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佐岡鋼鐵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施進興 被   告 蕭吉宏       潘建宇       許凱倫 前5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豐全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政君 被   告 王振揚       宇德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玉鋒 被   告 高龍奎       阜洋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王耀彬 前6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 年度偵字第132 、719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佐岡鋼鐵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叁 拾萬元。 施進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予公庫。 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俱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豐全營造有限公司、宇德營造有限公司、阜洋營造有限公司之代 表人,俱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 投標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王振揚、高龍奎、王耀彬俱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 之妨害投標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之「二路」更正為「三路」。 ㈡犯罪事實欄二、第6 至10行以下所載「施進興欲標取該採購 案,卻苦於佐岡公司與前開投標廠商資格限制不符,又擔心 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為確保秀水鄉公所能 順利開標與決標,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於103 年3 月11日 至3 月17日間某日,分別向」更正為「施進興為避免系爭採 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 、決標之規定而流標,竟與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共同基 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於103 年3 月11日至3 月17日間某日,由施進興分別向」 。 ㈢犯罪事實欄二、第17至18行以下所載「王振揚、高龍奎、王 耀彬則以上開方式」補充為「王振揚、高龍奎、王耀彬竟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各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 投標之犯意,分別以上開方式」。 ㈣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施進興、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王 振揚、高龍奎、王耀彬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公告日103 年 3 月11日之公開招標公告、公告日103 年3 月25日之無法決 標公告」。 ㈤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 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 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 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 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 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 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 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 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 ,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 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 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 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 臺上字第6650號、97年度臺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政府機關有感於業界借牌陋習已久,為規範借牌及合意 出借牌照之人,乃於91年2 月6 日修正時將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 項規定移列至第6 項,另增訂第5 項「意圖影響採購 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其立法 理由,即在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 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以確保政府採購作業之公 平、公開,提昇其效率、功能與品質。但此指單純之借牌情 形,而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若行為人已參與投標 ,嗣因探悉與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家數,另借牌投標充足, 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標,則從結果而言,既 難謂正確,自該當同條第3 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應逕依此較重之刑責(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論 處(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983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經查,被告施進興、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徵得無參與投 標或競價意願之被告王振揚、高龍奎、王耀彬之同意及授權 ,以被告豐全公司、宇德公司、阜洋公司名義參與系爭採購 案之投標,外觀上雖可使人誤信有3 家不同廠商參與投標, 而似有價格競爭作用,然實際上該3 家公司已無相互競爭之 實,無非以虛增投標家數,製造有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 ,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增加得標之機會,堪認 被告施進興、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係以被告豐全公司、 宇德公司、阜洋公司等不同公司名義進行投標之方式,使採 購案之主體陷於錯誤,而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目的,嗣於103 年3 月18日上午10時許,彰化縣秀水鄉公所 辦理前開採購案開標時,認被告豐全公司、宇德公司、阜洋 公司之投標疑有違法不當行為,經主持人當場予以廢標,致 未使本件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核被告施進興、蕭吉宏、 潘建宇、許凱倫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 3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施進 興、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容有未洽,惟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 為同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並經本院 當庭告知,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又被告施 進興、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就前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施進興、蕭吉宏、潘 建宇、許凱倫就前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已著手實行詐 術而未使本件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未遂犯,各依刑法第 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本件被告均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施進興、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均 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願受科刑範圍分別為有期徒刑4 月、2 月、2 月、2 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均緩刑2 年,另 被告施進興應支付新臺幣10萬元予公庫。被告王振揚、高龍 奎、王耀彬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願受科刑範圍均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1 千元折算壹日,均緩刑2 年。被告佐岡鋼鐵有限公司之 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 第3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被告豐全 營造有限公司、宇德營造有限公司、阜洋營造有限公司之代 表人,俱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 投標罪,各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 3 項、第5 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 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 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 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 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 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已宣告緩刑 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 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32號 104年度偵字第719號 被 告 佐岡鋼鐵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秀水鄉○○村○○巷00○0 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施進興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秀水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豐全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潘政君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 告 王振揚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新埤鄉○○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宇德營造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和美鎮道○路0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一 被告 謝玉鋒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號 代 表 人 被 告 高龍奎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阜洋營造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鹿港鎮街○里○○○路00號 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一被告 王耀彬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代 表 人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蕭吉宏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建宇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凱倫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進興為佐岡鋼鐵有限公司(下稱佐岡公司,址設彰化縣秀 水鄉○○村○○巷00○0號)之負責人,王振揚為豐全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豐全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 0號)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高龍奎為宇德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宇德公司,址設彰化縣和美鎮道○路000號1樓)之實 際負責人兼總經理,王耀彬為阜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阜洋 公司,址設彰化縣鹿港鎮○○○路00號1樓)之負責人;蕭 吉宏、潘建宇、許凱倫均為施進興僱請之員工。 二、彰化縣秀水鄉公所(下稱秀水鄉公所)於民國103年間辦理 「秀水鄉第十六公墓公園入口意象改善工程」採購案,並於 103年3月11日辦理公開招標公告,公告招標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萬834元、以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惟限制 投標廠商必需具備政府登記有案之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 、專業營造業資格。施進興欲標取該採購案,卻苦於佐岡公 司與前開投標廠商資格限制不符,又擔心參與投標之合格廠 商未達三家而流標,為確保秀水鄉公所能順利開標與決標, 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於103年3月11日至3月17日間某日, 分別向無參與投標競價意願之王振揚、高龍奎、王耀彬借得 豐全公司、宇德公司、阜洋公司之名義與證件,並由施進興 決定豐全公司、宇德公司、阜洋公司之投標價格依序為42萬 8663元、44萬6770元、45萬7163元後,分別交由具有犯意聯 絡之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並由蕭吉宏、潘建宇、許凱 倫先後佯裝為豐全公司、宇德公司、阜洋公司之代理人,於 103年3月17日下午4時40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55分間,陸續至 秀水鄉公所送達相關投標資料。王振揚、高龍奎、王耀彬則 以上開方式,各自容許施進興借用豐全公司、宇德公司、阜 洋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嗣於103年3月18日上午10時 許,秀水鄉公所辦理上開採購案開標時,發現豐全公司、宇 德公司、阜洋公司之投標疑有違法不當行為,經主持人當場 予以廢標,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施進興、王振揚、高龍奎、王耀彬 、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迭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秀水鄉公所上開採購案卷宗(內含豐全公司、宇德公司、阜 洋公司之投標資料等文件)、佐岡公司臺中商業銀行鹿港分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蕭吉宏、潘建 宇、許凱倫所得稅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7人之 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皆堪認定。 二、核被告施進興、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所為,均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嫌;被告王振揚、高 龍奎、王耀彬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 妨害投標罪嫌;被告佐岡公司、豐全公司、宇德公司、阜洋 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人施進興、王振揚、高龍奎、王耀彬, 分別因執行業務犯前開妨害投標罪,故被告佐岡公司、豐全 公司、宇德公司、阜洋公司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被告施進興、蕭吉宏、潘建宇、許凱倫就上開妨害投標罪 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康綺雯 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 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