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3號
財產所有人 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錫憲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3號被告陳錫憲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
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依本案檢察官
起訴書及
補充理由書所載,
略以:被告陳錫憲
為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良杰公司)之負責人,該公
司自民國97年間起即與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多次簽訂福興垃圾
處理場垃圾轉運工作之勞務採購契約,最後1次係於102年9
月10日簽訂勞務採購契約,並於契約第3條約定轉運廢棄物
之清除價格以每公里每公噸新臺幣(下同)2.69元整計算,
且不含指定焚化廠之垃圾處理費。惟良杰公司同時另向其他
事業主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陳錫憲欲將前開另外向其
他事業主所收取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假冒為福興垃圾處理場
垃圾之名義,運進溪州焚化廠處理,竟
意圖為良杰公司
不法
之所有,並基於
偽造公文書、
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
自102年9月間某日起至103年3月間某日止,接續20次偽造福
興垃圾處理場之進場確認單及地磅單(其中4次如附表所示
,其餘16次僅能認定係在102年9月至103年3月此段
期間內之
某日),並將偽造有「林義欽」署押之進場確認單交予各該
車次之不知情司機,由各該不知情司機在溪州焚化廠過磅時
,持偽造之進場確認單交予承辦人員簽章而加以行使,其後
再由被告陳錫憲以不詳方式,將該偽造之進場確認單及地磅
單交予不知情之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承辦人員,作為被告陳錫
憲請領運費及彰化縣環保局支付溪州焚化廠垃圾處理費時核
對之依據,因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承辦人員不知各該車次之進
場確認單及地磅單係陳錫憲所偽造,因而在每月計算運費及
垃圾處理費時,均
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各該車次之運費,
並回報彰化縣環保局各該車次確係載運福興垃圾處理場之垃
圾,使彰化縣環保局承辦人員亦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
各該車次之垃圾處理費予溪州焚化廠,使良杰公司因而獲得
免於向溪州焚化廠支付各該車次垃圾處理費(1,007元/每公
噸)之不法利益。被告陳錫憲即以此方式,自102年間某日
起至103年3月間止,總計為良杰公司詐得免於支付400公噸
(每次20公噸、共20次)廢棄物處理費之不法利益402,800
元(1,007×400=402,800元),及向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詐
得清除400公噸廢棄物之運費64,560元(2.69×400×60公里
=64,560元)。因認被告陳錫憲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
行使偽造之公文書罪嫌,以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取財罪嫌、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取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嫌(另
其對同案被告林義欽、薛錦泉行賄部分所涉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嫌,核與第三人參與沒收
程序無關,不予贅述),刻由本院審理中。
三、經查,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陳錫憲成立
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
犯罪所得,依105年7月1日修正公
布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4項規定,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
能包括良杰公司取得之前揭款項及財產上利益。是為保障前
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有參與本案程
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良杰公司之權利,本院認
有依職權裁定命良杰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
權裁定命良杰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四、本案前已於105年7月20日行審理程序,
交互詰問證人,並定
於105年11月1日行審理程序,前揭財產所有人應到庭參與沒
收程序,且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
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之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並
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附表:偽造之進廠確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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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清除機具車號│廢棄物重量│焚化廠廢棄│偽造之清潔隊│所在頁數 │對照地磅單明│
│ │ │ │(公斤) │物過磅總重│人員署名 │(調查站卷)│細表後,明細│
│ │ │ │ │(公斤) │ │ │表記載之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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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9月20日 │505-UR │38770 │38730 │林義欽 │第471頁反面 │22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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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9月20日 │505-UR │37900 │37870 │林義欽 │第472頁 │21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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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9月25日 │866-QT │39660 │39640 │林義欽 │第476頁反面 │21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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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11月30日 │037-VQ │36900 │36850 │林義欽 │第479頁反面 │20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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