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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簡字第 1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連靜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43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張連靜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連靜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在彰化縣○○鎮○路街○○巷○○號「省錢超市 」(好媽媽百貨有限公司田中店)內,分別以如附表所示方 式,徒手竊取由洪淑燕管理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洪淑燕發 現,調取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張連靜琴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洪淑燕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翻拍畫面40張、現場蒐證照片2張。 三、核被告張連靜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8 次竊盜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839號判決處拘役10 日,緩刑2 年確定,其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再次率而竊 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惟均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暨其自 述本案各次竊盜犯行係因同住之子女未回家,其又無生活費 之犯罪動機,及其未受教育,家庭狀況為喪偶、子女均已成 年,無業,生活費仰賴子女提供(見本院卷第26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行竊方式 │竊得物品 │主文 │ │號│ │ │(新臺幣) │ │ ├─┼─────┼─────────┼────────┼─────────┤ │1 │104 年11月│將肉1 盤及生鮮1 盤│肉1 盤、生鮮1 盤│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8 日下午1 │均塞入褲子內,鮮乳│、鮮乳1 瓶(價值│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32分許 │1 瓶夾藏在外套內之│共計37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腋下,未結帳而帶走│ │元折算壹日。 │ │ │ │走。 │ │ │ ├─┼─────┼─────────┼────────┼─────────┤ │2 │104 年11月│將生鮮3 盤塞入褲子│生鮮3 盤、鮮乳1 │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9 日上午10│內,鮮乳1 瓶夾藏在│瓶(價值共計370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14分許 │外套內之腋下,未結│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帳而帶走。 │ │元折算壹日。 │ ├─┼─────┼─────────┼────────┼─────────┤ │3 │104 年11月│將洗髮乳1 瓶、洗面│洗髮乳1 瓶、洗面│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0日上午10│乳1 瓶均塞入褲子內│乳1 瓶(價值共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21分許 │,未結帳而帶走。 │計350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4 │104 年11月│將雞肉、肉片、生鮮│雞肉1 盤、肉片1 │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4日上午10│共3 盤塞入褲子內,│盤、生鮮1 盤、橘│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37分許 │並在店外水果攤架上│子1 袋(價值共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包橘子1 袋,未結帳│550 元) │元折算壹日。 │ │ │ │而帶走。 │ │ │ ├─┼─────┼─────────┼────────┼─────────┤ │5 │104 年11月│將肉、生鮮、配菜共│肉1 盤、生鮮1 盤│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5日上午9 │3 盤塞進褲子內,並│、配菜1 盤、橘子│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55分許 │在店外水果攤架上包│1 袋(價值共計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橘子1 袋,未結帳而│450元 ) │元折算壹日。 │ │ │ │帶走。 │ │ │ ├─┼─────┼─────────┼────────┼─────────┤ │6 │104 年11月│將冷凍食品2 個、鮮│冷凍食品2 個、鮮│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6日中午12│乳1 瓶藏在身上,未│乳1 瓶(價值共計│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51分許 │結帳而帶走。 │27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7 │104 年11月│將冰棒1 盒、生鮮、│冰棒1 盒、生鮮1 │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7日上午10│肉各1 盤均塞進褲子│盤、肉1 盤、飲料│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32分許 │裡,飲料1 瓶藏於外│1 瓶、橘子1 袋(│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套內腋下,並在店外│價值共計560元) │元折算壹日。 │ │ │ │水果攤架上包橘子1 │ │ │ │ │ │袋,未結帳而帶走。│ │ │ ├─┼─────┼─────────┼────────┼─────────┤ │8 │104 年11月│將冰棒1 盒塞進褲子│冰棒1 盒(價值90│張連靜琴犯竊盜罪,│ │ │17日下午6 │內,未結帳而帶走。│元)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時58分許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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