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明炎
被 告 陳建宏
銘群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陳瑞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陳建宏、銘群工業有限公司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並
於同年3月10日宣判在案。茲原告於同年3月9日始具狀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
顯有未合,應予駁
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因
失其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