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宥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
沒收(103年度執
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
字第166號、102年度偵字第3125、4804號被告楊宥宏涉嫌違
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
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第83 條規定
:「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
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
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
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
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
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
違禁物
,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
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
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
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
為再度發生之風險」
等情,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不同,僅條
次由原第83條,調整至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應無
法律
變更之情事,應逕以裁判時法為斷。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166號、102年度偵字第3125
、4804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嗣於103年7月15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係被
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輸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此有天心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鑑定報告書及侵害市值表、日本商島野
股份有限公司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三司達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日本商島野股份有限公司產品代理商)、巨大機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鑑定書、美
商史出塞自行車組件公司之臺灣分公司即斯貝特有限公司鑑
識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結果、露
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露天拍賣會員資料及IP位置資料、被
告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轉帳之存摺影本、轉帳明細表、扣
案物品照片等附卷
可佐,揆諸上開說明,依現行商標法第98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就上開
扣案物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
│編 號 │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1 │仿冒「FSA」商標商品5個(碳纖維彎把、座管、鋁│
│ │管、彎把、車頭碗) │
├───┼──────────────────────┤
│ 2 │仿冒「SPECIALIZED」商標服飾7件(袖套6雙、車 │
│ │衣1件) │
├───┼──────────────────────┤
│ 3 │仿冒「GIANT」商標服飾11件(坐墊包2個、帽子1 │
│ │頂、袖套8雙) │
├───┼──────────────────────┤
│ 4 │仿冒「MERIDA」商標商品(袖套4雙) │
├───┼──────────────────────┤
│ 5 │仿冒「SHIMANO」商標車衣1件 │
├───┼──────────────────────┤
│ 6 │仿冒「SHIMANO」商標車褲1件 │
├───┼──────────────────────┤
│ 7 │仿冒「SHIMANO」綁腿帶3個 │
├───┼──────────────────────┤
│ 8 │仿冒「SHIMANO」下管保護套1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