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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4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展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1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展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未遂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展益與陳錫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友人,陳錫憲 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巷○○弄○ 號「良杰工程 實業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良杰工程公 司)負責人,曾聰林(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 縣○○市○○里○○路○○○ 巷○○號1 樓「安定環保企業社」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安定企業社)負責人、蔡碧 桃(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鎮○○里○ ○路○ 號「佑彰企業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下稱佑彰公司)負責人。陳錫憲為避免附表編號一所示採購 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 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良杰工程公司順利得標,竟 與王文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黃展益共同基於虛增 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 錫憲借用安定企業社與佑彰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陪標,曾聰 林、蔡碧桃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 許陳錫憲借用安定企業社與佑彰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 由陳錫憲決定3 家公司之投標價錢,備妥良杰工程公司、安 定企業社、佑彰公司相關標單等投標文件後,由王文賓持安 定企業社投標文件,黃展益持佑彰公司投標文件,陳錫憲持 良杰工程公司投標文件至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投標,並均分別 在所代表廠商簽到單上署名為到場人員。嗣該標案開標結果 ,係由另一參與投標廠商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群 公司)得標,並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㈡陳錫憲係良杰工程公司負責人、陳永翔(檢察官另為緩起訴 處分)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 段○○巷○○弄○○○ ○○ 號「楚原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明珠(檢察官另為緩起 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 段○○○ 號2 樓 「綠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 綠遠公司)負責人。陳錫憲為避免附表編號二所示採購案因 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 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良杰工程公司順利得標,竟與陳 永翔(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黃展益共同基於虛增投標 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錫憲 借用楚原有限公司、綠遠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陪標,林明珠 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陳錫憲借 用綠遠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嗣由陳錫憲決定3 家公司之 投標價錢,備妥良杰工程公司、楚原有限公司、綠遠公司相 關標單等投標文件後,由黃展益持綠遠公司投標文件,陳永 翔持楚原有限公司投標文件,陳錫憲持良杰工程公司投標文 件至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投標。嗣該標案開標結果,最後係由另一參與投標廠商力 協吊車行得標,並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㈢吳省彰(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鎮○○ 里○○路○ 巷○ 號1 樓「明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明盈公司)負責人、劉淑芬(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 段○○巷○○弄○○○ ○○ 號1 樓「良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良杰科技公司)負責人、郭忠溢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鎮○○里○○ 巷00000 號「盛發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 處分,下稱盛發公司)負責人。陳錫憲為避免附表編號三所 示採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良杰科技公司順利得 標,竟與黃展益、陳永翔、林義欽(檢察官另行追加起訴) 共同基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由陳錫憲借用明盈公司、良杰科技公司、盛發公司 名義及證件參與陪標,吳省彰、劉淑芬、郭忠溢亦基於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陳錫憲借用明盈公司 、良杰科技公司、盛發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嗣由陳錫憲 決定3 家公司之投標價錢,及備妥明盈公司、良杰科技公司 、盛發公司相關標單等投標文件後以郵件寄送標封,並於開 標日,由黃展益代表明盈公司,陳永翔代表良杰科技公司, 林義欽代表盛發公司至高雄市○○區○○路○ 號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參與開標與當場減 價與否之意思表示。嗣因投標金額高於底價,經當場減價仍 超過底價無法決標而未遂。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黃展益於調查站、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陳錫憲、王文賓、林義欽、郭忠溢於偵查中之證言。 ㈢證人劉淑芬、陳永翔、吳省彰、蔡碧桃、曾聰林、林明珠於 調查站、偵查中之證述。 ㈣良杰工程公司、良杰科技公司、楚原有限公司、綠遠公司、 盛發公司、佑彰公司、明盈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各1 份。 ㈤安定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各1 份。 ㈥附表編號一所示標案之決標公告、開標/議價/決標/流標 /廢標紀錄、廠商簽到單、廠商投標標封資料;附表編號二 所示標案之決標公告、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廠商投標標封資料;附表編號三所示標案之無法決標公告 、開標(決標)紀錄單、廠商投標標封資料、廠商報價單( 調查站卷第59至67頁、第75至83頁反面、第109 至112 頁反 面)。 三、政府採購法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關於第87條之罰則 規定增列第5 項,上段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下段為「容許他人借用 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是為借牌投標罪,以 確保政府採購作業之公平、公開,提昇其效率、功能與品質 。但此指單純之借牌情形,而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若行為人已參與投標,嗣因探悉與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家 數,另借牌投標充足,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 標,則從結果而言,既難謂正確,自該當同條第3 項之以詐 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 應逕依此較重之刑責論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㈢各次所為,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分論併罰。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示犯行與陳錫憲、王文賓;就犯罪事 實欄㈡所示犯行與陳錫憲、陳永翔;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示犯 行與陳錫憲、陳永翔、林義欽,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至㈢均已著手於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均 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爰審酌政府採購法 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 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 爭機制,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企圖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 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導致各標案實際上缺乏真正價格競 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及其各 次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參與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刑法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執行刑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機關名稱│ 工程名稱 │原公告日期│投標廠商 │ │號│ │ │開標日期 │ │ ├─┼────┼────────────┼─────┼───────┤ │一│彰化縣芳│彰化縣○○地區區域性垃圾│103.01.17 │安定企業社、聯│ │ │苑鄉公所│聯合處理場103年垃圾轉運 │103.01.28 │群公司(得標)│ │ │ │工作 │ │、佑彰公司、良│ │ │ │ │ │杰工程公司 │ ├─┼────┼────────────┼─────┼───────┤ │二│行政院衛│98年及99年度一般事業廢棄│97.11.05 │力協吊車行(得│ │ │生署彰化│物委託代清除處理壹式 │97.11.17 │標)、良杰工程│ │ │醫院 │ │ │公司、楚原有限│ │ │ │ │ │公司、綠遠公司│ ├─┼────┼────────────┼─────┼───────┤ │三│台灣中油│高雄廠○○資源回收廠焚化│103.04.29 │明盈公司、良杰│ │ │股份有限│爐一般操作勞務工作 │103.05.19 │科技公司、久崴│ │ │公司 │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盛和機電工程有│ │ │ │ │ │限公司、盛發公│ │ │ │ │ │司(無法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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