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張麗麗
訴訟
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
被 告 彭蔚倫
辰威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淑莉
被 告 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通弘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千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134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