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104年度訴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獻霖
陳柏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
被 告 王國州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邱鼎漢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張華邦
選任辯護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王俊偉
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林宗慶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29
4、9452號)及追加
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0697 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戊○○共同犯傷害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
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乙○○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己○○共同犯傷害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犯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捌月。
庚○○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丙○○犯非法
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併
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彈匣成
品壹支、附表二編號1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壹支、附表二編號2
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撞針壹個,均
沒收之。
辛○○無罪。
事 實
一、緣戊○○與乙○○得知丙○○曾於模具公司任職,有製造道
具槍(模型槍)之能力,遂於民國102年5月至6 月間之某日
,由戊○○及乙○○共同出資新臺幣(下同)64萬元,由丙
○○生產製造仿義大利貝瑞塔PX4 Storm(Beretta PX4 Sto
rm)半自動手槍之道具槍(下稱PX4 道具槍)。丙○○並覓
得有電腦繪圖能力之辛○○加入,由辛○○以電腦軟體繪製
PX4 道具槍之圖樣並設計,再由丙○○在其彰化縣○○鎮○
○路○○○巷○○號之租屋處(下稱和美租屋處),進行PX4道具
槍之製造。
嗣於103年5月初,戊○○及乙○○認為丙○○製
造PX4 道具槍之進度過於緩慢,且得知丙○○想退出上述合
夥事業,欲向丙○○質問是否欲侵吞資金,並取回丙○○已
製造完成之PX4 道具槍,及放置在和美租屋處之製造工具、
零件、PX4道具槍之半成品,以減少損失。
二、103年6月24日下午3 時許,戊○○、乙○○夥同己○○、庚
○○(綽號台客)、甲○○(綽號小俊)及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數人,由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庚
○○及甲○○;乙○○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貨車,共同前往
丙○○之和美租屋處。嗣於同日下午3時30 分許,戊○○、
乙○○、己○○、庚○○、甲○○抵達上址後,竟共同基於
傷害之
犯意聯絡,由戊○○、乙○○、庚○○、甲○○徒手
毆打丙○○之臉部,己○○則以木棍毆打丙○○之背部及頭
部,致丙○○受有額頭及右耳挫傷、上唇撕裂傷、右肩挫傷
及右側第6及第7肋骨骨折等傷害。
三、嗣因丙○○掙扎反抗,戊○○、乙○○、己○○、庚○○、
甲○○,另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戊○○
拿出手銬、腳銬給己○○、甲○○,由己○○、甲○○將丙
○○之雙手及雙腳銬住,戊○○及乙○○則將和美租屋處內
,用於
渠等PX4道具槍製造事業之放電加工機1台,及附表一
所示之物搬走。戊○○、乙○○復指示己○○、庚○○及甲
○○,將丙○○押上己○○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並將丙○○之頭部套上雨衣,載至其他地方釐清帳
目,此時戊○○決定將丙○○載往其母位在雲林縣麥寮鄉○
○村○○00號之租屋處(下稱麥寮林母住處),並駕駛其車
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帶路。嗣於同日下午6時許,
戊○○、己○○、庚○○及甲○○將丙○○押至麥寮林母住
處後,己○○、庚○○及甲○○均徒手毆打丙○○,戊○○
則要求丙○○簽立30萬元之本票2張、40萬元之本票1張、11
萬4,000元之本票1 張,及同額之借據4張。待乙○○到達麥
寮林母住處,與戊○○討論後,始將丙○○載至雲林縣台西
鄉之街上,並解開丙○○之手銬、腳銬,讓丙○○自行搭乘
計程車回到和美租屋處。
四、丙○○明知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4條第2項規定所列之管制物品,依同條例第5 條規定,未
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槍砲主要組成
零件之犯意,於103年6月24日前之某時,經由不詳管道同時
購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彈匣成品1支、附表二編號1⑴ 所示
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附表二編號2⑴ 所示之土造金屬撞針1
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持有之。嗣附表一編號1 所示
之彈匣成品1支,於103年6月24 日遭戊○○、乙○○取走後
,交予不知情之辛○○保管。丙○○於103年6月24日獲釋就
醫後,囑託其配偶於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
向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員警坦承,
自首而接受裁判,並由
員警於103年6月25日下午2 時許,前往丙○○之和美租屋處
執行
搜索,查獲附表二編號1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附
表二編號2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撞針1個,再於103年10月7日下
午6時50分許,至彰化縣○○鄉○○段○○○○號上之鐵皮屋執
行搜索,查獲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彈匣成品1支,始查悉上情
。
五、案經丙○○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
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扣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彈匣成品1支、附表二編號1⑴ 所示
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附表二編號2⑴ 所示之土造金屬撞針1
個,係以物件之存在及其呈現之狀態為證據資料,性質上屬
物證而非供述證據,並無
傳聞法則之
適用。又本案上開扣案
物均係經合法執行搜索程序所扣得,且與本案具關聯性,當
有
證據能力。
二、
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
為
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
準用第203條至第206之1 之
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因實務
現實需求,就特定案件類型認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
檢察一
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概括
選任鑑定人或囑託
鑑定機關、
團體,是
司法警察等偵查輔助人員於案件未移送檢察官偵辦
前之調查犯罪階段,依據檢察長之概括授權,先行將證物送
請檢察機關預先核定之專責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
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
任或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此種經由司法警察等偵查輔助人
員,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
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
無差異,故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
亦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法律規定」之
傳聞例外,同
具有證據能力;又法院或檢察官囑託其他機關、團體為鑑定
時,如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始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
為之,並非一定須命以言詞報告或說明,且機關、團體之鑑
定,如未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時,並無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2 條鑑定人應
具結之規定,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486 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查本院引用為證據
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
00號鑑定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9294
號卷〈下稱偵9294卷〉第103至107頁背面、188至194頁)、
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警
察局和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三第71至72頁背面
、偵9294卷第242至244頁),係由承辦本案之彰化縣警察局
和美分局員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規
定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鑑定
,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
政部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6 號
卷〈下稱院56卷〉一第140至142頁背面),則係本院送請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鑑定,本院復
審酌上開鑑定書係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其專業知識及儀器所
作成,且與本案之事實具有關聯性,又無必要命實施鑑定或
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故可認上開鑑定書均具有證據
能力。
三、按錄影機錄影之畫面、照相機拍攝之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
,攝錄實物形貌或據此而形成之圖像,除其係以人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為攝取內容,並以該內容為證據外,錄影畫面或照
片所呈現之圖像,並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當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內。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與一
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
之
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0 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卷附之證物、監視器畫面翻拍、被
害人受傷情形、搜索現場及案發現場照片(警卷一第39至43
、76至82、134至144、198至205、警卷三第76至78頁),均
屬機械性紀錄特徵,亦即透過照相機拍攝之畫面,經過讀取
後,還原於列印紙上,故列印紙中畫面本不含有人的供述要
素;再者,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錄影,在內容上的一
致性
乃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在照片中,亦不存在
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
錯誤
,自非屬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證據既無非
法取得之問題,復經本院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即均具有證據
能力。
四、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為本院依法調取附卷之資料,
公訴人、被告戊○○、乙○○、己○○、庚○○、甲○○、
辛○○、丙○○,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無意見,
自得引為本案證據。
貳、得
心證之理由:
一、事實欄所示之戊○○等5人共同傷害
犯行: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戊○○、乙○○、己○○、庚○
○、甲○○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院56卷二第107 頁)
,核與
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之證述(院56卷二
第6頁背面至7頁、9頁背面、11頁背面、14至14 頁背面)
情節相符,並有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被害人受傷情形照
片(警卷一第40至43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
法人彰化
基督教醫院診斷書(警卷一第206 頁)等附卷
可稽,足認
被告等人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又被告戊○○固否認有實際出手打丙○○(院56卷二第10
7 頁),惟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戊○○
有用西瓜刀背和拳頭打我(院56卷二第11頁背面);證人
庚○○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於
準備程序中證述
「在和美租屋處的每個人包括戊○○,都有出手打丙○○
,但我不記得有沒有人拿工具打丙○○」時精神狀態清楚
,對引為證據沒有意見(院56卷二第20 頁背面、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17號卷〈下稱院417卷〉第40頁背面)。故被
告戊○○在和美租屋處時,至少有用拳頭毆打丙○○之事
實,應
堪認定。
二、事實欄所示之戊○○等5人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
(一)按刑法第302 條之
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行
拘禁及以其他
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該條第1 項之犯罪,係行
為繼續而非狀態繼續,即自(私禁)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
由起至(釋放)回復其行動自由為止,均在犯罪行為繼續
進行之中,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故依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丙○○在和美租屋
處時,即因掙扎反抗,被上手銬、腳銬,此時丙○○之行
動自由即已開始被剝奪,嗣丙○○被押上車載至麥寮林母
住處,一路上仍戴
著手銬、腳銬,進入麥寮林母住處後,
丙○○簽下本票、借據,待乙○○到場與戊○○討論後,
始將丙○○載至雲林縣台西鄉之街上,並解開丙○○之手
銬、腳銬,此時被告戊○○、乙○○、己○○、庚○○、
甲○○之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始終了,故自丙○○
在和美租屋處被上手銬、腳銬,
迄至丙○○被載到雲林縣
台西鄉街上釋放為止之整個過程,均為被告等人共同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犯行之繼續進行中。
(二)被告戊○○、乙○○、己○○、庚○○、甲○○於本院審
理中,均坦承在和美租屋處部分之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犯行(院56卷二第107 頁),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
中具結後之證述(院56卷二第6頁背面至7頁、9頁背面至1
0頁、12、15至17 頁背面)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現場照片
(警卷三第76至78頁)等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又被告乙○○雖否認參與丙○○自和美租屋
處載至麥寮林母住處之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院56
卷二第107 頁背面),被告戊○○、乙○○、己○○、庚
○○、甲○○亦均未明確承認在麥寮林母住處之共同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犯行(院56卷二第108 頁),
惟於被告等人
在和美租屋處將丙○○上手銬、腳銬時,此共同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犯行即已
既遂,其後之行為皆為同一犯行之繼續
進行,無論各被告是否均參與到其後每個階段,皆不影響
此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之成立。
(三)又於被告戊○○、乙○○、己○○、庚○○、甲○○等人
,共同為上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之過程中,戊○○、
己○○、庚○○及甲○○將丙○○押至麥寮林母住處後,
己○○、庚○○及甲○○均徒手毆打丙○○,及戊○○要
求丙○○簽立本票及借據等事實,業據被告戊○○、庚○
○、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院56卷二第107 頁背
面至108 頁),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之證
述(院56卷二第7頁、9頁背面至10頁、12、15至17頁背面
)情節相符,故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定。另被告己○○固否
認有出手打丙○○(院56卷二第108 頁),惟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明確證稱:我被押進麥寮林母住處後
,己○○說「你再假啊、再假啊」就打下來,己○○在旁
邊走一走,看我寫字時寫太慢不爽就打我,捶我的頭把我
的門牙都打掉了,庚○○打我打得比較少,己○○、甲○
○把我打得很慘(院56卷二第9頁背面、16至16頁背面、1
7 頁背面);證人庚○○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
於準備程序中證述「我們到麥寮林母住處後,先把丙○○
押進去,我跟甲○○、己○○都有再打丙○○幾下」時精
神狀態清楚,對引為證據沒有意見(院56卷二第20頁背面
、院417卷第41 頁)。故被告己○○在麥寮林母住處時,
確實有出手毆打丙○○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事實欄所示之丙○○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犯行: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
均坦承不諱(院56卷一第242頁背面、248頁背面、院56卷
二第108 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
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一第118至123、167至172頁背面
)、搜索現場照片(警卷一第134至144頁、198至205頁)
等附卷
可參,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彈匣成品1支、
附表二編號1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 支、附表二編號2⑴
所示之土造金屬撞針1 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鑑定,結果各如附表一、二「鑑定
結果」欄所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
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函、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號函等在卷
可考(偵9294卷第103至107 頁背面、188
至194頁、院56卷一第140至141頁背面、警卷三第71 至72
頁背面、偵9294卷第242至244頁、院56卷一第142至142頁
背面),足認被告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又
起訴書雖未記載被告丙○○持有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彈
匣成品1 支之犯行,惟依本院前揭認定之事實,被告戊○
○、乙○○係於103年6月24日自和美租屋處搬走附表一所
示之物,故於103年6月24日前,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彈匣
成品1 支,自係由被告丙○○所持有。公訴人雖未於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敘明,惟此部分犯行與已敘及之持有附表二
編號1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 支、附表二編號2⑴所示之
土造金屬撞針1 個犯行部分,為
單純一罪關係(被告丙○
○於103年6月24日前,同時持有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彈匣
成品1支、附表二編號1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 支、附表
二編號2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撞針1個),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
綜上所述,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戊○○、乙○○、己○
○、庚○○、甲○○、丙○○之上開犯行均
堪以認定,皆應
依法論科。
參、論罪
科刑:
一、事實欄所示之戊○○等5人共同傷害犯行:
(一)核被告戊○○、乙○○、己○○、庚○○、甲○○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被告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二、事實欄所示之戊○○等5人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
(一)核被告戊○○、乙○○、己○○、庚○○、甲○○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二)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原以強暴、
脅迫為
構
成要件,其因而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
除另有傷害
故意外,仍
祇成立該條項之罪,無同法第 277
條第1項之適用;又刑法第302之妨害自由罪,係妨害他人
自由之概括規定,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為目的,而其方
法已達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程度時,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已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行為所吸收,應僅成立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罪,不再論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
強制罪,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3701號
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619 號判
決意旨均可參照。故依前揭見解,丙○○遭被告等人押至
麥寮林母住處後,被告己○○、庚○○及甲○○雖出手毆
打丙○○,惟係妨害自由犯意內之強暴行為,不再論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被告戊○○雖要求丙○○簽立
本票、借據,惟此強制犯行應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所
吸收,不另論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三)被告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
正犯。
三、事實欄所示之丙○○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犯行:
(一)核被告丙○○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
4項之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二)被告丙○○對究係同時或陸續購入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彈
匣成品1支、附表二編號1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 支、附
表二編號2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撞針1個,其本人亦無法確定
,依
罪疑唯輕原則,自當認定係1 行為同時購入。而附表
一編號1所示之彈匣成品1支雖先於103年6月24日被取走,
附表二編號1⑴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 支、附表二編號2⑴
所示之土造金屬撞針1個,則持有至103年6月25 日遭員警
查獲時,惟被告持有上開3 零件之起始時間相同,自應評
價為1個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較為妥適。
四、被告戊○○、乙○○、己○○、庚○○、甲○○等人,所犯
上述共同傷害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各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加重、減輕:
(一)被告己○○前①於99年間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9年
度簡字第101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②又於99年間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
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上開①②案件,另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09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於101年2月2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
可佐。其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二)被告丙○○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囑託
其配偶自首而接受裁判,並因而查獲部分槍砲主要組成零
件
等情,有其配偶之警詢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等在卷
可按
(警卷一第156至157頁、167至172頁背面、198至205頁)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
(一)被告戊○○、乙○○僅因與丙○○發生債務糾紛,不思以
理性方式解決,竟夥同被告己○○、庚○○、甲○○等人
,共同毆打丙○○之身體,其等復以手銬、腳銬控制丙○
○之行動自由,將丙○○自和美租屋處載往麥寮林母住處
,強逼丙○○簽下本票及借據後,始釋放丙○○,其等犯
罪之目的可議,手段亦屬兇狠,對丙○○造成之傷害不輕
、剝奪丙○○行動自由之時間亦非短暫,實應嚴懲;惟考
量被告戊○○、乙○○、己○○、庚○○、甲○○等人於
本院審理中,尚能坦承大部分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兼衡
其等於本案中各自扮演之角色(戊○○、乙○○為主謀)
、參與犯罪情節之程度(庚○○出手打人之次數較少)、
生活狀況(戊○○經營網咖、已婚有4 個小孩;乙○○以
前作土木、離婚有1 個小孩;己○○家裡賣水產、未婚;
庚○○在賣魚;甲○○已婚有1 個小孩)、
智識程度(戊
○○高職畢業;乙○○高中肄業;己○○高中畢業;庚○
○就讀桃園農工電機1 年級;甲○○高中肄業)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以示
懲儆。
(二)被告丙○○無視法律禁止,於此社會治安日益惡化之際,
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安危造成潛
在威脅非輕,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良好,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業已持上開零件另犯
他罪,兼衡被告丙○○做模具為業、已婚育有3 個女兒之
生活狀況,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七、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彈匣成品1 支、附表二編號1⑴
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附表二編號2⑴所示之土造金屬
撞針1個,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 項所定,
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
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二)本案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足認與被告
戊○○、乙○○、己○○、庚○○、甲○○、丙○○之本
案犯行有關,且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其餘扣案物,部分曾送
請鑑定,鑑定結果亦均認非屬違禁物(鑑定結果詳參各附
表「鑑定結果」欄),故本院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
一、
公訴意旨另
略以:
(一)被告戊○○、乙○○、己○○、庚○○、甲○○等人,於
103年6月24日下午3時30 分許,前往和美租屋處後,竟
意
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強盜之犯意聯絡,分別出
手毆傷丙○○,並將丙○○上手銬、腳銬,使丙○○不能
抗拒,並強行取走丙○○所有之放電加工機1 台,及附表
一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戊○○、乙○○、己○○、庚○○
、甲○○等人取走放電加工機及附表一所示物品之行為,
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之結夥強盜罪嫌。
(二)被告戊○○、乙○○、己○○、庚○○、甲○○等人,於
103年6月24日下午6 時許,將丙○○押往麥寮林母住處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強盜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戊○○、己○○、庚○○、甲○○等人,出手毆打
丙○○,或對丙○○出言恐嚇,使丙○○不能抗拒,因而
簽立30萬元之本票2張、40萬元之本票1張、11萬4,000 元
之本票1張,及同額之借據4張,因認被告戊○○、乙○○
、己○○、庚○○、甲○○等人強逼丙○○簽下本票及借
據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之結夥
強盜罪嫌。
二、按刑法上之強盜罪,以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
構成要件之一,若奪取財物係基於其他目的,而非出於不法
所有之意思者,縱其行為違法,要不成立強盜罪,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51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判決、55年
台上字地475號、22年上字第203號判例意旨均可參照。
三、戊○○、乙○○、丙○○、辛○○確有合夥關係:
戊○○因知悉丙○○有製造道具槍之能力,遂由戊○○與乙
○○先後出資共64萬元,交給丙○○購買生產所需設備工具
,並負責PX4 道具槍之生產製造,辛○○則負責以電腦軟體
繪製圖樣及設計,販賣之收入由戊○○、乙○○各分得3 成
,丙○○、辛○○各分得2 成等情,業據證人丙○○、戊○
○、乙○○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述明確(院56卷二第
7頁背面、8頁背面、28頁、30頁、36頁背面),故戊○○、
乙○○、丙○○、辛○○等人間,確實存在PX4 道具槍製造
事業之合夥關係。
四、戊○○、乙○○、丙○○、辛○○之合夥關係生變之原因:
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103年6月24日前幾天
,我叫辛○○來我家聊天,我跟辛○○說這些做完我不要做
了,誰知道辛○○用手機錄音或當場撥給戊○○,當晚那段
話戊○○有錄音下來;我的意思是,這10支做好給戊○○後
我就要退出,我就不做了(院56卷二第7頁背面、14 頁)。
依證人丙○○之前開證述可知,其與戊○○、乙○○、辛○
○之合夥關係生變之主要原因,係因丙○○想要抽身,主動
退出此道具槍製造事業。
五、在和美租屋處被搬走之放電加工機及附表一所示之物:
(一)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案發半年前,我就
有跟丙○○說過要列出總開銷,但丙○○列大約半年列不
出來;於103年6月24日之1 個月前,我就有跟丙○○說,
已經拖1 年多了,如果再這樣拖就把錢還我,如果錢不還
就全部都結束,我要把機器拿去賣,我們當天去搬機械就
是要把我和戊○○投入的錢拿回來;我們在和美租屋處是
把我們出錢買的東西搬走,陪丙○○去買的東西,我和戊
○○都知道,我們搬我們買的東西走而已,是丙○○自己
把他的東西和我們買的東西混合在一起(院56卷二第35至
35頁背面、38頁);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
:起訴書附表扣案的東西都是丙○○用我們的錢買的(院
56卷二第29頁);證人丙○○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
:我一開始拿的50萬元,其中30萬元買中古放電機;和美
租屋處被搬走的東西中,PX4 零件是戊○○的,子彈彈頭
跟彈身的金屬殼是戊○○拿來給辛○○說要量尺寸的,槍
管、滑套是我自己開模時看的樣品,塑膠槍柄、子彈等東
西是我買來看的,洗床、夾具、拋光機、砂輪機是我的,
虎鉗是合作的錢買回來的:我被押走後,乙○○留在現場
吊放電加工機(院56卷二第8至9頁背面)。
(二)核對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戊○○、乙○○於案發當
天,在丙○○和美租屋處搬走放電加工機及附表一所示之
物,係因知悉丙○○想要退出道具槍製造事業,而丙○○
始終無法列出總開銷(丙○○遲至104年12月11 日,本院
最後審理
期日中始提出〈院56卷二第100、115至141 頁〉
),才會決定前往和美租屋處搬走放電加工機及附表一所
示之物,其中最值錢之放電加工機及大多數物品,皆與PX
4 道具槍製造事業有關,或為被告戊○○、乙○○所提供
,況員警於103年6月25日至丙○○和美租屋處執行搜索時
,尚有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顯見被告戊○○、乙○○於
案發當天,並非不分青紅皂白的把所有東西皆搬走。是依
前述情節,實難認被告戊○○及乙○○,主觀上對其等搬
走之物品具不法所有意圖,而被告己○○、庚○○、甲○
○等人,亦應不具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
六、丙○○在麥寮林母住處所簽之本票、借據:
(一)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丙○○簽下30萬元
之本票2張、40萬元之本票1張、11萬4,000元之本票1張,
及同額之借據4 張,是因為我們當初投資丙○○的金額,
丙○○一整年都沒有跟我們講開銷多少錢,我們一直跟他
催,丙○○都沒辦法報帳出來;我們第一次拿49萬元給丙
○○,第二次給15萬元,還有幫他還一筆6 萬元,丙○○
又說外面有欠別的廠商20幾萬元及10幾萬元;本票的金額
是丙○○決定要開100萬元,11萬4,000元是丙○○跟辛○
○的債務,其餘30萬元之本票2張、40萬元之本票1張,是
我和乙○○的部分,因為我們全部出70萬元,但丙○○還
有欠外面的廠商3、40 萬元;當天在麥寮時我有跟丙○○
說,外面的帳我們也會去處理,放電機我們賣掉,看扣掉
你的成本多少,你開一個開銷看這年度開銷總共多少,結
果當天丙○○開不出來,1年的開銷丙○○寫了快1個鐘頭
以上,我說這樣也不是辦法,才決定要丙○○開本票,暫
時做個擔保;我跟丙○○說我主要是要把這個工作結束掉
,不要再合作了,簽本票、借據主要是把債務問題釐清;
丙○○平常都在跟我借錢了,怎麼會有錢還我(院56卷二
第26頁背面至27頁、29、31頁背面)。
(二)關於丙○○簽下之本票、借據之金額,就丙○○與辛○○
之間,辛○○曾幫丙○○向「源銘」模具公司,墊付一筆
57,237元之債務等情,業據證人丙○○、辛○○於本院審
理中具結後證述明確(院56卷二第45、48、49頁),並有
估價單1紙
附卷可稽(院56卷二第62 頁),可知丙○○至
少有欠辛○○一筆57,237元之債務,故丙○○所簽之本票
及借據中之11萬4,000 元,係與辛○○有關乙節,
應堪認
定。至於丙○○與戊○○、乙○○之間,除了前述戊○○
、乙○○先後出資之64萬元外,戊○○、乙○○另曾幫丙
○○償還「峰毅」CNC加工廠一筆6萬元債務等情,業據證
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述明確(院56卷二第46、
48頁),
堪信為真。丙○○另因請「豐鑫實業有限公司」
李淵裕加工,欠了一筆50,820元之債務乙節,業據證人丙
○○、壬○○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述明確(院56卷二第
98頁背面、99頁背面至100頁),並有銷貨單1紙在卷可憑
(院56卷二第114 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證人丙○
○
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除了那64萬元,因為這件
我還欠別人20幾萬元未付款(院56卷二第11頁),可知丙
○○在外至少還欠了20幾萬元之未付款項。是戊○○、乙
○○若欲與丙○○結算此合夥事業之債務關係,丙○○之
總支出可能接近100萬元左右(即戊○○、乙○○出資之6
4萬元+戊○○、乙○○代償「峰毅」之6萬元+丙○○欠「
豐鑫實業公司李淵裕」之50,820元+丙○○在外20 幾萬元
之未付款項),故就丙○○與戊○○、乙○○間之合夥事
業而言,總支出之數字確實相當接近丙○○簽下之100 萬
元本票、借據。
(三)又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案發當天被告戊
○○、戊○○之朋友及丙○○,在麥寮林母住處裡面談債
務,大約談1到2個小時,我可以判斷1個小時、2個小時的
時間長短(院56卷二第22、23頁背面);證人丙○○亦於
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從和美租屋處被押到麥寮林母
住處時約下午6 點半左右,我簽完本票、借據後約半個小
時,即晚間7點多快8點,乙○○才到(院56卷二第14頁背
面至15頁)。依證人丙○○之上開證述,可知丙○○係於
晚間快8 點前的半個小時簽完本票、借據,即簽完之時間
約為晚間7點半左右,丙○○既係下午6點半即被押到麥寮
林母住處,則丙○○花在簽本票、借據之時間,至少約有
1 個小時,此與證人丁○○之證述情節相符。審酌丙○○
確實遲至104年12月11 日,於本院最後審理期日中,始提
出完整之支出清單(院56卷二第100、115至141 頁),則
證人戊○○前揭關於丙○○花了1 小時以上之時間,在列
這1年之總開銷等情,堪信為真。
(四)再依本院前揭認定,丙○○確實對外積欠許多款項尚未償
還,可知丙○○於案發時
資力不佳、周轉困難。而被告戊
○○、乙○○亦曾代丙○○償還外之欠款6 萬元,則在得
知丙○○已無心繼續此合夥事業之情況下,被告戊○○、
乙○○確實有可能希望釐清帳目後,清算此合夥關係,並
代丙○○處理對外欠款。是丙○○既在現實上根本沒有還
款可能,而被告戊○○、乙○○又希望結清合夥事業之帳
目,則丙○○簽下之本票、借據,確有可能僅作為擔保之
用。
(五)綜觀上情,被告戊○○、乙○○既已得知丙○○欲退出合
夥事業,且丙○○對外可能仍有許多欠款,自有可能要求
丙○○儘速釐清帳目,而丙○○於簽下本票、借據前,確
實在麥寮林母住處待了至少1 小時以上,這段不短的時間
中,極有可能是在讓丙○○釐清全部開銷,而因丙○○遲
遲無法算出精確數字,最後讓丙○○簽下數字與實際支出
相去不遠之本票、借據,以作為擔保之用,尚非全無可能
。故依前述情節,實難認被告戊○○及乙○○,對丙○○
在麥寮林母住處所簽之本票、借據,主觀上具不法所有意
圖,而被告己○○、庚○○、甲○○等人,亦應不具不法
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
七、就被告戊○○、乙○○、己○○、庚○○、甲○○等人,被
訴2個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 項之結夥強盜罪部分
,本院認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對被告等人是否確具不法所
有意圖,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
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等人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本應為被告等人無罪之諭
知,惟按強盜罪以強暴、脅迫等方法,
致使不能抗拒為構成
要件之一,當然含有妨害被害人自由之性質,故犯強盜罪而
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時,是否另論以妨害自由罪名,應就行
為人之全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加以觀察。倘妨害自由行為時
,強盜行為尚未著手實施,可依其情形認為妨害自由、強盜
犯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若強盜犯行業已著手實施
,則所為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行為,
應包括在強盜行為之內,無另行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
害自由罪之餘地;又強盜罪之內容,當然含有以非法方法剝
奪人之行動自由之性質,該罪一經成立,則妨害自由之行為
,即已包含在內,無另行成立妨害自由罪名之餘地;又
上訴
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持
兇器抵住被害人背部致使不能
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未得逞之犯罪行為,既有不法得財之犯
意,自非犯妨害自由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
77年度台上字第5871號、79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判決意旨均
可參照。依上開見解,可知公訴人起訴之刑法第330條第1項
、第328條第1項之結夥強盜罪構成要件中,實已包含刑法第
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在內,二者之差異僅在強
盜罪之行為人,尚應具備對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是就公訴
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罪事實,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罪之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罪部分,構成要件重疊,本院既已就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部分
論罪科刑,就被訴結夥強盜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辛○○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亦知悉丙○○與戊○○及乙○
○發生嫌隙,及丙○○於103年6月24日遭戊○○及乙○○押
走等情事。
詎於103年8月間某日,戊○○及乙○○將附表一
所示之物交付予辛○○保管時,辛○○明知附表一所示之物
係戊○○及乙○○自丙○○○○鎮○○路○○○巷○○ 號居所強
盜取得,亦明知其中有制式彈匣,竟仍基於收受
贓物及持有
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收受而持有之,並將附表一所示
之物品藏放於彰化縣○○鄉○○段○○○ ○號上之鐵皮屋內。
嗣員警於103年10月7日下午6時50 分許至彰化縣○○鄉○○
段○○○ ○號上之鐵皮屋執行搜索,查獲附表一所示之物,及
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彈匣成品1支。因認被告辛○○涉犯
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3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嫌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
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
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
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
為
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
告辛○○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
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
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 年
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本案公訴人認被告辛○○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辛○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和美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00000
0000號函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
訊據被告辛○○堅詞否認有起訴書
所載之上開犯行,辯稱:
我收了附表一所示之物後就放在朋友家,但那些東西是用 1
個大紙箱裝著,拿來時說要暫時寄放,我沒有打開檢查,警
察來時才當場拿出來看,我不知道裡面有制式彈匣,當時很
多彈匣放一起,我分不出來,也沒有特別注意(院56卷二第
108 頁背面);被告辛○○之辯護人則以:被告辛○○沒有
槍砲前科,之前也沒做過製造槍枝相關工作,彈匣成品之原
持有人丙○○於審理中,既稱自己不知道是制式彈匣,被告
辛○○怎麼會知道,且箱子裡有幾百樣零件,被告辛○○從
來沒有打開過箱子,根本不知道裡面有什麼東西等詞(院56
卷二第109頁背面),為被告置辯。經查:
(一)按刑法上之
寄藏贓物,係指受寄他人之贓物,為之隱藏而
言,必須先有他人犯財產上之罪,而後始有受寄代藏贓物
之行為,否則即難以該項罪名相繩,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第8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院前既已認定被告戊○○、
乙○○、己○○、庚○○、甲○○等人之犯行,不構成刑
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之結夥強盜罪,則被告辛
○○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即非因財產
犯罪所得之「贓
物」。從而,被告辛○○收受附表一所示之物,不該當刑
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之構成要件。
(二)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彈匣成品1支,經鑑定係槍砲
之主要組成零件,此部分事實業據本院認定
無訛。
(三)依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103年8月間,我
和戊○○有搬1 箱東西給辛○○,那些東西是從丙○○家
先搬去麥寮,再原樣載過去給辛○○,我沒有跟辛○○說
裡面可能有些零組件是非法的,我也不知道裡面有制式彈
匣(院56卷二第35頁背面至36頁);證人戊○○亦於本院
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有一些我們合資有盒子的東西,乙○
○載來麥寮給我後,就一直放在我車子後車廂,有一次去
辛○○那邊,想說放在後車廂也佔空間,才在他那裡隨便
找個地方放著(院56卷二第32頁)。復觀警方執行搜索時
所拍攝之照片(警卷二第38頁),可知上開彈匣成品1 支
,確係與20支彈匣半成品、17個彈匣底板、31個握柄等物
,一起裝在1 個紙箱內,而彈匣成品與半成品之外觀相似
,若不打開紙箱,1支1支仔細比對,未必能區分兩者之差
異。
(四)綜觀上情,被告辛○○所收受之附表一所示之物中,雖包
含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彈匣成品1支,惟
此彈匣成品一開始係由丙○○購入並持有,被告辛○○收
受該彈匣成品時,係與20支彈匣半成品、17個彈匣底板、
31個握柄等物,一起裝在1 個紙箱內,而此彈匣成品與其
他半成品之外觀相似,難以分辨差異,且無人告知被告辛
○○,其中可能有管制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審酌本案並
無明確證據,足認被告辛○○於收受附表一所示之物後,
確有將其中物品一一檢視之事實,況被告辛○○前無槍砲
前科(院56卷二第175 頁),亦無證據足認其具備槍枝零
件之專業知識,自難認被告辛○○係明知箱中確有該彈匣
成品,仍決定持有此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故被告辛○○應
不具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主觀犯意。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辛○
○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
法則,自仍應對被告辛○○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
、第277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 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
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
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附表一】103年10月7日自辛○○處扣得之物(警卷一第118至1
24、126至129頁)
┌──┬───┬────────┬──────────┐
│編號│ 名稱 │ 鑑定結果 │ 鑑定機關 │
├──┼───┼────────┼──────────┤
│ 1 │彈匣成│研判係制式彈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品1支 │經與本局留用TAUR│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US廠PT111型口徑9│00號鑑定書影像7-8; │
│ │ │mm制式半自動手槍│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隨附彈匣比較結果│函影像1-5) │
│ │ │,其外型及打印字│ │
│ │ │樣一致,且可供前│ │
│ │ │揭槍枝使用,故研│ │
│ │ │判係制式彈匣 │ │
│ │ ├────────┼──────────┤
│ │ │屬公告之槍砲主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內授警字第0000│
│ │ │ │000000號函) │
├──┼───┼────────┼──────────┤
│ 2 │改造手│認係仿COLT廠半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槍1支 │動手槍製造之槍枝│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含彈│,槍管內具阻鐵,│00號鑑定書影像1-5; │
│ │匣1個 │無法發射彈丸,認│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槍枝│不具殺傷力;經大│函影像11-12) │
│ │管制編│部分解,認分係金│ │
│ │號0000│屬滑套、內具阻鐵│ │
│ │000000│之金屬槍管、復進│ │
│ │號) │簧、復進簧桿、金│ │
│ │ │屬槍身及金屬彈匣│ │
│ │ ├────────┼──────────┤
│ │ │無法審認是否屬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告之槍砲主要組成│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零件;金屬滑套、│號函;內授警字第0000│
│ │ │內具阻鐵之金屬槍│000000號函) │
│ │ │管、金屬槍身及金│ │
│ │ │屬彈匣,非屬公告│ │
│ │ │之槍砲主要組成零│ │
│ │ │件,復進簧及復進│ │
│ │ │簧桿,未列入公告│ │
│ │ │之槍砲主要組成零│ │
│ │ │件 │ │
├──┼───┼────────┼──────────┤
│ 3 │PX4握 │認均係塑膠槍身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把半成│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品8支 │ │00號鑑定書影像6)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4 │彈匣半│認均係金屬彈匣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成品20│身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支 │ │00號鑑定書影像9-10)│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5 │彈匣彈│認均係金屬彈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簧9支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11)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6 │托彈板│認均係塑膠托彈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20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12)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7 │彈匣底│認均係塑膠彈匣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板17個│板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13)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8 │握柄31│認均係槍枝握把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個 │膠護木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14)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9 │子彈成│認係非制式子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品1顆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徑8.8mm金屬彈頭 │00號鑑定書影像15-16 │
│ │ │而成,經試射無法│) │
│ │ │擊發,認不具殺傷│ │
│ │ │力 │ │
│ │ ├────────┼──────────┤
│ │ │毋須認定是否屬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告之槍砲主要組成│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零件 │號函) │
├──┼───┼──┬─────┼──────────┤
│ 10 │子彈半│11顆│認均係由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成品17│ │制式金屬彈│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顆 │ │殼及直徑8.│00號鑑定書影像17-18 │
│ │ │ │9±0.5mm金│) │
│ │ │ │屬彈頭組合│ │
│ │ │ │而成,經檢│ │
│ │ │ │視內均不具│ │
│ │ │ │底火及火藥│ │
│ │ │ │,認不具殺│ │
│ │ │ │傷力 │ │
│ │ │ ├─────┼──────────┤
│ │ │ │毋須認定是│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否屬公告之│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槍砲主要組│號函) │
│ │ │ │成零件 │ │
│ │ ├──┼─────┼──────────┤
│ │ │6顆 │認均係非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式金屬彈殼│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 │00號鑑定書影像19-20 │
│ │ │ │ │) │
│ │ │ ├─────┼──────────┤
│ │ │ │未列入公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之槍砲主要│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組成零件 │號函) │
├──┼───┼──┴─────┼──────────┤
│ 11 │結合銷│認均係滑套卡榫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1包 │成品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21)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2 │彈簧(│認均係金屬彈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短)1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包 │ │00號鑑定書影像22)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3 │彈簧(│認均係金屬彈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長)8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支 │ │00號鑑定書影像23)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4 │撞針3 │認均係土造金屬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支 │針半成品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24)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5 │頂針1 │認均係金屬棒狀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包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25)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6 │手槍準│認係槍枝金屬準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心1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26)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7 │彈簧8 │認均係金屬彈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支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27)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8 │彈簧(│認係金屬彈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長條)│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1支 │ │00號鑑定書影像28)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9 │彈匣底│認係塑膠彈匣底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板(塑│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膠模型│ │00號鑑定書影像29) │
│ │)1個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0 │抓彈勾│認係塑膠抓子鉤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塑膠│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模型)│ │00號鑑定書影像30) │
│ │1個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1 │子彈塑│認均係具子彈外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膠模型│之塑膠物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16顆 │ │00號鑑定書影像31)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2 │彈匣半│認均係金屬彈匣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成品3 │身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支 │ │00號鑑定書影像32)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3 │槍枝零│金屬│認分係金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件5盒 │扳機│扳機、金屬│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金│擊錘 │00號鑑定書影像41) │
│ │ │屬擊├─────┼──────────┤
│ │ │錘 │非屬公告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槍砲主要組│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成零件 │號函) │
│ │ ├──┼─────┼──────────┤
│ │ │其餘│認分係撞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物品│連桿、金屬│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彈簧、保險│00號鑑定書影像41) │
│ │ │ │鈕半成品、│ │
│ │ │ │扳機連桿半│ │
│ │ │ │成品、扳機│ │
│ │ │ │座、彈匣釋│ │
│ │ │ │放鈕半成品│ │
│ │ │ │、金屬棒、│ │
│ │ │ │金屬塊、研│ │
│ │ │ │磨棒、金屬│ │
│ │ │ │插銷及金屬│ │
│ │ │ │螺絲 │ │
│ │ │ ├─────┼──────────┤
│ │ │ │未列入公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之槍砲主要│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組成零件 │號函) │
├──┼───┼──┴─────┴──────────┤
│ 24 │砂輪片│未送鑑定 │
│ │1片 │ │
├──┼───┼───────────────────┤
│ 25 │手提式│未送鑑定 │
│ │圓盤電│ │
│ │磨機1 │ │
│ │台 │ │
├──┼───┼───────────────────┤
│ 26 │研磨機│未送鑑定 │
│ │1台 │ │
├──┼───┼───────────────────┤
│ 27 │東成牌│未送鑑定 │
│ │鑽床1 │ │
│ │台 │ │
├──┼───┼───────────────────┤
│ 28 │超級砂│未送鑑定 │
│ │輪機1 │ │
│ │組 │ │
├──┼───┼───────────────────┤
│ 29 │虎鉗1 │未送鑑定 │
│ │支 │ │
├──┼───┼───────────────────┤
│ 30 │砂布1 │未送鑑定 │
│ │盒 │ │
├──┼───┼───────────────────┤
│ 31 │砂紙7 │未送鑑定 │
│ │張 │ │
├──┼───┼───────────────────┤
│ 32 │氣動砂│未送鑑定 │
│ │輪機1 │ │
│ │組 │ │
├──┼───┼───────────────────┤
│ 33 │工具1 │含手電筒1支、鐵鎚1支、美工刀3支、扁頭 │
│ │組 │起子1支、扳手1支、鉗子4支,未送鑑定 │
├──┼───┼───────────────────┤
│ 34 │鋸子1 │未送鑑定 │
│ │支 │ │
├──┼───┼───────────────────┤
│ 35 │鋼刀片│未送鑑定 │
│ │2組 │ │
├──┼───┼───────────────────┤
│ 36 │油標卡│未送鑑定 │
│ │尺1支 │ │
├──┼───┼───────────────────┤
│ 37 │銼刀12│未送鑑定 │
│ │支 │ │
├──┼───┼───────────────────┤
│ 38 │各式鑽│未送鑑定 │
│ │頭1批 │ │
├──┼───┼───────────────────┤
│ 39 │鋼條3 │未送鑑定 │
│ │支 │ │
├──┼───┼───────────────────┤
│ 40 │DEBURR│未送鑑定 │
│ │ING TO│ │
│ │OL-DT-│ │
│ │3
旋轉 │ │
│ │工具1 │ │
│ │支 │ │
├──┼───┼───────────────────┤
│ 41 │鑽頭8 │未送鑑定 │
│ │支 │ │
├──┼───┼───────────────────┤
│ 42 │槍枝剖│未送鑑定 │
│ │面圖1 │ │
│ │張 │ │
├──┼───┼───────────────────┤
│ 43 │校正準│未送鑑定 │
│ │心器1 │ │
│ │支 │ │
└──┴───┴───────────────────┘
【附表二】103年6月25日自丙○○處扣得之物(警卷一第167至
173頁)
┌──┬───┬────────┬──────────┐
│編號│ 名稱 │ 鑑定結果 │ 鑑定機關 │
├──┼───┼──┬─────┼──────────┤
│ 1 │玩具槍│⑴土│認係土造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配件樣│造金│屬槍管;因│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品1盒 │屬槍│可供組裝於│00號鑑定書影像17-18 │
│ │ │管 │適用槍枝使│;刑鑑字第0000000000│
│ │ │ │用,故認係│號函影像6-10) │
│ │ │ │土造金屬槍│ │
│ │ │ │管 │ │
│ │ │ ├─────┼──────────┤
│ │ │ │屬公告之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砲主要組成│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零件 │號函;內授警字第0000│
│ │ │ │ │000000號函) │
│ │ ├──┼─────┼──────────┤
│ │ │⑵土│認係土造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造金│屬撞針半成│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屬撞│品 │00號鑑定書影像19) │
│ │ │針半├─────┼──────────┤
│ │ │成品│非屬公告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槍砲主要組│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成零件 │號函) │
│ │ ├──┼─────┼──────────┤
│ │ │⑶其│認分係金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餘物│槍機座、塑│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品 │膠握把護木│00號鑑定書影像19) │
│ │ │ │、金屬彈簧│ │
│ │ │ │、金屬彈丸│ │
│ │ │ │、金屬插銷│ │
│ │ │ │、小型高壓│ │
│ │ │ │氣體鋼瓶、│ │
│ │ │ │金屬塊、金│ │
│ │ │ │屬棒 │ │
│ │ │ ├─────┼──────────┤
│ │ │ │未列入公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之槍砲主要│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組成零件 │號函) │
├──┼───┼──┼─────┼──────────┤
│ 2 │撞針2 │⑴土│認係土造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個 │造金│屬撞針;認│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屬撞│係土造金屬│00號鑑定書影像38;刑│
│ │ │針 │撞針,可供│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組裝於適用│) │
│ │ │ │槍枝使 │ │
│ │ │ ├─────┼──────────┤
│ │ │ │屬公告之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砲主要組成│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零件 │號函;內授警字第0000│
│ │ │ │ │000000號函) │
│ │ ├──┼─────┼──────────┤
│ │ │⑵土│認係土造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造金│屬撞針半成│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屬撞│品 │00號鑑定書影像39;刑│
│ │ │針半│ │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成品│ │) │
│ │ │ ├─────┼──────────┤
│ │ │ │非屬公告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槍砲主要組│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成零件 │號函;內授警字第0000│
│ │ │ │ │000000號函) │
├──┼───┼──┴─────┼──────────┤
│ 3 │頂彈片│認均係塑膠托彈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8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1)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4 │彈匣2 │認均係塑膠彈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2)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5 │PX4下 │認均係塑膠槍身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槍身2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個 │ │00號鑑定書影像3)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6 │滑套(│認均係土造金屬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半成品│套半成品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3個 │ │00號鑑定書影像4)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7 │槍管(│認係土造金屬槍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半成品│半成品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1個 │ │00號鑑定書影像5)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8 │槍機座│認係擊錘總成基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1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6)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9 │槍管座│認係金屬槍管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1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7)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0 │擊鎚1 │認係金屬擊錘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8)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1 │扳機1 │認係金屬扳機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9)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2 │連桿1 │認係扳機拉桿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10)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3 │玩具槍│金屬│認分係金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零配件│扳機│扳機、金屬│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2盒 │、金│擊錘、土造│00號鑑定書影像11-12 │
│ │ │屬擊│金屬撞針半│) │
│ │ │錘、│成品 │ │
│ │ │土造├─────┼──────────┤
│ │ │金屬│非屬公告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撞針│槍砲主要組│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半成│成零件 │號函) │
│ │ │品 │ │ │
│ │ ├──┼─────┼──────────┤
│ │ │其餘│認分係彈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物品│底板、復進│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簧桿、彈匣│00號鑑定書影像11-12 │
│ │ │ │釋放鈕、保│) │
│ │ │ │險鈕、扳機│ │
│ │ │ │拉桿、槍管│ │
│ │ │ │固定鈕、滑│ │
│ │ │ │套固定卡榫│ │
│ │ │ │、抓子鉤、│ │
│ │ │ │楔形塊、金│ │
│ │ │ │屬槍機座、│ │
│ │ │ │金屬撞針座│ │
│ │ │ │、金屬彈簧│ │
│ │ │ │、金屬棒及│ │
│ │ │ │金屬塊 │ │
│ │ │ ├─────┼──────────┤
│ │ │ │未列入公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之槍砲主要│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組成零件 │號函) │
├──┼───┼──┴─────┼──────────┤
│ 14 │玩具槍│認分係氣體動力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氣門半│槍枝之洩氣裝置、│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成品1 │金屬環、金屬彈簧│00號鑑定書影像13) │
│ │包4個 │及O型橡膠 │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5 │玩具槍│認分係金屬彈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彈殼1 │金屬柱狀物及塑膠│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包 │柱狀物 │00號鑑定書影像14)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6 │玩具空│認均係口徑9mm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包彈1 │式空包彈,均不具│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包10顆│彈頭,認均不具殺│00號鑑定書影像15) │
│ │ │傷力 │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7 │不銹鋼│認均係具子彈外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裝飾彈│之金屬物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1包8顆│ │00號鑑定書影像16)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18 │玩具槍│金屬│認分係金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零件1 │擊錘│擊錘、金屬│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盒 │、金│扳機 │00號鑑定書影像20) │
│ │ │屬扳├─────┼──────────┤
│ │ │機 │非屬公告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槍砲主要組│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零件 │號函) │
│ │ ├──┼─────┼──────────┤
│ │ │其餘│認分係金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物品│槍機座、槍│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管固定鈕、│00號鑑定書影像20) │
│ │ │ │保險鈕、彈│ │
│ │ │ │匣釋放鈕、│ │
│ │ │ │滑套固定鈕│ │
│ │ │ │、抓子鉤、│ │
│ │ │ │扳機拉桿、│ │
│ │ │ │彈匣底板、│ │
│ │ │ │金屬彈簧、│ │
│ │ │ │金屬螺絲及│ │
│ │ │ │金屬棒 │ │
│ │ │ ├─────┼──────────┤
│ │ │ │未列入公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 │之槍砲主要│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組成零件 │號函) │
├──┼───┼──┴─────┼──────────┤
│ 19 │玩具槍│認均係金屬管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氣缸半│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成品6 │ │00號鑑定書影像21) │
│ │支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0 │滑套分│認分係槍管固定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解鈕3 │及滑套卡榫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個 │ │00號鑑定書影像22)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1 │齒輪組│認分係擊錘壓板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4個 │槍機連動桿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23)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2 │擊鎚桿│認係擊錘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1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24)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3 │彈匣樣│認係塑膠彈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品1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25)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4 │子彈裝│認分係非制式金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飾彈1 │彈頭、非制式金屬│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包12顆│彈殼、底火連桿及│00號鑑定書影像26) │
│ │ │導火孔連桿 │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5 │擊發退│認分係已擊發之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彈殼3 │徑9mm制式彈殼2顆│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顆 │及口徑0.380吋制 │00號鑑定書影像27-30 │
│ │ │式彈殼1顆 │)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6 │散彈彈│認係已擊發之口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殼1顆 │12GAUGE制式散彈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彈殼 │00號鑑定書影像31-32 │
│ │ │ │)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7 │玩具彈│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殼1包 │彈殼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19顆 │ │00號鑑定書影像33)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8 │彈頭1 │認係非制式金屬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顆 │頭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34)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9 │照門1 │認係照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35)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0 │準星1 │認係準星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36)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1 │保險1 │認係金屬保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37)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2 │彈匣卡│認係彈匣釋放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榫1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40)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3 │抓彈勾│認係金屬抓子鉤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1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41)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4 │彈簧座│認係金屬基座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1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42)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5 │複進簧│認係復進簧及復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1個 │簧桿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43)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6 │滑套卡│認係槍管固定鈕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榫1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44)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7 │退殼片│認均係退子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2個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45)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8 │玩具槍│認係金屬槍身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下槍身│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MP3R│ │00號鑑定書影像46-47 │
│ │)1個 │ │)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9 │玩具槍│認均係金屬彈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彈匣2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個 │ │00號鑑定書影像48-49 │
│ │ │ │)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40 │膛線用│認均係金屬棒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銅極2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個 │ │00號鑑定書影像50)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41 │折疊刀│未送鑑定 │
│ │1支 │ │
├──┼───┼───────────────────┤
│ 42 │玩具槍│未送鑑定 │
│ │清潔棉│ │
│ │花1盒 │ │
├──┼───┼───────────────────┤
│ 43 │通槍條│未送鑑定 │
│ │1支 │ │
└──┴───┴───────────────────┘
【附表三】103年10月7日自戊○○處扣得之物(警卷一第57至62
、62至65頁)
┌──┬───┬────────┬──────────┐
│編號│ 名稱 │ 鑑定結果 │ 鑑定機關 │
├──┼───┼────────┼──────────┤
│ 1 │撞針1 │認均係金屬棒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包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33)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2 │撞針(│認均係土造金屬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已染色│針半成品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1包 │ │00號鑑定書影像34) │
│ │ ├────────┼──────────┤
│ │ │非屬公告之槍砲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3 │保險擊│認均係撞針連桿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針1包 │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35)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4 │擊錘複│認均係金屬柱狀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進簧座│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未加│ │00號鑑定書影像36) │
│ │工)1 ├────────┼──────────┤
│ │包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5 │扳機連│認均係金屬扳機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桿1包 │桿半成品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37)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6 │槍機保│認均係金屬保險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險鈕1 │半成品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包 │ │00號鑑定書影像38)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7 │彈匣卡│認均係彈匣釋放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榫1包 │半成品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 │ │00號鑑定書影像39) │
│ │ ├────────┼──────────┤
│ │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8 │擊錘彈│認均係金屬物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簧座(│ │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頂出零│ │00號鑑定書影像40) │
│ │件)1 ├────────┼──────────┤
│ │包 │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
│ │ │主要組成零件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 │
├──┼───┼────────┴──────────┤
│ 9 │筆記本│未送鑑定 │
│ │1本 │ │
└──┴───┴───────────────────┘
【附表四】103年10月7日自己○○處扣得之物(警卷一第95至98
頁)
┌──┬───┬────────┬──────────┐
│編號│ 名稱 │ 鑑定結果 │ 鑑定機關 │
├──┼───┼────────┼──────────┤
│ 1 │APSCAM│認係氣體動力式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870 CO│枝,以填充氣體為│局(刑鑑字第00000000│
│ │2散彈 │發射動力,經以金│00號鑑定書) │
│ │槍1支 │屬彈丸測試3次, │ │
│ │(槍枝│其中彈丸(直徑17│ │
│ │管制編│.026mm、質量7.17│ │
│ │號1102│8g)最大發射速度│ │
│ │067793│為30.5公尺/秒, │ │
│ │號) │計算其動能為3.33│ │
│ │ │焦耳,換算其單位│ │
│ │ │面積動能為1.46焦│ │
│ │ │耳/平方公分(影 │ │
│ │ │像1~5)。依日本 │ │
│ │ │科學警察研究所之│ │
│ │ │研究結果,彈丸單│ │
│ │ │位面積動能達20焦│ │
│ │ │耳/平方公分,始 │ │
│ │ │足以穿入人體皮肉│ │
│ │ │層 │ │
├──┼───┼────────┴──────────┤
│ 2 │彈殼收│未送鑑定 │
│ │集器(│ │
│ │補殼網│ │
│ │)1個 │ │
├──┼───┼───────────────────┤
│ 3 │散彈殼│未送鑑定 │
│ │2顆 │ │
├──┼───┼───────────────────┤
│ 4 │塑膠彈│未送鑑定 │
│ │杯1包 │ │
├──┼───┼───────────────────┤
│ 5 │充氣組│未送鑑定 │
│ │1組 │ │
├──┼───┼───────────────────┤
│ 6 │空氣槍│未送鑑定 │
│ │袋1個 │ │
└──┴───┴───────────────────┘
【附表五】103年10月7日自乙○○處扣得之物(警卷一第18至21
、23至26、28至31頁)
┌──┬───────────────┬─────┐
│編號│ 名稱 │ 說明 │
├──┼───────────────┼─────┤
│ 1 │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967公克)│與本案無關│
├──┼───────────────┼─────┤
│ 2 │愷他命吸食盤1個 │與本案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