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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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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孟烜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88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 度智簡字第4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孟烜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孟烜曾於民國(下同)98年到99年間 ,在告訴人李慎廣所開設之「卓澔資優數學班」工作,得知 「卓澔資優數學3-1平面向量表示法」講義(外觀係紫色封 皮,上印有白色字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體「3-1 平面向量的表示法」,下簡稱:紫本講義,現已入贓物庫) 及「卓澔資優數學平面向量Ⅰ向量的運算」講義(外觀係紅 色封皮,上印有咖啡色字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體 「平面向量Ⅰ向量的運算」,下簡稱: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 義,現已入贓物庫)係化名「李卓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誤載為李卓皓)」之李慎廣依其教學經驗與心得,蒐集選擇 ,並加以編排而具有創作性之編輯著作,而享有著作權,非 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重製或將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予以散布,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及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集合犯意,自100年11月間某 日時起,在址設彰化縣○○鎮○○路○○○號2樓之「臺中儒林 系列之孟烜數學」擔任數學老師而從事數學教學時,未經李 慎廣之授權或同意,將紫本講義及紅本講義如【附表】所示 之內容重製成「孟烜資優數學213平面向量(3-1平面向量表 示法)」之講義(外觀係藍色,上印有白框藍字體「孟烜資 優數學」,下稱藍本講義),用於教學並散布交付予不特定 之學生使用,而侵害李慎廣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 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 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 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又按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 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仍屬私 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 ,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 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 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 關資料由法院認定之。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 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 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 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 行日期及地點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或著作權人。所謂 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方法,例 如美術著作創作過程中所繪製之各階段草圖。因此,著作權 人之舉證責任,在訴訟上至少必須證明下列事項:㈠、證明 著作人身分,藉以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 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 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㈡ 、證明著作完成時間:以著作之起始點,決定法律用準據 ,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㈢、證明係獨立創作,非抄 襲,藉以審認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刑事裁判可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江孟烜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告 訴代理人王昌鑫及張幸茵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張香逸 、李婉綺、楊岱峰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所提出之紅本講 義、紫本講義,及被告承認印製藍本講義,檢察事務官所製 作如【附表】之勘驗筆錄,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江孟烜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 我從未任職於「卓澔資優數學班」,我原本是任教於「高分 數學」,於98、99年間,因為我的老闆吳芝庭與臺中儒林 系統合作,我才依吳芝庭之指示,在臺中儒林系列之大學門 補習班教數學,當時係使用臺中儒林提供之卓澔數學講義當 教材,但並非本案告訴人所提出之紫本講義或紅本講義;藍 本講義是我於100年間參考坊間參考書自行編撰而成,並非 抄襲自告訴人提出之紫本或紅本講義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 其辯稱:(一)紅本講義之觀念說明部分不具創作性,例題 部分亦非告訴人之創作,均無原創性,不符合編輯著作之要 件。(二)卓澔資優數學講義並非告訴人所編撰,故告訴人 並非紅本講義之著作人,且縱認該講義係由告訴人所稱之編 輯團隊所編撰,該團隊既受僱於臺中儒林補習班,渠等於職 務上完成之著作,依法著作財產權應歸雇用人臺中儒林補習 班所有,則告訴人顯非該講義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根本不 得提起告訴。(三)告訴人稱紫本講義係102年之講義,惟 被告之藍本講義係於100年間編輯完成,不可能超越時空去 抄襲告訴人之講義,另告訴人所提紅本講義存有諸多不合常 理之處,顯係告訴人為構陷被告於罪所刻意捏造之不實證據 等語。 六、經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 負舉證責任。故檢察官認被告重製他人編輯著作,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自須舉證告訴人之編輯著作符 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告訴人與被告之著作有實質近似 ,證明告訴人著作創作完成之時點早於被告著作完成之 時點】為必要,此邏輯上之必然。 (二)經比對之結果,告訴人提出之紅本、紫本講義,與被告承 認印製之藍本講義,除標題部分略有不同及藍本講義有於 頁首或頁末加上無關數學內容之「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 就是上課鐘到下課鐘。」等字外,告訴人提出之紅本、紫 本,與被告承認印製之藍本,在內容題目、編排及圖式等 方面幾乎相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筆錄1份在卷 可稽,並有告訴人提出之紅本、紫本、及藍本講義各1本 在卷可考足證紫本與藍本講義間、紅本與藍本講義間皆 已達「實質近似」之程度。 (三)被告被訴重製紫本講義部分: 1.藍本講義係被告於100 年間所編寫完成乙情,業據被告於 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述一致(見102 年度交 查字第216號卷第27頁反面、本院卷一第57頁正面、第141 頁正面)。藍本裡數學題目,有標示出自於哪一所明星高 中之考題,標示最晚的時間是【99竹女】(例題12)、【 99彰女】(例題14)、【99雄中】(例題15、16)、【99 建中】(例題18)、【99竹中】(例題22),沒有任何 100年以後之標示。應相信是被告印製給100年度高二學 生使用,標示去年(99年)出現了上述大量考題,表示該 份藍本講義是精心蒐集最新資訊編輯而成,用以增加講義 的說服力。此亦核與證人即當時於大學門補習班擔任輔導 老師之張書豪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見過藍本講義,該講 義係100年間由被告所編的,手稿再交由伊負責打字等語 (見102年度交查字第216號卷第69頁正面),及證人即當 時於大學門補習班擔任輔導老師之許嘉樺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伊見過藍本講義,係被告用補習班印壞或作廢之紙張 寫手稿,一邊上課一邊編寫而成的等語(見102年度交查 字第216號卷第69頁)相符,復有被告所提出之講義手稿1 包扣案可佐堪信藍本為100年度之產品。 2.告訴人於102年7月18日委由告訴代理人王昌鑫律師具狀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指訴被告未經告訴人 之同意即將告訴人紫本講義之內容重製成藍本講義等語, 惟該告訴狀中就紫本講義係於何時編寫完成乙事未置一詞 ,有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考。經查,紫本講義第13頁之 範例16經註明有「【99雄中】」之標記,有該講義1份附 卷可稽,經本院訊問為何有此標記時,告訴代理人指稱: 99年雄中有範例16之類似題,即該校社會組數學考題之第 3題,所以渠等才為此標記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2頁正面 ),被告亦供稱雄中之該考題與上揭範例16有點像等語( 見同上卷同頁)。紫本講義第13頁之範例16既係因99學年 度雄中之高二社會組數學考試曾出類似考題方為此標記, 則紫本講義最早也是100年間始能編寫完成。另參照證人 即卓澔資優數學班之教師張香逸於偵查中證稱:紫本講義 是新版的,是【今年(即102年)的講義,講義每年都會 修改】等語(見102年度交查字第216號卷第28頁),證人 張香逸任職於告訴人李慎廣旗下擔任數學教師,不可能故 意作出不利於告訴人之證詞,其既然證稱紫本是102年的 產品,與紫本裡範例16標示【99雄中】考題之記載並不矛 盾,因此依上揭說明,紫本為102年度之產品,尚且落後 於被告100年度印製藍本講義之時間,自難認被告有何抄 襲自告訴人紫本講義之犯行。 (四)被告被訴重製紅本講義部分: 告訴人復於102 年8 月5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委由告訴代 理人張幸茵律師庭呈紅本講義1 本,並於102 年9 月2 日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稱:紅本講義是97年間編寫的,講義 上就有記載97年,被告是用紅本講義來重製的等語(見10 2 年度交查字第216 號卷第7 頁正面、第27頁反面、第28 頁正面)。然查: 1.告訴人李慎廣(李卓澔)是中部數學補教名師,所建立「 卓澔數學」品牌,可能是中部高中數學市場佔有率第一。 依據證人即當時臺中儒林補習班之執行長張鎮麟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卓澔數學」當年印製講義之帳冊仍留著 ,且渠等皆有向臺中國稅局報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頁 反面)。嗣經本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調「 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申報97年度營業成本「印刷 費用」之收據影本,發現97年間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 班之印刷業務分別係由「晉誠印刷廠」、「裕安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裕安公司)及「藝通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下稱藝通公司)3家印刷廠所承攬,然裕安公司及藝通公 司係受臺中儒林補習班委託印製月考榜單及招生文宣,此 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文及所附收據影本1份 、裕安公司之出貨單1紙、藝通公司之函文1紙及所附文宣 列印稿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1頁至第85頁、第94 頁正面、第95-1頁以下),是97年間卓澔數學講義之印製 業務主要係由「晉誠印刷廠」所承攬。本院又向「晉誠印 刷廠」調取印刷記錄,得知告訴人97年下半年(即97年學 年度上學期)於97年8月2日、30日、9月22日、10月2日、 10月23日陸續印製「高二-平面向量(一)」共1150份、 「高二-向量的內積」共1150份、「高二-向量與直線」 1150份、「高二-空間概念與空間坐標系」1150份(見本 院卷二第91頁),可知告訴人97年高二數學的補習人數約 在一千出頭人次,告訴人才印製1150份高二講義備用。因 為告訴人發行的數學講義數量龐大,所以至今仍有大量二 手的卓澔數學講義在網路上販賣,此參照本院卷內雅虎奇 摩、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結果(本院卷二第68頁以下)可知 。如果本件起訴書所指的被抄襲對象,是上述1150份講義 其中之一,因為具有大量發行之特徵,不難確定發行時間 。但偏偏告訴人所提出紅本,並不是上述1150份數學講義 其中之一,而是告訴人自稱「特別印製20、30份之97年數 學超前進度班講義」,而且至今除了告訴人提出作為證據 的一本紅本講義外,沒有證據證明市面上哪裡有同樣的「 97年數學超前進度班講義」在外流傳販售,因此難以確定 該紅本是否真為97年的產品?或者是告訴人欲陷被告入罪 ,特別製作之假證據? ⒉被告嗣於103年4月24日本院審理時,庭呈其自網路上購得 之告訴人97年高二數學講義3本(外觀皆係紅色封皮,上 皆印有咖啡色字體「卓澔資優數學」、鑲金色字體分別係 「平面向量Ⅰ-向量的運算」、「平面向量Ⅱ-向量的內積 」、「平面向量Ⅲ-向量與直線」,下簡稱:被告所提之 紅本講義)。且經本院審理時提示告訴人上述三本紅本講 義,告訴人陳稱:「這個不知道是96或是97年版本,有小 差異要比對一下,這個確實是我的產品沒有錯。」(見本 院卷二第103頁正面),足證被告於網路購買到之三本紅 本講義,確實係告訴人97年間所使用之數學講義無訛,此 亦與晉誠印刷廠提供97年8月2日、30日、9月22日陸續印 製「高二-平面向量(一)」共1150份、「高二-向量的內 積」共1150份、「高二-向量與直線」1150份之記錄相符 (見本院卷二第91頁印刷記錄)。 ⒊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之紅本講義及被告所提之紅本 講義,勘驗結果如下:⑴告訴人所提之紅本講義,書本長 度是25.8公分。⑵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書本長度是26. 2公分。⑶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有粉紅頁,而且紙質 比較白。⑷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紙質比較黃,而且沒有 粉紅頁(見本院卷二第179頁反面至180頁審理筆錄、本院 卷二第192頁拍照比對結果)。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 告訴人所提之一本紅本講義,與市場上流通之「卓澔數學 講義」(即被告所提之三本紅本講義)無論在長度、紙質 或頁數上皆有所不同。 ⒋復經本院檢視發現告訴人所提紅本講義,外觀、內容均有 嚴重瑕疵: ⑴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前後面之封皮皆有大範圍之水漬 痕跡,然其內頁及鄰近之粉紅頁則完全未見水漬痕跡(可 見本院卷193-194頁照片)。如何可能只讓前後封皮產生 水漬,而中間完全沒有水漬? ⑵又告訴人所提出之紅本講義係以膠裝方式裝訂,膠水若塗 抹過多,即會溢出於封皮與內頁之間,此時若強將封皮及 內頁撕開,封皮及內頁相對應之位置上自然會產生左右對 稱之撕痕,然本件之撕痕卻僅於前面封皮之背面上出現, 第一頁粉紅頁則絲毫未見撕痕之跡象(可見本院卷第195 頁照片、本案如經上訴,建請上級審親自勘驗證物)。經 提示後,檢察官亦陳述該封皮確有撕開痕跡,但撕痕沒有 對應到粉紅頁上。 ⑶又告訴人提出紅本講義之封皮背面上之水漬,有沾染到黑 色印刷物痕跡,1個黑色痕跡像1點,1個黑色痕跡像半個 「Q」,此經與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目錄頁相互比對之結 果,可發現該2個印刷痕跡,係被告所提之紅本講義目錄 頁中「數」字右下那一撇及底下線條之對應結果,而告訴 人提出之紅本講義第1頁粉紅頁上則無相同之對應結果等 情(見本院卷二第196、197頁照片)。 (本院已當庭提示上述⑴⑵⑶瑕疵,並詢問告訴代理人、 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檢察官陳稱對上述⑴⑵⑶瑕疵沒 有意見,告訴代理人則沒有提出合理解釋,見本院卷二 第180-181頁。) ⑷綜上可知,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應該是告訴人將沾有 水漬之舊講義封皮撕下,因為舊講義沾到水,所以封皮與 內頁目錄黏在一起,告訴人撕開時,並沒有發現目錄上「 數」字右下那一撇及底下線條黏貼在前面封皮之背面,竟 然重新套入新的內容,又重新裁切,以致於越裁越小本( 長度少了0.4公分),告訴人匆匆忙忙偽造一本拼裝物, 遞交檢察官欲作為證據,已臻明確。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若 非偽造,將無法解釋何以僅前後之封皮均產生水漬,中間 之內頁卻絲毫不見水漬痕跡?且僅有封皮背面有撕痕,粉 紅頁卻完好如初?且前面封皮之背面上所沾染黑色印刷痕 跡,為何與被告網路上蒐集到97年紅本講義之目錄頁相吻 合?綜上,本件紅本講義從形式上觀之,有諸多不合常理 之處,應係臨時偽造之證據。告訴人陳稱這是於97年間完 成之著作云云,已難採信。 ⒌告訴人與被告均從事高中數學補教工作,雙方對高中數學 教學內容、考題趨勢都是瞭若指掌。又因為高中數學經常 改版,若要偽造數年前舊版講義內容,很容易被抓到矛盾 。被告經委由律師閱卷得悉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內容後 ,即極力抗辯這是依據99課綱編輯的新版內容,絕不是97 年度依據95課綱編輯之舊內容。又經本院職權引用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試數學考科考試說明(適用於99課 綱)資料及職權調查討論95課綱及99課綱內容之網頁內容 資料,得知新舊課綱,確有極大變動: ┌────┬─────────────┬──────────────┐ │學期 │95課綱 │99課綱 │ │ ├───┬─────────┼───┬──────────┤ │ │科目 │主題 │科目(│ 主題 │ │ │ │ │主軸)│ │ ├────┼───┼─────────┼───┼──────────┤ │高一上 │數學㈠│數與座標系 │數學Ⅰ│數與式 │ │ │ │數列與級數 │(函數│多項式函數 │ │ │ │多項式 │) │指數、對數函數 │ ├────┼───┼─────────┼───┼──────────┤ │高一下 │數學㈡│指數與對數 │數學Ⅱ│數列與級數 │ │ │ │三角函數的基本概│(有限│排列、組合 │ │ │ │ 念 │數學)│機率 │ │ │ │三角函數的性質與│ │數據分析 │ │ │ │ 應用 │ │ │ ├────┼───┼─────────┼───┼──────────┤ │高二上 │數學㈢│向量 │數學Ⅲ│三角 │ │ │ │空間中的直線與平│(平面│直線與圓 │ │ │ │ 面 │坐標與│平面向量 │ │ │ │圓與球面的方程式│向量)│ │ ├────┼───┼─────────┼───┼──────────┤ │高二下 │數學㈣│圓椎曲線 │數學Ⅳ│空間向量 │ │ │ │排列組合 │(線性│空間中的平面與直線│ │ │ │機率與統計⑴ │代數)│矩陣 │ │ │ │ │ │二次曲線 │ └────┴───┴─────────┴───┴──────────┘ 高二上學期數學課程依95課綱之課程內容為:一、向量。 二、空間中的直線與平面。三、圓與球面的方程式。依 99課綱之課程內容則為:一、三角。二、直線與圓。三、 平面向量。且99課綱中「平面向量」係先教平面上的直線 參數式,再教內積等情,有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指定科目考 試數學考科考試說明(適用於99課綱)資料1 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二第142頁背面及第148頁)。查告訴人所提出 紅本講義,章節標示「1-1平面向量的表示法」,內容是 從向量基本概念教起,顯然是有關向量最早、最基本的講 義,但是先教【主題六直線的參數式】,跳過了向量內積 的算法,依上揭說明,顯為依99課綱之教學順序所產生產 品,並非97年間即已編寫完成之作品。 ⒍就此,告訴人承認所提出的97年紅本有99課綱的特徵,辯 稱:「這個是在97年1月24日教育部就公布這個課綱,所 以我們教課老師在編輯紅本時就超前沿用99課綱,所以我 們紅本有99課綱的精神」(本院卷一第255頁、同見本院 卷二第107頁反面)。惟查,99課綱與95課綱最大的不同 處,在於99課綱為減輕學生之負擔,將大學用不到的「球 」單元刪除,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82頁正 面),核與卷附99課綱命題說明網路資料(見本院卷二第 160頁)相符,然97年之高二學生所參加之大學指考仍係 以95課綱為基礎,而球之單元為95課綱之教學範圍已如前 述,若對97年之高二學生教授99課綱,將導致渠等無法應 付適用95課綱之大學指考。又95課綱對高二上學生教授第 一章「向量」,後來於99課綱拆成高二上第三章「平面向 量」與高二下第一章「空間向量」,這是因為原本95課綱 的份量太多,負擔太重,新課綱要減輕學生的負擔,所以 才一章拆成二章進度教授,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說明( 見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亦與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公布 之課綱差異內容、網頁討論內容一致(本院卷二第148頁 、第153頁背面)。既然95課綱對於向量的份量及內容極 為繁重,補教老師用一章進度教授都快來不及了,怎可能 用新課綱二章進度的時間慢慢教授?鑒於補習班設立之目 的本在協助學生準備考試,97年補習班要教學時,不可能 違背教育部及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規定之順序來教學,所以 告訴人所述「97年超前沿用99課綱」云云,顯有瑕疵,不 能採信。 ⒎97年間卓澔數學講義之印製業務主要係由「晉誠印刷廠」 所承攬,據晉誠印刷廠所函覆之印製明細,卓澔數學之高 二數學講義於97年下半年印製之數量皆為1150份;數量較 少的,至少也有高二段考總復習880份及資優超前進度教 材600份,與告訴人所稱之「20、30份之97年超前進度班 紅本講義」相距甚遠,此有晉誠印刷廠函覆資料1份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二第89頁至第92頁)。就此,告訴人先陳 稱其不僅跟晉誠印刷廠合作,小量的及特殊區域的有時候 交給別家印刷廠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4、105頁),後 又改稱經其詢問後,晉誠印刷廠承認有印了20本直升班講 義(見本院卷二第180頁正面),然此與其先前說法顯有 齟齬,難為本院所採信。更何況依據證人張鎮麟(即張進 峰,目前臺中儒林系統主持人)到庭結證稱:「(辯護人 問:『卓澔數學』家教班在97年間有沒有一個班叫衛道超 前進度班?)就叫做衛道班,97年可能不到30個人。(辯 護人問:就你瞭解,臺中儒林及卓澔數學有沒有針對衛道 班另外編輯一套講義?)我們一個年級有一千多人,衛道 班雖然進度比較快,但是拿去年的講義去教他們2、30人 就可以,我們不可能為了2、30人去編列另外一套講義, 也不可能為了2、30人去套裝內容、封面。」「因為已經 有李卓澔數學的現成講義了,我何必要重新印製。衛道班 雖然早點上課,但是上的課程內容跟全國都一樣,大家參 加大學聯考的時候,考試範圍也都一樣,不可能不一樣。 」(本院卷二第18頁)。本院認為證人張鎮麟所述應可採 信,衛道中學超前進度班只是20、30個人的規模,沒有必 要為了這20、30個人另編一套講義,況且將來參加大學聯 招時考試範圍都是一樣的,不可能對公立學生採用95課綱 的數學講義,卻對私校衛道班採用99課綱的數學講義,這 只會造成學生的學習混亂,徒增補習班營運困難。因此, 告訴人所提出之紅本講義,均無積極證據證明已於97年間 即已存在,反而有多項瑕疵證明是事後偽造之證據。 (五)至於公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聲請傳喚證人即印刷廠老闆 小邱及昔日上過數學課之學生,以證明告訴人提出之紅本 講義確實於97年間存在。然本件已有晉誠印刷廠第一次所 提印刷明細(本院卷二第89-91頁),已無傳喚印刷廠老 闆之必要,又本件涉及97年間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是否 存在一事,距今已6年之久,昔日上過課之學生難免因年 代久遠而記憶淡忘,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是核無傳喚之 必要,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告訴人提出之紅本講義,有如上所述之諸多不合 常理之處,明顯是匆匆忙忙拆下舊的水漬庫存品之封皮,另 將有99課綱的內容,重新膠裝拼湊而成,要冒充97年產品之 假證據。公訴人其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違反 著作權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 涉犯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按上說明,應為無罪諭知。 八、職權告發部分: 告訴人是否涉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嫌?告訴代理人是否知 情而故意使用假證據?本院將職權告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附表(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稱:藍本抄襲之勘驗結果): ┌──┬────────┬────────┬────────┐ │編號│卓澔資優數學講義│孟烜資優數學之題│對 照 結 果 │ │ │之題目及頁數 │目及頁數 │ │ │ │(紅本、紫本) │(藍本) │ │ ├──┼────────┼────────┼────────┤ │ 1 │主題1:向量的概念│重點1:向量的概念│重製 │ │ │頁數:p1-p6 │頁數:p11-20 │ │ │ │題目: 範例1至範 │題目: 例題1-5、 │ │ │ │例6 │類題 │ │ ├──┼────────┼────────┼────────┤ │ 2 │主題2:內分點公式│重點1:內分點公式│同上 │ │ │頁數:p7-p9 │頁數:p21-25 │ │ │ │題目: 範例7至範 │題目:例題6-例題 │ │ │ │ 例11 │ 11 │ │ ├──┼────────┼────────┼────────┤ │ 3 │主題3:三點共線 │重點3:三點共線 │同上 │ │ │頁數: :p10 -p12 │頁數:p26-30 │ │ │ │題目: 範例12至範│題目: 例題12-例 │ │ │ │ 例15 │題 15 │ │ ├──┼────────┼────────┼────────┤ │ 4 │主題4:四心(重心 │重點4:四心(重心 │同上 │ │ │VS內心) │VS內心) │ │ │ │頁數:p13 -p15 │頁數:p31 -35 │ │ │ │題目: 範例16至範│題目: 例題16-例 │ │ │ │ 例18 │ 題18 │ │ ├──┼────────┼────────┼────────┤ │ 5 │主題5:面積比專論│重點5:面積比專論│同上 │ │ │頁數:p15 -p16 │頁數:p36 -37 │ │ │ │題目: 範例19至範│題目: 例題19-例 │ │ │ │ 例20 │ 題20 │ │ ├──┼────────┼────────┼────────┤ │ 6 │主題6:直線的參數│重點6:直線的參數│同上 │ │ │頁數:p17 -p20 │頁數:p38-43 │ │ │ │題目: 範例21至範│題目: 例題21-例 │ │ │ │ 例25 │ 題25 │ │ ├──┼────────┼────────┼────────┤ │ 7 │HOMEWORK │不斷練習,始終為│題目內容及編排重│ │ │p21-27頁 │了超越孟烜 │製。 │ │ │習題1至習題50 │p44-p58頁 │ │ │ │ │EX1至EX50 │ │ ├──┼────────┼────────┼────────┤ │ 8 │HOMEWORK詳解 │超越孟烜之鑰 │題目解答重製。 │ │ │(紅本) p27-40頁 │p61-p68頁 │ │ │ │(紫本) p28-p40頁│EX1至EX50 │ │ │ │習題1至習題50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