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佳柔
黃梓任
王子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所為之
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28「罪名及
宣告刑」欄漏載之
處,應更正如附表。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編號28「罪名及宣告刑」
欄,記載「利佳柔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月,如
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查被告利佳柔所犯業務侵
占罪,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6 月,且經宣告有期徒刑6
月,始能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上開記載應係「有期
徒刑『陸』月」之誤,茲該判決
顯有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欄 │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證據 │ 罪名及宣告刑 │
├──┼──────┼────────────────────────────┼─────────┤
│28 │一㈢即附表二│①被告利佳柔103 年7 月22日、同年8 月29日
偵查之供述(交查│利佳柔犯業務侵占罪│
│ │編號5 、㈣⑴│ 字183 號偵卷第52頁背面至第54頁、第75至77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②
證人即慶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蔡炳103 年7 月22日、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年8 月29日、同年9 月29日偵查之證述(交查字183 號偵卷第│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1至52頁、第73頁背面至第74頁、第85頁) │又犯
故意遺漏會計事│
│ │ │③慶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他字1267號偵卷第39│項不為紀錄罪,處有│
│ │ │ 至40頁)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④被告利佳柔勞工保險加保及退保申報表影本(他字1267號偵卷│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第43至44頁) │元折算壹日。 │
│ │ │⑤被告利佳柔簽名之欠款書(他字1267號偵卷第47頁) │ │
│ │ │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偵查隊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他字│ │
│ │ │ 1267號偵卷第48頁) │ │
│ │ │⑦慶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慶良BROACH HOB CUTTER 【收款單- 各│ │
│ │ │ 收款方式明細表】影本2 張及帳簿影本1 份即如附表二編號5 │ │
│ │ │ 所示之現金款項(交查字183 號偵卷第90至120 頁) │ │
│ │ │⑧慶達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慶良BROACH HOB CUTTER 【銷貨單】及│ │
│ │ │ 發票影本(交查字183 號偵卷第150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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