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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富聰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施昇佑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   告 施德旺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1115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淑珍、施德旺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一案,業經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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