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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簡字第 25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2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文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83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 如下: 主 文 周文楠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惟事實欄末段應補充「周文楠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 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車禍有輔助偵查權之警員陳明係肇事 者,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爰審酌被告周文楠駕駛大貨車於道路,卻未注意車前路況, 致生憾事,所為造成被害人許張源家屬心中無可抹滅之傷痛 ,確有不該;惟被告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許慧美、歐錦 玲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損失,有調解書1紙附卷可參,顯見 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為中 低收入戶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 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8335號 被 告 周文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文楠受僱於「新嘉通運有限公司」,擔任營業大貨車司機 ,依該公司指示前往雲林縣麥寮鄉六輕工業區載運塑膠粒至 指定之地點,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周文楠於民國105年7月 13日上午駕駛「新嘉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 業大貨車,以時速80公里之速度,沿著彰化縣大城鄉頂庄村 台61線由北往南行駛在外側車道,於同日上午7時40分許, 行經該路段南下210.4公里處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因其於車輛行駛 過程中,發現車輛發出異常聲音,而搖下車窗透過左方後視 鏡查看車外情形,適有許張源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貨車, 因故停放於右側路肩,周文楠因操控不當,不慎撞擊許張源 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之左後方,許張源當場受有重傷,經送 醫急救治療,仍不幸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因頭部外傷、 顱內出血而死亡。 二、案經許張源之女許慧美、許張源之妻歐錦玲告訴暨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檢察官分案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 │ ├──┼─────────┼──────────────┤ │(一)│被告周文楠於警詢及│坦承本件業務過失致死犯行,自│ │ │偵查中之自白 │承:案發前,其查看車輛狀況而│ │ │ │未注意前方狀況,因而撞擊許張│ │ │ │源停放在路肩之車輛。 │ ├──┼─────────┼──────────────┤ │(二)│告訴人許慧美、歐錦│指訴被害人許張源因本件車禍而│ │ │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死亡。 │ │ │指訴 │ │ ├──┼─────────┼──────────────┤ │(三)│彰化基督教醫院死亡│被害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揭傷害│ │ │相驗病歷摘要 │而死亡。 │ ├──┼─────────┼──────────────┤ │(四)│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害人因本件車禍而死亡。 │ │ │相驗筆錄、相驗屍體│ │ │ │證明書及檢驗報告書│ │ │ │各1份、相驗照片 │ │ ├──┼─────────┼──────────────┤ │(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案發現場情形。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2.被告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 │ │表(一)(二)、道路交│ 處理時,坦承其為肇事者。 │ │ │通肇事人自首情形紀│3.被告所駕駛之車輛登記為新嘉│ │ │錄表、車輛詳細資料│ 通運有限公司所有。 │ │ │報表、證號查詢汽車│4.被告與被害人所駕駛之車籍資│ │ │駕駛人2份、車號查 │ 料及領照情形。 │ │ │詢汽車車籍2份 │ │ ├──┼─────────┼──────────────┤ │(六)│現場照片12張、車號│車禍之經過。 │ │ │000-GQ營業大貨車行│ │ │ │車記錄、車內及車外│ │ │ │行車影像翻拍照片11│ │ │ │張 │ │ ├──┼─────────┼──────────────┤ │(七)│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1.現場情形及車輛受損情形。 │ │ │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2.採證照片50張。 │ │ │ │3.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 │ └──┴─────────┴──────────────┘ 二、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款訂有明文。被告 駕車自應盡上述道路交通安全之注意義務,而依當時情形又 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及此,以致肇事,其顯有過失。再 被告之業務過失行為與被害人許張源死亡之結果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是被告過失致死犯嫌,以認定。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又被告肇事後 ,於警方到場處理時,坦承其為肇事者不逃避而接受調查, 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 可佐,其舉已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 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另請審 酌被告與告訴人2人已達成和解,有雲林縣麥寮鄉調解委員 會調解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請予以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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