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壽榮
兼訴訟
代理人 蔡有乘
被 告 漢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杜裕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智易字第19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杜裕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另與被告漢瑞泰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杜裕貴如以新臺幣貳拾伍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起訴主張:
(一)被告杜裕貴於民國101年11月間以成立公司、技術入股的
詐
術從原告處取得木製小貓飾品原件1批(貓頭4件,貓身16件
,可以組合成64件產品)。其明知木製小貓飾品原件著作所
有權人是原告,名稱是「阿榮師的貓」,除未經原告同意擅
自以拍攝影片並上網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原告的著作權外,
更擅自將名稱改為「漢瑞泰的幸福小貓」,對外公開自稱小
貓飾品是被告「漢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且在103
年8月14日,照搬原告交付之木製小貓外型,擅自以自己名
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名為「磁吸式組合飾物」之新型
專利,並於103年12月1日獲准核發新型第M490975號專利證
書,其行為已侵害原告之著作
人格權。另被告杜裕貴自101
年12月起至103年12月止共2年
期間,在未經原告授權同意下
,持續地重製鋁合金小貓飾品之製作、銷售及公開展示,原
告蔡有乘於103年12月12日查知被告杜裕貴之盜賣行為,當
場告知盜賣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杜裕貴明知違法,仍不知悔
改,
故意在103年12月18日出貨60組重製之鋁合金小貓飾品
給「美格力特國際有限公司」。事實上,除此部分外,其他
的盜賣行為難以得知,然被告杜裕貴是CNC金屬加工的製造
商,在取得原告的木製小貓原件進行圖面描繪後,就可以無
限量的自行生產及銷售,而諸多事實證明,被告杜裕貴自
101年12月起便開始大量生產,直到103年12月才中止。原告
雖然只抓到被告杜裕貴一次的盜賣行為,但不能代表他2年
期間只做過這一筆交易,且其重製的方式是量產,依常理推
斷,會在2年間持續進行重製,是其行為嚴重侵害原告之著
作財產權。又被告杜裕貴取走木製小貓飾品原件時,雙方約
定在繪製完成之後應返還原告,但至今被告杜裕貴仍不願或
無法歸還,此部分亦需支付原告相當之賠償金額以為補償。
因被告杜裕貴是被告漢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
司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賠償金額之依據:
1、侵害著作人格權部分:被告杜裕貴將原告的創作拿去申請專
利,被告應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
規定,連帶賠償原告100萬元,以為補償。
2、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被告在未經原告授權同意下,2年間
進行大量的重製及銷售的侵權行為,原告雖難以證明實際遭
侵權的損害金額,但被告杜裕貴之侵權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
大,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460萬8千元。
3、返還木製小貓飾品原件部分:原告先前與被告杜裕貴協議成
立公司時,約定資本額100萬,原告2人以木製小貓飾品原件
之著作權作為技術入股,各佔20%的股份,原告始交付該等
木製小貓飾品原件20件(貓頭4件、身體16件),是以該等
木製小貓飾品價值應以其
原本技術入股之價值即40萬元計算
。如今雙方協議已經作廢,被告杜裕貴既然無法返還原告先
前交付之木製小貓原件,就應該賠償原告損失,爰依民法第
226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
(三)另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被告應該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刊
載於報紙。
(四)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
萬8千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將判決之內
容以14號字體刊登於蘋果日報及經濟日報全國版1日。3、願
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當初
渠等討論欲成立公司時伊有提出一些想法,
所以木製小貓飾品原件是伊與原告共同創作的。況該等物品
只是工藝作品,並非美術著作,原告所提之圖檔也不是原件
,本件已經脫逸起訴範圍。又木製小貓飾品原件沒有標示著
作權人,故無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且被告都是按照協議
內容去做,當時出售鋁合金小貓飾品給他人,只是在測試市
場接受度,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況原告
請求權利金,並沒
有計算依據,如果該著作確實有市場價值,原告也可以自己
去製造販售,但原告卻未為之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杜裕貴另聲明: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部分
1、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所明文。查被告杜裕貴未經原告同意,即照原告
交付之木製小貓原件外型,委由不知情之專利代理人製作內
容圖說,於103年8月14日以自己名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名為「磁吸式組合飾物」之新型專利,並於103年12月1日
獲准核發新型第M490975號專利證書,而公開上開著作;另
以被告漢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重製木製小貓飾品、
並打印上「美格力特」字樣之鋁合金小貓飾品60組,於103
年12月18日出售而寄送予「美格力特國際有限公司」,而侵
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之事實,業經本院以被告杜裕貴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以104年度智易字
第1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杜裕貴
有期徒刑4月、6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9月;另因被告杜裕貴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
,依著作權法第101條對被告漢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科以
罰金20萬元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
可按,是原告此部分之
主張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侵權行為之
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擔此部分損害賠償之責,
洵
屬有據。
2、損害賠償之計算
⑴著作人格權部分:
按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另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
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
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
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第223號
判例要旨
參照)。本院
審酌原告創作而交付被告杜
裕貴之木製小貓飾品原件共20件,被告杜裕貴未經原告同意
,擅自以自己名義以之申請新型專利,使原告喪失公開權,
以及公開時表示姓名之權利,且新型專利之存在,將妨礙原
告行使自己之著作權;並考量原告2人均為從事藝術創作之
人、被告杜裕貴係從事鋁合金加工為業等因素,認原告得請
求之損害賠償金額,以20萬元為宜,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
由。
⑵著作財產權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
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
,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
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
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
一切情況,依所
得心證定其數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前段、第3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若被
害人已證明受有損害,然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或證明有重
大困難時,法院自得依上開規定酌定賠償額。查原告創作之
木製小貓飾品原件交付被告時尚未公開,依卷附資料亦無從
知悉原告有無販賣或授權他人製造販賣相關著作物之事實,
原告顯非以授權他人使用系爭著作而收取授權金者,況系爭
著作權經被告杜裕貴申請新型專利而公開,原告已失去部分
之市場先機,是被告杜裕貴重製行為對系爭著作之影響實難
估算,即難以證明原告之實際損害額,則原告主張依著作權
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即無不合。本件應由本
院審酌著作之性質、原告因侵權行為可能受到之損害、被告
可能獲得之利益、著作之利用方式等因素,本於公平、合理
之原則,酌定賠償額。爰衡量系爭木製小貓飾品為原告智慧
之結晶,被告杜裕貴未經原告同意,擅自使用系爭著作,並
以被告漢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售系爭著作之重製物
即鋁合金小貓飾品,原告確實受有損害;惟被告漢瑞泰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僅出售鋁合金小貓飾品1次,數量僅60組、單
價為120元,金額尚非至鉅等一切因素,認原告得請求之損
害賠償金額,以5萬元為
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3、再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
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法人對於其董
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分別為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民
法第28條所明定。查被告杜裕貴確為被告漢瑞泰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被告漢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售
鋁合金小貓飾品之行為,係被告杜裕貴對於被告漢瑞泰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因違反著作權法致原告受有損害
,原告請求被告杜裕貴依前開規定與被告漢瑞泰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就其著作財產權之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核屬有理由
。惟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杜裕貴申請新型專利而侵害原告著作人格權
部分,係被告杜裕貴個人行為,與其執行業務無關,業經刑
事判決
諭知被告漢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無罪在案,依上開
法律規定,原告以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請求被告漢瑞泰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就著作人格權部分負連帶損害賠償,並無理由,
自應
予以駁回。
(二)無法返還木製小貓飾品原件之損害賠償部分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
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
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
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
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
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
裁
定參照)。本件原告固於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9號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然
前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僅限於被告違反著作權法
部分,並未認定被告有
侵占或無權占有原告交付之木製小貓
飾品原件之刑事責任,有該份刑事判決在卷
可參,是就原告
此部分返還請求權或返還不能時衍生之損害賠償之責,顯非
上開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違反著作權法犯罪事實所涵蓋,
揆
諸前揭說明,縱令原告得依其他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
就此損害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原
告此部分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
部登載新聞紙、雜誌,為著作權法第89條所明定。該規定核
屬信譽回復之規定,惟信譽被侵害時,固得請求為回復信譽
之適當處分,而所謂適當之處分,應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
以回復被害人之信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656號解釋文參照),故被害人雖得請求侵害著作權者
登報,但法院仍得審酌個案情節判斷是否必要。原告雖請求
命被告將侵害原告著作權情事之判決全文,以14號字體刊登
蘋果日報與經濟日報全國版面1日,惟經本院審酌,被告杜
裕貴雖以系爭木製小貓飾品原件申請新型專利,並據此而出
售重製之鋁合金小貓60組予他人,但衡以
兩造之身份、經濟
狀況
等情,尚難認其所為足造成原告之信譽已遭受全國性之
損害,而有藉由刊登判決全文於報紙之全國版,始得予以回
復之必要。況被告刊登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判決全文,所需篇
幅非小,刊登費用甚鉅,相對於被告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及
原告藉由此一登報行為所可獲致回復商譽之實際效益,恐難
合乎
比例原則。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無以原告主張之方式
登報之必要,此部分主張應予駁回。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
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
付,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於105年3月1日送達
訴狀,被告
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著作
權法第85條第1項、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公司法第23
條第2項及民法第2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杜裕貴給付25萬元
,並與被告漢瑞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其中之5萬元
,及自10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所
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
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
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
判,併此敘明。惟被告杜裕貴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亦與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予駁回。
六、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裁判費,且兩造於訴訟程序
中,亦無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併為訴訟費用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