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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第1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 號6樓之4「秦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秦邦公司)」負責人, 告訴人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則為其員工,乙○○竟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意圖性騷擾,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 ,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親吻、擁抱A女及觸摸其胸部。因認被 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 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 告已與告訴人A女(警卷代號為3511-SH104013號,真實姓 名年籍資料詳卷)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以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回報單及告 訴人於105年1月11日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 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 ┌──┬──────┬────┬───────────┐ │編號│時 間 │地 點│方 式│ ├──┼──────┼────┼───────────┤ │ 一 │104年9月16日│秦邦公司│撫摸甲之右胸部至肩膀 │ │ │15時許 │ │處 │ ├──┼──────┼────┼───────────┤ │ 二 │104年9月23日│同上 │自後方擁抱A女及觸摸胸│ │ │16時許 │ │部 │ ├──┼──────┼────┼───────────┤ │ 三 │104年10月8日│同上 │自後方擁抱A女及觸摸胸│ │ │16時許 │ │部,並親吻A女脖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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