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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朱美莉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文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杏春 被   告 張佑山       吳坤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8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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