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5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宗欣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在彰化縣○
○鄉○○村○○路○○○○號「忠佳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忠
佳公司)從事廠內產品包裝及駕車送貨等工作,為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上午9時24分許,駕駛登記
忠佳公司所有、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甫送貨完畢欲返回忠佳公司,沿彰化縣○○鄉○○村○○路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駛至仁愛路與信義路之交岔路口時
,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
指示,且閃光紅燈係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且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詎
其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即以時速10至20公里之速度貿然高速穿越上開交岔
路口。
適告訴人柯陳貴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
,沿信義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時,亦疏
未遵守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
全,小心通過」之指示,亦貿然未減速慢行穿越上開交岔路
口,被告駕駛之上開自用小貨車車頭撞擊
告訴人機車右側車
身,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蜘蛛網膜下、硬腦
膜下出血、胸部挫傷併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
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
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
辯論終
結前,以書狀
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告訴人於105年10月5日所出具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份在卷
可參,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
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