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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芳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福雄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茂嘉 被   告 魏應充       常梅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被   告 楊振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魏應充、常 梅峯、楊振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 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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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