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芳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福雄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茂嘉
被 告 魏應充
常梅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
律師
被 告 楊振益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
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魏應充、常
梅峯、楊振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諭知
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
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