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3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重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欽       何祥豪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5512、98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105年度易字1284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聖欽犯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祥豪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 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㈠洪聖欽明知其向瑞群織造有限公司(下稱瑞群織造公司)取 得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和美分社票號:FE0000000號(面 額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FE0000000號(面額401625 元)支票遭其拿去交給廖柏穎、何祥豪擔保借款,此等支票 均未遺失,竟分別基於誣告之各別犯意,先後於民國105年3 月3日某時許、105年3月31日某時許,在彰化第六信用合作 社和美分社,分別向承辦人謊稱:其於105年元月20日中午 時間,在臺中市○○區○○路與中清路交叉口遺失FE000000 0號支票等語、及其在105年3月10日20時0分許,在彰化縣○ ○鄉○○村○○路○段○○○號住處發現FE0000000號支票遺失 等語,並分別將前揭各該事由記載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遺失票據申報書並簽名蓋章,由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和美分 社分別以此書面轉請彰化縣警察局追查執票人涉嫌侵占遺失 物之刑責,而未指定犯人誣告他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㈡何祥豪於104年10月至105年2月間,見洪聖欽急於償還其他 地下錢莊欠款及兌現已簽發支票而急迫有資金周轉壓力、難 以求助之處境,竟分別基於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各別 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分 別以附表一所示借款方式,借款予洪聖欽(借款金額如附表 所示),而約定向洪聖欽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借款利息年利率 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已預先收取附表一「預扣而已 收取之利息」欄所示之利息。 二、本案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補充「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利昌拉鏈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被告何祥豪前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36號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4年8月18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9罪 ,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洪聖欽謊稱支票遺失,致司法機關就不存在之案 件發動偵查,無端耗費社會及司法資源,並損害國家司法機 關與犯罪偵查機關之嚴正性;被告何祥豪不思以正當途徑賺 取所需,反利用他人需款孔急之際收取高額利息以謀利,使 經濟原即拮据者受害非淺,無視於借款人每因無力負擔重利 或挺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致生社會問題之後果,亦嚴重危 害社會正常之金融秩序,所為殊值非難,及兼衡被告等犯後 均坦承犯行,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前 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被害人洪聖欽到 庭表示不追究被告何祥豪所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章之1關於沒 收之相關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並均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揆諸上開規定,應一律適用 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又按「被告犯 重利罪,其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借款予被害 人,則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自不會借款 予被害人,故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自係其犯罪 所得,無庸扣除當舖業者合法放款可收取之利息」(臺灣高 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 何祥豪收取附表一「預扣而已收取之利息」欄所示之利息係 其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至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並非被告何祥豪所有(偵卷 第55頁),非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344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惠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 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附表一: ┌──┬────┬────┬──────────────┬───┬──────────────────┐ │編號│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方式(金額:新臺幣) │預扣而│ 主 文 │ │ │(民國)│ │ │已收取│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 │ │之利息│ │ │ │ │ │ │(新臺│ │ │ │ │ │ │幣) │ │ ├──┼────┼────┼──────────────┼───┼──────────────────┤ │ 一 │105年2月│彰化縣伸│何祥豪雖與洪聖欽約定借款金額│18萬 │何祥豪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間某日 │港鄉彰新│50萬元,然以預扣第1期10天18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路7段大 │萬元利息之名義,實際僅借款並│ │。 │ │ │ │同國小外│交付32萬元予洪聖欽,約定10天│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之│ │ │ │面 │為1期,每期利息18萬元,洪聖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欽並簽發利昌拉鍊股份有限公司│ │時,追徵其價額。 │ │ │ │ │(下稱利昌公司)面額50萬元支│ │ │ │ │ │ │票及交付瑞群織造有限公司(下│ │ │ │ │ │ │稱瑞群公司)所簽發之面額401 │ │ │ │ │ │ │625元、票號FE0000000號之支票│ │ │ │ │ │ │給何祥豪為質。洪聖欽嗣於105 │ │ │ │ │ │ │年3月23日14時許,交付10萬元 │ │ │ │ │ │ │換回上開利昌公司之支票。此次│ │ │ │ │ │ │借款換算利息年利率約2053%(│ │ │ │ │ │ │18/32365/10)。 │ │ │ ├──┼────┼────┼──────────────┼───┼──────────────────┤ │ 二 │104年10 │彰化縣伸│何祥豪雖與洪聖欽約定借款金額│6萬 │何祥豪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月間某日│港鄉彰新│30萬元,然以預扣第1期10天6萬│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路7段統 │元利息之名義,實際僅借款並交│ │。 │ │ │ │一超商前│付24萬元予洪聖欽,約定10天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之,│ │ │ │ │1期,每期利息6萬元,洪聖欽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簽發利昌公司面額30萬元支票給│ │,追徵其價額。 │ │ │ │ │何祥豪為質。此次借款換算利息│ │ │ │ │ │ │年利率約912%(6/24365/10 │ │ │ │ │ │ │)。 │ │ │ ├──┼────┼────┼──────────────┼───┼──────────────────┤ │ 三 │104年12 │彰化縣伸│何祥豪雖與洪聖欽約定借款金額│10萬 │何祥豪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月底某日│港鄉彰新│50萬元,然以預扣第1期10天1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時許 │路7段統 │萬元利息之名義,實際僅借款並│ │。 │ │ │ │一超商前│交付40萬元予洪聖欽,約定10天│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 │ │ │ │為1期,每期利息10萬元,洪聖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欽並簽發利昌公司面額各25萬元│ │,追徵其價額。 │ │ │ │ │支票2張(臺灣中小企銀之票號 │ │ │ │ │ │ │AE0000000號、AE0000000號)給│ │ │ │ │ │ │何祥豪為質。此次借款換算利息│ │ │ │ │ │ │年利率約912%(10/40365/10│ │ │ │ │ │ │)。 │ │ │ ├──┼────┼────┼──────────────┼───┼──────────────────┤ │ 四 │105年1月│彰化縣伸│何祥豪雖與洪聖欽約定借款金額│10萬 │何祥豪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5日15時 │港鄉彰新│50萬元,然以預扣第1期10天1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路7段統 │萬元利息之名義,實際僅借款並│ │。 │ │ │ │一超商前│交付40萬元予洪聖欽,約定10天│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 │ │ │ │為1期,每期利息10萬元,洪聖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欽並簽發利昌公司面額各25萬元│ │,追徵其價額。 │ │ │ │ │支票2張(臺灣中小企銀、票號 │ │ │ │ │ │ │AE0000 000號、AE0000000號) │ │ │ │ │ │ │給何祥豪為質。此次借款換算利│ │ │ │ │ │ │息年利率約912%(10/40 │ │ │ │ │ │ │365/10) │ │ │ ├──┼────┼────┼──────────────┼───┼──────────────────┤ │ 五 │105年1月│彰化縣伸│何祥豪雖與洪聖欽約定借款金額│10萬 │何祥豪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18日15時│港鄉彰新│40萬元,然以預扣第1期5天10萬│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路7段大 │元利息之名義,實際僅借款並交│ │。 │ │ │ │同國小外│付30萬元予洪聖欽,約定5天為1│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 │ │ │面 │期,每期利息10萬元,洪聖欽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簽發利昌公司面額40萬元支票、│ │,追徵其價額。 │ │ │ │ │票號AE0000000號支票給何祥豪 │ │ │ │ │ │ │為質。此次借款換算利息年利率│ │ │ │ │ │ │約2433%(10/30365/5)。 │ │ │ ├──┼────┼────┼──────────────┼───┼──────────────────┤ │ 六 │105年1月│彰化縣伸│何祥豪雖與洪聖欽約定借款金額│10萬 │何祥豪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22日15時│港鄉彰新│40萬元,然以預扣第1期7天10萬│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路7段大 │元利息之名義,實際僅借款並交│ │。 │ │ │ │同國小外│付30萬元予洪聖欽,約定7天為1│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 │ │ │面 │期,每期利息10萬元,洪聖欽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簽發利昌公司面額各20萬元支票│ │,追徵其價額。 │ │ │ │ │2張(臺灣中小企銀、票號AE241│ │ │ │ │ │ │5862號、AE0000000號)給何祥 │ │ │ │ │ │ │豪為質。此次借款換算利息年利│ │ │ │ │ │ │率約1738%(10/30365/7)。│ │ │ │ │ │ │ │ │ │ ├──┼────┼────┼──────────────┼───┼──────────────────┤ │ 七 │105年1月│彰化縣伸│何祥豪雖與洪聖欽約定借款金額│10萬 │何祥豪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25日15時│港鄉福安│50萬元,然以預扣第1期10天1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路福安宮│萬元利息之名義,實際僅借款並│ │。 │ │ │ │停車場 │交付40萬元予洪聖欽,約定10天│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 │ │ │ │為1期,每期利息10萬元,洪聖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欽並簽發利昌公司面額30萬、20│ │,追徵其價額。 │ │ │ │ │萬元之支票2張(臺灣中小企銀 │ │ │ │ │ │ │、票號AE0000000號、AE0000000│ │ │ │ │ │ │號)給何祥豪為質。此次借款換│ │ │ │ │ │ │算利息年利率約912%(10/40│ │ │ │ │ │ │365/10) │ │ │ ├──┼────┼────┼──────────────┼───┼──────────────────┤ │ 八 │105年2月│彰化縣伸│何祥豪雖與洪聖欽約定借款金額│10萬 │何祥豪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5日15時 │港鄉福安│50萬元,然以預扣第1期12天1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路福安宮│萬元利息之名義,實際僅借款並│ │。 │ │ │ │停車場 │交付40萬元予洪聖欽,約定12天│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 │ │ │ │為1期,每期利息10萬元,洪聖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欽並簽發利昌公司面額50萬元支│ │,追徵其價額。 │ │ │ │ │票、票號AE0000000號支票給何 │ │ │ │ │ │ │祥豪為質。此次借款換算利息年│ │ │ │ │ │ │利率約760%(10/40365/12)│ │ │ │ │ │ │。 │ │ │ ├──┼────┼────┼──────────────┼───┼──────────────────┤ │ 九 │105年2月│彰化縣伸│雖與洪聖欽約定借款金額60萬元│20萬 │何祥豪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16日15時│港鄉福安│,然以預扣第1期7天20萬元利息│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路福安宮│之名義,實際僅借款並交付40 │ │。 │ │ │ │停車場 │萬元予洪聖欽,約定7天為1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之│ │ │ │ │每期利息20萬元,洪聖欽並簽發│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利昌公司面額60萬元支票、票號│ │時,追徵其價額。 │ │ │ │ │AE0000000號支票給何祥豪為質 │ │ │ │ │ │ │。此次借款換算利息年利率約 │ │ │ │ │ │ │2607%(20/40365/7) │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一 │支票票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簿自第0000000至 │ │ │0000000號)1本 │ ├──┼────────────────────────┤ │ 二 │支票票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簿自第0000000至 │ │ │0000000號)1本 │ ├──┼────────────────────────┤ │ 三 │支票票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簿自第0000000至 │ │ │0000000號)1本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