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領辰
徐菊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
律師
被 告 趙桂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調偵字第182、183號),並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被告
趙桂民僅限於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其餘部分另以
通常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領辰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
五主文欄所之刑(含
主刑及
從刑)。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主刑部分
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
緩刑參年,張領辰並應於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前給付
告訴人陳登茂、宋源和共新臺幣
參佰萬元整。
徐菊湘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
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徐菊湘並
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前給付
告訴人陳登茂、宋源和
共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趙桂民犯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五主文欄所
之刑(含主刑及從刑)。緩刑貳年,趙桂民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二十九日前給付告訴人陳登茂、宋源和共新臺幣拾伍萬元
整。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徐菊湘自民國93年2月2日起至94年4月10日止,擔任鐶炬環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鐶炬公司)董事長,自94年4月
11日起改由張領辰(原名:張宗勝)擔任該公司董事長,而
徐菊湘為張領辰之同居人及特別助理。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久和順公司)於94年7月29日設立登記,並由徐
渢鑌擔任久和順公司之董事長,張領辰擔任副董事長,
迄於
95年4月28日,久和順公司董事長變更為趙桂民,而由張領
辰擔任總經理,並為實際負責人,徐菊湘則為張領辰之特別
助理,張領辰、徐菊湘均為受久和順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
。
二、張領辰單獨或與徐菊湘共同先後為下列
犯行:
㈠張領辰及徐菊湘均明知張領辰所有如附表三所示新型專利字
號:46175、84886、108060、137284、135585、158597、22
1334、M264010、M264020、M264265、M264298、M264299等
專利及美國1件新型專利並無實際操作成果,竟共同基於
意
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94年6月8日,由張領辰為
著作人、徐菊湘為繕打人而共同編製「SPP組裝廢棄物處理
規劃書」,並於94年6、7月間某日,共同持至陳登茂住處,
向陳登茂詐稱:張領辰已發展出自廢棄物中回收塑膠之技術
,能在相當複雜之廢棄物中分離出PE、PP塑膠混合純料,純
度可達99.2%以上,且該SPP分離回收機每日可生產至少50
公噸之乾淨塑料,每公噸塑料可販售新臺幣(下同)14000
元至18000元,可以把垃圾變黃金,該等技術與設備欲提供
予久和順公司,且為取信於陳登茂,
復於94年7月16日,由
張領辰在久和順公司股東入股同意書上簽名擔任保
證人而向
陳登茂保證:投資之股金一定可於96年12月31日前回收等語
,使本職為豬肉批發商之陳登茂
陷於錯誤,而簽定上開股東
入股同意書,並自94年7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匯款
共計34,285,000元股金至久和順公司所申設第一銀行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
嗣久和順公司即於94年7月29日設立登記
,並由徐渢鑌擔任久和順公司之董事長,張領辰則擔任副董
事長。
㈡張領辰明知鐶炬公司所提供之散漿機只有273萬元(含稅)
之價值,比重分選機只有352萬8千元(含稅)之價值,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
故意,於94年8月22日,
以鐶炬公司代表人身分,與久和順公司董事長徐渢鑌簽訂合
約書,約定由鐶炬公司分別以1,836萬元、2,023萬元(均未
稅)之不實高價,將比重分選機及音波式散漿清洗分離機售
予久和順公司(連同塑膜選別機1,836萬元,總價金為5,695
萬元),並約定久和順公司於簽約時即應先支付頭期款
1,706萬元,致徐渢鑌陷於錯誤,指示葉純君先後交付200萬
元、300萬元、353萬元支票各1張,及於94年9月16日交付3
張面額200萬元及1張面額253萬元之久和順公司支票予張領
辰,總計1,706萬元,張領辰
旋將上開7張支票提示兌入其母
親張鳳嬌申設而由其管理使用之合作金庫和美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㈢張領辰及徐菊湘共同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
絡,於95年4月間,復以與上開㈠相同之手法詐騙宋源和,
並由張領辰交付「久和順環保有限公司營運計劃說明書」予
宋源和,且向宋源和表示:一旦其資金投入,久和順公司設
備可立即運轉,三個月內馬上可以回收等語,使本職為麵包
店老闆之宋源和陷於錯誤,而自95年4月21日起至同年8月3
日止,以匯款及開立支票方式交付2,400萬元股金予久和順
公司。
㈣張領辰及徐菊湘均明知張領辰所有新型第221334號專利權業
已於94年8月12日讓與登記予陳隆輝,張領辰已無處分上開
專利之權利,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
絡,於同年9月29日,持上開專利之93年7月16日專利證書予
久和順公司董事長徐渢鑌,詐稱要將上開專利移轉給久和順
公司等語,致徐渢鑌陷於錯誤,誤以為該專利仍為張領辰所
有,而以久和順公司名義以6,000萬元之高價向張領辰購買
上開專利,並與張領辰簽訂由徐菊湘所擬定之專利合作契約
書,徐渢鑌並指示葉純君以久和順公司名義開立22張付款人
為第一銀行和美分行、付款金額合計6,000萬元之支票予張
領辰與徐菊湘,作為上開專利移轉之權利金。惟
嗣後徐渢鑌
欲辦理上開專利權移轉登記時,發現張領辰早已將該專利讓
與陳隆輝之情事後,即向張領辰追討該22張支票,惟僅追回
20張,其中1張票號VB0000000號支票業經張領辰使用,其餘
1張票號VB0000000號支票則經張領辰交予葉瑞祥,徐渢鑌遂
於95年4月11日簽訂協議書,約定上開2紙票據返還事宜,此
部分另如後㈤、㈥犯罪事實所述。
㈤又依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所簽訂如上開㈡所示合約書第2
條第6項第4款之規定,鐶炬公司所售予久和順公司之主機設
備之餘款2,274萬元,係待久和順公司資源回收環保設備試
機完成並正式運轉後,由久和順公司每月營業收入扣除一切
必要支出及準備金後,以每月盈收之20%為支付,亦即於久
和順公司正式運轉且每月扣除必要支出後獲有盈餘前,久和
順公司尚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械款項。
詎張領辰明知於95年
4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需支付其機械款,且依95年4月11日所
簽訂之協議書,其有返還久和順公司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票號
VB0000000號支票(面額1,675, 000元;發票日:95年4月23
日)票款予久和順公司之義務。然其為擺脫此債務,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
其為久和順公司副董事長之任務,於95年4月24日指示不知
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預付
貨款-張宗勝」,及在轉帳
傳票記載會計科目為「預付貨款
-機械款」,表示以預付貨款名義取走該筆款項,因而抵銷
張領辰該還款債務,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
㈥張領辰明知於95年4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需支付其機械款,
且依上開95年4月11日之協議書,由葉瑞祥所返還久和順公
司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票號VB0000000號支票(面額1,675,000
元、發票日95年7月23日)為久和順公司所有,然為擺脫其
為負責人之鐶炬公司所積欠毅桐公司之債務,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
和順公司副董事長之任務,於95年4月24日指示不知情之久
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預付貨款
-機械款」、摘要欄記載「張宗勝」,表示以簽收預付貨款
為由取得上開支票,旋再將上開支票交付毅桐公司以清償鐶
炬公司所欠毅桐公司款項,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
利益。
㈦張領辰及徐菊湘均明知於95年4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需支付
張領辰機械款,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
人利益之背信犯意聯絡,違背其等各為久和順公司副董事長
、副董事長特別助理之任務,推由張領辰指示不知情之久和
順公司人員陳保翰於95年4月25日自久和順公司臺灣銀行鹿
港分行帳戶提領70萬元現金交予徐菊湘,再由徐菊湘將該筆
款項匯款至張領辰母親所申設、由張領辰所管理使用之合作
金庫和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內,致生損害
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嗣後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於
95年4月25日在轉帳傳票記載會計科目為「預付貨款」、摘
要欄填載「張宗勝」,及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預付貨
款-張宗勝」,以掩飾犯行。
㈧張領辰明知於95年4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需支付其或鐶炬公
司機械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
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之副董事長之任務,於95
年4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將前向全泰興
鐵業有限公司及明嘉營造有限公司所取回、由久和順公司所
開立之第一銀行和美分行支票2張(支票號碼分別為VB00000
00號、WA0000000,面額各為100萬元、93萬元)交予其使用
,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指示不知
情之陳保翰於95年4月27日在轉帳傳票記載會計科目為「預
付貨款-鐶炬機械款」,及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預付
款-張宗勝」,以掩飾犯行。
㈨張領辰於95年5月間,明知鐶炬公司所交付之機臺,尚欠缺
「沉砂槽控制系統、G控制系統、H槽箱(塑膜選別機)控制
系統、E槽箱(比重分選機)控制系統」、「動力箱、乾燥
攪拌槽箱、脫水機、送料風車控制系統、F槽(音波式散漿
機)控制系統」及「E槽旁走道與安全圍籬」等系統設備,
甚至連銅排、甲木板、變頻器(F槽箱)等零件均欠缺,對
久和順公司而言,該給付顯然違背94年8月22日之合約內容
,竟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
意,仍以久和順公司總經理身分簽收上開物品,致生損害於
久和順公司之利益。嗣後,為填補上開機臺缺漏,張領辰復
接續上開背信之犯意:
⒈以久和順公司總經理身分,於95年5月22日、95年6月2日向
漢昌有限公司(下稱漢昌公司)購置上開控制系統設備,再
於95年6月27日、95年8月26日向漢昌公司購買銅排、甲木板
及追加變頻器,復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先後
於95年5月22日交付208,341元支票、同年6月2日交付
267,750元支票、95年9月1日交付1,133,979元支票、同年月
30日交付225,637元支票及於96年4月10日交付131,969元支
票予漢昌公司,使久和順公司再次付款1,967,676元,致生
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
⒉又於95年11月1日,以久和順公司總經理身分與源祥企業社
簽訂承攬合約書,委託源祥企業社設置「E槽旁走道與安全
圍籬加裝」設備,復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王琳詒、
陳保翰於95年11月13日及14日各交付60,375元支票1張予源
祥企業社,使久和順公司再次付款120,750元,致生損害於
久和順公司之財產。
㈩張領辰明知於95年6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其或鐶炬公
司機械款,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
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要求不
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於95年6月29日自久和順公司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帳戶提領50萬元供其花用,致生損害於久
和順公司之財產,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於95年6月
29日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暫付款-鐶炬(張宗勝)
465,000」、「沖暫收款35,000」,及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
公司人員黃貴梅於95年6月30日在轉帳傳票記載「暫付款」
,摘要為「鐶炬暫付」、「鐶炬溢開支票沖預付貨款」,以
掩飾本次犯行。
張領辰為支付其個人向劉勝利購買茶葉及禮品之費用,明知
於95年7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械款,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
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5年7月5日指示不知情
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面額60萬元之支票1張(支票
號碼:AP0000000;發票日:95年10月30日;付款銀行:臺
灣銀行鹿港分行)予張領辰,張領辰取得該支票後即將該支
票交予劉勝利以支應上開物品款項,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
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黃貴
梅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暫付款-鐶炬」、事由為「機
械款600,000」,及在轉帳傳票記載會計科目「暫付款」,
摘要為「鐶炬暫付」,以掩飾犯行。
張領辰為久和順公司之總經理,並為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
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徐菊湘則為
張領辰之特別助理。張領辰與徐菊湘均明知久和順公司並未
支付634,800元予強竣公司以購買沉砂槽,竟共同基於填記
不實帳冊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逃漏稅捐及意圖
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與損害本人利益之背信犯意聯絡,推由張
領辰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於95年8月1日在記
帳憑證之支出證明單上記載不實之科目「應付貨款-鐶炬(
強竣)」及在備註欄記載「TAX:31,740」,及指示不知情
之久和順公司會計人員楊貴梅於同月3日在記帳憑證之轉帳
傳票填載不實之會計科目「進項稅額」,摘要為「NU000000
00、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並記入公司帳冊及稅額申
報書,而持強竣公司於95年7月11日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為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虛報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以逃漏
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及會
計憑證與帳冊之正確性與久和順公司之利益。嗣後張領辰更
要求陳保翰交付所逃漏稅額31,740元現金予徐菊湘,而致生
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
張領辰明知於95年10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
械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
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總經理之任務,指示不知情之久和
順公司人員陳保翰於95年10月4日簽發久和順公司支票3張(
面額各為78萬元、26萬元及77萬元,票號:AP0000000至AP
0000000號)交予其使用,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
利益。張領辰並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填
載科目為「暫付款-鐶炬」,及於次日指示楊貴梅在轉帳傳
票記載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為「供應商:PA001鐶
炬環保」,以掩飾該犯行。
張領辰及徐菊湘均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
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
益及損害本人利益之犯意聯絡,違背其等各為久和順公司總
經理、總經理特別助理之任務,推由張領辰於95年10月30日
以借款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支票2
張(面額各為100萬元及20萬元)交給張領辰,張領辰旋將
其中1張支票(面額100萬元,票號:AP0000000)交付朱愛
一;另1張支票(面額20萬元,票號:AP0000000)則交由徐
菊湘使用,而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
並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
目為「股東往來」及事由為「張總經理借款120萬元」,再
由陳保翰交由不知情之會計王琳詒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
為「股東往來-張宗勝」、摘要為「張總借款、供應商:PS0
06張宗勝」。
張領辰為清償其對朱愛一所負700萬元之債務,明知於95年
10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械款,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
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5年10月31日指示不知情之久
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支票8張(面額均為75萬元,合計
600萬元,票號為:AP0000000、AP0000000至AP0000000號)
交予張領辰,張領辰旋將該8張支票交付朱愛一,致生損害
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惟因久和順公司支票帳戶存款
不足,而僅兌現2張支票(票號:AP0000000、AP0000000)
。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填載科目為「
暫付款-鐶炬」,再由陳保翰將支票影本及支出證明單交由
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王琳詒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
「暫付款」、摘要為「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以掩飾
犯行。
張領辰明知於96年1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
械款,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
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6年1月23日
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面額27萬元之支票
1張(票號:AP0000000)予張領辰,並旋將該支票交由其母
張鳳嬌提示兌現,而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
張領辰並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將上開支票影本交由王
琳詒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為「先支
付部分機械尾款、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以掩飾犯行
。
張領辰明知於96年2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
械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
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6年2月10
日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5張共計218萬
元之支票給張領辰(票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張
領辰取得支票後,即將其中4張支票(票號:AN0000000至AN
0000000號)交付予陳隆輝以清償其個人對陳隆輝所負債務
,陳隆輝取得票據後即交由黃義彬保管,但因久和順公司銀
行帳戶存款不足,其中3張遭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票
號:AN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票據
持有人黃義
彬遂持上開3張支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餘1張支票
(票號:AN0000000號)則由張領辰之母張鳳嬌提示兌現,
而足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指示不知
情之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填載事由為「鐶炬-暫付款」,及
在轉帳傳票填載之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為「機械設
備尾款,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以掩飾犯行。
張領辰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任意貸與
股東或任何他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之利益及損害久
和順公司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
務,於96年3月31日,以借款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
人員陳保翰,簽發3張面額各為69,600元、30萬元、20萬元
之支票(票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交予張領辰使用,
張領辰取得支票後,即將其中1張票號AN0000000號支票交予
黃義彬兌現,其餘票號AN0000000、AN0000000號則由其母張
鳳嬌提示兌現,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
辰並指示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上填載事由為「鐶炬借支」,
並由陳保翰將支出證明單及簽收支票影本交由不知情之王琳
詒於同年4月2日製作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股東往來
-張宗勝」、摘要為「張總借款,供應商:PS006張宗勝」。
張領辰為清償其對劉禮城所負債務,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
定,公司之資金不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
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6年4月13日,以借款為由指示
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填載「張總借
支」,並匯款3萬元至劉禮城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陵分行帳
戶內,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於同
日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交由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王琳詒
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股東往來-張宗勝」、摘要為
「張總借款,供應商:PS006張宗勝」。
張領辰為清償其個人積欠陳隆輝之債務,及為清償由其擔任
負責人之鐶炬公司所積欠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煇騰
公司)之款項,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
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
之任務,於96年4月18日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
翰簽發5張、面額共計185萬5千元之支票(第1張面額:75,
000元,票號:AN0000000,發票日:96月4月20日;第2張面
額:50萬元,票號:AN0000000,發票日:96年5月31日;第
3張面額:50萬元,票號:AN0000000,發票日:96年6月30
日;第4張面額50萬元,票號:AN0000000,發票日:96年7
月31日;第5張面額:28萬元,號碼:AN0000000,發票日:
96年9月30日)交由張領辰簽收,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
財產及利益。嗣後,張領辰即將其中3張支票(票號:AN000
0000至AN0000000號)交付陳隆輝,其餘1張支票(票號:AN
0000000號)則交付煇騰公司,以清償債務,然因久和順公
司銀行存款不足,上開票號AN0000000及AN00000000支票即
告跳票。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交由不知情之久和順
公司人員王琳詒於翌(19)日在轉帳傳票填載不實之會計科
目為「暫付款」、摘要為「鐶炬借款,供應商:PA001鐶炬
環保」,以掩飾犯行。
張領辰及徐菊湘均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
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然為支付
渠等所應支付予林紅
聯之房屋租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本
人之利益之犯意聯絡,違背其等各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及總
經理特別助理之任務,於96年5月24日,推由徐菊湘以借支
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面額均為2
萬4千元,合計12萬元之支票5張(票號:AB0000000、AB000
0000、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予徐菊湘,徐菊湘取得後
即交付予林紅聯,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徐
菊湘並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交由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
人員王琳詒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修繕費」,摘要為
「96/7.9.11.97/1.3月扣鐶炬薪資24000元張總徐特助借支
票支付租金,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以掩飾該犯行。
張領辰為清償自己積欠黃義彬之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
總經理之任務,於96年8月6日,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
員陳保翰,簽發面額分別為106,000元、10萬元及30萬元之
支票共3張(票號: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予張領辰,
張領辰取得後即將上開3紙支票交付黃義彬,惟僅票號AB000
0000號如期兌現,其餘票號AB0000000、AB0000000號支票則
因久和順公司銀行帳戶存款不足,而遭黃義彬持該等支票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對久和順公司發支付命令,而致生損
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
翰於同年10月28日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應付票據」
、「利息費用」,摘要為「原7/31到期更換為8/6$106000
及9/15$40萬到期,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借款利
息,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以掩飾該犯行。
張領辰為久和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該公司之總經理,
在其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之商
業負責人。張領辰於96年9月18日之前某日晚間,向陳登茂
借款5萬元現金以清償其對黃義彬所負債務。詎張領辰明知
其與久和順公司間並無借款往來,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
益及損害本人利益之背信犯意,與填記不實帳冊憑證、業務
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96年9月19日指示不知情之久和
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在記帳憑證之支出證明單上記載不實之
事由「股東往來-借支50,000元」,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王
琳詒於96年9月26日在記帳憑證之轉帳傳票上填載不實之會
計科目「股東往來-張宗勝」與摘要「張總借款(處理台新-
黃義彬)供應商:PS006張宗勝」,並於公司帳冊登載陳登
茂借款予久和順公司,再由久和順公司借款給張領辰,表示
久和順公司應付陳登茂債務,
足以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利
益及商業會計憑證與帳冊之正確性。
張領辰為清償其所積欠朱愛一之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之
不法所有之業務
侵占故意,於96年9月間,將其身為久和順
公司總經理業務上所持有保管之久和順公司粉碎機2臺,
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並以42萬元之價格出賣給鴻奇
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奇福公司),鴻奇福公司人員洪奇
福即交付2張面額合計為42萬元之支票予張領辰(發票人:
鴻奇福企業有限公司,付款行:復華銀行大甲分行;票號:
AD0000000、AD0000000;面額各為:10萬元、32萬元),張
領辰取得後即將該2紙支票交給朱愛一所委託之財務管理公
司。
三、張領辰與趙桂民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
久和順公司於98年9月24日並未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
竟於98年9月24日,由趙桂民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偽造附表
四所示之印文、署押及私文書,並由趙桂民在董事會簽到簿
、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上簽名後,將上開偽造私文書
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行使,據以辦理久和順公司改選董事
、監察人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陳登茂、宋源和、陳建謁
及經濟部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貳、
證據部分如附件一所示,並補充:被告張領辰、徐菊湘、趙
桂民於本院之
自白(本院卷三第103、112頁)及證人即告訴
人陳登茂、宋源和,證人陳建謁、陳保翰、徐渢鑌、葉純君
、葉瑞祥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二第205頁背面至219
、263至275頁,本院卷三第21至66頁)。
參、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已認
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
予敘明。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
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8
條、第336條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0條,9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
,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伍、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
上訴。
陸、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述之情形,得自收受判
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一 │犯罪事實二㈠│張領辰共同
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㈡、㈣ │壹年捌月。 │
├──┼──────┼───────────────────┤
│ 二 │犯罪事實二㈢│張領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柒月。 │
├──┼──────┼───────────────────┤
│ 三 │犯罪事實二㈤│張領辰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至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處有期│
│ │ │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四 │犯罪事實二│張領辰犯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五 │犯罪事實三 │張領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偽造│
│ │ │印文及署押共陸枚,均
沒收。 │
│ │ │趙桂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偽造│
│ │ │印文及署押共陸枚,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一 │犯罪事實二㈠│徐菊湘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㈣ │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二 │犯罪事實二㈢│徐菊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三 │犯罪事實二㈦│徐菊湘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處有期│
│ │ │徒刑捌月。 │
└──┴──────┴───────────────────┘
附表三:
┌──┬──────┬──────────┬───────┬────┐
│編號│ 專利型號 │ 新型專利名稱 │ 專利權期間 │專利權人│
├──┼──────┼──────────┼───────┼────┤
│ 1 │第46175號 │可附裝於香煙包之點火│78年5月21日至 │張領辰 │
│ │ │裝置 │88年5月20日 │ │
├──┼──────┼──────────┼───────┼────┤
│ 2 │第84886號 │粉末自動送料機 │82年8月21日至 │張領辰 │
│ │ │ │92年8月20日 │ │
├──┼──────┼──────────┼───────┼────┤
│ 3 │第108060號 │焚化爐結構 │84年11月11日至│張領辰 │
│ │ │ │96年5月4日 │ │
├──┼──────┼──────────┼───────┼────┤
│ 4 │第135585號 │污水處理之連續式自動│87年4月21日至 │張領辰 │
│ │ │洗砂結構 │97年12月15日 │ │
├──┼──────┼──────────┼───────┼────┤
│ 5 │第137284號 │污水處理之連續式自動│87年6月21日至 │張領辰 │
│ │ │反洗砂濾機 │98年1月23日 │ │
├──┼──────┼──────────┼───────┼────┤
│ 6 │第158597號 │輸送帶結構改良 │89年1月11日至 │張領辰 │
│ │ │ │100年1月14日 │ │
├──┼──────┼──────────┼───────┼────┤
│ 7 │第221334號 │一種可提高水泥結構強│90年12月1日至 │張領辰 │
│ │ │度之結構 │101年5月10日 │ │
├──┼──────┼──────────┼───────┼────┤
│ 8 │第M264010號 │兼具粉碎功能之送料螺│94年5月11日至 │張領辰 │
│ │ │旋桿改良結構。 │103年6月1日 │ │
├──┼──────┼──────────┼───────┼────┤
│ 9 │第M264020號 │旋轉式物料過濾機 │同上。 │張領辰 │
├──┼──────┼──────────┼───────┼────┤
│ 10 │第M264265號 │輸送帶之改良結構 │同上。 │張領辰 │
│ │ │ │ │徐菊湘 │
├──┼──────┼──────────┼───────┼────┤
│ 11 │第M264298號 │散漿機 │同上。 │張領辰 │
├──┼──────┼──────────┼───────┼────┤
│ 12 │第M264299號 │散漿機之過濾結構 │同上。 │張領辰 │
└──┴──────┴──────────┴───────┴────┘
附表四:
┌──┬─────────────────┬──────────┐
│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印文或署押 │
├──┼─────────────────┼──────────┤
│ 一 │98年9月24日久和順公司股東臨時會議 │宋源和之印文1枚 │
│ │事錄1份 │ │
├──┼─────────────────┼──────────┤
│ 二 │98年9月24日董事會議事錄及董事會簽 │宋源和、陳建謁之署押│
│ │到簿1份 │各1枚 │
├──┼─────────────────┼──────────┤
│ 三 │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3份 │宋源和、陳建謁及陳登│
│ │ │茂之署押各1枚 │
└──┴─────────────────┴──────────┘
附件一:證據清單
┌────┬────────────────────────┐
│犯罪事實│ 證 據 清 單 │
├────┼────────────────────────┤
│犯罪事實│㈠告訴人陳登茂97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54、 │
│二㈠ │ 155頁);97年10月7日偵訊筆錄(卷三第80至81頁)│
│ │ ;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卷八第25至27頁);100 │
│ │ 年6 月23日偵訊筆錄(偵字第2827號卷第19、20頁)│
│ │ ;101年3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7至8頁│
│ │ );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29 │
│ │ 頁背面);102年3月1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
│ │ 第146頁);103年4月22日
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 │
│ │ 第54頁背面) │
│ │㈡證人葉純君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99至101頁│
│ │ );97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55、157頁); │
│ │ 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卷八第26、27頁) │
│ │㈢證人徐渢濱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99至101頁│
│ │ );97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54、155頁) │
│ │㈣證人陳建謁97年10月7日偵訊筆錄(卷三第81至82頁 │
│ │ );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卷八第23頁);101年3 │
│ │ 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7頁背面、8頁)│
│ │㈤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陳登茂股東入股承諾書(卷│
│ │ 一第9頁) │
│ │㈥告訴人陳登茂匯款及往來明細表(卷一第10頁) │
│ │㈦久和順公司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47│
│ │ 000000000號)(卷一第17至18頁) │
│ │㈧專利M264298散漿機、M264299散漿機之過濾結構、 │
│ │ M275028比重分選機運作實際情況說明文件及照片( │
│ │ 卷三第5至9頁) │
│ │㈨久和順公司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
│ │ (卷三第118、119頁) │
│ │㈩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劃說明書及部分內容│
│ │ (卷三第87至92頁,卷十五) │
│ │證人金利達、呂勝陵、陳慶成陳述狀(卷三第121至 │
│ │ 126 頁) │
│ │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97年10月20日台區機會業字│
│ │ 第97286號函及所附機械設備
鑑定報告書(卷四第2至│
│ │ 37頁) │
│ │SPP組裝式廢棄物處理規劃書(卷十六)(第1至4、 │
│ │ 21至24、42至47頁) │
│ │SPPⅡ分期投資設廠費用支出表總額及每月支出、收 │
│ │ 入獲利表(卷十第152頁) │
│ │久和順公司96年10月10日重大董監事會議紀錄封面及│
│ │ 第2頁影本(卷五第224至225頁) │
│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利證書(新型第46175號)(交 │
│ │ 查字第272號卷第105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徐渢濱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03頁);│
│二㈡ │ 97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55頁);99年5月13 │
│ │ 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1、102頁) │
│ │㈡證人葉純君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03頁);│
│ │ 97 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55頁);97年10月7│
│ │ 日偵訊筆錄(卷三第82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
│ │ 卷四第61頁);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1、│
│ │ 102頁) │
│ │㈢證人葉瑞祥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2頁) │
│ │㈣證人即龍欣企業社負責人陳錦泉99年4月22日偵訊筆 │
│ │ 錄(卷八第28至31頁) │
│ │㈤證人即毅桐公司負責人游崴智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 │
│ │ (卷八第30、31頁) │
│ │㈥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公司金額明│
│ │ 細(卷二第5頁) │
│ │㈦轉帳傳票影本4紙(94年7月15日、94年8月12日、94 │
│ │ 年8月30日、94年9月16日支票)(卷二第6至9頁) │
│ │㈧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票號VB0000000、VB0000000至VB40│
│ │ 09709號支票影本(卷二第10至12頁) │
│ │㈨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㈩鐶炬主機設備訂金1706萬付款明細說明及第一銀行存│
│ │ 摺影本資料(卷五第153、156頁) │
│ │久鼎機械(股)有限公司報價單及產品介紹資料(卷│
│ │ 五第227至238頁) │
│ │徐菊湘所製作環炬公司與龍欣企業社及毅桐機械公司│
│ │ 工程合約明細表(卷五第239、240頁) │
│ │鐶炬公司與龍欣企業社合約書(散漿機)(卷五第24│
│ │ 1至243頁) │
│ │鐶炬公司與毅桐公司買賣契約書(比重分選機)、 │
│ │ 毅桐公司報價單(卷五第244至246頁) │
│ │鐶炬公司所開立買受人為久和順公司之統一發票2紙 │
│ │ (卷六第170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99年2月25日一和美字第00020│
│ │ 號函及所附久和順公司所簽發之4張兌現支票影像檔 │
│ │ (票號VB0000000、VB0000000~VB0000000號)(卷 │
│ │ 七第37至45頁)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美分行99年4月29日合金和存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張鳳嬌帳戶(帳號00000000│
│ │ 20378號)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卷八 │
│ │ 第80至84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01年11月13日一和美字第001│
│ │ 10號及所附久和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開戶資料
暨94年至96年間之帳戶交易明細(交查字第│
│ │ 86號卷第32至36頁) │
├────┼────────────────────────┤
│犯罪事實│㈠告訴人宋源和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00頁)│
│二㈢ │ ;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7至108頁);100│
│ │ 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偵字第2827號卷第19頁);101│
│ │ 年3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8頁);102 │
│ │ 年1月31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39頁背面 │
│ │ 、140頁);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
│ │ 卷第34頁背面、35頁);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本院卷一第55頁) │
│ │㈡告訴人陳登茂97年10月7日偵訊筆錄(卷三第80頁) │
│ │ ;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7至108頁);102│
│ │ 年1月31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39頁背面 │
│ │ );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卷第34 │
│ │ 頁背面至35頁) │
│ │㈢告訴人宋源和匯款明細表(卷一第12頁) │
│ │㈣告訴人宋源和台中商銀、第一銀行匯款單及臺中商銀│
│ │ 埔里分行支票影本(卷一第14至16頁) │
│ │㈤久和順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卷一第27至29頁) │
│ │㈥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8年9月10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
│ │ 11號函及所附久和順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卷六第53至56、72頁) │
│ │㈦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劃說明書及部分內容│
│ │ (卷三第87至92頁,卷十五) │
│ │㈧專利M264298散漿機、M264299散漿機之過濾結構、 │
│ │ M275028比重分選機運作實際情況說明文件及照片( │
│ │ 卷三第5至9頁) │
│ │㈨久和順公司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
│ │ (卷三第118、119頁) │
│ │㈩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劃說明書及部分內容│
│ │ (卷三第87至92頁,卷十五) │
│ │證人金利達、呂勝陵、陳慶成陳述狀(卷三第121至 │
│ │ 126頁) │
│ │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97年10月20日台區機會業字│
│ │ 第97286號函及所附機械設備鑑定報告書(卷四第2至│
│ │ 37 頁) │
│ │SPP組裝式廢棄物處理規劃書(卷十六)(第1至4、 │
│ │ 21至24、42至47頁) │
│ │久和順公司96年10月10日重大董監事會議紀錄封面及│
│ │ 第2頁影本(卷五第224至225頁) │
│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利證書(新型第46175號)(交 │
│ │ 查字第272號卷第105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登茂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5頁);│
│二㈣ │ 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4頁 ) │
│ │㈡證人葉純君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01至104 │
│ │ 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7至58頁);98│
│ │ 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0、11頁);99年5月13 │
│ │ 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3至106頁);99年5月24日偵 │
│ │ 訊筆錄(卷十第10、13頁) │
│ │㈢證人徐渢濱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03頁);│
│ │ 97 年6月4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41頁);98年5月5日│
│ │ 偵訊筆錄(卷四第57、58、60至61頁);98年6月5日│
│ │ 偵訊筆錄(卷五第12至13頁);99年5月13日偵訊筆 │
│ │ 錄(卷八第103至105頁);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卷十第10至11、15頁) │
│ │㈣證人陳隆輝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4、55、58│
│ │ 頁) │
│ │㈤證人葉瑞祥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3頁) │
│ │㈥證人陳建謁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5頁);│
│ │ 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3至14頁) │
│ │㈦張領辰與久和順公司94年9月29日專利權合作契約書 │
│ │ (含支付專利移轉權利金支票影本)(卷一第59至74│
│ │ 頁) │
│ │㈧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221334號(專利權人:陳隆│
│ │ 輝,94.8.12)(卷三第54頁) │
│ │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8月23日(94)智專一(一) │
│ │ 13017字第09420774630號函及專利證書、專利權讓與│
│ │ 登記申請書(卷三第55至59頁) │
│ │㈩張領辰、陳隆輝94年1月13日、96年2月10日協議書(│
│ │ 卷四第74至82頁) │
│ │張領辰與徐渢鑌95年4月11日協議書(卷四第83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4至15 │
│二㈤ │ 頁) │
│ │㈡告訴人陳登茂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5頁) │
│ │ ;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4頁);101年4 月│
│ │ 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30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3至15頁 │
│ │ ) │
│ │㈣證人陳建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7頁);99│
│ │ 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2、105頁);101 年6│
│ │ 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10-9頁背面) │
│ │㈤證人葉純君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4、15頁 │
│ │ );98年7月7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28頁) │
│ │㈥證人徐渢鑌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2頁) │
│ │㈦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領辰詐取久和順公司金額明│
│ │ 細(卷二第13頁) │
│ │㈧95年4月24日轉帳傳票、支出證明單(卷二第14至15 │
│ │ 頁) │
│ │㈨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㈩95年4月11日95年4月11日被告張領辰與徐渢鑌協議書│
│ │ (卷四第83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01年11月13日一和美字第001│
│ │ 10號函及所附久和順公司開戶資料暨94年至96年間帳│
│ │ 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號)(交查字第86號 │
│ │ 卷第32至35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3頁) │
│二㈥ │㈡告訴人陳登茂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4頁) │
│ │ ;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30 頁│
│ │ ) │
│ │㈢證人徐渢濱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5至106 │
│ │ 頁) │
│ │㈣證人葉純君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5至106 │
│ │ 頁) │
│ │㈤證人葉瑞祥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3頁) │
│ │㈥證人陳保翰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9、20頁 │
│ │ );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3至94頁);101│
│ │ 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10- 9頁背 │
│ │ 面) │
│ │㈦證人陳建謁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9、20頁 │
│ │ );101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272號卷第110-9 │
│ │ 頁背面) │
│ │㈧證人即毅桐公司負責人游崴智101年6月22日偵訊筆錄│
│ │ (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21頁) │
│ │㈨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公司金額明│
│ │ 細(卷二第13頁) │
│ │㈩95年4月24日轉帳傳票、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票號 │
│ │ VB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二第16、17頁) │
│ │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95年4月11日協議書(卷四第83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99年6月9日一和美字第00084 │
│ │ 號函及所附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票號VB0000000號支票 │
│ │ 兌現資料(卷十第72至74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01年11月13日一和美字第001│
│ │ 10號函及所附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暨│
│ │ 94年至96年間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交查字第86號卷第32至36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7頁) │
│二㈦ │㈡被告徐菊湘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6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5至96頁 │
│ │ );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卷第35 │
│ │ 頁) │
│ │㈣告訴人陳登茂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 │
│ │ 號卷第30頁) │
│ │㈤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㈥95年4月25日轉帳傳票及支出證明單(卷二第26、27 │
│ │ 頁) │
│ │㈦久和順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卷一第27頁) │
│ │㈧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2月26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
│ │ 41號函及所附久和順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1430│
│ │ 00000000號)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用紙影本(卷七第│
│ │ 28至30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建謁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6頁) │
│二㈧ │㈡證人即明嘉公司實際負責人洪裕發99年8月11日偵訊 │
│ │ 筆錄(卷十一第96至97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7頁) │
│ │㈣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18頁) │
│ │㈤95年4月27日轉帳傳票、支出證明單及第一銀行和美 │
│ │ 分行票號VB0000000、WA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二第│
│ │ 19至22頁) │
│ │㈥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㈦收據(立書人:全泰興鐵業有限公司、張建文、徐渢│
│ │ 鑌)及所附票號VB0000000票支票影本(卷五第215至│
│ │ 216頁) │
│ │㈧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99年3月5日一和美字第00023 │
│ │ 號函及所附久和順公司所開立票號WA0000000、VB400│
│ │ 9782號支票兌現影像檔(卷七第48至52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8年7月7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26頁); │
│二㈨ │ 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卷八第32至33頁);100年8 │
│ │ 月22日偵訊筆錄(偵字第2827號卷第42頁) │
│ │㈡告訴人陳登茂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 │
│ │ 號卷第31頁) │
│ │㈢告訴人宋源和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 │
│ │ 號卷第31頁) │
│ │㈣證人即源祥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林川源98年7月7日偵訊│
│ │ 筆錄(卷五第125至126頁) │
│ │㈤證人即漢昌公司負責人黃佳楠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 │
│ │ (卷八第31至32頁) │
│ │㈥證人陳建謁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卷八第32、33頁 │
│ │ );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卷第30頁 │
│ │ );101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10-│
│ │ 9 頁) │
│ │㈦證人陳保翰101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 │
│ │ 卷第110-9頁) │
│ │㈧久和順公司分類帳(卷五第76至77頁) │
│ │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漢昌有限公司)(卷五第89-1頁)│
│ │㈩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源祥企業社)(卷五第93頁)│
│ │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於比重分選機(E槽)、塑膜 │
│ │ 選別機(H槽)音波式散漿機(F槽)付出款項表(卷五第│
│ │ 159至160頁) │
│ │漢昌有限公司控制系統承攬合約(95年5月22日、95 │
│ │ 年6月2日各1份)及出貨單、對帳單、支票與統一發 │
│ │ 票影本(卷五第161至192頁) │
│ │久和順公司與源祥買賣合約書1份及請款單、支票、 │
│ │ 統一發票影本各2份(卷五第193至201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7頁) │
│二㈩ │㈡證人黃貴梅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7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7頁) │
│ │㈣證人洪裕發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3至94 │
│ │ 頁) │
│ │㈤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㈥95年6月29日轉帳傳票(卷二第28頁) │
│ │㈦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㈧95年6月29日支出證明單(卷六第141頁) │
│ │㈨久和順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14│
│ │ 0000000000號)(卷一第27、28頁背面)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8至99頁 │
│二 │ ) │
│ │㈡證人甘守訓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8頁) │
│ │㈢證人劉勝利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8至99頁 │
│ │ ) │
│ │㈣證人陳建謁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1頁) │
│ │ ;102年3月13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52 │
│ │ 頁) │
│ │㈤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㈥95年7月5日支出證明單、95年7月6日轉帳傳票及臺灣│
│ │ 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二第29 │
│ │ 、30頁) │
│ │㈦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㈧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0│
│ │ 1 號函及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號支 │
│ │ 票正反面影本(卷七第64、70頁) │
│ │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99年4月23日99竹北密字 │
│ │ 第610號函及所附甘守訓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 │ )開戶資料(卷八第72至73頁) │
├────┼────────────────────────┤
│犯罪事實│㈠ 證人陳建謁97年5月23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19頁) │
│二 │ ;101年3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8頁)│
│ │ ;101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10-8│
│ │ 頁背面) │
│ │㈡證人陳保翰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 │
│ │ 卷第35頁);101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 │
│ │ 號卷第110-8頁背面) │
│ │㈢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㈣95年8月1日支出證明單、95年8月3日轉帳傳票影本(│
│ │ 卷二第31、32頁) │
│ │㈤95年(月日未載)支出證明單(卷六第144頁) │
│ │㈥強竣公司統一發票(三聯式)影本(卷六第145頁) │
│ │㈦強竣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交查字第146號卷 │
│ │ 第45至52頁) │
│ │㈧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年3月21日中區國稅彰縣│
│ │ 三字第1010004834號函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彙總;95年8月)與進銷項憑證細資料表(偵字第 │
│ │ 9797號卷第34頁、37頁背面、48頁背面)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6至18頁 │
│二 │ ) │
│ │㈡告訴人陳登茂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7頁) │
│ │㈢證人顏慶鵬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6頁) │
│ │㈣證人朱宜南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6頁) │
│ │㈤證人陳建謁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6頁) │
│ │㈥證人陳保翰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6至18頁 │
│ │ );102年3月13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52│
│ │ 頁背面) │
│ │㈦證人鍾國楨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4至95 │
│ │ 頁) │
│ │㈧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㈨95年10月4日支出證明單、95年10月5日轉帳傳票、及│
│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至AP0000000號支票│
│ │ 影本3紙(卷二第33至35頁) │
│ │㈩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久和順分類帳(卷五第45頁) │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0│
│ │ 1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至AP7020│
│ │ 216號支票明細及影本(卷七第64、71、72頁) │
│ │公司基本資料(億昇門窗股份有限公司)(卷八第66 │
│ │ 頁) │
│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99年4月30日彰新營字第09900│
│ │ 1074號函及所附億昇門窗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 │
│ │ 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卷八第67至69頁) │
│ │中興實業社公司資料(卷八第122頁) │
│ │煇騰公司基本資料(卷十一第69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0頁);│
│二 │ 100年8月22日偵訊筆錄(偵字第2827號卷第42頁);│
│ │ 101年6月22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21頁)│
│ │㈡證人朱愛一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7至8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9至100頁│
│ │ );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卷第35 │
│ │ 頁) │
│ │㈣證人王琳詒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9至100頁│
│ │ ) │
│ │㈤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㈥95年10月31日支出證明單、轉帳傳票及臺灣銀行鹿港│
│ │ 分行票號AP0000000、AP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二第│
│ │ 36至38頁) │
│ │㈦朱愛一於95年10月31日出具之領據及臺灣銀行鹿港分│
│ │ 行票號AP0000000號支票影本、
和解書(甲方張宗勝、│
│ │ 乙方朱愛一、95.10.05(卷五第32、33、36、37頁)│
│ │㈧
通知書(立書人:朱愛一、95.11.09)(卷五第39頁│
│ │ ) │
│ │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0│
│ │ 1 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AP702│
│ │ 0273號支票影本及相關資料(卷七第64、65-1、70、│
│ │ 71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1頁);│
│二 │ 100年8月22日偵訊筆錄(偵字第2827號卷第42頁) │
│ │㈡證人朱愛一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7至8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0至101 │
│ │ 頁) │
│ │㈣證人王琳詒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0至101 │
│ │ 頁) │
│ │㈤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24頁) │
│ │㈥95年10月31日支出證明單、95年11月1日轉帳傳票及 │
│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AP0000000至AP70│
│ │ 20282號支票影本8紙(卷一第45至50頁) │
│ │㈦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㈧朱愛一於95年10月31日出具之領據及臺灣銀行鹿港分│
│ │ 行票號AP0000000、AP0000000至AP0000000號支票影 │
│ │ 本共8紙、和解書(甲方張宗勝、乙方朱愛一、95.10.│
│ │ 05)(卷五第32至37頁) │
│ │㈨96年9月17日支票簽收單及所附支票影本(票號:AP7│
│ │ 020277)與臺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96年8月1日退│
│ │ 票理由單(卷五第40至42頁) │
│ │㈩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0│
│ │ 1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AP7020│
│ │ 276號支票影本(卷七第64、73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3頁) │
│二 │㈡證人陳保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2至103 │
│ │ 頁);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7頁) │
│ │㈢證人王琳詒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2頁);│
│ │ 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7至88頁) │
│ │㈣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㈤96年1月23日轉帳傳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703│
│ │ 0847號支票影本(卷二第46、47頁) │
│ │㈥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㈦久和順公司分類帳(卷五第45頁) │
│ │㈧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0│
│ │ 1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號支票影│
│ │ 本(卷七第64、74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建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61頁) │
│二 │㈡證人葉純君98年7月7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28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4至15頁)│
│ │ ;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8、89頁) │
│ │㈣證人陳隆輝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5頁) │
│ │㈤證人黃義彬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8至89 │
│ │ 頁) │
│ │㈥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24頁) │
│ │㈦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㈧96年2月10日支出證明單、96年2月27日轉帳傳票影本│
│ │ 及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至AN0000000支票│
│ │ 影本5紙(卷一第51至54頁) │
│ │㈨久和順分類帳(卷五第45頁) │
│ │㈩本院96年度促字第28142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 │
│ │ 狀(債權人:黃義彬、債務人:久和順公司、張宗勝│
│ │ )(卷六第123至125頁) │
│ │96年2月10日張領辰與陳隆輝協議書及所附本票與票 │
│ │ 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四第78至82│
│ │ 頁) │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0│
│ │ 1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AN6700│
│ │ 644號支票正反面影本及票號AN0000000、AN0000000 │
│ │ 、AN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卷七第64、76、80、81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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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㈠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9頁) │
│二 │㈡證人王琳詒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9頁) │
│ │㈢證人王義彬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9頁) │
│ │㈣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㈤96年3月31日支出證明單、96年4月2日轉帳傳票及臺 │
│ │ 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支票影│
│ │ 本3紙(卷二第53至55頁) │
│ │㈥久和順分類帳(卷五第46頁) │
│ │㈦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0│
│ │ 1號函及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至AN67│
│ │ 00695號支票影本及相關資料(卷七第64、74、75頁 │
│ │ ) │
│ │㈧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99年6月7日玉山個(服)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黃義彬帳戶(帳號:040696│
│ │ 0000000號)開戶資料(卷十第69頁) │
│ │㈨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98年6月29日一營字第00318號函│
│ │ 所附張鳳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往來 │
│ │ 明細表(卷五98至10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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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㈠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0頁) │
│二 │㈡證人王琳詒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0頁) │
│ │㈢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公司金額明│
│ │ 細(卷二第23頁) │
│ │㈣96年4月13日支出證明單、轉帳傳票及臺灣銀行匯出 │
│ │ 匯款回條聯(卷二第56、57頁) │
│ │㈤久和順公司分類帳(卷五第46頁) │
│ │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行98年9月16 │
│ │ 日渣打商銀金陵字第09800368號函及所附劉禮城帳戶│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卷六第77至│
│ │ 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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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㈠證人陳建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6頁) │
│二 │㈡證人陳保翰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4至15頁)│
│ │ ;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1頁) │
│ │㈢證人王琳詒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1至92 │
│ │ 頁) │
│ │㈣證人鍾國楨即煇騰公司財務人員99年8月11日偵訊筆 │
│ │ 錄(卷十一第92頁) │
│ │㈤證人陳隆輝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5頁) │
│ │㈥96年4月19日轉帳傳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670│
│ │ 0696至AN0000000號支票影本5紙(卷一第55至58頁)│
│ │㈦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4頁) │
│ │㈧96年2月10日張領辰與陳隆輝協議書及所附本票與票 │
│ │ 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四第78至82│
│ │ 頁) │
│ │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0│
│ │ 1 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至 │
│ │ AN0000000號支票影本,及票號AN0000000號銀行註銷│
│ │ 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贖回退票申請單(卷七第64、77 │
│ │ 、78、79頁) │
│ │㈩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號支票影本及退票 │
│ │ 理由單(卷十一第109、110頁) │
│ │94年1月30日到
期日本票(票號172263號)影本(卷 │
│ │ 十一第111頁) │
│ │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
│ │ 本(卷十一第112至118頁) │
│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99年8月12日北市五信社石字 │
│ │ 第82號函及所附廖秋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
│ │ 號、新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十二第42至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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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㈠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3頁) │
│二 │ ;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卷第35頁 │
│ │ ) │
│ │㈡證人王琳詒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3頁) │
│ │㈢96年5月24日轉帳傳票(卷五第29頁) │
│ │㈣96年5月24日林紅聯領款簽收單(卷五第30至31頁) │
│ │㈤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0│
│ │ 1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B0000000支票影本│
│ │ 、AB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卷七第64、77、82 │
│ │ 頁) │
│ │㈥臺中商業銀行總行99年8月12日中業管字第000000000│
│ │ 52號函及所附林紅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卷十一第125至1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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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㈠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5頁) │
│ │㈡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 │
│ │ 細(卷二第24、25頁) │
│ │㈢96年8月8日轉帳傳票(卷二第62頁) │
│ │㈣本院96年度促字第28142號支付命令及所附黃義彬聲 │
│ │ 請狀(卷六第123至125頁) │
│ │㈤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B0000000至AB0000000號支票│
│ │ 影本、張領辰領款簽收單(卷六第153、154頁) │
│ │㈥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0│
│ │ 1 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B0000000號支票 │
│ │ 影本、票號AB0000000、AB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及票│
│ │ 號AN0000000號銀行註銷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贖回退票 │
│ │ 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卷七第64、78-1、79、81、82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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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㈠告訴人陳登茂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5至 │
│二 │ 96頁);102年1月31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 │
│ │ 第140頁) │
│ │㈡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5頁) │
│ │㈢證人王琳詒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5頁) │
│ │㈣證人黃義彬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6頁) │
│ │㈤證人陳建謁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7頁) │
│ │㈥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4頁) │
│ │㈦96年9月19日轉帳傳票、支出證明單、黃義彬出具收 │
│ │ 據(卷二第63、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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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60頁) │
│二 │㈡證人朱愛一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7至9頁) │
│ │㈢證人洪奇福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8至60頁)│
│ │㈣證人陳建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9、60頁)│
│ │㈤買賣合約書影本(買方:久和順公司、賣方:鴻奇福│
│ │ 企業有限公司)(卷二第65頁) │
│ │㈥復華銀行大甲分行票號AD0000000、AD0000000號支票│
│ │ 影本(卷四第113、114頁) │
│ │㈦刑事更正陳述狀(陳建謁、98.05.27)(卷五第28頁)│
│ │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98年6月16日元 │
│ │ 甲字第0980000889號函及所附支票兌現資料影本:曾│
│ │ 志清(卷五第105至109頁) │
│ │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98年7月14日 │
│ │ 渣打商銀營業字第09800197號函所附曾志清開戶(原│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資料(卷六第84至8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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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㈠被告趙桂民102年9月12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 │
│三 │ 卷第28頁背面) │
│ │㈡告訴人陳登茂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 │
│ │ 號卷第34頁背面) │
│ │㈢告訴人宋源和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 │
│ │ 號卷第34頁背面) │
│ │㈣證人陳建謁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 │
│ │ 卷第34頁背面) │
│ │㈤證人陳保翰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 │
│ │ 卷第34頁背面) │
│ │㈥
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文書(見卷十四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 登記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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