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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漢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瑞 被   告 許淑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84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陳義忠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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