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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高菁煌       高美滿       高美英 被   告 萬長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被   告 杜勝利       吳進翔 上列被告杜勝利、吳進翔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訴字 第33號),經原告對其2人及被告萬長榮營造有限公司,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杜勝利、吳進翔2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 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判決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 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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