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富聰
訴訟
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被 告 施昇佑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 告 施德旺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1115號業務過失致
重傷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淑珍、施德旺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一案,業經
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