封面、顧客反應表、出貨單、網購商品照片各1張
)、國際影視公司之資格證明書、授權證明書(中譯本)及
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DORAEM
ON〈小叮噹哆啦A夢圖〉)、三麗鷗公司之刑事陳報狀暨所
附之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Hello Kitty)、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博仲
法律事
務所(代理迪士尼公司)認定
通知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米奇圖、CLASSICPOOH〈小熊維尼圖〉、
TIGGER 〈跳跳虎〉、唐老鴨)在卷
可稽,此外,復有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可佐。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被告吳東穎基於
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犯意,自
大陸地區向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販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
商品後,再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超級商城上,公
開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販賣予不特定顧客,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
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
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
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
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
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職
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
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
告自102年3月間某日販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起,至
102年5月31日
為警查獲時止,犯罪期間雖持續一段時間,惟
其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於密接之時間、地
點,反覆為之,而販賣本即育有反覆買入、賣出之意,是被
告所為應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又被告所為之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所享有
之複數商標權,應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
重處斷。
四、爰
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須經過相當
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標具
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求小利而販賣使用商標權人
之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
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
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
保護之國際聲譽,造成國際形象之受損,實應嚴懲,惟念被
告無犯罪之前科,
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及
仿冒商品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為被告本案所販賣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蒐證照片暨扣
案物照片共31張
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
與否,應予
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前
段、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
│號│ │ │ │
├─┼────────────────────┼───┼─────┤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衣服 │128件 │三麗鷗公司│
├─┼────────────────────┼───┼─────┤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圍兜 │8件 │三麗鷗公司│
├─┼────────────────────┼───┼─────┤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褲子 │14件 │三麗鷗公司│
├─┼────────────────────┼───┼─────┤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內褲 │15件 │三麗鷗公司│
├─┼────────────────────┼───┼─────┤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鞋子 │19雙 │三麗鷗公司│
├─┼────────────────────┼───┼─────┤
│6 │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內褲│40件 │迪士尼公司│
├─┼────────────────────┼───┼─────┤
│7 │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睡袋│6件 │迪士尼公司│
├─┼────────────────────┼───┼─────┤
│8 │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抱枕│1個 │迪士尼公司│
├─┼────────────────────┼───┼─────┤
│9 │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衣服│3件 │迪士尼公司│
├─┼────────────────────┼───┼─────┤
│10│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鞋子│14雙 │迪士尼公司│
├─┼────────────────────┼───┼─────┤
│11│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圍兜│8件 │迪士尼公司│
├─┼────────────────────┼───┼─────┤
│12│仿冒「米奇圖」商標之衣服 │304件 │迪士尼公司│
├─┼────────────────────┼───┼─────┤
│13│仿冒「米奇圖」商標之內褲 │153件 │迪士尼公司│
├─┼────────────────────┼───┼─────┤
│14│仿冒「米奇圖」商標之圍兜 │4件 │迪士尼公司│
├─┼────────────────────┼───┼─────┤
│15│仿冒「米奇圖」商標之褲子 │135件 │迪士尼公司│
├─┼────────────────────┼───┼─────┤
│16│仿冒「唐老鴨」商標之衣服 │65件 │迪士尼公司│
├─┼────────────────────┼───┼─────┤
│17│仿冒「唐老鴨」商標之褲子 │30件 │迪士尼公司│
├─┼────────────────────┼───┼─────┤
│18│仿冒「唐老鴨」商標之毛巾 │14件 │迪士尼公司│
├─┼────────────────────┼───┼─────┤
│19│仿冒「唐老鴨」商標之鞋子 │11雙 │迪士尼公司│
│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漏載,應│ │ │
│ │予補充) │ │ │
├─┼────────────────────┼───┼─────┤
│20│仿冒「TIGGER」(跳跳虎)商標之鞋子 │11雙 │迪士尼公司│
├─┼────────────────────┼───┼─────┤
│21│仿冒「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圖)商標 │1件 │小學館集英│
│ │之圍兜 │ │社公司(國│
│ │ │ │際影視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