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坤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一人犯數罪為由,就本院審理
之105年度簡字第560號案件追加
起訴(追加
起訴書案號:105年
度偵字第10471號、10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追加起訴意旨
略以:
劉坤霖患有自閉症合併輕度智能障礙,因該心智缺陷,致其
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
意圖為
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上午9時5分許,至在董珈汶擔任店長之
彰化縣○○市○○路○段○○○巷○號之日利百貨有限公司彰化
分店購物,趁董珈汶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所有置放在
貨架上並由董珈汶管領之廣達香肉鬆3罐、垃圾袋1包(合計
價值新臺幣【下同】592元,均已使用消耗完畢未
扣案),
並放置其手提購物袋內,得手後據為已有,繞越該店櫃檯未
結帳,而逃離該店。
嗣董珈汶查覺有異,清點該店貨物,發
現上開貨品失竊,
旋即報警,調閱該店監視器錄影畫面,而
查獲上情。
㈡於105年10月8日凌晨3時50分許,至在洪淑燕擔任店員之無
人居住彰化縣○○市○○路○段○○○號甲上商店前,利用該店
深夜無人在店之際,徒手破壞該店大門門鎖(
毀損罪嫌,未
據洪淑燕
告訴)後,自該大門侵入該店內(無故侵入他人建
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該店所有置放在貨架上並
由洪淑燕管領之肉鬆1罐、四神湯1包、烤鴨1盤、鹽水鴨1盤
、豬肉乾2包、國農牛乳12罐、光泉北海道起司片1包、光泉
全脂鮮乳(1857ml)1罐、統一麥香紅茶6罐、黑松沙士4罐
、福汎奶酥1包、滷豬腳1包(合計價值1506元,均已使用消
耗完畢未扣案),並放置其所有2只手提購物袋內,得手後
據為已有,而逃離該店。嗣洪淑燕次日早晨查覺該店大門門
鎖遭破壞,清點該店貨物,發現上開貨品失竊,旋即報警,
調閱該店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上情。
㈢於105年10月28日上午9時10分許,至在董進程擔任店長之彰
化縣○○市○○○路○○○號之楓康生鮮超市金馬分店購物,
趁董進程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超市所有置放在貨架上並
由董進程管領之曼陀珠4條、宏銘話梅片1包、桂冠法式沙拉
條4條、新東陽精緻豬肉鬆1罐、得意的一天健康肉酥1罐(
合計價值645元),並分別放置在其所背雙肩黑色背包及其
手提購物袋內,得手後據為已有,僅將其所購可口可樂向董
進程結帳,惟甫離開結帳櫃臺,為董進程發覺而攔阻報警,
而遭查獲上情,當場扣得上開曼陀珠4條、宏銘話梅片1包、
桂冠法式沙拉條4條、新東陽精緻豬肉鬆1罐、得意的一天健
康肉酥1罐(均已發還董進程)。
因認劉坤霖分別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
竊盜罪嫌等語
。
二、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
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是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
相牽連案件
之情形,檢察官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然僅限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
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
訴之程序於法
顯有未合,此有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
判例意旨
可參。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審理之105年度簡字第560號(
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偵字第1393號〔下稱前案〕)被告劉坤霖所犯竊盜案件,為
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並以105年11月28
日彰檢玉速105偵10471字第51184號函提出追加起訴書,於
同日繫屬本院,固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佐。惟
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60號案件,業於105年11月10日逕為簡
易判決終結,此有本院該案簡易判決
可稽,前案既經本院逕
為簡易判決終結,已無可資附麗之本訴存在,茲檢察官於前
案判決後,始行追加起訴,
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
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
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