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連靜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437
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張連靜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拘役
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連靜琴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在彰化縣○○鎮○路街○○巷○○號「省錢超市
」(好媽媽百貨有限公司田中店)內,分別以如附表所示方
式,徒手竊取由洪淑燕管理如附表所示之物。
嗣經洪淑燕發
現,調取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
證據:
(一)被告張連靜琴於警詢時、
偵查中及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
(二)
證人即
告訴人洪淑燕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翻拍畫面40張、現場蒐證照片2張。
三、核被告張連靜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8 次竊盜
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前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839號判決處拘役10
日,
緩刑2 年確定,其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再次率而竊
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
犯後
坦承犯行,惟均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
暨其自
述本案各次竊盜犯行係因同住之子女未回家,其又無生活費
之
犯罪動機,及其未受教育,家庭狀況為喪偶、子女均已成
年,無業,生活費仰賴子女提供(見本院卷第26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行竊方式 │竊得物品 │主文 │
│號│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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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11月│將肉1 盤及生鮮1 盤│肉1 盤、生鮮1 盤│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8 日下午1 │均塞入褲子內,鮮乳│、鮮乳1 瓶(價值│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32分許 │1 瓶夾藏在外套內之│共計37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腋下,未結帳而帶走│ │元折算壹日。 │
│ │ │走。 │ │ │
├─┼─────┼─────────┼────────┼─────────┤
│2 │104 年11月│將生鮮3 盤塞入褲子│生鮮3 盤、鮮乳1 │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9 日上午10│內,鮮乳1 瓶夾藏在│瓶(價值共計370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14分許 │外套內之腋下,未結│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帳而帶走。 │ │元折算壹日。 │
├─┼─────┼─────────┼────────┼─────────┤
│3 │104 年11月│將洗髮乳1 瓶、洗面│洗髮乳1 瓶、洗面│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0日上午10│乳1 瓶均塞入褲子內│乳1 瓶(價值共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21分許 │,未結帳而帶走。 │計350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4 │104 年11月│將雞肉、肉片、生鮮│雞肉1 盤、肉片1 │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4日上午10│共3 盤塞入褲子內,│盤、生鮮1 盤、橘│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37分許 │並在店外水果攤架上│子1 袋(價值共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包橘子1 袋,未結帳│550 元) │元折算壹日。 │
│ │ │而帶走。 │ │ │
├─┼─────┼─────────┼────────┼─────────┤
│5 │104 年11月│將肉、生鮮、配菜共│肉1 盤、生鮮1 盤│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5日上午9 │3 盤塞進褲子內,並│、配菜1 盤、橘子│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55分許 │在店外水果攤架上包│1 袋(價值共計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橘子1 袋,未結帳而│450元 ) │元折算壹日。 │
│ │ │帶走。 │ │ │
├─┼─────┼─────────┼────────┼─────────┤
│6 │104 年11月│將冷凍食品2 個、鮮│冷凍食品2 個、鮮│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6日中午12│乳1 瓶藏在身上,未│乳1 瓶(價值共計│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51分許 │結帳而帶走。 │27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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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 年11月│將冰棒1 盒、生鮮、│冰棒1 盒、生鮮1 │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7日上午10│肉各1 盤均塞進褲子│盤、肉1 盤、飲料│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32分許 │裡,飲料1 瓶藏於外│1 瓶、橘子1 袋(│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套內腋下,並在店外│價值共計560元) │元折算壹日。 │
│ │ │水果攤架上包橘子1 │ │ │
│ │ │袋,未結帳而帶走。│ │ │
├─┼─────┼─────────┼────────┼─────────┤
│8 │104 年11月│將冰棒1 盒塞進褲子│冰棒1 盒(價值90│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7日下午6 │內,未結帳而帶走。│元)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58分許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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