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群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
第247號),本院依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耀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
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總計新臺幣壹拾
萬柒仟零伍拾元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陳耀群自民國101 年5 月4 日起至104 年1 月31日止,在周
莉婷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鄉○○路○ 段○○○ 巷○ 號「佳水
佳有限公司」任職,擔任業務員兼送貨員,負責「佳水佳有
限公司」之貨款收受及貨物運送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然其因經濟狀況不佳,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
侵占之各別犯意,利用向「佳水佳有限公司」客戶收受貨款
之機會,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佳水佳有限
公司」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以變
易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分別將貨款侵占入己,而未繳回「佳水佳有限公司
」。
嗣經周莉婷查帳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佳水佳有限公司」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陳耀群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
準
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
核與
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周莉婷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佳水佳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客戶明細表、客戶卡、
銷貨日報表、收款簽收簿、現金支出
傳票等在卷
可稽,足認
被告前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前開
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自101 年5 月4 日起至104 年1 月31日止,受僱於「
佳水佳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兼送貨員,負責「佳水佳有限
公司」之貨款收受及貨物運送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是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又
被告22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
罪。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
度朴簡字第22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案經
上訴,由同院
以98年度簡上字第200 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於101 年4 月
18日徒刑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
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
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賺取
財物,竟利用執行業務機會,私吞客戶所繳交之貨款,造成
他人財產之損害,
暨其
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目的
、手段、雖曾與
告訴人達成調解,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調解
條件,有本院105 年度彰司調字第439 號調解程序筆錄、電
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在卷可查,衡其
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四、
按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
4 年12月30日修正,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增訂第5 章之
1 沒收,繼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沒收章節中之第38條之3
,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適用裁
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先予敘明。查被告就附表所示各
次侵占之款項(總計為新臺幣107,050 元),雖均未扣案,
然皆屬被告犯罪所得,仍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3 項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項下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
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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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客 戶│時 間│貨款(新│主 文│
│號│ │ │臺幣) │ │
├─┼───┼───┼────┼───────────┤
│1 │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0月13│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線東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000 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旁「平│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和回收│ │ │ │
│ │場」 │ │ │ │
├─┼───┼───┼────┼───────────┤
│2 │彰化縣│103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大村鄉│12月29│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茄苳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茄苳路│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 段0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00號「│ │ │ │
│ │吳錫勳│ │ │ │
│ │」 │ │ │ │
├─┼───┼───┼────┼───────────┤
│3 │彰化縣│104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花壇鄉│1 月5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花壇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茄苳路│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 巷00│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號「閎│ │ │ │
│ │毅」 │ │ │ │
├─┼───┼───┼────┼───────────┤
│4 │彰化縣│104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鹿港鎮│1 月28│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中正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000 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王瓊│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宜」 │ │ │ │
├─┼───┼───┼────┼───────────┤
│5 │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鹿港鎮│10月29│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詔安里│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某旦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0 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全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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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鹿港鎮│10月1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詔安里│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竹圍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郭益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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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彰化縣│103 年│9,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1月21│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 │線東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0 段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2 之│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0 號「│ │ │ │
│ │成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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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彰化縣│103 年│2,5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2月5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和線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00號「│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名喬」│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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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彰化縣│104 年│2,5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 月28│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和線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00號「│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名喬」│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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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彰化縣│103 年│12,600元│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秀水鄉│12月20│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 │馬興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仁協巷│ │ │萬貳仟陸佰元沒收,如全│
│ │00之0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號「張│ │ │其價額。 │
│ │正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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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彰化縣│103 年│5,5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2月1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和靖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000 巷│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0 號「│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 │林建霖│ │ │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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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彰化縣│104 年│4,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彰化市│1 月16│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新平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000 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荷蘭│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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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臺中市│103 年│3,15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龍井區│12月27│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忠和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工業路│ │ │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
│ │000 巷│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00號「│ │ │其價額。 │
│ │六洽工│ │ │ │
│ │業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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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彰化縣│103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秀水鄉│12月2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秀水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開南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許玉麗│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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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彰化縣│103 年│3,15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1月7 │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和線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000 巷│ │ │仟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
│ │0 號「│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廣達銘│ │ │其價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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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臺中市│104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南區崇│1 月2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倫北街│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00號「│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張凱傑│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 │
├─┼───┼───┼────┼───────────┤
│17│彰化縣│104 年│6,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彰化市│1 月1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環河街│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00之0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號「弘│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明工業│ │ │ │
│ │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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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彰化縣│104 年│9,45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和美鎮│1 月16│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 │輝南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000 號│ │ │仟肆佰伍拾元沒收,如全│
│ │「新宕│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 │精密工│ │ │其價額。 │
│ │業有限│ │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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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彰化縣│103 年│4,2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秀水鄉│11月22│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義興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三義巷│ │ │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00弄00│ │ │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
│ │號「王│ │ │額。 │
│ │順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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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彰化縣│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秀水鄉│11月27│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安東村│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枋林巷│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菘偉企│ │ │ │
│ │業社」│ │ │ │
├─┼───┼───┼────┼───────────┤
│21│彰化縣│104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鹿港鎮│1 月13│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洋厝里│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濱海路│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號「│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弘昇汽│ │ │ │
│ │車」 │ │ │ │
├─┼───┼───┼────┼───────────┤
│22│臺中市│103 年│3,000元 │陳耀群犯業務侵占罪,累│
│ │烏日區│12月11│ │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溪南路│日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
│ │0 段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000 巷│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000 之│ │ │ │
│ │0 號「│ │ │ │
│ │東鋐企│ │ │ │
│ │業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