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騰宏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峰銘
訴訟代理人 張藇少
被 告 夏羽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案號: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21號,改分
案號: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9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