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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明炎 被   告 陳建宏       銘群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建宏、銘群工業有限公司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並 於同年3月10日宣判在案。茲原告於同年3月9日始具狀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 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其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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