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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佳柔       黃梓任       王子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28「罪名及宣告刑」欄漏載之 處,應更正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28「罪名及宣告刑」 欄,記載「利佳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查被告利佳柔所犯業務侵 占罪,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6 月,且經宣告有期徒刑6 月,始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上開記載應係「有期 徒刑『陸』月」之誤,茲該判決顯有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欄 │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 罪名及宣告刑 │ ├──┼──────┼────────────────────────────┼─────────┤ │28 │一㈢即附表二│①被告利佳柔103 年7 月22日、同年8 月29日偵查之供述(交查│利佳柔犯業務侵占罪│ │ │編號5 、㈣⑴│ 字183 號偵卷第52頁背面至第54頁、第75至77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②證人即慶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炳103 年7 月22日、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年8 月29日、同年9 月29日偵查之證述(交查字183 號偵卷第│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1至52頁、第73頁背面至第74頁、第85頁) │又犯故意遺漏會計事│ │ │ │③慶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他字1267號偵卷第39│項不為紀錄罪,處有│ │ │ │ 至40頁)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④被告利佳柔勞工保險加保及退保申報表影本(他字1267號偵卷│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第43至44頁) │元折算壹日。 │ │ │ │⑤被告利佳柔簽名之欠款書(他字1267號偵卷第47頁) │ │ │ │ │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他字│ │ │ │ │ 1267號偵卷第48頁) │ │ │ │ │⑦慶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慶良BROACH HOB CUTTER 【收款單- 各│ │ │ │ │ 收款方式明細表】影本2 張及帳簿影本1 份即如附表二編號5 │ │ │ │ │ 所示之現金款項(交查字183 號偵卷第90至120 頁) │ │ │ │ │⑧慶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慶良BROACH HOB CUTTER 【銷貨單】及│ │ │ │ │ 發票影本(交查字183 號偵卷第150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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