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連政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12號
、104年度偵字第8520號),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
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連政幫助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張連政並無開設公司領取支票及清償票款之能力,且其亦無
實際經營公司之意,而依其
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預見無
故擔任他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淪為不法集團作為財產
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未必
故意,於民國103年3月20日,透過友人介紹,約定以每
月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之代價,應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林仔」之成年男子(下稱「林仔」),擔任金卡爾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卡爾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
路○段○○號4樓之7,於103年5月2日遷址至桃園市○○區○○
里○○路○○○號)之登記負責人,並提供自己名義,供該集
團成員分別於103年3月27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為金
卡爾公司之負責人;103年4月21日、7日申辦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00號電話;於103年
3月、4月間及103年4月24日申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東台北分行(下稱中小企銀)、玉山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下稱玉山銀行)帳號分別為00000000號、000000000號等
支票帳戶之負責人變更。「林仔」所屬之詐欺集團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
表二所示之時間,向愷銘有限公司(下稱愷銘公司)、恂帝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恂帝公司)、鴻達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鴻達公司)、鈦銥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鈦銥公司)
、三林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林發公司)、龍偉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龍偉公司)、其東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其東公司)、礦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礦泰公司)、大鎰行
有限公司(下稱大鎰行公司),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用
詐術,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交付貨
物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
票予愷銘公司、恂帝公司、鴻達公司、鈦銥公司、三林發公
司、龍偉公司、其東公司、礦泰公司、大鎰行公司。
嗣經上
開公司提示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除支票號碼0000000號尚
未提示)均遭退票,又未如期收到貨款後,始悉受騙。
二、
證據
㈠被告張連政於警詢、偵訊及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
證人即
告訴代表人高志銘、蔡精文、張正坤、侯永宏、王明
輝、李春富、證人葉純暢、陳家恂、林偉倫、甘伯峰、許秀
芬、林碧華、施於準、洪源謙分別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
㈢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簿、訂購
單、統一發票影本、送貨單、出貨單、銷貨明細表、交貨明
細、合約書、報價單、對帳單、銷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00000號支
付命令。
㈣房屋租賃契約書、廠房租賃契約書、黃榮輝名片影本、鄭國
峰名片影本、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傳真訂單、中華
電信資料查詢(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等
)、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華電話彰化營運處103年12月9日彰服密字第1030000044
號函
暨檢送之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異動)
申請書、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2月6日
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玉山銀行存匯
中心104年2月16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4年3月3日楊警分刑字第
1040002102號函暨檢送之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等附件、00
-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局楊梅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卡爾公司現場照
片8張。
㈤礦泰公司、大鎰行公司刑事
告訴狀、愷銘公司、龍偉公司刑
事告訴理由狀、其東公司刑事告訴狀。
三、論罪
科刑之
法律適用
㈠
按刑法上之
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
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
1270號判決
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
而非共同正
犯。本案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擔任金卡爾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並提供其名義,申辦電信門號、變更支票帳戶負責
人,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對「林仔」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
所實施各次詐欺取財罪均資以助力,使附表二所示
告訴人、
被害人公司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貨物,經核其所參與者,
乃
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
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
幫助犯而非正
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幫助詐欺行為
,幫助正犯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公司財物,
而侵害上開各公司財產
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㈡另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
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
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行成立,有關
追訴權
時效,
告訴期間等,亦自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進行,是否合
乎減刑要件,有無減刑條例等相關法律之適用,亦應以該時
點為準據(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換言之,幫助犯之處罰,係採限制從屬形式說,即幫助犯本
身不具獨立性,必正犯有犯罪行為之存在,始能成立,故被
告提供名義、申辦電話門號、變更支票帳戶為負責人等行為
,以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提供上開幫助行為時,僅係
幫助詐欺犯意之形成,因未
著手於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尚
不為罪,惟有詐騙集團著手於詐欺行為,而被害人陷於錯誤
交付財物,行為人始構成幫助詐欺
既遂罪。是被告提供上開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變更支票帳戶為負責人等幫助行為
予以
詐騙集團助力,該詐騙集團復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
人施詐,前述告訴人、被害人並將財物交付詐欺集團,被告
幫助詐欺之犯行即已成立。又詐騙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二所示
部分,分別有多次向各該同一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
以詐術,而要求各該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多次交付財物
,其等顯係各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
財之目的,並利用同一手段對各該編號所示同一告訴人、被
害人為之,
彼此間在時、空上且具緊密性,各舉間之獨立性
自屬薄弱,難以強行分割,是此
可徵其顯係出於單一犯意接
續為之,應屬
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是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各
該編號所示之同一告訴人、被害人,僅各成立一詐欺取財既
遂罪。是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正犯之詐欺行為時間既係在
如附表二所示之103年6月20日後之103年6月、7月、8月間,
則被告幫助詐欺之成立亦應係在上開時間,從而有關被告所
犯之
論罪科刑,亦應逕依現行刑法第339條規定即可,自無
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
㈢另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上訴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經該院以96年
度上訴字第2772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
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5號判決,並減刑為
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
字第324號判決,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又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
嗣經中高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620號
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第1案);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0月(6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與第1案所
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101年3月3日縮短刑期
假
釋出監,
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於101年12月2日保護管束期
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上開刑有加重及減輕者,並依刑法
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
㈣爰
審酌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名子
女均已成年,父母均過世,入監執行前職業為臨時工,日薪
約1仟元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其不知戒慎,甘冒風險擔任
金卡爾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提供其名義,申辦電信門號、
變更支票帳戶負責人,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
得以公司名義詐騙他人,增加追查詐欺集團之難度,助長此
類財產犯罪,而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欺之金額甚鉅,惟被
告所參與者為幫助行為,兼衡其
犯後已坦承犯行,然未與告
訴人、被害人等達成
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末以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
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
供
犯罪所用之物或
犯罪所得之物,亦為
沒收之
諭知(最高法院
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88年度臺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被告係幫助犯,自
無庸於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
宣告
刑項下宣告沒收如附表二所示詐得之財物;又被告自稱所約
定之1萬5千元代價
迄今並未取得,且依卷存資料,並無確切
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提供上開幫助行為而實際獲得何犯罪所
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公司│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備註 │
├──┼────┼─────┼────┼──────┼──────┼──────┤
│ 1 │愷銘公司│AW0000000 │中小企銀│103年9月5日 │22萬7,850元 │ │
│ │ ├─────┼────┼──────┼──────┼──────┤
│ │ │BA0000000 │玉山銀行│103年10月5日│69萬8,040元 │ │
├──┼────┼─────┼────┼──────┼──────┼──────┤
│ 2 │恂帝公司│AW0000000 │中小企銀│103年9月5日 │22萬500元 │ │
├──┼────┼─────┼────┼──────┼──────┼──────┤
│ 3 │鴻達公司│BA0000000 │玉山銀行│103年9月5日 │97萬2,000元 │ │
│ │ ├─────┼────┼──────┼──────┼──────┤
│ │ │BA0000000 │玉山銀行│103年11月5日│69萬4,980元 │尚未提示 │
├──┼────┼─────┼────┼──────┼──────┼──────┤
│ 4 │鈦銥公司│BA0000000 │玉山銀行│103年9月5日 │26萬505元 │ │
├──┼────┼─────┼────┼──────┼──────┼──────┤
│ 5 │三林發公│BA0000000 │玉山銀行│103年9月5日 │37萬元 │ │
│ │司 │ │ │ │ │ │
├──┼────┼─────┼────┼──────┼──────┼──────┤
│ 6 │龍偉公司│BA0000000 │玉山銀行│103年9月5日 │21萬7,350元 │ │
├──┼────┼─────┼────┼──────┼──────┼──────┤
│ 7 │其東公司│BA0000000 │玉山銀行│103年9月5日 │55萬2,384元 │ │
├──┼────┼─────┼────┼──────┼──────┼──────┤
│ 8 │礦泰公司│AW0000000 │中小企銀│103年9月2日 │100萬4,776元│ │
│ │ ├─────┼────┼──────┼──────┼──────┤
│ │ │AW0000000 │中小企銀│103年9月5日 │28萬6,000元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28萬6,500元 │
├──┼────┼─────┼────┼──────┼──────┼──────┤
│ 9 │大鎰行公│AW0000000 │中小企銀│103年9月5日 │80萬8,010元 │
起訴書誤載為│
│ │司 │ │ │ │ │80萬8,8010元│
│ │ ├─────┼────┼──────┼──────┼──────┤
│ │ │AW0000000 │中小企銀│103年9月5日 │80萬1,140元 │ │
│ │ ├─────┼────┼──────┼──────┼──────┤
│ │ │AW0000000 │中小企銀│103年9月5日 │81萬5,790元 │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及告訴│告訴人遭詐欺│證據 │
│ │ │人因而交付之物 │之金額及詐欺│ │
│ │ │ │集團所交付之│ │
│ │ │ │支票 │ │
├──┼────┼──────────┼──────┼─────────────────────┤
│ 1 │愷銘公司│於103年6月12日至同年│275萬7,553元│①證人即告訴代表人高志銘之警詢筆錄、偵訊筆│
│ │ │8月27日,自稱「黃榮 ├──────┤ 錄。(偵字第25902號卷第15頁、偵字第612號│
│ │ │輝」之金卡爾公司員工│交付如附表一│ 卷第33頁) │
│ │ │,致電予愷銘公司購買│編號1所示之 │②證人葉純暢之偵訊筆錄。(他字第5425號卷第│
│ │ │磷酸等原料,利用愷銘│支票 │ 191頁、他字第6505號卷第293頁) │
│ │ │公司收取貨款方式為3 │ │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
│ │ │個月票期之行業習慣,│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字第25902號卷第17 │
│ │ │密集向愷銘公司訂貨,│ │ 頁) │
│ │ │致愷銘公司陷於錯誤,│ │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公務電話紀錄簿。(偵字第│
│ │ │遂陸續於上開訂貨後數│ │ 25902號卷第18頁) │
│ │ │日,依其指示出貨予金│ │⑤愷銘公司、龍偉公司刑事告訴理由狀。(偵字│
│ │ │卡爾公司。 │ │ 第25902號卷第133頁至136頁) │
│ │ │ │ │⑥訂購單、統一發票影本、送貨單、出倉單、出│
│ │ │ │ │ 貨明細表、晴揚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偵字│
│ │ │ │ │ 第25902號卷第142頁至148頁、149頁至152頁 │
│ │ │ │ │ 、153頁至156頁、157頁、偵字第612號卷第48│
│ │ │ │ │ 頁、54頁) │
│ │ │ │ │⑦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偵字第25902號卷 │
│ │ │ │ │ 第158頁、162頁) │
│ │ │ │ │⑧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他字第5425號卷│
│ │ │ │ │ 第9頁) │
│ │ │ │ │⑨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67頁│
│ │ │ │ │ 至69頁、102頁至195頁) │
│ │ │ │ │⑩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
│ │ │ │ │ 更登記表。(他字第5425號卷第85頁、87頁至│
│ │ │ │ │ 90頁) │
│ │ │ │ │⑪廠房租賃契約書。(他字第5425號卷第196頁 │
│ │ │ │ │ 至198頁) │
│ │ │ │ │⑫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他│
│ │ │ │ │ 字第6505號卷第54頁) │
│ │ │ │ │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他字第│
│ │ │ │ │ 6505號卷第64頁) │
│ │ │ │ │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2月6日北區稅楊梅銷 │
│ │ │ │ │ 字第0000000暨其附件: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
│ │ │ │ │ 。(他字第6505號卷第238頁至240頁) │
│ │ │ │ │⑮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2月16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玉山存戶約定事 │
│ │ │ │ │ 項變更暨事故申請書。(他字第6505號卷第 │
│ │ │ │ │ 242頁至243頁) │
│ │ │ │ │⑯桃園市政府警察楊梅分局104年3月3日楊警分 │
│ │ │ │ │ 刑字第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職務報告、金│
│ │ │ │ │ 卡爾公司現場照片4張。(他字第6505號卷第 │
│ │ │ │ │ 245頁至248頁) │
│ │ │ │ │⑰電話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
│ │ │ │ │ 25902號卷第7頁) │
│ │ │ │ │⑱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8張。(偵字第25902號卷│
│ │ │ │ │ 第58頁至61頁) │
│ │ │ │ │⑲黃榮輝名片影本。(他字第5425號第8頁) │
│ │ │ │ │ │
├──┼────┼──────────┼──────┼─────────────────────┤
│ 2 │恂帝公司│於103年4、5月間,自 │22萬500元 │①證人陳家恂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偵字第│
│ │ │稱「黃榮輝」之金卡爾├──────┤ 25902號卷第19頁至20頁、偵字第612號卷第33│
│ │ │公司員工,以金卡爾公│交付如附表一│ 頁反面) │
│ │ │司名義向恂帝公司訂購│編號2所示之 │②證人葉純暢之偵訊筆錄。(他字第5425號卷第│
│ │ │正己烷並順利完成交易│支票 │ 191頁、他字第6505號卷第293頁) │
│ │ │,而取得恂帝公司之信│ │③黃榮輝名片影本。(他字第5425號第8頁) │
│ │ │任後,即向恂帝公司大│ │④訂購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桃園縣政府│
│ │ │量購買甲苯,致恂帝公│ │ 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所公務電話紀錄簿、受理│
│ │ │司陷於錯誤,遂依其指│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字第25902號卷第 │
│ │ │示於103年6月26日出貨│ │ 22頁、23頁、27頁、28頁) │
│ │ │予金卡爾公司。 │ │⑤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他字第5425號卷│
│ │ │ │ │ 第9頁) │
│ │ │ │ │⑥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67頁│
│ │ │ │ │ 至69頁、102頁至195頁) │
│ │ │ │ │⑦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
│ │ │ │ │ 更登記表。(他字第5425號卷第85頁、87頁至│
│ │ │ │ │ 90頁) │
│ │ │ │ │⑧廠房租賃契約書。(他字第5425號卷第196頁 │
│ │ │ │ │ 至198頁) │
│ │ │ │ │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他│
│ │ │ │ │ 字第6505號卷第54頁) │
│ │ │ │ │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他字第│
│ │ │ │ │ 6505號卷第64頁) │
│ │ │ │ │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2月6日北區稅楊梅銷 │
│ │ │ │ │ 字第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營業稅年度資料 │
│ │ │ │ │ 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238頁至240頁) │
│ │ │ │ │⑫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2月16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1040 122137號函暨其附件:玉山存戶約 │
│ │ │ │ │ 定事項變更暨事故申請書。(他字第6505號卷│
│ │ │ │ │ 第242頁至243頁) │
│ │ │ │ │⑬桃園市政府警察楊梅分局104年3月3日楊警分 │
│ │ │ │ │ 刑字第1040002102號函暨其附件:職務報告、│
│ │ │ │ │ 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4張。(他字第6505號卷 │
│ │ │ │ │ 第245頁至248頁) │
│ │ │ │ │⑭電話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
│ │ │ │ │ 25902號卷第7頁) │
│ │ │ │ │⑮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8張。(偵字第25902號卷│
│ │ │ │ │ 第58頁至61頁) │
├──┼────┼──────────┼──────┼─────────────────────┤
│ 3 │鴻達公司│於103年6月間某日,自│166萬6,980元│①證人即告訴代表人蔡精文之警詢筆錄。(偵字│
│ │ │稱「張連政」、「張慶├──────┤ 第25902號卷第29頁至30頁、偵字第612號卷第│
│ │ │祥」之男子,代表金卡│交付如附表一│ 34頁) │
│ │ │爾公司向鴻達公司購買│編號3所示之 │②證人葉純暢之偵訊筆錄。(他字第5425號卷第│
│ │ │柚木地板等物並順利完│支票 │ 191頁、他字第6505號卷第293頁) │
│ │ │成交易,而取得鴻達公│ │③鴻達公司合約書、出貨單。(偵字第25902號 │
│ │ │司之信任後,即再度向│ │ 卷34頁、35頁至38頁) │
│ │ │鴻達公司大量購買柚木│ │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
│ │ │地板等物,致鴻達公司│ │ 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5902號卷第39頁) │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陸│ │⑤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他字第5425號卷│
│ │ │續於103年7月28日、8 │ │ 第9頁) │
│ │ │月11日分批出貨予金卡│ │⑥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偵字第612號卷第 │
│ │ │爾公司。 │ │ 44頁至45頁) │
│ │ │ │ │⑦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67頁│
│ │ │ │ │ 至69頁、102頁至195頁) │
│ │ │ │ │⑧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
│ │ │ │ │ 更登記表。(他字第5425號卷第85頁、87頁至│
│ │ │ │ │ 90頁) │
│ │ │ │ │⑨廠房租賃契約書。(他字第5425號卷第196頁 │
│ │ │ │ │ 至198頁) │
│ │ │ │ │⑩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他│
│ │ │ │ │ 字第6505號卷第54頁) │
│ │ │ │ │⑪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他字第│
│ │ │ │ │ 6505號卷第64頁) │
│ │ │ │ │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2月6日北區稅楊梅銷 │
│ │ │ │ │ 字第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營業稅年度資料│
│ │ │ │ │ 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238頁至240頁) │
│ │ │ │ │⑬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2月16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00000000暨其附件:玉山存戶約定事項變│
│ │ │ │ │ 更暨事故申請書。(他字第6505號卷第242頁 │
│ │ │ │ │ 至243頁) │
│ │ │ │ │⑭桃園市政府警察楊梅分局104年3月3日楊警分 │
│ │ │ │ │ 刑字第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職務報告、金│
│ │ │ │ │ 卡爾公司現場照片4張。(他字第6505號卷第 │
│ │ │ │ │ 245頁至248頁) │
│ │ │ │ │⑮電話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
│ │ │ │ │ 25902號卷第7頁) │
│ │ │ │ │⑯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8張。(偵字第25902號卷│
│ │ │ │ │ 第58頁至61頁) │
├──┼────┼──────────┼──────┼─────────────────────┤
│ 4 │鈦銥公司│於103年6月24日,自稱│85萬6,285元 │①證人即告訴代表人張正坤之警詢筆錄。(偵字│
│ │ │「鄭國峰」之金卡爾公├──────┤ 第25902號卷第40頁至41頁) │
│ │ │司員工,於鈦銥公司網│交付如附表一│②證人葉純暢之偵訊筆錄。(他字第5425號卷第│
│ │ │站上,向該公司訂購 │編號4所示之 │ 191頁、他字第6505號卷第293頁) │
│ │ │LED球泡燈並順利完成 │支票 │③對帳單。(偵字第25902號卷第43頁至45頁) │
│ │ │交易,而取得鈦銥公司│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各│
│ │ │之信任後,即陸續向鈦│ │ 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銥公司大量購買LED產 │ │ 聯單。(偵字第25902號卷第45頁、47頁、48 │
│ │ │品,致鈦銥公司陷於錯│ │ 頁) │
│ │ │誤,依其指示陸續於10│ │⑤黃榮輝名片影本。(他字第5425號第8頁) │
│ │ │3年7月、8月間出貨予 │ │⑥鄭國峰名片影本。(偵字第25902號卷第164頁│
│ │ │金卡爾公司。 │ │ ) │
│ │ │ │ │⑦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他字第5425號卷│
│ │ │ │ │ 第9頁) │
│ │ │ │ │⑧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67頁│
│ │ │ │ │ 至69頁、102頁至195頁) │
│ │ │ │ │⑨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
│ │ │ │ │ 更登記表。(他字第5425號卷第85頁、87頁至│
│ │ │ │ │ 90頁) │
│ │ │ │ │⑩廠房租賃契約書。(他字第5425號卷第196頁 │
│ │ │ │ │ 至198頁) │
│ │ │ │ │⑪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他│
│ │ │ │ │ 字第6505號卷第54頁) │
│ │ │ │ │⑫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他字第│
│ │ │ │ │ 6505號卷第64頁) │
│ │ │ │ │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2月6日北區稅楊梅銷 │
│ │ │ │ │ 字第1041 380648 號函暨其附件:營業稅年度│
│ │ │ │ │ 資料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238 頁至240 │
│ │ │ │ │ 頁) │
│ │ │ │ │⑭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2月16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000000000暨其附件:玉山存戶約定事項 │
│ │ │ │ │ 變更暨事故申請書。(他字第6505號卷第242 │
│ │ │ │ │ 頁至243頁) │
│ │ │ │ │⑮桃園市政府警察楊梅分局104年3月3日楊警分 │
│ │ │ │ │ 刑字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職務報告、金卡 │
│ │ │ │ │ 爾公司現場照片4張。(他字第6505號卷第245│
│ │ │ │ │ 頁至248頁) │
│ │ │ │ │⑯電話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
│ │ │ │ │ 25902號卷第7頁) │
│ │ │ │ │⑰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8張。(偵字第25902號卷│
│ │ │ │ │ 第58頁至61頁) │
├──┼────┼──────────┼──────┼─────────────────────┤
│ 5 │三林發公│於103年6月初某日,自│127萬269元 │①林偉倫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偵字第2590│
│ │司 │稱「黃榮輝」之金卡爾├──────┤ 2號卷第50頁、偵字第612號卷第32頁) │
│ │ │公司員工,向三林發公│交付如附表一│②證人葉純暢之偵訊筆錄。(他字第54 25號卷 │
│ │ │司訂購貨物並順利完成│編號5所示之 │ 第191頁、他字第6505號卷第293頁) │
│ │ │交易,而取得三林發公│支票 │③訂購單、出貨明細、支票及統一發票影本、桃│
│ │ │司之信任後,即於103 │ │ 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
│ │ │年7月間某日,向三林 │ │ 案件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簿。(偵字第2590│
│ │ │發公司訂購木地板,致│ │ 2號卷第51頁、52頁、53頁、55頁、57頁) │
│ │ │三林發公司陷於錯誤,│ │④黃榮輝名片影本。(他字第5425號第8頁) │
│ │ │依其指示出貨予金卡爾│ │⑤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他字第5425號卷│
│ │ │公司。 │ │ 第9頁) │
│ │ │ │ │⑥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67頁│
│ │ │ │ │ 至69頁、102頁至195頁) │
│ │ │ │ │⑦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
│ │ │ │ │ 更登記表。(他字第5425號卷第85頁、87頁至│
│ │ │ │ │ 90頁) │
│ │ │ │ │⑧廠房租賃契約書。(他字第5425號卷第196頁 │
│ │ │ │ │ 至198 頁) │
│ │ │ │ │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他│
│ │ │ │ │ 字第6505號卷第54頁) │
│ │ │ │ │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他字第│
│ │ │ │ │ 6505號卷第64頁) │
│ │ │ │ │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2月6日北區稅楊梅銷 │
│ │ │ │ │ 字第1041 380648 號函暨其附件:營業稅年度│
│ │ │ │ │ 資料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238 頁至240 │
│ │ │ │ │ 頁) │
│ │ │ │ │⑫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2月16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00000000暨其附件:玉山存戶約定事項變│
│ │ │ │ │ 更暨事故申請書。(他字第6505號卷第242頁 │
│ │ │ │ │ 至243頁) │
│ │ │ │ │⑬桃園市政府警察楊梅分局104年3月3日楊警分 │
│ │ │ │ │ 刑字第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職務報告、金│
│ │ │ │ │ 卡爾公司現場照片4張。(他字第6505號卷第 │
│ │ │ │ │ 245頁至248頁) │
│ │ │ │ │⑭電話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
│ │ │ │ │ 25902號卷第7頁) │
│ │ │ │ │⑮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8張。(偵字第25902號卷│
│ │ │ │ │ 第58頁至61頁) │
├──┼────┼──────────┼──────┼─────────────────────┤
│ 6 │龍偉公司│於103年6月初某日,自│83萬1,6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代表人侯永宏之警詢筆錄、偵訊筆│
│ │ │稱「鄭國峰」之金卡爾├──────┤ 錄。(偵字第25902號卷第82頁至84頁、偵字 │
│ │ │公司員工,致電龍偉公│交付如附表一│ 第612號卷第32頁反面至33頁) │
│ │ │司訂購全周光球泡並順│編號6所示之 │②證人葉純暢之偵訊筆錄。(他字第54 25號卷 │
│ │ │利完成交易,而取得龍│支票 │ 第191頁、他字第6505號卷第293頁) │
│ │ │偉公司之信任後,即陸│ │③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續於103年6月27日至8 │ │ 103年度司促字第00000000號支付命令、訂購 │
│ │ │月21日向龍偉公司大量│ │ 單、銷貨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
│ │ │購買全周光球泡,致龍│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偵│
│ │ │偉公司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25902號卷第85頁、87頁、88頁、92頁至 │
│ │ │其指示陸續於103年7月│ │ 96頁、100頁至104頁、110頁、111頁) │
│ │ │2日至8月25日出貨予金│ │④愷銘公司、龍偉公司刑事告訴理由狀。(偵字│
│ │ │卡爾公司。 │ │ 第25902號卷第133頁至136頁) │
│ │ │ │ │⑤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他字第5425號卷│
│ │ │ │ │ 第9頁) │
│ │ │ │ │⑥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67頁│
│ │ │ │ │ 至69頁、102頁至195頁) │
│ │ │ │ │⑦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
│ │ │ │ │ 更登記表。(他字第5425號卷第85頁、87頁至│
│ │ │ │ │ 90頁) │
│ │ │ │ │⑧廠房租賃契約書。 │
│ │ │ │ │ (他字第5425號卷第196頁至198 頁) │
│ │ │ │ │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他│
│ │ │ │ │ 字第6505號卷第54頁) │
│ │ │ │ │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
│ │ │ │ │ (他字第6505號卷第64頁) │
│ │ │ │ │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2月6日北區稅楊梅銷 │
│ │ │ │ │ 字第000000000其附件: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
│ │ │ │ │ 。(他字第6505號卷第238頁至240頁) │
│ │ │ │ │⑫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2月16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00000000暨其附件:玉山存戶約定事項變│
│ │ │ │ │ 更暨事故申請書。(他字第6505號卷第242頁 │
│ │ │ │ │ 至243頁) │
│ │ │ │ │⑬桃園市政府警察楊梅分局104年3月3日楊警分 │
│ │ │ │ │ 刑字第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職務報告、 │
│ │ │ │ │ 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4張。(他字第6505號卷 │
│ │ │ │ │ 第245頁至248頁) │
│ │ │ │ │⑭電話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
│ │ │ │ │ 25902號卷第7頁) │
│ │ │ │ │⑮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8張。(偵字第25902號卷│
│ │ │ │ │ 第58頁至61頁) │
│ │ │ │ │⑯鄭國峰名片影本。(偵字第25902號卷第16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其東公司│自稱「黃榮輝」之金卡│117萬792元 │①證人葉純暢之偵訊筆錄。(他字第5425號卷第│
│ │ │爾公司員工,分別於10├──────┤ 191頁、他字第6505號卷第293頁) │
│ │ │3 年5月14日、5月28日│交付如附表一│②證人甘伯峰之
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他字第│
│ │ │、6月17日陸續以金卡 │編號7所示之 │ 6505號卷第81頁至82頁、214頁、273頁) │
│ │ │爾公司名義向其東公司│支票 │③其東公司刑事告訴狀。(他字第6505號卷第1 │
│ │ │訂購油品並順利完成交│ │ 頁至4頁) │
│ │ │易,而取得其東公司之│ │④交貨明細表、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信任後,即密集向其東│ │ 。(他字第6505號卷第6頁、7頁至9頁、13頁 │
│ │ │公司訂購油品,致其東│ │ ) │
│ │ │公司陷於錯誤,遂依其│ │⑤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他字第5425號卷│
│ │ │指示陸續於103年6月27│ │ 第9頁) │
│ │ │日至9月1日出貨予金卡│ │⑥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67頁│
│ │ │爾公司。 │ │ 至69頁、102頁至195頁) │
│ │ │ │ │⑦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
│ │ │ │ │ 更登記表。(他字第5425號卷第85頁、87頁至│
│ │ │ │ │ 90頁) │
│ │ │ │ │⑧廠房租賃契約書。(他字第5425號卷第196頁 │
│ │ │ │ │ 至198 頁) │
│ │ │ │ │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他│
│ │ │ │ │ 字第6505號卷第54頁) │
│ │ │ │ │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他字第│
│ │ │ │ │ 6505號卷第64頁) │
│ │ │ │ │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2月6日北區稅楊梅銷 │
│ │ │ │ │ 字第000000000暨其附件:營業稅年度資料查 │
│ │ │ │ │ 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238頁至240頁) │
│ │ │ │ │⑫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2月16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000000000暨其附件:玉山存戶約定事項 │
│ │ │ │ │ 變更暨事故申請書。(他字第6505號卷第242 │
│ │ │ │ │ 頁至243頁) │
│ │ │ │ │⑬桃園市政府警察楊梅分局104年3月3日楊警分 │
│ │ │ │ │ 刑字第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職務報告、 │
│ │ │ │ │ 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4張。(他字第6505號卷 │
│ │ │ │ │ 第245頁至248頁) │
│ │ │ │ │⑭電話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
│ │ │ │ │ 25902號卷第7頁) │
│ │ │ │ │⑮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8張。(偵字第25902號卷│
│ │ │ │ │ 第58頁至61頁) │
│ │ │ │ │⑯黃榮輝名片影本。(他字第5425號第8頁) │
│ │ │ │ │ │
├──┼────┼──────────┼──────┼─────────────────────┤
│ 8 │礦泰公司│於103年6月20日,自稱│552萬9,586元│①證人即告訴代表人王明輝、李春富之偵訊筆錄│
│ │、大鎰行│「黃榮輝」之金卡爾公├──────┤ 。(他字第5425號卷第95頁至96頁) │
│ │公司(2 │司員工致電礦泰公司佯│交付如附表一│②證人葉純暢之偵訊筆錄。(他字第54 25號卷 │
│ │間公司為│稱其公司欲訂購甲苯等│編號8、9所示│ 第191頁、他字第6505號卷第293頁) │
│ │關係企業│石化產品云云,礦泰公│之支票 │③礦泰興公司、大鎰行公司刑事告訴狀。(他字│
│ │) │司則表示將由礦泰公司│ │ 第5425號卷第1至7頁) │
│ │ │及大鎰行公司合作出貨│ │④訂購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送貨單、統│
│ │ │,「黃榮輝」表示同意│ │ 一發票影本。(他字第5425號卷第第10至23頁│
│ │ │後,便陸續於103年6月│ │ 、24頁至28頁、29頁至44頁、45頁至53頁、56│
│ │ │20日間至103年8月27日│ │ 頁至62頁) │
│ │ │間向上開公司訂貨,並│ │⑤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他字第5425號卷│
│ │ │於此期間內由自稱「張│ │ 第9頁) │
│ │ │連政」之男子致電礦泰│ │⑥中華電信資料查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67頁│
│ │ │公司佯稱上開貨款將採│ │ 至69頁、102頁至195頁) │
│ │ │取月結方式,並開立結│ │⑦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
│ │ │算後1個月後到期之支 │ │ 更登記表。(他字第5425號卷第85頁、87頁至│
│ │ │票付款云云,致礦泰公│ │ 90頁) │
│ │ │司、大鎰行公司陷於誤│ │⑧中華電信彰化營運處103年12月9日彰服密字第│
│ │ │,遂依其指示於103年6│ │ 00000000 00號函暨其附件。(他字第5425號 │
│ │ │月25日至103年8月28日│ │ 卷第107頁至112頁) │
│ │ │間陸續出貨予金卡爾公│ │⑨廠房租賃契約書。(他字第5425號卷第196頁 │
│ │ │司。 │ │ 至198 頁) │
│ │ │ │ │⑩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他│
│ │ │ │ │ 字第6505號卷第54頁) │
│ │ │ │ │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2月6日北區稅楊梅銷 │
│ │ │ │ │ 字第000000000暨其附件:營業稅年度資料查 │
│ │ │ │ │ 詢。(他字第6505號卷第238頁至240頁) │
│ │ │ │ │⑫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年2月16日玉山個(存)│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玉山存戶約定│
│ │ │ │ │ 事項變更暨事故申請書。(他字第6505號卷第│
│ │ │ │ │ 242頁至243頁) │
│ │ │ │ │⑬桃園市政府警察楊梅分局104年3月3日楊警分 │
│ │ │ │ │ 刑字第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職務報告、 │
│ │ │ │ │ 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4張。(他字第6505號卷 │
│ │ │ │ │ 第245頁至248頁) │
│ │ │ │ │⑭電話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
│ │ │ │ │ 25902號卷第7頁) │
│ │ │ │ │⑮金卡爾公司現場照片8張。(偵字第25902號卷│
│ │ │ │ │ 第58頁至61頁) │
│ │ │ │ │⑯黃榮輝名片影本。(他字第5425號第8頁)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