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孟烜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88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
度智簡字第49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孟烜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孟烜曾於民國(下同)98年到99年間
,在
告訴人李慎廣所開設之「卓澔資優數學班」工作,得知
「卓澔資優數學3-1平面向量表示法」講義(外觀係紫色封
皮,上印有白色字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體「3-1
平面向量的表示法」,下簡稱:紫本講義,現已入
贓物庫)
及「卓澔資優數學平面向量Ⅰ向量的運算」講義(外觀係紅
色封皮,上印有咖啡色字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體
「平面向量Ⅰ向量的運算」,下簡稱:
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
義,現已入贓物庫)係化名「李卓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誤載為李卓皓)」之李慎廣依其教學經驗與心得,蒐集選擇
,並加以編排而具有創作性之編輯著作,而享有著作權,非
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意圖銷售而重製或將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予以散布,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及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
集合犯意,自100年11月間某
日時起,在址設彰化縣○○鎮○○路○○○號2樓之「臺中儒林
系列之孟烜數學」擔任數學老師而從事數學教學時,未經李
慎廣之授權或同意,將紫本講義及紅本講義如【附表】所示
之內容重製成「孟烜資優數學213平面向量(3-1平面向量表
示法)」之講義(外觀係藍色,上印有白框藍字體「孟烜資
優數學」,下稱藍本講義),用於教學並散布交付予不特定
之學生使用,而侵害李慎廣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
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
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
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
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
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判例意旨
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
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
旨
可資參照)。又按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仍屬私
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
,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
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
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
關資料由法院認定之。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
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
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
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
行日期及地點者,
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權人。所謂
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作為訴訟上之
證據方法,例
如美術著作創作過程中所繪製之各階段草圖。因此,著作權
人之
舉證責任,在訴訟上至少必須證明下列事項:㈠、證明
著作人身分,藉以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
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
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㈡
、證明著作完成時間:以著作之起始點,決定
法律適用準據
,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㈢、證明係獨立創作,非抄
襲,藉以審認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刑事裁判可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江孟烜涉有前揭
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告
訴
代理人王昌鑫及張幸茵律師於
偵查中之指訴、
證人張香逸
、李婉綺、楊岱峰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所提出之紅本講
義、紫本講義,及被告承認印製藍本講義,
檢察事務官所製
作如【附表】之
勘驗筆錄,為其主要論據。
五、
訊據被告江孟烜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
我從未任職於「卓澔資優數學班」,我
原本是任教於「高分
數學」,
嗣於98、99年間,因為我的老闆吳芝庭與臺中儒林
系統合作,我才依吳芝庭之指示,在臺中儒林系列之大學門
補習班教數學,當時係使用臺中儒林提供之卓澔數學講義當
教材,但並非本案告訴人所提出之紫本講義或紅本講義;藍
本講義是我於100年間參考坊間參考書自行編撰而成,並非
抄襲自告訴人提出之紫本或紅本講義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
其辯稱:(一)紅本講義之觀念說明部分不具創作性,例題
部分亦非告訴人之創作,均無
原創性,不符合編輯著作之要
件。(二)卓澔資優數學講義並非告訴人所編撰,故告訴人
並非紅本講義之著作人,且縱認該講義係由告訴人
所稱之編
輯團隊所編撰,該團隊既受僱於臺中儒林補習班,
渠等於職
務上完成之著作,依法著作財產權應歸雇用人臺中儒林補習
班所有,則告訴人顯非該講義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根本不
得提起告訴。(三)告訴人稱紫本講義係102年之講義,惟
被告之藍本講義係於100年間編輯完成,不可能超越時空去
抄襲告訴人之講義,另告訴人所提紅本講義存有諸多不合常
理之處,顯係告訴人為構陷被告於罪所刻意捏造之不實證據
等語。
六、經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故檢察官認被告重製他人編輯著作,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自須舉證告訴人之編輯著作符
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告訴人與被告之著作有實質近似
,
暨證明告訴人著作創作完成之時點早於被告著作完成之
時點】為必要,此
乃邏輯上之必然。
(二)經比對之結果,告訴人提出之紅本、紫本講義,與被告承
認印製之藍本講義,除標題部分略有不同及藍本講義有於
頁首或頁末加上無關數學內容之「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
就是上課鐘到下課鐘。」等字外,告訴人提出之紅本、紫
本,與被告承認印製之藍本,在內容題目、編排及圖式等
方面幾乎相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筆錄1份在卷
可稽,並有告訴人提出之紅本、紫本、及藍本講義各1本
在卷
可考,
足證紫本與藍本講義間、紅本與藍本講義間皆
已達「實質近似」之程度。
(三)被告被訴重製紫本講義部分:
1.藍本講義係被告於100 年間所編寫完成乙情,
業據被告於
偵查中、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述一致(見102 年度交
查字第216號卷第27頁反面、本院卷一第57頁正面、第141
頁正面)。藍本裡數學題目,有標示出自於哪一所明星高
中之考題,標示最晚的時間是【99竹女】(例題12)、【
99彰女】(例題14)、【99雄中】(例題15、16)、【99
建中】(例題18)、【99竹中】(例題22),沒有任何
100年以後之標示。應
堪相信是被告印製給100年度高二學
生使用,標示去年(99年)出現了上述大量考題,表示該
份藍本講義是精心蒐集最新資訊編輯而成,用以增加講義
的說服力。此亦核與證人即當時於大學門補習班擔任輔導
老師之張書豪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伊見過藍本講義,該講
義係100年間由被告所編的,手稿再交由伊負責打字等語
(見102年度交查字第216號卷第69頁正面),及證人即當
時於大學門補習班擔任輔導老師之許嘉樺於偵查中具
結證
稱:伊見過藍本講義,係被告用補習班印壞或作廢之紙張
寫手稿,一邊上課一邊編寫而成的等語(見102年度交查
字第216號卷第69頁)相符,復有被告所提出之講義手稿1
包
扣案可佐,
堪信藍本為100年度之產品。
2.告訴人於102年7月18日委由
告訴代理人王昌鑫律師具狀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指訴被告未經告訴人
之同意即將告訴人紫本講義之內容重製成藍本講義等語,
惟該
告訴狀中就紫本講義係於何時編寫完成乙事未置一詞
,有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考。經查,紫本講義第13頁之
範例16經註明有「【99雄中】」之標記,有該講義1份
附
卷可稽,經本院
訊問為何有此標記時,告訴代理人指稱:
99年雄中有範例16之類似題,即該校社會組數學考題之第
3題,所以渠等才為此標記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2頁正面
),被告亦供稱雄中之該考題與
上揭範例16有點像等語(
見同上卷同頁)。紫本講義第13頁之範例16既係因99學年
度雄中之高二社會組數學考試曾出類似考題方為此標記,
則紫本講義最早也是100年間始能編寫完成。另參照證人
即卓澔資優數學班之教師張香逸於偵查中證稱:紫本講義
是新版的,是【今年(即102年)的講義,講義每年都會
修改】等語(見102年度交查字第216號卷第28頁),證人
張香逸任職於告訴人李慎廣旗下擔任數學教師,不可能
故
意作出不利於告訴人之證詞,其既然證稱紫本是102年的
產品,與紫本裡範例16標示【99雄中】考題之記載並不矛
盾,因此依上揭說明,紫本為102年度之產品,尚且落後
於被告100年度印製藍本講義之時間,自難認被告有何抄
襲自告訴人紫本講義之犯行。
(四)被告被訴重製紅本講義部分:
告訴人
復於102 年8 月5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委由告訴代
理人張幸茵律師庭呈紅本講義1 本,並於102 年9 月2 日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稱:紅本講義是97年間編寫的,講義
上就有記載97年,被告是用紅本講義來重製的等語(見10
2 年度交查字第216 號卷第7 頁正面、第27頁反面、第28
頁正面)。然查:
1.告訴人李慎廣(李卓澔)是中部數學補教名師,所建立「
卓澔數學」品牌,可能是中部高中數學市場佔有率第一。
依據證人即當時臺中儒林補習班之執行長張鎮麟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卓澔數學」當年印製講義之帳冊仍留著
,且渠等皆有向臺中國稅局報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頁
反面)。
嗣經本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調「
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申報97年度營業成本「印刷
費用」之收據影本,發現97年間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
班之印刷業務分別係由「晉誠印刷廠」、「裕安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裕安公司)及「藝通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下稱藝通公司)3家印刷廠所承攬,然裕安公司及藝通公
司係受臺中儒林補習班委託印製月考榜單及招生文宣,此
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文及所附收據影本1份
、裕安公司之出貨單1紙、藝通公司之函文1紙及所附文宣
列印稿1份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1頁至第85頁、第94
頁正面、第95-1頁以下),是97年間卓澔數學講義之印製
業務主要係由「晉誠印刷廠」所承攬。本院又向「晉誠印
刷廠」調取印刷記錄,得知告訴人97年下半年(即97年學
年度上學期)於97年8月2日、30日、9月22日、10月2日、
10月23日陸續印製「高二-平面向量(一)」共1150份、
「高二-向量的內積」共1150份、「高二-向量與直線」
1150份、「高二-空間概念與空間坐標系」1150份(見本
院卷二第91頁),可知告訴人97年高二數學的補習人數約
在一千出頭人次,告訴人才印製1150份高二講義備用。因
為告訴人發行的數學講義數量龐大,所以至今仍有大量二
手的卓澔數學講義在網路上販賣,此參照本院卷內雅虎奇
摩、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結果(本院卷二第68頁以下)可知
。如果本件
起訴書所指的被抄襲對象,是上述1150份講義
其中之一,因為具有大量發行之特徵,不難確定發行時間
。但偏偏告訴人所提出紅本,並不是上述1150份數學講義
其中之一,而是告訴人自稱「特別印製20、30份之97年數
學超前進度班講義」,而且至今除了告訴人提出作為證據
的一本紅本講義外,沒有證據證明市面上哪裡有同樣的「
97年數學超前進度班講義」在外流傳販售,因此難以確定
該紅本是否真為97年的產品?或者是告訴人欲陷被告入罪
,特別製作之假證據?
⒉被告嗣於103年4月24日本院審理時,庭呈其自網路上購得
之告訴人97年高二數學講義3本(外觀皆係紅色封皮,上
皆印有咖啡色字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體分別係
「平面向量Ⅰ-向量的運算」、「平面向量Ⅱ-向量的內積
」、「平面向量Ⅲ-向量與直線」,下簡稱:被告所提之
紅本講義)。且經本院審理時提示告訴人上述三本紅本講
義,告訴人陳稱:「這個不知道是96或是97年版本,有小
差異要比對一下,這個確實是我的產品沒有錯。」(見本
院卷二第103頁正面),足證被告於網路購買到之三本紅
本講義,確實係告訴人97年間所使用之數學講義
無訛,此
亦與晉誠印刷廠提供97年8月2日、30日、9月22日陸續印
製「高二-平面向量(一)」共1150份、「高二-向量的內
積」共1150份、「高二-向量與直線」1150份之記錄相符
(見本院卷二第91頁印刷記錄)。
⒊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之紅本講義及被告所提之紅本
講義,勘驗結果如下:⑴告訴人所提之紅本講義,書本長
度是25.8公分。⑵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書本長度是26.
2公分。⑶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有粉紅頁,而且紙質
比較白。⑷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紙質比較黃,而且沒有
粉紅頁(見本院卷二第179頁反面至180頁審理筆錄、本院
卷二第192頁拍照比對結果)。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
告訴人所提之一本紅本講義,與市場上流通之「卓澔數學
講義」(即被告所提之三本紅本講義)無論在長度、紙質
或頁數上皆有所不同。
⒋復經本院檢視發現告訴人所提紅本講義,外觀、內容均有
嚴重瑕疵:
⑴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前後面之封皮皆有大範圍之水漬
痕跡,然其內頁及鄰近之粉紅頁則完全未見水漬痕跡(可
見本院卷193-194頁照片)。如何可能只讓前後封皮產生
水漬,而中間完全沒有水漬?
⑵又告訴人所提出之紅本講義係以膠裝方式裝訂,膠水若塗
抹過多,即會溢出於封皮與內頁之間,此時若強將封皮及
內頁撕開,封皮及內頁相對應之位置上自然會產生左右對
稱之撕痕,然本件之撕痕卻僅於前面封皮之背面上出現,
第一頁粉紅頁則絲毫未見撕痕之跡象(可見本院卷第195
頁照片、本案如經
上訴,建請上級審親自勘驗證物)。經
提示後,檢察官亦陳述該封皮確有撕開痕跡,但撕痕沒有
對應到粉紅頁上。
⑶又告訴人提出紅本講義之封皮背面上之水漬,有沾染到黑
色印刷物痕跡,1個黑色痕跡像1點,1個黑色痕跡像半個
「Q」,此經與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目錄頁相互比對之結
果,可發現該2個印刷痕跡,係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目錄
頁中「數」字右下那一撇及底下線條之對應結果,而告訴
人提出之紅本講義第1頁粉紅頁上則無相同之對應結果
等
情(見本院卷二第196、197頁照片)。
(本院已當庭提示上述⑴⑵⑶瑕疵,並詢問告訴代理人、
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檢察官陳稱對上述⑴⑵⑶瑕疵沒
有意見,告訴代理人則沒有提出合理解釋,見本院卷二
第180-181頁。)
⑷綜上可知,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應該是告訴人將沾有
水漬之舊講義封皮撕下,因為舊講義沾到水,所以封皮與
內頁目錄黏在一起,告訴人撕開時,並沒有發現目錄上「
數」字右下那一撇及底下線條黏貼在前面封皮之背面,竟
然重新套入新的內容,又重新裁切,以致於越裁越小本(
長度少了0.4公分),告訴人匆匆忙忙
偽造一本拼裝物,
遞交檢察官欲作為證據,已臻明確。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若
非偽造,將無法解釋何以僅前後之封皮均產生水漬,中間
之內頁卻絲毫不見水漬痕跡?且僅有封皮背面有撕痕,粉
紅頁卻完好如初?且前面封皮之背面上所沾染黑色印刷痕
跡,為何與被告網路上蒐集到97年紅本講義之目錄頁相吻
合?綜上,本件紅本講義從形式上觀之,有諸多不合常理
之處,應係臨時偽造之證據。告訴人陳稱這是於97年間完
成之著作云云,已難採信。
⒌告訴人與被告均從事高中數學補教工作,雙方對高中數學
教學內容、考題趨勢都是瞭若指掌。又因為高中數學經常
改版,若要偽造數年前舊版講義內容,很容易被抓到矛盾
。被告經委由律師
閱卷得悉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內容後
,即極力抗辯這是依據99課綱編輯的新版內容,絕不是97
年度依據95課綱編輯之舊內容。又經本院職權引用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數學考科考試說明(適用於99課
綱)資料及職權調查討論95課綱及99課綱內容之網頁內容
資料,得知新舊課綱,確有極大變動:
┌────┬─────────────┬──────────────┐
│學期 │95課綱 │99課綱 │
│ ├───┬─────────┼───┬──────────┤
│ │科目 │主題 │科目(│ 主題 │
│ │ │ │主軸)│ │
├────┼───┼─────────┼───┼──────────┤
│高一上 │數學㈠│數與座標系 │數學Ⅰ│數與式 │
│ │ │數列與級數 │(函數│多項式函數 │
│ │ │多項式 │) │指數、對數函數 │
├────┼───┼─────────┼───┼──────────┤
│高一下 │數學㈡│指數與對數 │數學Ⅱ│數列與級數 │
│ │ │三角函數的基本概│(有限│排列、組合 │
│ │ │ 念 │數學)│機率 │
│ │ │三角函數的性質與│ │數據分析 │
│ │ │ 應用 │ │ │
├────┼───┼─────────┼───┼──────────┤
│高二上 │數學㈢│向量 │數學Ⅲ│三角 │
│ │ │空間中的直線與平│(平面│直線與圓 │
│ │ │ 面 │坐標與│平面向量 │
│ │ │圓與球面的方程式│向量)│ │
├────┼───┼─────────┼───┼──────────┤
│高二下 │數學㈣│圓椎曲線 │數學Ⅳ│空間向量 │
│ │ │排列組合 │(線性│空間中的平面與直線│
│ │ │機率與統計⑴ │代數)│矩陣 │
│ │ │ │ │二次曲線 │
└────┴───┴─────────┴───┴──────────┘
高二上學期數學課程依95課綱之課程內容為:一、向量。
二、空間中的直線與平面。三、圓與球面的方程式。依
99課綱之課程內容則為:一、三角。二、直線與圓。三、
平面向量。且99課綱中「平面向量」係先教平面上的直線
參數式,再教內積等情,有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
試數學考科考試說明(適用於99課綱)資料1 份在卷
可參
(見本院卷二第142頁背面及第148頁)。查告訴人所提出
紅本講義,章節標示「1-1平面向量的表示法」,內容是
從向量基本概念教起,顯然是有關向量最早、最基本的講
義,但是先教【主題六直線的參數式】,跳過了向量內積
的算法,依上揭說明,顯為依99課綱之教學順序所產生產
品,並非97年間即已編寫完成之作品。
⒍就此,告訴人承認所提出的97年紅本有99課綱的特徵,辯
稱:「這個是在97年1月24日教育部就公布這個課綱,所
以我們教課老師在編輯紅本時就超前沿用99課綱,所以我
們紅本有99課綱的精神」(本院卷一第255頁、同見本院
卷二第107頁反面)。惟查,99課綱與95課綱最大的不同
處,在於99課綱為減輕學生之負擔,將大學用不到的「球
」單元刪除,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82頁正
面),核與卷附99課綱命題說明網路資料(見本院卷二第
160頁)相符,然97年之高二學生所參加之大學指考仍係
以95課綱為基礎,而球之單元為95課綱之教學範圍已如前
述,若對97年之高二學生教授99課綱,將導致渠等無法應
付適用95課綱之大學指考。又95課綱對高二上學生教授第
一章「向量」,後來於99課綱拆成高二上第三章「平面向
量」與高二下第一章「空間向量」,這是因為原本95課綱
的份量太多,負擔太重,新課綱要減輕學生的負擔,所以
才一章拆成二章進度教授,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說明(
見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亦與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公布
之課綱差異內容、網頁討論內容一致(本院卷二第148頁
、第153頁背面)。既然95課綱對於向量的份量及內容極
為繁重,補教老師用一章進度教授都快來不及了,怎可能
用新課綱二章進度的時間慢慢教授?鑒於補習班設立之目
的本在協助學生準備考試,97年補習班要教學時,不可能
違背教育部及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規定之順序來教學,所以
告訴人所述「97年超前沿用99課綱」云云,
顯有瑕疵,不
能採信。
⒎97年間卓澔數學講義之印製業務主要係由「晉誠印刷廠」
所承攬,據晉誠印刷廠所函覆之印製明細,卓澔數學之高
二數學講義於97年下半年印製之數量皆為1150份;數量較
少的,至少也有高二段考總復習880份及資優超前進度教
材600份,與告訴人所稱之「20、30份之97年超前進度班
紅本講義」相距甚遠,此有晉誠印刷廠函覆資料1份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二第89頁至第92頁)。就此,告訴人先陳
稱其不僅跟晉誠印刷廠合作,小量的及特殊區域的有時候
交給別家印刷廠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4、105頁),後
又改稱經其詢問後,晉誠印刷廠承認有印了20本直升班講
義(見本院卷二第180頁正面),然此與其先前說法顯有
齟齬,難為本院所採信。更何況依據證人張鎮麟(即張進
峰,目前臺中儒林系統主持人)到庭結證稱:「(辯護人
問:『卓澔數學』家教班在97年間有沒有一個班叫衛道超
前進度班?)就叫做衛道班,97年可能不到30個人。(辯
護人問:就你瞭解,臺中儒林及卓澔數學有沒有針對衛道
班另外編輯一套講義?)我們一個年級有一千多人,衛道
班雖然進度比較快,但是拿去年的講義去教他們2、30人
就可以,我們不可能為了2、30人去編列另外一套講義,
也不可能為了2、30人去套裝內容、封面。」「因為已經
有李卓澔數學的現成講義了,我何必要重新印製。衛道班
雖然早點上課,但是上的課程內容跟全國都一樣,大家參
加大學聯考的時候,考試範圍也都一樣,不可能不一樣。
」(本院卷二第18頁)。本院認為證人張鎮麟所述應可採
信,衛道中學超前進度班只是20、30個人的規模,沒有必
要為了這20、30個人另編一套講義,況且將來參加大學聯
招時考試範圍都是一樣的,不可能對公立學生採用95課綱
的數學講義,卻對私校衛道班採用99課綱的數學講義,這
只會造成學生的學習混亂,徒增補習班營運困難。因此,
告訴人所提出之紅本講義,均無積極證據證明已於97年間
即已存在,反而有多項瑕疵證明是事後偽造之證據。
(五)至於公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聲請
傳喚證人即印刷廠老闆
小邱及昔日上過數學課之學生,以證明告訴人提出之紅本
講義確實於97年間存在。然本件已有晉誠印刷廠第一次所
提印刷明細(本院卷二第89-91頁),已無傳喚印刷廠老
闆之必要,又本件涉及97年間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是否
存在一事,距今已6年之久,昔日上過課之學生難免因年
代久遠而記憶淡忘,況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是核無傳喚之
必要,
附此敘明。
七、
綜上所述,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有如上所述之諸多不合
常理之處,明顯是匆匆忙忙拆下舊的水漬庫存品之封皮,另
將有99課綱的內容,重新膠裝拼湊而成,要冒充97年產品之
假證據。公訴人其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違反
著作權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涉犯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按上說明,應為無罪
諭知。
八、職權
告發部分:
告訴人是否涉及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嫌?告訴代理人是否知
情而故意使用假證據?本院將職權告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附表(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稱:藍本抄襲之勘驗結果):
┌──┬────────┬────────┬────────┐
│編號│卓澔資優數學講義│孟烜資優數學之題│對 照 結 果 │
│ │之題目及頁數 │目及頁數 │ │
│ │(紅本、紫本) │(藍本) │ │
├──┼────────┼────────┼────────┤
│ 1 │主題1:向量的概念│重點1:向量的概念│重製 │
│ │頁數:p1-p6 │頁數:p11-20 │ │
│ │題目: 範例1至範 │題目: 例題1-5、 │ │
│ │例6 │類題 │ │
├──┼────────┼────────┼────────┤
│ 2 │主題2:內分點公式│重點1:內分點公式│同上 │
│ │頁數:p7-p9 │頁數:p21-25 │ │
│ │題目: 範例7至範 │題目:例題6-例題 │ │
│ │ 例11 │ 11 │ │
├──┼────────┼────────┼────────┤
│ 3 │主題3:三點共線 │重點3:三點共線 │同上 │
│ │頁數: :p10 -p12 │頁數:p26-30 │ │
│ │題目: 範例12至範│題目: 例題12-例 │ │
│ │ 例15 │題 15 │ │
├──┼────────┼────────┼────────┤
│ 4 │主題4:四心(重心 │重點4:四心(重心 │同上 │
│ │VS內心) │VS內心) │ │
│ │頁數:p13 -p15 │頁數:p31 -35 │ │
│ │題目: 範例16至範│題目: 例題16-例 │ │
│ │ 例18 │ 題18 │ │
├──┼────────┼────────┼────────┤
│ 5 │主題5:面積比專論│重點5:面積比專論│同上 │
│ │頁數:p15 -p16 │頁數:p36 -37 │ │
│ │題目: 範例19至範│題目: 例題19-例 │ │
│ │ 例20 │ 題20 │ │
├──┼────────┼────────┼────────┤
│ 6 │主題6:直線的參數│重點6:直線的參數│同上 │
│ │頁數:p17 -p20 │頁數:p38-43 │ │
│ │題目: 範例21至範│題目: 例題21-例 │ │
│ │ 例25 │ 題25 │ │
├──┼────────┼────────┼────────┤
│ 7 │HOMEWORK │不斷練習,始終為│題目內容及編排重│
│ │p21-27頁 │了超越孟烜 │製。 │
│ │習題1至習題50 │p44-p58頁 │ │
│ │ │EX1至EX50 │ │
├──┼────────┼────────┼────────┤
│ 8 │HOMEWORK詳解 │超越孟烜之鑰 │題目解答重製。 │
│ │(紅本) p27-40頁 │p61-p68頁 │ │
│ │(紫本) p28-p40頁│EX1至EX50 │ │
│ │習題1至習題5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