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凡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德福
被 告 游文亨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等案件(103年度訴緝字第48號、91年度訴
緝字第28號、90年度訴字第2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90年度附民字第30號、91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文亨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諭知免訴在案
,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是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朱政坤
法 官 呂美玲
上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