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維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謝青娥
原 告 彭文宏
楊雅如
被 告 林晉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754 號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維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彭文宏關於本案之請求均駁回。
原告楊雅如聲明之第二項請求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林晉德應給付原告維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崧公
司)、彭文宏、楊雅如各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林晉德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返還原告彭文宏、楊
雅如;如無法返還,請求
宣告本票無效或由被告林晉德給付
票面金額於各開票人間。
㈡陳述:原告維崧公司、彭文宏、楊雅如遭受洩漏個資與被告
廣發傳單於工業區間
等情……嚴重破壞原告等人信譽及個人
資料之保護,爰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林晉德賠償原告等各100 萬元。
另被告林晉德假借給他人交代,命原告彭文宏、楊雅如簽具
如附表所示本票,然原告彭文宏、楊雅如與被告林晉德間並
無真正債務關係,被告林晉德持有各該本票並無
對價關係,
屬於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181 條規定,請求被告林晉德返
還如附表所示本票予原告彭文宏、楊雅如,如無法返還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本票無效,或由被告林晉德給付票面金額於各
開票人間等語。
二、被告林晉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然其所得請求回復
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
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
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範圍,限於因犯罪所生之損
害,至未經
起訴之犯罪,不得就其所生損害併於他罪審判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60年臺上字第633 號
判例意旨
參照)。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如
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至明。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維崧公司、彭文宏係以被告林晉德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
犯行,致使其等受有損害為由,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
可參。然依檢察官
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犯罪事實,係以被告林晉德未經原告
楊雅如同意,不當利用原告楊雅如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
楊雅如,是原告維崧公司、彭文宏並非本件被告林晉德犯罪
之被害人,亦未因被告林晉德之犯罪而受有損害,自非得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
適格原告。
㈡原告楊雅如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林晉德返還如附表編號一
至三所示之本票;
並聲明如無法返還,請求宣告本票無效或
由被告林晉德給付票面金額於原告楊雅如等語。然查,本件
被告林晉德之犯罪行為
乃不當利用被告楊雅如之個人資料,
與被告林晉德持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本票,是否有
法律
上原因、有無對價關係等,均無關連,縱令原告楊雅如得以
其他法律關係對被告林晉德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林
晉德返還上開本票,亦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
㈢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維崧公司、彭文宏既均非因被告林晉德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等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
;而原告楊雅如聲明第2 項訴請被告林晉德返還如附表編號
一至三所示本票等部分,與法亦有未合,均應駁回。惟本案
上開駁回部分,雖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起,並無礙原
告維崧公司、彭文宏、楊雅如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
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併予指明。
㈣至原告楊雅如另對被告林晉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100 萬
元損害賠償及法定利息部分,另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繕本,上訴
狀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一 │楊雅如 │103.12.1 │150萬元 │CH653000 │
├──┼────┼─────┼──────┼──────┤
│ 二 │楊雅如 │103.12.1 │150萬元 │CH653000 │
├──┼────┼─────┼──────┼──────┤
│ 三 │楊雅如 │103.12.1 │200萬元 │CH653000 │
├──┼────┼─────┼──────┼──────┤
│ 四 │彭文宏 │103.12.1 │200萬元 │CH653000 │
├──┼────┼─────┼──────┼──────┤
│ 五 │彭文宏 │103.12.1 │150萬元 │CH653000 │
├──┼────┼─────┼──────┼──────┤
│ 六 │彭文宏 │103.12.1 │150萬元 │CH653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