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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煥庭 兼法定代理 陳加勇 人 原   告 陳柚廷 兼法定代理 陳雅雯 人 被   告 曾錦定 被   告 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華 上列被告曾錦定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6號), 經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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