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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易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33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宥辰於民國104年3月起至12月22日止擔任「台中銀保險 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輔導人員,負責協助行員業 務推展、商品教育訓綀、保險相關法令宣導、發放行員獎 勵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陳宥辰於104年10月19起陸續 收受「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發送給各 保險業務員之獎勵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 占之接續犯意,將如附表所示之「新光三越現金禮券」 、「Apple WATCH」侵占入己。嗣經附表所示之業務員向「 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反映未收到獎勵品,始 知上情。 (二)案經台中銀保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宥辰於檢察官偵查中(偵卷第20頁)、本院準備程 序(本院卷第19頁、第25頁背面)及審理中(本院卷第31 頁背面),對上述事實均坦白承認。並曾於104年12月23日 書立自白書(偵卷P.6)。 (二)告訴代理人黃雯蒨於偵查中(偵卷第19頁)、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之陳述(本院卷第19頁背面)。 (三)挪用款項明細表1紙(偵卷第4-5頁)。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宥辰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所為各次業務侵占行為,均係利用同一職務上之 便而為,且均是以應發給而未發給之方式侵占職務上所持 有之新光三越現金禮券及Apple Watch,其行為方式及目的 相同,且侵害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一財產 法益,是其各次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 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為接續犯 ,應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代表告訴人台中銀保險 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各保險業務員發放之獎勵品,造 成告訴人財產損失及影響各保險業務員對告訴人之信賴, 且其侵占財物價值高達新臺幣(下同)90餘萬元,所為實 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 已賠償告訴人981,598元,此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時陳 明在卷(本院卷第29頁反面、第32頁),並有侵占公款和 解書1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4頁),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 好,並考量其自陳係大學畢業學歷,現從事售貨工作,已 婚與父母同住,育有兩名子女,妻子從事保險兼旅遊業之 家庭、經濟狀況,兼衡被告已當庭向告訴代理人表達歉意 ,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亦表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最輕刑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附表 ┌─┬────┬──┬───┬────┬───────────┐ │編│單位 │員編│業務員│財物價值│侵占財物 │ │號│ │ │姓名 │(新臺幣│ │ │ │ │ │ │) │ │ ├─┼────┼──┼───┼────┼───────────┤ │1 │064二林 │3078│洪玉秦│6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 │108虎尾 │4214│林家源│4,0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 │108虎尾 │5989│張婷鈞│3,2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4 │051南投 │4421│李怡青│8,036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5 │055草屯 │4353│李珮瑜│4,0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6 │064二林 │1406│黃美鳳│2,0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7 │064二林 │3078│洪玉秦│39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8 │077北員 │2006│吳芳英│4,8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林 │ │ │ │ │ ├─┼────┼──┼───┼────┼───────────┤ │9 │079埤頭 │2188│宋素珍│5,782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10│079埤頭 │2691│李麗慧│30,8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11│079埤頭 │6391│施佳馨│4,0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12│079埤頭 │7732│柯景喬│3,0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13│128民雄 │5368│葉文賓│4,0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14│064二林 │2428│洪雯菁│29,3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15│064二林 │2896│林束梅│24,552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16│064二林 │2965│楊勝富│10,68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17│064二林 │2969│謝易東│21,91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18│064二林 │3078│洪玉秦│2,5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19│064二林 │3658│蕭伯兆│8,134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0│064二林 │3775│陳葦悠│9,7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1│064二林 │4066│洪志涵│40,128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2│064二林 │4773│陳景源│8,134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3│064二林 │6094│黃怡穎│9,2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4│064二林 │7466│劉吟珊│3,0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5│064二林 │7903│林欣蓉│2,5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6│079埤頭 │2346│謝淑梅│16,268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7│079埤頭 │3091│許幸如│8,134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8│079埤頭 │3352│柯宗寶│7,7351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29│079埤頭 │4193│陳雅惠│19,0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0│054埔里 │1731│林素珠│9,8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1│054埔里 │2581│謝宗榮│26,4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2│064二林 │4773│陳景源│9,8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3│051南投 │1941│吳雅櫻│28,5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4│051南投 │3829│張哲華│11,76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5│051南投 │4656│謝念紋│1,8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6│051南投 │6379│林珊如│21,12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7│055草屯 │2110│黃仁皇│11,71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8│064二林 │2896│林束梅│114,04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39│064二林 │2967│黃俊傑│5,88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40│064二林 │3775│陳葦悠│8,8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41│064二林 │7359│謝佳宏│5,28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42│077北員 │1915│陳蕙芬│25,344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林 │ │ │ │ │ ├─┼────┼──┼───┼────┼───────────┤ │43│108虎尾 │1265│陳建豪│142,56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44│128民雄 │2612│陳晨耀│10,581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45│064二林 │3658│蕭伯兆│4,0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46│051南投 │2756│蔡政修│15,67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47│051南投 │3175│洪文沛│27,28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48│051南投 │3639│江相文│4,90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49│051南投 │1941│吳雅櫻│1,1760 │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 ├─┼────┼──┼───┼────┼───────────┤ │50│051南投 │1941│吳雅櫻│13,500 │Apple Watch乙支 │ ├─┼────┼──┼───┼────┼───────────┤ │51│051南投 │6379│林珊如│13,500 │Apple Watch乙支 │ ├─┼────┼──┼───┼────┼───────────┤ │52│064二林 │2896│林束梅│13,500 │Apple Watch乙支 │ ├─┼────┼──┼───┼────┼───────────┤ │53│077北員 │1915│陳惠芬│13,500 │Apple Watch乙支 │ │ │林 │ │ │ │ │ ├─┼────┴──┴───┴────┴───────────┤ │總│919,597 │ │計│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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