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迪士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乃霖 上列被告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44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乃霖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化粧 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迪士國際有限公司因負責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彰化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11月26日府授衛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更正為「彰化縣 政府103 年11月26日府授衛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 中市衛生局行政裁處書」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政裁 處書」、增列「經濟部工業局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系統」、「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 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乃霖所為,係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被告迪士國際有限公司因其負責 人即被告楊乃霖犯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 罪,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3 項之規定,處以同條第1 項所 定罰金。又被告楊乃霖自民國103 年3 月間某日起,非法 製造化粧品「薇佳微晶3D全能眼霜」之行為,主觀上係基 於單一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犯意,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乃霖為被告迪士國 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未依規定領有工廠登記證而製造化 粧品,規避主管機關對於化粧品製造之管理,應予非難, 兼衡其並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犯後並已坦承犯行,素行及態度均稱良好,又卷 內並無證據證明其所製造之化粧品對於人體有害,犯罪所 生危害尚非甚鉅,以及其於偵查中自陳製造上開化粧品共 9,700 支,每支獲利新臺幣(下同)8 元等語(見他卷第 27頁反面至第28頁),計算結果獲利共約77,600元(計算 式:9,700 支×每支獲利8 元=77,600元)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楊乃霖部分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其妨害衛生之 物品沒收銷燬之」,未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要件,是以應沒收銷燬者,仍應回歸刑法第38條規 定,除違禁物外,以屬被告所有之物為限。經查,扣案之 「薇佳微晶3D全能眼霜」1 瓶,性質上非屬違禁物,且係 由高雄市前鎮區衛生局於103 年5 月27日於台灣屈臣氏個 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草衙分公司抽驗扣得,已非被告 所有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第 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 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 項禁 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 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 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1 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 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442號 被 告 迪士國際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巷000弄00號1樓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楊乃霖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6樓 之2 居彰化縣員林鎮○○里○○巷0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楊乃霖為「迪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公司」)之代 表人,其明知非經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證者,不得從事化粧 品之製造。竟仍基於非法製造化粧品之犯意,於103年3月間 之某日,受「歐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歐漾公司」 )之委託,生產製造化粧品「薇佳微晶3D全能眼霜」共 9,700瓶。完成後交由「歐漾公司」經由通路商販售予消費 者使用。嗣於103年5月27日,高雄市前鎮區衛生所於「台灣 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草衙分公司」內查獲上開 「薇佳微晶3D全能眼霜」有包裝標示不符規定之情形,因而 委請「歐漾公司」陳述並說明,經「歐漾公司」提供委託製 造書載明上開化粧品係由「迪士公司」所生產製造,始查知 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衛生局函送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乃霖即被告迪士公司之代表人於 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政府衛生局103年11月26日府 授衛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薇佳微晶3D全能眼霜」化粧 品照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3年9月23日中市衛食藥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歐漾公司」提供之委託製造書、臺中市 衛生局行政裁處書、「迪士公司」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 記證、彰化縣衛生局訪談紀錄、被告楊乃霖自行提出之電子 郵件影本等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薇佳微晶3D全能眼霜」 1瓶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迪士公司、楊乃霖所為,均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而分別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3項、第1 項前段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檢察官 陳鼎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